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简历造假,能否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2016-12-15 06:04刘业林
工会信息 2016年6期
关键词:欺诈合同法王某

◎刘业林

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简历造假,能否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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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某电脑公司向社会公开招聘一名销售经理,职工王某前往应聘,并提交了其在多家电脑公司担任销售主管的相关证明材料。公司求贤若渴,当即与王某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销售经理,全权负责公司销售业务。六个月后,公司发现王某的销售业绩平平,要求其加大销售力度后仍起色不大,遂对王某的从业经历产生怀疑。调查发现,王某所谓在多家电脑公司担任销售主管的从业经历纯属虚构。为了避免王某继续工作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当即作出了解除王某劳动合同的决定。王某提出让他离职可以,但需要给他经济补偿。公司认为王某用伪造的求职简历骗取信任,属于过错在先,没有资格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王某有点不甘心,到镇江市总工会咨询求助。那么,劳动者因伪造从业经历被发现,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解析

一些劳动者在求职时,为了提升竞争力,不在自身素质上下功夫,却动起给求职简历“注水”的歪脑筋。有的劳动者虽一时得逞,但终究纸里包不住火,事情败露之时,常常是自己遭解雇之日。

一、哪些情形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订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二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三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诱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而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主要有:(1)当事人必须以订立劳动合同为目的故意实施欺诈;(2)当事人事实上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的种类很多,包括: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夸大工资福利待遇;劳动者夸大自己的学历技能水平,虚构从业经历;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等。(3)当事人因对方的欺诈与对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求职过程中,简历造假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伪造学历,一般指低端劳动者没有学历而伪造学历、有低学历而伪造高学历;二是虚构经历,一般指中高端劳动者没有某种经历或经验而虚假编造。本案就是一起因劳动者简历造假引发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

二、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其他任何部门或者个人都无权认定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不能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自己确定,否则会对劳动合同的合法履行造成威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对劳动合同作出无效确认后,还将对该份从订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所产生的遗留问题作出处理。

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可能产生两大法律效果:一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首先是不受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是赔偿责任的承担。无效劳动合同是由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造成的。对于无效劳动合同在确认其无效的同时,如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假如电脑公司能够证明王某给其造成损害的,还可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三、王某因无效劳动合同遭解除,是否有权索要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对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各种情形进行了列举,但排除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各种情形,当然也包括了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导致无效的情形。

本案中,王某通过简历造假的方式,故意告知电脑公司虚假的从业经历,骗取了电脑公司的信任,致使公司在急需销售经理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属于采取欺诈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市总工会对王某进行了批评教育,指出他的这种做法属欺诈行为,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属无效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不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王某的赔偿责任。一番善意而真诚的批评教育,王某羞愧难当,表示今后一定引以为戒、自警自励。

★法规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作者系镇江市社会科学院副院长,联系方式:35198139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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