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益的货币补偿策略分析

2016-12-20 14:55张强
中国经贸 2016年20期
关键词:策略

张强

【摘 要】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城镇化改革的深入,使土地被大量的占用,农民土地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国泰民安。本文利用2010年中国17个农业大省的农民土地权益调查数据,着重分析了现实中征地的货币补偿水平到底与哪些因素有关,使征地补偿水平得到合理的提高,通过货币补偿,让农民得到满意,从而维护了农民的土地生存使用权和发展权,为土地制度改革提供可靠的理论依据,更好的推进城镇化建设。

【关键词】货币补偿;土地权益;策略

一、土地权益概述

1.土地权益定义

土地权益是农民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是“三农”问题之首,关系到农民的生产、生活,从广义方面来说,土地权益就是农民通过土地所获得的所有经济、政治、社会的权益,狭义方面只是农民的土地获得总的经济权益,包括土地生存使用权和发展权,一直以来农民的土地权益主要是来自于土地产生的经济权益,土地经济权益是土地权益的基础所在,没有土地经济权益就不会有农民的其他土地权益,因此土地的生存使用权与发展权构成了土地权益的主要内容,土地生存使用权是指农民基于土地的农业生产属性所获得的基本经济利益,是国家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权利的集中体现。

2.我国土地权益发展过程

解放初期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用,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以后,我国的土地权益经过了3个发展阶段:一是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条件下,出现的联产承包经营的农民土地权益; 二是在城乡统筹条件下,由政府主导的农民土地权益; 三是在城乡一体条件下,通过土地流转产生的农民土地权益。可以说第二阶段是第一阶段向第三阶段的过渡阶段。这里我们主要以第三阶段为研究对象,即土地成为工业化生产要素,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可以自由流通,具有一定的价值,在土地流转情况下,农民土地权益如何得到有效的保障问题。

二、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指根据我国目前执行的土地政策以及会计准则等要求,对农民土地权益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以货币的形式给予土地权益的一种补偿方法。对于征地的货币补偿首先要告知征地情况,组织征地听证,农民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签订补偿协议等。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提高了补偿标准中的相关倍数,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提高货币补偿标准和强调征地补偿程序公开公正这二者的效果,对征地满意度有着积极的影响,2004年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对农民对知情权以及土地补偿款的合理分配作了更为合理的规定。

三、土地权益调查数据分析

2010年针对全国17个省份开展的农民土地权益大规模抽样调查,这17个省份拥有全国农业总人口的83%,使调查具有无可争辩的权威性,共对17个省份1564户农户进行了访谈,参与调查访谈的是中国人民大学、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以及美国农村发展研究会,本次调研抽样规则如下:先将各省份中所有县按人均GDP 分为高中低三等,然后在第一等中随机抽8个县。村一级的抽样方法是,以距离最近的乡镇或县城5公里为界,由调查员随机抽取远近各占一半的村。访谈对象为村民,由调查员随机抽取,并且访谈在村干部不知情、不在场的前提下进行。调查显示征地程序公开先于货币补偿,货币补偿过低,政府未征求农民对补偿金额的意见,随着时间的推移,征地现象越来越为普遍。与此同时农民对征地的满意度却是越来越低,可见土地权益与货币补偿之间存在着不协调和不成比例现象,造成征地矛盾日趋严峻。这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城镇化建设的顺利开展。

四、土地权益与货币补偿的策略分析

1.程序公正先于货币补偿

为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政府职能部门在征地之前,首先要根据法律程序以及《土地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征得失地农民对自己土地生存使用权的价值认可,从提高农民对征地满意度的角度而言,政策上应当在保证征地程序的公开公正,特别是在保证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制定的参与权的前提下,同时提高征地的补偿标准。这就需要我们在征地补偿的磋商调解中加强农民的谈判地位,从法律上体现对农民土地权益的更多保护。按照法律程序完成后,由金融部门负责将货币补偿款项直接交付给失地农民。

2.杜绝挪用、截留、贪污土地补偿款

抽样调查中还发现,之所以农民对土地权益的货币补偿有意见,表示不满是由于地方政府或村集体挪用、截留甚至是贪污土地补偿款,造成本应该属于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款缩水,不能全额分配给被征地农民,也就是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了损失。现有法律却难以有效阻止村集体对征地补偿款的挪用截留,因此要尽快调整现有土地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让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保障。

3.金融监管货币补偿款

为体现农民土地权益得到公平、公正、公开的货币补偿,使农民对征地补偿款既放心又安心,就要由第三方负责管理和监督土地权益的货币补偿款项,由金融机构单独开立账户,专款专用,定期公布补偿款到账时间,让农民清楚的了解自己的土地权益。同时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与农民签订理财协议,为农民做好理财服务,更好的为农民土地权益创造更多的收益。如:目前一些地区的征地补偿款不再是由地方政府部门或村委会领取发放,而是直接由财政转到金融服务机构,全权由金融服务部门负责发放,这样既保证了你们土地权益的货币补偿可以及时到位,而且还不会被截留、挪用甚至贪污,因此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将土地权益货币补偿交由第三方管理、支付,从而充分体现农民土地权益的公平、公正、公开的本质。

参考文献:

[1] 赵阳. 城镇化背景下的农地产权制度及相关问题.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1(02).

[2] 赵金龙,胡建,许月明.河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式的调查分析及对策建议. 宁夏农林科技,2011(06).

[3] 刘祥琪,陈钊, 赵阳.程序公正先于货币补偿:农民征地满意度的决定. 管理世界,2012(02).

[4] 顾向一,陈绍军. 农村征地补偿协议的法律分析. 江苏社会科学,2011(01).

[5] 闫加泉. 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改革研究. 山东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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