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开放利用中的隐私保护问题

2016-12-15 13:11陈惠菁林翔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3期
关键词:管理机构隐私权档案

陈惠菁 林翔

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及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档案事业也在不断转型中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然而,在档案开放利用的过程中,公民的个人信息极易遭到泄露,导致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不法侵害。本文探讨了信息自决权理论下的档案隐私保护问题,并提供了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保护问题法律政策的完善思路。

关键词 档案 管理机构 公民 个人信息 隐私权

作者简介:陈惠菁,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林翔,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434

一、 涉及隐私的档案信息类型及特征

(一) 涉及隐私的档案信息类型

“个人隐私”具有相对性,而非一个绝对的概念。只要属于公民不希望被别人知晓的涉及到自身的信息,均可以被归入“隐私”范畴之内。这些信息可以依附多种载体,以不同的形式呈现出来。现阶段,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个人信息资料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涉及隐私的档案信息类型也具有多样性:私人档案内的笔记、信件、账单等文书资料通常涉及到公民个人生活、工作、学习的具体情况;公务档案内的身份证、学位证等证件以及奖状、资格证等证书也能比较直接地反映出公民的个人信息;婚姻登记档案中包含公民与其配偶的个人信息;人事档案内含有公民的基本信息及学校、工作单位等信息;户籍档案更是涵盖了公民个人及其家人的所有基本信息。可以说,无论是何种类型的档案,均或多或少地会涉及到公民的个人信息。

(二) 涉及隐私的档案信息的特征

在档案开放利用的过程中,公民的个人信息随时存在着被泄露的风险,这与涉及隐私的档案信息的特征息息相关,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分散性较强:

由于涉及隐私的档案信息类型较为广泛,因此,公民的个人信息无法集中地整合在某一档案中。与之相反的,承载公民个人隐私的载体往往分散地分布于不同的档案中,甚至分布于不同的文件和卷宗内。分散性较强的特点使公民的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渠道增加,提高了公民隐私被侵犯的风险。

2.可辨识性较弱:

隐私具有相对性和主观性,同样类型的档案信息,有的公民可以接受被公开,也有的公民将其视为私密的个人隐私,不愿将其公之于众。而且“隐私”的边界也十分模糊,很难进行明确地界定,因此,对于档案中哪部分信息属于公民的个人隐私,而哪部分信息又不属于公民的个人隐私,档案管理机构往往缺乏明确的区分标准及判断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的隐私极易遭到泄露,从而导致公民的名誉权或其它精神权利受到侵犯。

涉及隐私的档案信息具有的上述两项特点或多或少地将会侵犯到公民的权益,为档案开放利用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阻碍,增加了档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产生一些消极的影响。

二、 信息自决权理论下的档案隐私保护问题

(一) 信息自决权理论的内涵

1.理论的渊源:

信息自决权理论起源于德国。德国联邦政府于1983年出台《人口普查法》,依据该法的相关规定,相关部门需要对所有德国公民的基本信息开展调查,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人口普查法》的公布在当时的德国社会掀起了轩然大波,遭到了德国公民及主流媒体的反对和抵制。一些德国公民认为,他们的个人信息一旦遭到调查,就会受到来自于政府方面的监控,这显然是侵犯人权的行为,是他们坚决无法接受的。同年12月,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一位法官宣称官方人口普查行为侵犯了德国公民“对个人数据基本的自决权”。他甚至严厉的指出,《人口普查法》的规定违背了宪法精神。最终,法院颁布了《人口普查案决议》,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确立了公民享有“信息自决权”,即决定他们的个人信息是否公开的权利。不过,这项权利也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在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公民在行使信息自决权时应受到相应的限制。

德国立法机关以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式确定了信息自决权这一人格权,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益,开创了个人信息数据保护的法律先河,在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不小的影响。继德国之后,国际上其他国家也纷纷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信息自决权,如荷兰、奥地利等。

2.理论的思想内涵:

信息自决权不同于隐私权,二者既有联系又有比较明显的区别。总体来说,信息自决权更具有现实意义:第一,在行使信息自决权的过程中,当事人更具有主动性。该权利体现出权利主体对其个人信息状态的控制。第二,信息自决权强调了个人隐私的社会属性,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受侵犯的同时,对信息自决权予以一定的限制,从而平衡公民隐私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第三,信息自决权需要相应的保障机制或监督机制来实现。以德国为例,德国成立了专门的数据保护委员会,对各方利益进行协调,从而保障信息自决权的实施。

(二) 信息自决权理论对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权问题的影响

1. 对隐私问题的立法保障:

将公民的个人隐私上升为一种权利,即隐私权,需要以法律的途径确立与保障。信息自决权理论强调,对公民有关其个人信息的各项基本权利及隐私保障机制在立法层面上予以明确的规定,从而有效地为档案开放利用中涉及到的隐私保护问题提供了相应的解决思路。现阶段,很多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均出台了相应的法律规范对档案开放利用中的隐私问题作出了比较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当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尚不成熟,与上述发达国家相比,在隐私保障问题上依然存在着比较明显的立法差距。在这种情况下,在档案开放利用的过程中,很容易产生隐私纠纷,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因此,加强对隐私问题的立法保障,是推动档案开放利用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与基础。

2. 三方权责关系的协调:

前文已经提到,信息自决权赋予了公民个人隐私更多的社会属性,体现了隐私保护的社会价值。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的以个人为中心的隐私保护机制将被延展到信息当事人、信息控制着及信息利用者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隐私保护机制。在这种情况下,三方主体需要共同努力,履行应当尽到的职责,从而更有力地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保障公民的人格权不被侵犯。

在档案开放利用的过程中,信息当事人即档案所涉及的隐私主体,信息控制者即档案管理机构(具体体现而档案管理机构中从事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而信息利用者则为档案利用者。在这三方主体之间,档案管理机构是连接隐私主体与档案利用者的纽带,一方面,档案管理机构负有保障隐私主体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的义务;另一方面,档案管理机构也负有满足档案利用者需求的责任。隐私主体作为最直接的利害关系人,享有个人隐私不被侵犯的权利;而档案利用者在开展档案利用工作时,也应当承担尊重隐私主体的个人隐私,保护隐私主体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的义务。

第一,隐私主体对档案中涉及到的与自身相关的个人信息享有知情权及更正权。若档案中体现出的个人信息内容确实有误,隐私主体可以向档案管理机构提出变更错误信息的请求。经过核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对错误信息予以修改。第二,在档案开放利用的过程中,档案管理机构应该承担起保护隐私主体个人信息的义务,平衡隐私主体与档案利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这对档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道德素质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第三,档案利用者在开展档案利用工作时,应当在保障隐私主体的个人隐私不被侵犯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档案信息。这同样对档案利用者的道德素质水平提出了较高要求。

三、 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保护问题法律政策的完善思路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及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档案事业也在不断转型中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档案部门对档案开放利用中的隐私保护问题也越来越重视。然而,现阶段我国在隐私保护立法方面还存在不少的问题,如缺乏专门的隐私权保护立法、涉及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太过分散、司法实践中缺乏操作性等等。立法方面的不成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档案开放利用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完善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保护问题法律政策,是非常有必要的,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将隐私保护纳入档案领域法律政策

法律政策具有强制性、权威性,可以有效地对所规制的行为起到引导、控制的作用。通过制定法律政策,可以对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进行约束和管理,保证公民的人身权在档案开放利用的过程中不被侵犯。

现阶段,我国档案法律政策主要包括《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然而,这两部法律文件几乎没有涉及到公民隐私保护的内容,仅有的几条原则性规定,也因缺乏操作性而成为一纸空文。笔者建议,可以在已有的档案法律文件中增设专门一章,成为隐私保护章节,明确隐私主体、档案管理机构、档案利用者三方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承担的义务,尤其是档案管理机构和档案利用者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以及具体的处罚情节,从而做到有法可依,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有操作性。

(二) 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

隐私权属于个人利益的范畴,而知情权更侧重于公共利益,平衡隐私权与知情权这二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也是现阶段处理好档案开放利用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通说的观点认为,公共利益代表了社会多数人的利益,因此,笔者主张,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产生冲突时,应当优先考虑公共利益,而不能机械地以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为首要原则,使社会上其他人的利益处于极高的风险之中。然而,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某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滥用权力的情形,即以保护公共利益为幌子,恶意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可以引入监督机制,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予以监督,从而防止权力滥用的现象发生。

参考文献:

[1]李林启.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档案.2011(4).

[2]陈慧娟、翟英华.档案工作中的隐私权保护研究综述.中国科技博览.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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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会珍.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与平衡.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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