遭遇“逼退”,切莫自认倒楣

2016-12-05 11:59杨学友
就业与保障 2016年8期
关键词:年终奖张女士赔偿金

杨学友

当下一些“80后”“90后”职工队伍中出现了另一种“裸辞”即遭遇不公时,放弃应有的权益一走了之。用人单位则以劳动者是“裸辞”为由拒付相应补偿这不仅助长了一些无良用人单位找茬“逼退”员工的违法恶行,也让“裸辞”者痛失应得的经济利益,下面的这些案例足以让“裸辞”者醒悟。

“裸辞”与年终奖不可兼得?

案例:

田女士2014年5月初与所在公司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2015年10月6日收到某银行的录用通知,并告知务必于11月26日之前到单位报到。田女士当即向所在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书。公司提出:凡主动离职的,取消年终奖,为了确保按时到新单位上班,田女士选择“裸辞”那么问题来了:提前离职与年终奖真的不可兼得吗?

分析:

如果该公司制度或与田女士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那么,即使田女士主动“裸辞”,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田女士与其他员工一样,应当得到1至10月份奖金,其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四、七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奖金;奖金包括生产奖;生产奖包括年终奖(劳动分红)等,由此可见,年终奖也是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不得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如果劳动合同或者公司规章制度里面有确定的年终奖数额,那么只要同样付出了劳动,离职劳动者应该得到相应的年终奖。如果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都没有对年终奖进行明确规定,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也应当向职工支付年终奖。

以减工资“逼退”,“裸辞”违约无补偿金?

案例:

张女士于2014年5月17日与某会计事务审计公司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其工作岗位为精算师,月工资为5800元。2015年6月13日,公司因业务量减少需要减员,以对部分员工调岗调薪等手段“逼”员工辞退。张女士被调往综合部工作,月工资减为3800元。见公司如此不讲信誉,张女士一气之下,连招呼也没打当即“裸辞”走人。一周之后,张女士返回公司要求给付补偿金,公司以张女士不辞而别为由拒绝补偿。

分析:

张女士的行为并无不当,该公司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张女士与公司所签订的合同约定了她的工作岗位与工资,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若变更合同内容,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本案是因为单位未与张女士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是一种合同违约行为,那么,在单位违约、违法在先的情形下,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张女士的“裸辞”并不违法,尽管张女士未按法律规定“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影响她主张补偿金的权益,因为法律对“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可以”,并非“必须”,所以,张女士即使不辞而别,仍然可以因公司违约而主张赔偿金。

未完成绩效,按约定扣工资有没有错?

案例:

张晓红所在的某厨具销售公司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基数工资为2600元。超额完成销售任务,按超额部分的5%提成;未完成销售任务时,每少1个百分点扣除月工资基数的5%。最近2个月,张晓红因病假销售业绩远未达标,2个月总共拿到1300元工资。张晓红找公司,得到的回答是:当初有合同约定,就得按合同执行。

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实行绩效可以,但前提必须是“不得与法律、法规相冲突”,否则无效,该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张晓红2个月内每月平均工资750元,显然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张晓红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要求公司限期支付,或逾期不付应加付赔偿金。

“情事变化”,“裸辞”解约无补偿?

案例:

于大勇与某水泥构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3个月试用期。就在试用期届满之时,公司因环保不合格被要求停产。并对新录用的员工均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当于大勇等新员工提出应当给予被辞退者以经济赔偿金时,公司以《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理由予以拒绝。

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还应当具备双方协商等条件要求,方可解除合同;否则,应视为违约行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此,于大勇等被解除合同者,可依法与公司协商,若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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