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我国政策性金融监督体系

2016-12-26 16:56张书豪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8期
关键词:制度安排监督机制

张书豪

摘要:目前,我国政策性金融监督体系在调控管理、检查监督两方面存在着较大问题,政府失灵、内部人控制、寻租现象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正常发展。基于此,本文就如何完善我国政策性金融监督体系提出了相关意见与建议,以为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士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政策性金融;监督机制;制度安排;监督内容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8-000-01

一、我国政策性金融监督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调控管理和检查监督是我国实施政策性金融监督的两种主要方式,因此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分析我国政策性金融监督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调控管理方面的问题

1.监督法律依据的缺乏。国外成立政策性银行都是按照先立法后建行的顺序,因此不管是较早成立政策银行的美国、加拿大与德国,还是较晚的日本与韩国,它们均针对具体的政策性银行制定了相应的银行法。相较于以上国家,我国至今仍未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性银行法律法规,直接导致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范围和方式及其监管机构没有在法律中得到明确。

2.政策性目标监管的缺乏。政策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核心内容应为政策性目标的实现程度。现阶段,监管我国政策性银行日常运营的机构由银监会承担,而监管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我国惟一承办政策性信用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2001年12月18日成立,资本来源为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日常运营则属于保监会的职责范围。我国相关部门尚未提出监督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范围是否符合该政策性金融机构设立初衷以及业务规模是否需满足所从事政策性业务的资金需求的措施,监管政策性金融机构市场性目标是银监会与保监会的主要工作,造成这一系列问题的主要原因仍在于我国政策性金融监督职能的定位尚未得到明确。

3.道德风险监督的缺乏。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管理层为迎合政府喜好而盲目扩大政策性贷款规模或发放不合格的贷款以及管理层为谋取自身私利而采取的“设租”“寻租”行为,以上两种道德风险均会影响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日常运营。因此,有效监督政策性金融机构,避免其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道德风险是政策性金融监督体系的重要功能。而我国目前却未能有效地将道德风险置于政策性金融的监督之中。

(二)检查监督方面的问题

1.监管方式缺乏针对性。目前我国监管政策性金融的方法沿用的仍为监管商业性金融的方法,这一监管方式直接导致政策性金融的监管在指导思想、方式方法、监管重点和评价指标等诸多方面均与商业性金融监管混为一谈。无差别的监管方式使得政策性金融监督应有的特色无法得到体现,并将进一步加剧政策性银行业务的商业化甚至将导致其模式商业化。

2.有效监督手段的缺乏。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类型多种多样,涉及范围较为广泛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与突出的机构特点。此外,不同政策性金融机构也并不具有一致的政策性目标。这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监督内容及监督手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此不相符是,目前我国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手段并不先进,监管质量和效率也并不高。政策性银行报送各种数据需按照商业性银行进行,这直接导致银行的数据内容出现失真现象,并造成了监管效率较为低下等问题,而出现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针对政策性银行业务特点的专门监管程序和系统的缺失。

二、进一步完善政策性金融监督体系的建议

(一)制度安排与协调机制设计

1.建立政策性金融的法律框架。在进行政策性金融监督制度安排设计时,相关部门首先需对构建政策性金融的法律框架加以重视,即将相应的职责与权限赋予监管部门。我国《政策性金融监管条例》于2003年开始草拟,但至今仍未出台。因此,当务之急构建政策性金融法律框架。

2.建立专业政策性金融监督机构。如前文所述,政策性金融监督涉及众多业务,其在具体实施中涉及的职能部门也较多,但目前并没有任何一个部门可独立承担起监督职责,而商业性金融监管机构实施监管的方式与市场发展规律并不相符,其不仅会误导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发展,甚至会对其存在的根基造成影响。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及时建立起专门的政策性金融监督机构。该监督机构的人员构成可包括政府部门的代表、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代表、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代表以及外部专家等,工作人员构成则可以财政部门和宏观经济计划部门的相关人员为主。值得注意的是,建立专业政策性金融监督机构并非简单地将商业性监管机构中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原监管职能剥离,或是将人员纳入新的专业化监督管理机构的“换汤不换药”的监管制度改革。

(二)监督内容设计

在进行政策性金融监督内容设计时,我们需从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出发,以保证监督效率与质量。未来我国政策性金融监督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强调政策性目标的设计与监督,构建并完善相应指标体系。政策性金融监督体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要求我们对政策性目标的实现程度及其在宏观资源配置中所发挥的作用大小加以考察与关注,同时还需在法律层面界定出监督机构的职能定位、业务范围及业务实现手段。此外,我们还需在逐步完善政策性目标考核体系的基础上对内部经营管理的合规、政策性总体目标的完成情况加以有效的考核。

2.提升市场化风险管理能力。提升市场化风险管理能力的关键在于合理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的建立,其对政策性金融机构内部工作效率和工作效益的提高、安全工作环境的营造以及自身可持续发展均十分有利。此外,为了提高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级管理能力,政策性银行还需建立健全政策性贷款业务评审机制。

3.加强道德风险检查力度。为了避免寻租行为、腐败思想的滋生,监管机构需加强道德风险监督工作。对此,监督机构首先需树立全面的风险管理文化理念,其次需从制度上对工作流程进行优化,并将风险管理与业务流程相结合,建立一定的风险责任制度,保证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4.加强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健康运行的外在影响因素,加强监管对于完善政策性金融机构内部经营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对此,政策性金融监管机构需在发布指引规则的基础上加大监督与检查力度,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快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三、结束语

在对政策性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我国出现了制度不健全、监管手段落后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束缚了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发展。对此,我国必须要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政策性金融机构监管体系,为其长足发展营造一个健康、稳定的环境。

参考文献:

[1]王伟,陈阳.国外政策性金融监督制度比较与启示[J].求知,2010,05:43-44.

[2]王伟.中国政策性金融的结构性失衡问题及对策[J].上海金融,2011,0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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