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2016-12-26 18:13程敏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8期
关键词:税收政策宁夏

程敏

摘要: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是我国推进内陆开放、完善多层次对外开放格局的重大战略措施,其设立不仅是国家向西开放的大战略,也是宁夏加快发展的大机遇。为加快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步伐,就必须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在试验区建设中的作用,着眼于“内陆开放”、“向西开放”、“先行先试”,探索推进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发展的税收政策。

关键词:宁夏;内陆开放;向西开放;先行先试;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8-000-02

2012年9月国务院批复了《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规划》,同时,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2012宁洽会暨第三届中阿经贸论坛开幕式上宣布,同意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这是宁夏对外开放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件大事,宁夏成为我国内陆地区第一个开放试验区,全国第一个以省为单位的试验区,是一种专题类开放试验区,是国家向西开放的桥头堡,既有改革任务,又有开放任务,主要探索内陆地区建设开放型经济的经验。《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规划》中国家给予宁夏很多支持政策,其中包括财税政策。即“加大对试验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逐步缩小地方标准财政收支缺口;中央财政继续对试验区贫困地区扶贫贷款进行贴息,继续对符合条件的清真食品和穆斯林用品产业贷款给予贴息”。《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创新体制机制,鼓励先行先试。”那么,如何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在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中的作用,加快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步伐,税收政策在哪些方面先行先试,是需要我们研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一、内陆开放条件下宁夏现行税收政策现状及不足

当前,宁夏税收政策的运用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上,宁夏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鼓励现代农业发展、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现代服务业发展、鼓励节能减排、对特定项目扶持、对自治区专项战略扶持等六个方面的税收优惠。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对降低企业负担、优化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宁夏地区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内陆开放条件下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一)基于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宁夏受益较少

宁夏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属于鼓励类的新办工业企业或者新上工业项目,除享受西部大开发的优惠税率外,给予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二免三减半”的优惠(即从第一个获利年度开始计算,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四、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由于西部自身经济基础薄弱,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加之企业规模、资金、技术等限制,盈利水平较低,尤其是中小型企业亏损面大,大多数西部企业难以享受到所得税优惠。据统计,西部地区货物劳务类税收占80%以上,企业所得税只占10%左右。2013年宁夏地税系统为各类纳税人落实西部大开发、招商引资减免税优惠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3.29亿元,仅占地税当年减免税额的12%。可见,宁夏并未从西部地区以企业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中获得更多的利益。

(二)以直接减免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培植宁夏税源

宁夏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减免形式主要是税率、税额式的直接减免,如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执行15%的优惠税率,对会展业等现代服务业经营困难的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优惠等。这种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缺少税前扣除、加速折旧等税基式间接优惠,不但不利于培植宁夏税源,而且还会带来宁夏税收收入不稳定以及政策难以普遍执行到位等弊病,背离国家政策制定的预期效果,影响宁夏提高企业经营能力。

(三)缺乏内陆开放的针对性,难以形成富有吸引力的税收政策“洼地”

目前宁夏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是现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汇总,既没有体现出建设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先行先试”的特殊性,也缺乏对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四个战略定位”的针对性,在广度和深度上,都远不足以支持其所承载的区域和国家战略目标,需要中央额外、适度、有序地加大税收政策倾斜的力度和空间,从而增强宁夏内陆开放的吸引力。

二、推进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的发展离不开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要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在宁夏内陆开放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必须紧紧围绕“向西开放”和“内陆开放”这两个着力点,紧紧抓住“创新体制机制、鼓励先行先试”这个突破点,积极向中央争取突破性税收优惠政策,推进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发展。

(一)实施着力于向西开放的税收优惠政策

试验区的重点是开放,而宁夏开放的重点是“向西开放”,宁夏应把面向中东阿拉伯国家和国际穆斯林地区作为内陆开放型经济的主攻方向。按照《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家向西开放的战略高地”的定位,应实施着力于向西开放的税收优惠政策。

1.实施有利于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基础建设的优惠政策。为尽快打通宁夏通往阿拉伯国家和世界穆斯林地区的空中、陆地通道,建议国家对试验区铁路、公路、机场建设用地给予优先安排,并给予土地出让金优惠,以增强试验区交通发展能力。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试验区建设,对招商引资企业在试验区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给予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的税收优惠。

2.实施有利于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吸引“向西开放”人才的优惠政策。目前我国面向阿拉伯国家和穆斯林世界开放的制度储备和人才储备还比较薄弱,因此,要大力培养和吸引符合向西开放的人才队伍。对于试验区从事阿语人才培训、阿拉伯国家贸易等中介机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来宁夏就职的“两院”院士、博士生导师等高级人才,自治区给予特殊津贴,对其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试验区发展需要的各类高级专业人才,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地方奖励及津补贴。

3.实施有利于吸引阿拉伯国家和世界穆斯林地区投资的优惠政策。对阿拉伯国家和世界穆斯林地区在宁夏投资的企业的投资收益给予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银川至阿拉伯国家和穆斯林地区的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向试验区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服务、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等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实施宁夏优势企业向西“走出去”的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宁夏具备行业比较优势的建筑企业承接阿拉伯国家和穆斯林地区的道路、桥梁、电站和大型建筑等国外定单。对居民纳税人从国外分回的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纳税人从国外分回的收入,其应纳所得税与国内所得税差额部分不再补缴,以帮助企业提高防范和化解境外投资风险能力。

(二)实施着力于内陆开放的税收优惠政策

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是全方位的开放,而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是开放型经济的精髓。宁夏不能简单地把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理解为就是“向西开放”问题,还应该重视向周边地区、全国乃至国外资源和市场发展的问题,要重视向发达国家开放,应该继续加强与欧美、日韩等发达国家经贸合作,探索内陆地区发展全方位开放经济的经验。按照《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家重要的能源化工基地、重要的清真食品和穆斯林用品产业集聚区和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定位,应实施着力于内陆开放的税收优惠政策。

1.实施有利于能源化工基地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是宁夏的“一号工程”,也是鄂尔多斯-榆林-宁东国家级“能源金三角”的重要组成部分。能源资源引进输出都需要发达的物流业做基础,对在宁东注册的物流企业,可纳入国家物流企业试点范围享受试点物流企业税收优惠范围。

2.实施有利于清真食品和穆斯林用品贸易的税收优惠政策。清真产业是宁夏的优势和特色,也是推进中阿合作的重要领域。要把清真产业作为宁夏向阿拉伯国家外贸出口的突破点,提高出口退税率2个百分点;对清真食品、穆斯林用品等进入中国境内销售的,给予免征或减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从阿拉伯国家进口的原油、天然气等能源产品,减半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清真食品和穆斯林用品生产、销售、研发等企业享受从盈利之日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

3.实施有利于加快发展面向阿拉伯国家高端服务业的优惠政策。支持阿拉伯国家和国际穆斯林地区在宁夏投资发展新兴产业和高端旅游、休闲疗养、保健医疗等服务业,五年内给予税收等额返还。对宁夏旅游企业承接阿拉伯国家和穆斯林地区旅游业务的收入,给予减半征收增值税的优惠,“营改增”后继续减半征收增值税。为推动宁夏旅游业的发展,应设立穆斯林用品和清真食品免税店,把宁夏打造成为面向阿拉伯国家和穆斯林地区特色鲜明的国际旅游目的地。

4.实施有利于承接企业转移的税收优惠政策。宁夏要积极承接东中部产业转移,对东中部地区转移到示范区内的企业,在建期间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征或免征建设项目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建成后的经营期间纳税确有困难的,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可以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办的“五优一新”产业、物流、金融、信息服务、会展、旅游等现代服务企业,可给予免征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五年的优惠。对世界五百强企业和国内一百强等大企业大集团到综合保税区设立地区总部、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或将上述机构注册在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的,根据其对宁夏税收贡献大小在土地、财税、行政收费等方面给予相应优惠政策。

(三)实施符合“先行先试”要求的税收政策

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最大的政策就是先行先试政策。为适应中央对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提出的“创新体制机制,鼓励先行先试”要求,应实施符合“先行先试”要求的税收政策。

1. 在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先行先试财税体制改革。针对宁夏地理位置、资源禀赋、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差距和国家向西开放的战略要求,应当在中央集中管理、统一税制的前提下,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政权,给予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一些税目、税率的调整权和一定的减免权,培育地方支柱税源。当前,应当加大对试验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中央财政对用于教育、医疗、社保、扶贫开发等方面的转移支付重点向中西部倾斜,建议每年对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的财政转移支付,按照高于当年全国财政支出平均比例10%的比例增长,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改革试验区税收分成办法,可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现行的中央、地方60%:40%分成改为30%:70%,车购税、消费税由全部上缴中央改为中央、地方60%:40%分成,增值税由现行中央、地方75%:25%分成调整为50%:50%,提高试验区自我发展能力;允许试验区发行地方债券,并加大国债资金对试验区基础设施的倾斜力度,每年定量增发国债专项用于试验区基础设施建设,增强试验区发展实力。

2.在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先行先试自治区税收自主权。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了少数民族地区一定的税收自主权,但这一权限目前仅限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建议将自治区的税收自主权扩大到全部属于地方收人的税种,对从事生态环境治理、生态移民工程、红色旅游的企业给予增值税减免。经试验区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企业所得税可全额减免,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也可给予减免。对试验区内国务院认定的国家级贫困县,给予5年期的“无税特区”的特殊政策,加快特困地区发展。通过以上这些措施,使《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税收自主权能够真正发挥效益。

3. 在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先行先试西部大开发地方优惠政策。目前,在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意见》中,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国家发改委制定发布。建议以宁夏为试点,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基础上,新增《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地方鼓励类产业目录》,并把制定权限下放给宁夏,将少数民族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如清真食品和穆斯林用品等纳入到优惠目录中,并增列煤炭深加工、风能、太阳能、光伏产品生产及综合利用项目,有利于宁夏立足内陆资源特征,将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作为主要能源供应方式,加强污水处理利用、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对我区使用特色农产品枸杞、葡萄生产的酒类产品,免征消费税。对宁夏南部山区9个国家级贫困县,凡是不属于国家限制类的产业,均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更好的发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试验区发展的作用。

综上所述,宁夏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已不能满足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发展的需要,只有按照《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规划》提出的 “四大战略定位”和“创新体制机制,鼓励先行先试”的要求,实施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才能推进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 陈学君.宁夏向西开放评价及建议[J].中国经贸导刊,2015(1).

[2] 李俊艳.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发展研讨[J].时代金融,2013(8).

[3] 周思宇.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的发展探析[J].中国商贸,2015(3).

[4] 张愉,张会萍.内陆开放条件下宁夏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作用探析[J].知识经济,2014(8).

[5]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研究室课题组.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重大政策研究[J].宁夏党校学报,2014(1).

猜你喜欢
税收政策宁夏
宁夏
黑龙江省冰雪旅游产业税收政策研究
宁夏
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税收政策研究——以河南省为例
宁夏
小宁夏 大思维 “醒得晚 跑得快”的宁夏
支持西部大开发的税收政策选择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