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公共价值体系下的常州城市照明

2016-12-20 19:09秦舟
中国科技博览 2016年25期
关键词:体系

秦舟

[摘 要]本文首先论述了公共价值的意义以及构建公共价值体系的必要性,然后结合城市照明的概念,阐述了城市照明的相关公共性与公益性,最后结合常州城市照明现状探索了在公共价值体系下城市照明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公共价值 体系 城市照明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5-0217-01

一、公共价值体系

(一)当代社会核心价值体系构建中的公共需求。

价值体系是一个民主在一定时代、一定社会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一定社会、民族在一定时代意识的集中反映。新时期的中国社会的发展对当代社会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提出了新的要求,归纳起来, 其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共同富裕、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团结和谐、开放包容。其中的公平正义,就是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公民权利和自由,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所谓“价值”就必定与“需要”紧密的联系在一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首先反应的正是公共需求,在这个公共行政向公共管理快速过渡的时代里,如何满足人民的公共需求正是其中一个不可或缺的课题。

(二)公共价值的本质。

从上世纪 90年代中期以来, 人们在发表自己的见解和主张的时候开始使用“公共价值”这一概念。公共价值是指客体所具有的公共效用(公共利益)、主体的公共表达(公众共识)和规范的公益导向(普遍规范)①。一般来说, 价值被定义为“客体中所存在的对满足主体需要、实现主体欲望、达成主体目的具有效用的属性”, 即客体对于主体需要、欲望、目的的效用性。公共价值即客体的公共效用性。公共价值作为规范的公益导向,具有普遍性的特点,其所面对的客体必然是群体,公共价值的本质必然是符合群体意愿的公共利益的体现。

(三)公共价值体系的实现。

价值的观念形式最终要转换为规范形式, 最终构建出完整的价值体系,公共价值也不例外。公共价值体系的构建具有必然性, 一方面是因为, 价值问题本来就是在实践中、在生活中提出的问题, 因为实践需要原则、规范的体系架构才产生了价值问题; 另一方面则是因为, 价值观念要落实, 要走向现实, 必然以体系为中介。只有将价值观念转化成针对环境和条件而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的体系, 才可能充分实现价值, 实现主体的本质。公共价值观念必然要体系化, 公共价值也必然以体系的形式存在。公共价值需要有质量、有效率的实现,即以最少的公共投入(成本)获得最多的公共产出(利益)。②这就要求一个统一、规范的管理主体和一个不掺杂私人利益的实施主体(以不盈利最大化为目的)。

二、城市照明及其公共属性

(一)城市照明的概念及存在意义。

根据2010年住建部第4号令中对城市照明的解释,通常所说的城市照明概念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城市照明不仅拓展了城市空间范畴,是城市景观表达的延伸,同时又成为一个城市展现其个性化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城市照明运维中的公共性。

城市照明作为一项公共性事业,其本质是公益性的,是具有公共价值的客体。城市照明作为公共价值的客体,是展示城市风貌的重要方式,是城市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城市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城市照明的运行维护工作可以使设施始终处于最佳运行状态,在亮灯率、设施完好率等城市照明运维关键指标的背后,实际蕴藏的含义是维持公共价值的有效性,而其最终所维护的则是公众的切身利益。(三)城市绿色照明体系中的公共性。

当下,环境与能源课题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具有公共性,而绿色照明提出的宗旨不只是个经济效益问题,而更主要是着眼于资源的利用和环境保护。通过照明节电,从而减少发电量,降低燃煤量,以减少S02,C02以及氮氧化合物等有害气体的排放,以应对当下世界面临的环境与能源问题。

三、公共价值体系下的常州城市照明

(一)打造公共照明体系,要强化社会服务力。

截至2015年底,常州市城市照明取得一些成绩,但是并不能掩盖运维瓶颈的一步步逼近:维护费的捉襟见肘、城市化进程带来盲区盲点的增加、城市范围扩大导致服务半径的增加、市民欣赏水平的增高对维护瑕疵容忍度的降低。通过采取分片设区、统筹管理的方式来逐步解决服务半径的问题;盲区盲点的问题对于任何一个处于城市化进程中的城市都是共性的,解决的难点一般在于管辖权和资金,正是基于城市照明管理的公共属性,让城市照明的管理机构无法直接通过直接投资获得经济收益,势必要依托当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牵头解决:一是可以根据城乡道路、小区、公园、绿地的改造计划进行配套,费时长,成效不稳定;二是可以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相关专项资金予以分批、分步解决,此法取决于行政主管部门的预算资金余量,无法全面推广;三是可以尝试去财政等相关部门沟通,通过一次性投资,打包维护的方式,测算投资回报期的方式进行小规模的BT建设或PPP模式,此法主要需要单位本身的资金支撑和精细的内部成本控制,以及良好的投资回报环境。

(二)实现公共照明的需求,要加强智慧照明建设。

作为“智慧城市”的组成部分,“智慧照明”不仅仅体现在城市照明设施的一体化、智能化控制上,更体现在城市照明设施数据监测、数据采集、区域内个性化调整、定点维修、防盗报警、节能效果评估、节能收益测算等方面,对城市照明各项设施进行智能、节能改造只是第一步。如何在城市照明质量达标的前提下满足大部分的需求,需要大量的现场数据进行支撑,这就需要“智慧照明”对点、线、面都有一定的控制力和数据采集能力,所以说要达到“智慧城市”各项指标,进而架构出完善的“智慧照明”系统,我们还有很多路要走。

(三)满足公共照明的内涵,要深化照明服务多样性。

从公共管理的角度来看,城市照明设施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利于维持城市照明日常管理的稳定和高效。探索城乡照明服务的有效模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大课题,特别是在道路情况复杂、设施状况不良的条件下,我们需要借助建设强富美高新常州的契机,将常州城市照明的发展愿景融入强富美高发展的新蓝图中,建立以“城乡照明体系”为载体,以一、两个乡镇和自然村为试点,探索城乡照明服务的示范先行区,结合具体情况给予定制化的服务,逐步予以调整和改造,最终实现城乡照明的一体化发展。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发现城市照明的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离不开大量的资金投入,我们当前面临的课题逐步演变成如何理顺地方财政体系中的投资主体,以及如何让投资主体理解城市照明的社会效益大于经济效益。除了我们一直在关注的市民对城市照明公共服务的评价外,更需要关注城市照明的效益对比和效益体现,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节能成效的收益数据以及改变前后的社会评价,这些是城市照明公共性在一定程度上的量化体现。

参考文献:

[1]王海明:《伦理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1页。

[2]汪辉勇:《公共价值与公共治理》,东莞理工学院,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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