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2016-12-09 06:57
云南教育·视界 2016年10期
关键词:核准章程教职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章程建设,规范办学行为,促进依法治校、科学发展,全面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云南省内举办的公办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以及以中外合作办学方式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章程的起草、审议、核准以及修订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以及学校自律及政府监督管理的基本准则。

第四条 制定学校章程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治理原则。学校的办学宗旨、教育活动与制度规范要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落实和规范学校办学自主权,政府依法管理学校,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教师依法执教,社会依法支持和参与学校管理;依法落实和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自主办学原则。要充分体现学校的主体性,充分落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制定发展规划和具体的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学校的管理体系,以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参与各种社会关系等;实现学校自主管理、自我发展,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

(三)以人为本原则。要以学生为根本,树立为学生服务的理念,确保学生合法权益;在教育管理中注重中小学学生发展的特点,体现人性化管理;规章制度中的规定要符合中小学生的生理和心理发展规律。要凸显教师的主体地位,保护教师职业特定的权利,尊重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权利。

(四)彰显特色原则。学校章程应当将校情、发展愿景与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要求相结合,明确学校独特的办学定位和教育理念,力求体现本学校的特色和文化。

(五)务实管用原则。从学校的实际出发,根据各自的办学类型、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制定符合本校实际、可实施性强的章程,使章程成为学校办学行为的基本准则和改革发展的制度保障。

第二章 章程内容

第五条 章程应当载明学校的下列基本信息:

(一)学校的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等,学校的办学地点、住所地;

(二)学校的机构性质、隶属关系、主要任务、培养目标、办学方向;

(三)学校的办学层次、学制、规模;

(四)学校的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

(五)学校举办者及其对学校进行管理、考核的方式、标准等,学校法定代表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举办者的投入与保障义务;

(六)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

(七)学校教育教学的主要内容、组织形式、实施途径和手段,对教育质量评价、考核的原则和方式;

(八)学生管理、评价的基本原则,学籍管理办法;

(九)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事由,校训、校风、校徽、校歌、校庆日等学校标识,学校与相关社会组织关系等学校认为必要的事项;

(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获得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和方法;

(十一)学校认为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章程应当明确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

(一)明确校长(园长)作为学校行政责任人的职权范围;公办学校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民办学校实行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园长)负责制;

(二)明确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保障监督作用;

(三)明确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民主管理和监督地位;

(四)明确学校内部的组织架构,以及各管理层级之间的职责权限,管理的程序和规则;

(五)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如校务委员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校友会、家长委员会等各类组织机构,应在章程中明确其地位、宗旨、主要职能以及基本的组织、产生方式和议事规则。

第七条 章程应当明确下列事项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

(一)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及实施;

(二)教育教学改革;

(三)招生方案制定及实施;

(四)学校财产和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五)设置教学、教研及行政职能部门;

(六)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干部和教职工选聘与考核;

(九)党务及校务公开;

(十)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章程应当明确教职工、学生和家长的权利及义务:

(一)对教师享有的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管理学生权、报酬待遇权、参与管理权和进修培训权给予保护;

(二)对教师应尽的遵纪守法、教育教学、思想教育、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权益、提高业务水平义务做出明确规定;

(三)对教师以外的其他职工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做出明确规定;

(四)对学生享有的参加教育教学、获得经济资助、获得学业证书、申诉起诉和法定其他权利给予保护;

(五)对学生应尽的遵守法律、养成良习、努力学习、遵守校规义务做出明确规定;

(六)对家长享有的实施决定权、教育选择权、教育参与权,以及对被监护人的监督教育、财产管理和合法权益维护、民事活动代理或者辅助的权利给予充分支持;

(七)对家长应尽的照顾学生生活、监督教育学生、管理被监护人财产和维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承担被监护人所致的与学校有关的赔偿等义务做出明确规定;

(八)章程应当明确教职工、学生、家长权益救济机制,建立教职工、学生、家长申诉委员会,明确学校受理教职工、学生、家长申诉的机构与程序,突出对教职工、学生、家长权利、地位的确认与保护;建立学生安全和伤害事故的应急处置机制和报告制度。

第九条 章程应当明确章程修订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

第十条 章程应当以序言的形式简要阐述学校的办学历史、文化传承,形成的办学特色、校园文化,对未来的展望等。

第十一条 章程采用条文式,一般应由序言、总则、分则、附则四个部分组成,以章、节、条、款、项的形式呈现。

章程用语应当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章程除应具备本章上述内容外,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下列事项:

(一)学校办学初期原始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二)学校具有办学许可证,并注明证书编号等信息;

(三)学校董(理)事以及董(理)事长的产生办法,董(理)事会的人员构成(必须包括适当的教职工代表数量),董(理)事的任期等;

(四)学校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三章 章程制定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专门的章程起草工作小组,负责章程的调研起草工作。

章程起草工作小组应当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教职工代表、家长代表、教育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可以邀请学校举办者或者主管部门的代表、社会相关方面的代表、社会知名人士、退休教职工代表和校友代表等参加。

第十四条 章程起草工作小组应当多方收集资料、深入调查研究,结合学校实际拟定章程,经仔细斟酌形成章程草案初稿。

第十五条 章程草案初稿须广泛征求师生、家长、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学校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对涉及学校发展定位、培养目标以及与学生、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教职工、家长、学生、社会(社区)等多方面意见,并充分论证;对涉及举办者权利关系的内容,学校应当与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其他利益相关者充分沟通、协商。

学校应当聘请教育管理、法律专家对章程草案初稿进行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论证。

第十六条 章程起草工作小组在对章程草案初稿反复修改的基础上形成章程草案,并将章程草案及起草说明(包括校内外征求意见的情况,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等)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修改、讨论。

第十七条 章程草案在充分汲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后,提交校长(园长)办公会(和校务委员会)审议。

学校设有董(理)事会的,还须提交董(理)事会审定。

第十八条 章程草案经学校决策机构审议(审定)后,形成章程核准稿。

章程核准稿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核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 学校申请核准章程,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核准申请书;

(二)章程核准稿;

(三)制定情况说明,包含以下主要内容:章程的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及特色等。

第四章 章程核准

第二十条 学校章程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主管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准。

省属学校章程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州(市)属学校章程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其他学校章程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一条 核准机关应当成立由主要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教育管理专家、法律专家、乡(镇、街道)中心校(教办)或学校中层干部(骨干教师)代表组成的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

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下设办公

室(有条件的还可设章程核准咨询专家组)。

第二十二条 核准机关相关科(处)室、章程核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学校章程核准稿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章程的合法性、章程要素完备性等内容。

初审后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由章程核准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做出。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章程核准委员会办公室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章程核准稿。章程中与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相抵触的条款和内容,学校必须修改;对章程篇章结构、内容提出的建设性意见,供学校参考。

第二十四条 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核准申请2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

第二十五条 经初步审查并修改完善后的章程核准稿提交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

评议采取票决制,评议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时限,要求学校修改后重新申请核准。

(一)超越学校职权的;

(二)制定程序、章程内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三)核准期间发现学校内部存在重大分歧的;

(四)章程核准委员会未予通过或者提出重大修改意见未采纳的;

(五)其他不宜核准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参照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结论及章程修改完善情况,核准机关对学校章程进行核准。

核准机关制发学校章程核准书。章程核准后由学校公开发布。

第二十七条 经核准机关核准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五章 章程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必须认真执行学校章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不断推进学校现代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推动学校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依据章程对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和清理。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依据章程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激发办学活力,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保持章程的相对稳定性。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等变化的,应当按程序修订章程。

第三十二条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履行章程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监督。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将学校履行章程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内容,作为对学校绩效考核和学校领导任用考察的重要内容;对学校办学、管理及其社会活动中有违反章程规定的,予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章程的实施还应接受举办者、其他有关机关以及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依据章程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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