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风险控制

2016-12-23 15:10于杰
商情 2016年42期
关键词:风险控制研究

于杰

【摘要】传统行政法在授予公共行政大量裁量权同时提出合理性原则,实际内涵“理性之人”和“通常理智”的假设。进言之,传统行政法对行政裁量的要求,有追求客观化的倾向。而且,这也是传统行政法所属法律体系的整体特点之一。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我国行政执法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执法者的任意介入这一合理因素,使得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利用不合理越来越难以控制和掌握,滥用在很多情况下存在。而在国外的很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进行了立法归纳,明确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表现。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 风险控制 研究

人类进入现代社会以来,风险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英国首相布莱尔说过,一个政府想要完全将风险消除是不可能的,社会要进步,科技要发展创新,技术要改进,这一切的改进、创新和发展过程中都必然包含着风险这一重要因素。而政府的行政事务带有天生的风险性,因为他们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而人民更是基于对政府的信赖将其作为日常生活中可以依靠的遮蔽所。所以,英国政府提出这样的说法即是要改变那些认为风险一定是不好的一定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麻烦的极端看法,只有政府带头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转变对风险的看法,才能带动人民对风险的更为理性的认识和理解,才能将对风险的厌恶转变为接受并积极采取合理的措施在风险中处理好各种各样只有在风险社会背景下才会存在的行政问题,以期得到更好的发展,通过妥善解决风险带来的危机提升政府的公信力,获得民众的支持与拥护。

政府对风险管理作为一个新兴的非常态领域应加以引导和控制保护,在这种引导和控制保护中起有力的主导作用。承担起风险社会赋予政府的责任,风险的主观性使政府的行政权力尤其是行政自由裁量权面临着合理性的更大考验,对政府的行政工作形成有形的压力。在英美法系国家,政府重视保护公民的权利并且以抵抗风险为己任,美国联邦政府的15个部和62个独立机构中,有12个部和40个机构的主要职责都与风险管理有关。英国政府则认为,除了公民个人自愿承担的风险而且只是对公民自身权益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的风险,政府对其不予强行干涉,其他大多数的风险政府都有管理的职责和义务,对于该种风险社会背景下发生的风险事件,政府理应对其负责。该种规定明确了政府在风险社会背景下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明确了政府自由裁量的风险事件的范围和界限。同时也保护了公民在风险社会背景下发生的风险事件的权益的保护和隐私权的保护,做到政府真正保护公民的权益而不在保护的同时侵害公民的其他权益。

由于西方社会的工业社会发展较早且成熟完善,而基于该社会背景在提出的风险社会理论相对在西方社会的研读与分析也相对成熟完善。因此,对于西方国家在风险社会背景下对政府行政权力的控制和规制即对风险社会背景下政府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和规制具有启发意义,我们通过对西方国家的控制与规制的研究与分析以期能够得到治理风险社会背景下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有效经验。

(1)将风险管理与日常管理相结合

风险社会的状态已经无法避免的出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只有将风险概念融入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去才能更好的适应风险社会带来的变化,才能适应风险社会背景下的各种各样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样我们的政府也需要这样的融入,只有作为日常行政工作中的一部分,才能习惯性的不被忽视,才能在日常的工作中更好的应对风险和处理危机。在这一方面,加拿大对风险社会背景下行政管理工作相对较完善,其从组织的整体角度考虑,将风险融入到其行政的各个环节,有利于在自由裁量时更好的把握与管理。在这一方面,加拿大对风险社会背景下行政管理工作相对较完善,其从组织的整体角度考虑,将风险融入到其行政的各个环节,有利于在自由裁量时更好的把握与管理。

(2)明确风险责任,合理明确分工

一个高效的政府首先是一个分工明确条理清楚的政府,各部门要始终明确其职责范围内对风险的防范工作和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和行使,如美国的国土安全部门把其所管辖的22个机构分成了四个组成部分,每个部分有合理的分工,各自行使法定的职权。这样既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合理、高效、方便的维权,又不至于在行政机关内部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既有利于政府行政部门开展工作又有利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3)积极开展行政机关风险管理文化的创新与学习

风险是一个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提出的全新概念具有一种未发生的不确定性即其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风险将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所以,政府的行政主体要时刻保持创新和学习的能力,才能更好的发挥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在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如英国和加拿大政府高度强调持续学习和相互学习,在避免僵化,鼓励创新的同时促进变革。

风险社会背景下,各种社会问题日益增多,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渐趋复杂,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行政自由裁量权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机关在继续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一方面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而另一方面由于现代化的不断发展和风险社会的深入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暴露出来使得传统的行政自由裁量权难免存在调整范围的局限,而立法者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把握也将对行政主体的权力形成一定的鼓励或者是限制,因此对风险社会背景下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和规制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要想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在风险社会的大背景下更好的发挥法律的目的和价值须得从立法规制、行政内部控制、司法审查、公众参与等方面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从而构建一个完整的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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