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审计的管理现状及其改进分析

2016-12-26 09:11朱超一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8期
关键词:审计法法律法规审计工作

朱超一

摘要:地方审计制度在我国的历史还不长,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为了尽快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全面提升地方审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地方机构的发展,有必要对地方机构地方审计情况进行监管,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

关键词:地方审计;管理现状;审计制度

中图分类号:F239.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8-0000-01

目前,在地方机构制度整个体系中,地方审计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控制度,对于建立和完善政府机构的自我约束机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随着体制结构的调整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地方审计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可以说机遇和挑战并存,这就要求我国政府机构在抓住机遇的同时,不断进行地方审计制度建设的有益探索,以应对当下的各种挑战。

一、地方审计的管理现状

(一)地方审计范围不全面

当前,某些地方机构地方审计存在着审计范围过窄、审计内容不全的问题。因为大部分地方习惯于完成主管部门制定的目标与计划的考核,忽视了对地方机构内部目标与计划的考核。这就容易使得地方机构经营过程的监督和控制成为真空。由于我国地方审计机构产生于行政命令,带有强制性。因此,一部分领导人员对地方审计的本质缺乏认识,错误地认为地方审计工作就是简单查账过程,高层领导缺乏认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地方机构地方审计的进一步发展。直到现在,以财务会计的审查代替地方机构地方审计的情形依然存在,这就导致地方审计成为财务的附属,难以发挥独立的作用。如果单纯从时间上分析,我国财务审查主要是事后审计而很少涉及事前审计。

(二)地方审计人员素质水平偏低

国家规定我国政府机构审计资质必须是审计师或高级审计师,但现阶段我国很多地区的审计人员知识水平和业务技能达不到国家的标准。当前,我国地方机构有相当一部分人员是由领导直接安排到地方机构审计部门工作,在资质方面很多未能达到国家的标准。在审计知识和实践经验方面明显不足,有的只能发现表面存在的问题而无法深究更深层次的问题,有的甚至根本没有发现问题的能力,难以真正发挥实际的作用。这就无法表现出我国地方审计工作的规范性、严谨性,也使政府审计工作效果大打折扣。

(三)地方审计程序缺乏针对性

由于较高层次规范的缺失,虽然我国为了使审计行业得到有效规范,曾经先后颁布了《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地方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很多地方性法规,而其中,少数条款在《审计法》里才具备法律效力做到全国性遵守。我国地方机构审计的法律条文主要在不同人大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中,或于某些法典的少数角落中分散出现,这就是它的现状。在实践中,地方审计因上述立法现状而在统一性方面有所缺乏,甚至条文之间彼此偶尔会产生冲突,乃至审计程序缺乏针对性。在执行关联审计工作时,地方机构审计人员常因不完善的法律法规而导致相关问题处理时缺乏可靠的、有效的法条,从而无计可施,最终使得地方机构审计的震慑力有所缺失。

二、地方审计的管理改进措施

结合政府的制度建设和监管体制的评价需要,当下我国实施的地方审计制度尚无法有效满足。笔者综合考虑我国地方审计发展现状,提出下列几点初步建议。

(一)扩大内容审计的工作范围

在我国目前,地方审计工作相当程度上是事后财务审计,且相当一部分只是从事后监管,这丧失起码的深度,尚且是在表面水平停留。根据地方机构的发展需要,这种审计基本不合格。太过狭窄的地方审计工作范围使审计师的自身专业技能较难得到提升。于是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地方审计人员对于机构存在的更深层问题将较难察觉,显然使潜在于地方机构中的那些危险因素预防和控制难度大大增加。地方审计转向机构生产运行的每一个环节,因此从把地方审计是地方机构自身发展的必然趋势。要从单一的财务审计开始,地方审计工作人员向绩效审计、内控制度审计等工作上转变。地方机构要设立专门的地方审计部门,建设专业的审计队伍,扩大审计范围,以此来实现自己的目标,有利于我国经济健康稳步的向前发展。

(二)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因为与地方机构管理审计制度的生存发展密切相关,我国地方机构关联审计有待迫切解决的缺陷即其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作为地方机构开展自我约束的有力措施,我国地方机构关联审计是满足建设发展现代地方机构要求的关键因素。要想使其理论功能得到充分实现,关联审计有必要使审计的工作人员与组织的相对独立性得到保障。独立性是在地方机构地方审计中充当着基本原则的角色和审计人员面对工作时能独立进行并提出可靠报告的基础前提。故为了使审计报告的公正性、客观性和真实性得到保障,要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应被限制与受审计单位保持独立。

(三)加强地方审计法律建设

我国现存主要的法律法规有《审计法》,此外还有国家审计署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对地方审计人员的行为进行了约束,有利于他们更好地开展地方审计工作。为了使审计人员的主观推测情况得到控制,更具体的业务指南和运行标准已制定,从而使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缺乏现状得到弥补。但是针对地方审计更加具体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这就要求我国立法部门加紧研究相关方面的内容,及早出台更具有针对性、更加有效的法律法规,比如针对我国地方机构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更强、法律效力更高的《地方审计法》,从而更好地保障我国地方审计工作向前稳步推动发展。

三、结语

经过了若干年的发展,我国地方机构地方审计领域制,已制订了大量法律法规,但都算相当笼统空洞的。故由于统一法律法规的监管,地方审计工作人员缺少执行依据、无力行动,致使题所属的地方审计部门独立性较弱。我国应积极改善这一情况,推进地方审计更好更快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明强,庞明礼.“省管县”替代“市管县”的制度分析[J].财政研究,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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