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专业合作社社会化服务,促进家庭农场发展

2016-12-26 16:53陈骐
现代管理科学 2017年1期
关键词:社会化服务合作社家庭农场

摘要:我国家庭农场发展处于起步期,制度尚不健全。而专业合作社发展较早,已经在我国初具规模,能够为家庭农场提供农资供应、生产管理、产品销售和产品加工等方面的服务,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家庭农场发展。但专业合作社其本身也具有权力集中、治理结构混乱、政策依赖性过强的问题。政府亟需学习国外经验,因地制宜矫正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路线。

关键词:合作社;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

家庭农场作为农业生产的基础单位早在19世纪就已经在世界发达国家范围普及,而进入20世纪后,家庭农场形式所占农业生产主体的比例也有明显上升,而且在世界各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农业生产中都能够看到家庭农场的身影,作为一种适度规模经营的农业生产模式,家庭农场在不同类型的构架演化出了不同的表现形式。例如在人口密度较大的国家(日本、荷兰等),家庭农场发展主要以节约型、集约化的形式逐渐发展。家庭农场相较于大规模的农场模式,其突出表现了精耕细作、无需监督的特点,也正是由于此原因,家庭农场在美国、加拿大、法国、德国、日本、韩国等拥有不同资源禀赋的国家生根发芽。

我国自从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家庭农场概念以来,该组织形式在我国发展势头良好,涌现出了大量优秀案例,被认为是解决我国未来“谁来种地”的重要突破口。但目前家庭农场发展尚且处于起步期,需要得到政府以及市场的大量扶持,而作为已有的农业市场经营组织形式——专业合作社,能够为家庭农场的发展提供帮助。当然专业合作社有其自身的缺点,也需要政府通过改革,以矫正器发展路径,以便更好地为家庭农场提供社会化服务。

一、 专业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的作用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旨在为细碎化经营的农户提供便利的社会化服务,以求提升农业经营的抗风险能力,加快农业升级转型。目前我国家庭农场处于起步期,家庭农场尚未发育成熟,在产前、产中、产后的经营方面,有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差距,而依托专业合作社,获取社会化服务,有利于家庭农场的完善和发展,降低家庭农场的经营成本和风险。

1. 为家庭农场提供农资供应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生产前可以为家庭农场提供农资供应服务,如产品规划服务和农资采购服务。我国家庭农场尚处于起步区,农场经营者正在从普通农民向职业农民转型,其市场经济意识不够完全,故而这将影响家庭农场经营者对市场需求的判断,可能出现生产跟风等问题。相对而言,农民专业合作社起步较早,在市场经营方面更具市场意识,能够有效判断市场需求,为家庭农场经营者提供生产建议与品种规划,规避因市场过热而产生的风险。此外,当前我国家庭农场规模较小,在农资方面还处于市场劣势,与供应商之间的缺少谈判筹码。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对规模较大,其在种子、化肥、农药、饲料的采购方面已经初具规模,在与供应商制定采购协议时,能够利用市场手段,获取价格优惠。这对家庭农场经营者而言,可以借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力量,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收益产出,有利于其收入增加,也有利于其规模的扩大。

2. 为家庭农场提供生产管理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在农业生产中为家庭农场经营者提供生产管理服务,以利于农业技术的提升。处于起步期的家庭农场,其经营者虽然相对于一般农户更具管理能力,且在生产技术方面也优于细碎化经营的农户。但是较小的规模限制了家庭农场经营者对新农业技术的获取。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其规模原因,容易引起当地政府的重视,并在技术支持等方面,给予充足的优惠,家庭农场在初创阶段可以通过自愿入社、独立经营的方式,获取相关政策、技术的优惠和扶持,以提升农业技术水平。家庭农场处在草创期,在标准化经营方面也缺乏经验,但反观农民专业合作社,其在农业生产的统一协调、规章制定等方面相对家庭农场以及比较成熟。为标准化生产,合作社会将文字简明的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在全社范围内推广,这对保持独立经营的入社家庭农场而言,具有较强的学习借鉴意义,有利于家庭农场相关制度的制定。

3. 为家庭农场提供产品销售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为处于起步阶段的家庭农场提供良好的产品销售服务。家庭农场经营者虽然是我国农业从业者中佼佼者,但其受限于当前规模和传统的观念,经营者的市场意识虽然已经萌芽,但仍未健全。其在产后销售方面,虽然可能在产前就通过市场签订了一些订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其销售渠道的畅通,但由于规模有限,在订单签订时,并不占优,其可讨价的余地不大。加上家庭农场所处的农村交通不变,信息相对堵塞,这也使得其不可避免的面临着“卖难”或“卖低”的窘境。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可能与大型收购公司相比,也处于市场劣势,但与起步的家庭农场相比,更具规模优势,能够获取较大的讨价空间,同时巨大的货物供给量,能够在运输等方面产生规模经济,以降低成本。在产后销售方面优势,也是家庭农场可以重点依靠的对象。

4. 为家庭农场提供产业加工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为家庭农场提供农产品加工服务,以提升产品价值,增加家庭农场经营者收入。农产品深加工,延长农业产业链条,是未来促进农业升级、农场现代化发展、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及支撑。但目前我国农产品加工泛而不专,加工工厂设备简陋、方法原始、效率极低、浪费严重,缺少深加工的技术、手段和设备。家庭农场经营者虽然能够在农产品深加工方面进行一定的探索和创新,但是面对高昂的加工设备价格,将无力承担购买费用,同时其较小的生产规模也无法摊销因高昂设备购买而产生的沉淀成本,为此家庭农场经营者可能对先进的深加工设备望而却步,这不利于产品加工技术水平的提升。但农民专业合作社首先其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有能力购买深加工设备,同时较大的规模经营,能够摊销沉淀成本,以产生规模经济,故而家庭农场能够凭借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产品深加工方面获取便利,以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市场价值。

二、 当前专业合作社面临的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良性经营虽然对家庭农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助推作用,但是我国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着诸多问题,问题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助推作用实施的效果,甚至就长期来看,可能还会起到负面作用,阻碍家庭农场的发展。

1. 总规模偏小、资本过于集中。我国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总体规模较国外偏小,未能形成足够的规模经营,同时资本过于集中,权力制约有限,容易损害参社农民的基本权益。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国外的专业合作社相比,在参社人数、土地规模、资金总量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距。较小的规模限制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也限制了规模经济的效益。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在经营规模方面现阶段优于家庭农场,但是有限的经营规模,对家庭农场发展的扶持效益也大打折扣。同时,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往往由少数几位专业大户发起,而这几位大户出资总额往往占绝对优势,这就导致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利过分集中,且合作社发起人会处于个人利益而引导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参社农民权益。其次,合作社在发起后,为吸引农民参与,可能会让农民不出资而参社,这容易导致部分参社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漠不关心,缺乏参与民主决策的意愿,进一步加剧了少数人控制合作社的可能,也会损害农户权益。作为起步阶段的家庭农场经营者,若不是专业合作社的发起人,其可能会受到合作社掌权人的排挤,或者直接损害家庭农场经营者的权益,这不但可能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家庭农场没有扶持作用,反而产生了负面影响。

2. 干部兼职严重、治理结构混乱。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村干部兼职现象严重,且内部治理结构混乱,缺乏有效的内外部监督机制。我国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村干部兼职合作社负责人的现象比较严重。这容易导致寻租行为,村干部权力过大,即能决定村集体的利益分配,又能干涉合作社运营,过大的权利,极易引发寻租行为,从而影响合作社经营效率。其次,村干部的兼职容易影响合作社的市场决策。村干部兼职过多,其决策时考虑因素在无形中有所增加,这将会直接影响决策效率以及决策的市场效应,对合作社发展不利。再者,村干部兼职会导致利益分配不均。在拥有多个合作社的村集体中,有村干部兼职的合作社,更加容易获取政策倾斜,导致利益或资源分配不均,这有违市场在资源分配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方针,也将严重影响总体生产效率。干部兼职使得干部权力集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着决定权,即使村干部不是第一负责人,但也可能由于干部兼职而将第一负责人架空。资本的过于集中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的理事会、监事会等控制在少数人手中,使得监事会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加上部分参社农民对民主决策的参与意愿不高,最终容易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监督机制形同虚设。此外由于我国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够完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外部监督机制完全缺失,制度的因素使得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外部监督机制丧失。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的混乱、内外部监督机制的缺失,容易导致农民权益的损害,或者导致合作社采取过于冒险的行为,这不仅使得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也可能为此而承担更大的经营风险。

3. 经营水平较低、政府依赖性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水平较低,且过度依赖政府,发展空间有限。我国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多数处于无利润或者亏损的窘境,经营水平低下直接引起这一问题。治理机构的混乱,权力的过分集中,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大多取决于个人因素,加上我国农民水平普遍偏低,接受新兴事物的能力较弱,这就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难以通过不断学习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也直接导致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水平低下的窘境。在农村市场的改革不断深化的情况下,落后的经营模式难以应对市场化浪潮的冲击,农民专业合作社长期无盈利甚至亏损也就不难理解。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改变治理结构混乱的现状,其发展空间有限。对家庭农场而言,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家庭农场建立的初期具有一定的制度优势,但是随着家庭农场的不断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引领价值将会逐渐减弱,直至消失,甚至产生副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家庭农场的发展。造成专业合作社困局经营水平较低困局的另一原因是其对政府依赖性过强。长期优良的政策环境,使得专业合作社沉溺其中,希望长期依靠政策生存,这就减弱了合作社市场化改革、市场化经营的意愿,进而可能错过市场化改革的最佳时机,使得其在未来的市场经济竞争中,长期处于劣势。未来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实施方向应该是将合作社往市场化方向引导,授之以渔,使得合作社真正自负盈亏。在这一背景下,家庭农场的发展,虽然也可以借助合作社的优惠政策而获利,但是也要避免因为优惠政策而错过市场化的改革,缺乏市场意识的农场,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家庭农场,职能是种粮大户,或者规模经营的农户。

三、 健全专业合作社培育机制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存在如此巨大的问题,靠市场自动调节可能难以调整,政府必须出台相应政策以矫正不良的发展路径,为此学习研究国外合作社扶持经验,将有助于建议的提出与政策的制定。国外政府为扶持合作社发展首先制定了完善的法律框架,如美国为了加快合作社发展,于1922年颁布了《帕尔·沃尔斯泰德法》,确立了合作社合法地位。其次,国外政府给予专业合作社全方位的扶持,美国不仅给予合作社给予税收和信贷优惠,使其税收和信贷压力远小于政策企业,还通过州立大学与农业部合作,全面推广合作社教育、培训,以提升合作社参社农户的经营水平。当然国外政府在鼓励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同时也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措施。德国对新成立的农业合作社将给予大力的扶持,5年内享受创业资助,7年享受投资资助,但期限到后,将完全停止,逼迫其开展市场运营。

鉴于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尴尬局面,在吸取西方发达国家宝贵经验的基础上,建议我国各级政府针对市场化改革的需要,健全专业合作社培育机制,以促进合作社良性发展。

1. 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首先完善其内部治理结构,规避权力集中、干部兼职等问题。完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结构必须以确保合作社成员的主体地位为首要条件,以惠民、利民为宗旨。首先,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机构设置。在频繁召开成员大会进行民主决策不现实的前提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规范成员代表委员的设置,且制定严格的负责人行为条例。其次,必须完善利益分配机制。这其中关键是处理好两大关系,即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关系、返还让利和按股份红的关系,以此调动社员和投资方积极性,激发合作社的内生力量。再者,健全民主决策管理机制。这就要确保社员投票权力平等,一人一票,同时处理好发起者与合作社的关系,避免发起者权利集中,规避村干部兼职的系统性风险,在上述基础上,要构建机制以保障内部管理与运营决策的独立性,避免过多政府行为干预,以市场经济为行为准绳,独立自主的追求利益最大化。

2. 加强合作社人力资源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加强社内人力资源的建设,以保障经营水平的提升。科学技术和管理经营水平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真正实现现代化的关键因素。而人力资本又是决定科技和管理的关键因素,加强合作社人力资本的积累,有利于合作社效益的提升。为此,首先,合作社可以探索多种形式的科研单位建设机制,独资、合资、入股等形式,可以根据各合作社自身特点予以创新。其次,合作社可以联合成立农业技术协会,以专业技术为纽带,改变当前传统农业科技水平低、效益差的问题,进一步可以以农业技术协会为基础,成立联合社,协同发展,产生更具效益的农业规模经济。当然对于一些特殊的技术,在合作社甚至联合社无法独立开展的情况下,建议可以采取外包的形式,将最为复杂的技术承包与专业农业公司,以发挥比较优势,有力与其自身效益的最大化。

3. 推动合作社品牌培育。政府可以着手培养合作社农产品品牌,以此带动合作社市场化改革。在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水平较低的状况下,政府以培育合作社农产品品牌,以高额的品牌回报,吸引其他合作社市场化、品牌化发展。同时品牌对合作社自身而言,也具有一定的约束力,能够确保合作社良性发展。为此,首先,政府可以树立发展良好的合作社作为典型,并对其品牌产品的推广给予资金、政策和信誉方面的支持。其次,政府要做强合作社以及其下属品牌的保护,政府要加大品牌注册的宣传力度,规范工商注册程序,同时下大力气打击假冒伪劣产品,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行为。若政府能够有效做到上述两点,则可以为合作社品牌的培育提供一个优良的市场环境,有利于合作社自身的品牌发展和建设,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合作社主动开展品牌建设经营。

4. 构建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健全农业信息服务体系,有利于合作社规避市场风险,进而可以促进合作社良性成长。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偏远的农村地区,信息闭塞,因此合作社很难根据市场实情作出合理的生产规划,从而更容易遭受市场风险的侵袭。而在面临巨大的市场风险时,合作社规范经营与否所获得的回报收益不明显,为此合作社处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将会选择以不负责的态度开展经营,以最小化成本。为此,政府应该健全农业信息服务体系,以降低合作社市场风险,区分规范经营与否的回报收益,这将有利于合作社的良心发展。为此建议可以建立由政府领导、第三方监督的市场交易平台,为农民、为合作社、为家庭农场提供最为权威、便捷的信息交流渠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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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骐(1990-),男,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系博士后研究员,研究方向产业经济学、农业经济学。

收稿日期:2016-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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