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说长沙走马楼吴简中的“贼”字

2016-12-08 12:05吴云霞
北方文学·中旬 2016年9期
关键词:赋税嘉禾走马

吴云霞

摘要:关于“贼”字,大家的解释多不会超出《汉语大词典》所罗列的几种。但这些解释无论是何种,放在吴简中去理解“贼某某”似乎都讲不通。本文就吴简中的贼字,做一简单论述。

关键词:吴简;贼;黄勋

“贼”字最早出现在金文中,字形为,从结构分析,象是人在拿贝的时候被戈所伤,其本意为“杀害、伤害”。如汉袁康《越绝书·吴人内传》:“纣贼比干,囚箕子,微子去之。”而《说文》:“贼,败也。”即毁坏之意。从字形分析来看,《说文》所释非其本意。随着时代的发展,“贼”进一步引申为毁坏、暴虐、盗窃等意。当然还有表程度的副词词性,例如方言中形容某人很聪明,会说“贼机灵”。但无论哪种意思,放在吴简“贼黄勋”“贼帅”中,似乎都很牵强。

吴简中出现“贼黄勋”及“贼帅”的竹简(部分)如下:

其五斛三斗贼黄勋黄龙三年早贾米(捌·2953)

其十六斛贼黄勋黄龙三年牛贾米(捌·2954)

其卅六斛六斗七升贼黄勋黄龙三年财物贾米(捌·2993)

入郡掾张祗所买贼黄勋黄龙三年绢贾米四斛五斗(捌·3764)

嘉禾元年贼帅限米七斛四斗东部烝口仓孙陵备黄龙元年耗咸税(捌·3092)

以上简除了捌·3092发生在嘉禾元年以外,其余均在黄龙三年,其性质与缴纳赋税有关。包括“贼黄勋”“贼帅”自己缴纳各种赋税,其中有早贾米,牛贾米,绢贾米,青贾米,财用贾米,此外还有别人买“贼黄勋”的米来缴纳赋税。《说文》:“贾,贾市也”,即买卖。若想解释吴简中的“牛贾米”等意义,我们应了解一下吴简中的“鋘贾钱”。高敏先生认为鋘应是江南地区的铁制农具,“鋘钱”即农民向政府交纳购买农具的钱。蒋福亚先生认为鋘是小型农具的代名词,非特指,其说可从。由此推测,“牛贾米”“绢贾米”“财用贾米”很可能是通过卖牛、卖绢而换来的米。既然“贼黄勋”“贼帅”能公然拿这些钱去缴纳赋税,若把“贼”理解为盗贼显然不符。

孙吴统治者是法家重刑主义的推崇者,陈寿曾在《吴书·三嗣主纪第三》中评价孙皓时期的刑法:“皓之淫刑所滥,陨毙流黜者,盖不可胜数。是以群下人人惴恐,皆日日以冀,朝不谋夕。”由此可知当时的刑法不仅苛刻,且滥用的现象十分严重。孙吴的法律严苛,在吴简中亦可见一斑。吴简中曾涉及一桩许迪割米案,许迪作为典盐掾,其主要职务是销售官盐,而后将其所得钱、米、财物等上交官府,后因私吞而获罪。其审判程序及其复杂。刘畅先生曾对这一案件的司法程序做了复原,认为其司法程序包括案发、逮捕、考实(第一次)、录见都尉(死囚上报、录求、翻供)、重考实(第二次)、以科结罪六个程序。可见当时不仅刑法苛刻,且对于犯人的审判也是极严格的。这种情况下,黄勋若是盗贼,是不敢公开进行买卖或将买卖所得用来缴纳赋税。若“贼黄勋”并非盗贼,那“贼”在这里该作何解释呢?

蒋福亚先生在《走马楼经济文书研究》中提到“宗部”“宗武”“宗帅”时,曾提到山越的首领也被叫做宗帅,宗贼。宗帅并不是贵族或士族,应是宗族中的富有者,是吴国境内的地方势力,属豪强的范筹。王素在《汉末吴初长沙郡纪年》一文中也有与“贼”相关的论述,他认为长沙贼就是蛮,即东汉桓帝晚期至灵帝时的贼,而东汉桓帝晚期至灵帝时的贼,即先秦以来直至东汉桓帝中期的蛮。长沙地区的蛮,由蛮变成贼,由贼变成山贼或山寇,反映了长沙地区的蛮族,先被征服成为编户齐民,然后由于赋役繁重沦落为贼,最后由于受到围剿而不得不入山为贼寇的过程。在这里笔者较倾向与蒋先生的看法,认为贼是宗族中的富有者。因为山贼并非都是富有者,所以也就没有条件去借贷给一般百姓。吴简关于借贷的简文有以下几种:(部分)

入嘉禾二年贷食嘉禾元年吏帅客限米□斛□(捌·190)

入模乡二年贷食嘉禾元年邮卒限米(捌·2762)

事情均发生在嘉禾元年,承担借贷主角色的分别是“吏帅”“邮卒”。我们前面提到的“贼黄勋”“贼帅”也和他们承担同一角色,这就说明黄勋、帅的身份与盗贼应该差别很大。从缴纳赋税的数量来看,黄勋缴纳的赋税最多不超过十六斛,即使是“吏帅”“邮卒”,缴纳最多也不过几十斛,显然是以个人名义。黄勋能以个人名义公然买卖牛、绢、财物,并把所得米用上交赋税甚至贷给普通民众,还被写在具有政府官方性质的赋税简上,可见他在当时是极具一定势力,再次证明蒋福亚先生的观点可取。

在孙吴那样动荡的时代,当权者与地方豪富有势力联合起来,共同对敌作战属正常现象。至于“贼黄勋”中的贼是否带有贬义色彩,有待商榷,但起码“贼”作为一种身份是得到当时政权认可的。况且同是具有“贼”这一身份的帅,缴纳的赋税中居然有耗减税,我们知道吴简中一种米叫“折减米”,应该就是耗减米。关于“折减米”,王子今和侯旭东都认为其与储粮损耗有关的纳米名目,由此推断“贼帅”也担任过“船师”这一职务。更进一步证明对“贼”的理解不能用一般意义上的盗贼、贼寇去解释。若该推断成立,将有利于我们对吴简进行更深入的理解,且对与补充《汉语大辞典》中“贼”的义项也有一定帮助。

参考文献:

[1]许慎.《说文解字》.

[2]陈寿.《三国志》.

[3]蒋福亚.《走马楼吴简经济文书研究》.

[4]王素.《汉末吴初长沙郡纪年》.

[5]郑磊.《三国时期孙吴法律体系研究》.

[6]《汉语大词典》.

[7]赵国华.《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称谓词语研究.

[8]《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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