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调解前置格局下家事审判的“调解并发症”

2016-12-26 15:59刘圣楠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5期

摘 要 近年来,许多以调解形式结案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离婚纠纷出现了大量进入强制执行或二次诉讼等调解并发症。这一现象表明尽管法院在离婚纠纷的审理中调解率逐步攀升,但纠纷解决的实效性似乎并没有明显的改善。调解虽然在形式上解决了纠纷,但权利人的权利却并未因此得到快速、有效的实现,并没有出现人们所期待的“案结事了”的效果。本文基于此,探讨如何理性地对待离婚案件中的调解率、构建调解实效工作机制,从而促使调解案件得到彻底化解 ,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关键词 调解前置 家事审判 调解并发症

作者简介:刘圣楠,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研究方向:婚姻法。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226

一、离婚纠纷的调解及相关并发情况分析——以Q市F区法院为样本

Q市F区地处大陆地区东南沿海,经济较为发达,外来人口比例较高,因此该区系Q市离婚纠纷审判的主要阵地。该区法院审理离婚纠纷的相关数据和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一)数据分析

1.离婚纠纷调解情况分析。2012年1月至2015年12月,Q市F区法院共受理离婚纠纷907件,审结888件,结案率达98%。其中判决337件,调解372件,此类案件之调撤率达到56%。剔除撤诉、驳回、移送等其他结案方式,在对婚姻关系作出了处理的结案方式中,处理情况如下表:

根据上表数据可以分析:

(1)该法院针对离婚纠纷的审判,贯彻调解优先的审判原则。

(2)离婚纠纷中进行的调解,在“解除婚姻关系”这一结果相对确定的前提下,其结果导向仍然涉及处理实质上的权利分配问题,而并非理想状态下的关系修复问题。

(3)庭审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环节,处理实质上的权利分配问题必须以查明案件事实为基础,因此,在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中,极大可能存在证据缺位导致权责不明的问题。

2.离婚纠纷并发情况分析:

(1)对司法资源和社会力量的反作用力逐渐凸显。逐步提高的司法成本是对家事案件化解的正相关资源,反过来而言,对家事案件审判资源的集中也是对司法资源和社会力量的负消耗要素。

(2)启动二次诉讼比例逐步增加。一方面,以维持婚姻关系审结的案件中,在结案后启动二次离婚诉讼的比例高达95%以上;另一方面,以解除婚姻关系审结的案件中,在结案后启动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的比例逐年增加。值得注意的是,启动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的案件调解率持续走低,不容乐观。

(3)进入执行程序比例居高不下。2012年1月至2015年12月,Q市F区法院共受理离婚纠纷的执行案件184件,其中以调解形式结案的案件占70%以上。在离婚纠纷执行案件中,以和解形式结案仅占24%。在部分统计年度,调解结案的离婚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的比例甚至超过了判决结案的离婚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的比例。调解制度原本具备的优势功能被明显弱化,通过调解柔和化解家事纠纷的期望和目标常常落空。

(二)案例实证

1.案例一:原告许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就离婚及婚生子抚养问题均不持异议,在该案的调解中,经过审判人员进行调解工作,双方就离婚及婚生子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并同意房屋分割问题另行处理。该案调解结案后,许某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分割前述房屋。

2.案例二:原告蔡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双方调解离婚,并分割了婚后共同购置的部分金器,但调解协议并未对所分割金器进行详细描述,导致履行过程中,原、被告就金器的具体指向发生了争议,故进入执行阶段,且执行人员面临权利未明的执行困难。

以上两个案例系典型的离婚纠纷中以调解前置未开庭审理即审结的纠纷,审判人员及相关社会力量花费了较大的精力聚焦于调解工作之上,但并未就财产分割及婚生子等具体情况进行深入的分析,以至于虽然实现了离婚案件的化解,却引发了新的司法成本消耗问题。

二、离婚纠纷中“调解并发症”的负面效应

对于离婚纠纷而言,耗费大量司法资源达成的调解案件进入强制执行或引发二次诉讼等并发症状容易产生较大的负面效应,这就引发了离婚纠纷中“调解前置”模式合理性的考量。

(一)增加双方诉累

调解工作的进行多由审判人员主持,提出双方相对较能接受和妥协的方案,这种情况下双方通常尚未就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析明,如果生效的调解书未能自动履行带入执行阶段或是另行启动新的诉讼程序,当事人则必须面临新一轮的口舌之争,无疑是增加了权利人的诉累。

(二)加剧执行矛盾

“执行难”是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一大“困难户”。而在诉讼阶段未析明相关权利义务的离婚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会大大增加法院面临的执行压力,将相关的执行案件推入僵局,降低了执行效率。

三、离婚纠纷中“调解并发症”的根源解读

(一)当事人原因

1.当事人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导向,未实际考虑相关附属问题。由于离婚纠纷的特殊性,当事人往往希望尽快结束婚姻关系,而对离婚时应当处理的相关问题未认真考虑。而在离婚诉讼中进行调解前置,恰好契合了当事人这一心理需求。为了追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效率,当事人自动代入调解前置的程序,忽视了可能引发的相关问题。

2.当事人以感性思维为主导,情感因素干扰较大。在离婚纠纷的处理中,除了婚姻双方当事人彼此的作用力之外,影响当事人的情感因素还包括婚姻双方家庭人员的作用力。因此在离婚纠纷的调解中,双方很难相对客观地看待各自的权利义务分配。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双方达成调解,也未必能够赋予婚姻关系明确的解读。

(二)法院方面原因

1.调解工作的细致化问题。前文中提到的案例三,即为一证。由于未经过法庭审理的环节,审判人员的对于案情的掌握仅局限于调解工作当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因此容易对案情把握不清。在这样的情况下进行的调解,即会产生处理权属未分明的问题。

2. 调解行为的异化问题。在实践中,影响法官决定调解与否的因素,可以归纳为三类: 一是基于对案件具体情况的判断,也就是有无“调解基础”;二是基于自我利益的考量,如法院内部考核的压力、自己工作的便利等; 三是法官个人的知识结构、工作习惯等因素导致的调解偏好。以上均为影响调解行为对离婚案件化解的直接作用力。

四、反其道突破现有格局的困境——调解后置机制探索

(一)机制概念

家事案件的调解前置制度已经成为诸多国家指向独立家事调解程序的主要制度, 笔者提出调解后置机制,主要针对于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的案件。处理此类案件的重点在于在调解程序启动之前,就查明案件基本事实进行法庭审理,强化庭审的作用,将调解程序重点放置于庭审之后。审判者通过着重查明双方围绕争议焦点所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强化案件交锋,将矛盾集中化,以期有针对性地解决相关争议。

(二)机制优势

1.资源配置优化:

(1)审判者把握案件事实。通过将庭审前置,进行对案件基础事实的查明,能够确保审判者暂时搁置机械追求调解结果的导向性思维,梳理案件脉络,掌握案情全局,从而主导调解的走向。

(2)当事人厘清权利义务。通过案情陈述、证据交换、辩论交锋等法庭程序,将复杂且不可控的情绪交锋有意识地规范转化为理性的表达,有利于当事人对自己解除婚姻关系后附带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相关可期待利益进行审视。

2.裁判效果优化:

(1)以理性思维区分情感因素。运行调解后置机制,给所有诉讼的参与人员足够的程序空间,不仅是审判者将自己的理性思维引入主导区分情感因素的过程,同时也是当事人剔除冗余的情感因素从而唤醒己方理性思维的过程。无论以判决或调解形式结案,这都是裁判效果优化的基础。

(2)以强化事实加固调解基础。运行调解后置机制,为案件事实保留庭审确认的平台,避免了家事纠纷的当事人在调解的过程中对基础事实的争议,确保各方当事人在一致的事实确认基础上进行调解,能够优化调解效率及效果。

3.审判效率优化:

(1)缩短审判阵线。家事纠纷在经过基本的法庭审理之后再进行调解,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促成调解,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在未能达成调解时能够缩短审判阵线,避免当事人在诉讼(包括二次诉讼)中耗费过多的人力、物力和精力。

(2)提高调解质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尤其重视家事纠纷中调解所发挥的作用,一方面是为了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提高化解案件的效率。调解后置机制加固了调解的基础,从优化审判效率的角度而言亦是为了提高调解质效,从而彻底促进案件化解。

(三)机制可行性阻碍要素

1.矛盾交锋之激化。推行调解后置机制,在明晰纠纷当事人争议焦点的同时,也容易导向双方当事人推向矛盾交锋的风口浪尖,从而不利于缓解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在司法实践中,家事纠纷的审判人员大多出于此点考虑,故刻意弱化此类案件中庭审的存在感。

2.情感要素之弱化。基于家事纠纷的特殊性,当事人之间的情感联结往往是调解达成一致的重要催化剂。一旦有意识地引入理性思维,厘清双方当事人的权责界限,则促成调解的重要催化剂就会弱化甚至消失。

(四)机制可行性推动要素

1.强化庭审调查。以调解后置为导向地进行庭审调查,是对案件相关基础事实的查明。法官在进行庭审调查时,应当着重考虑调解时需要依据和参考的相关事实,同时给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和举证的空间。

2.弱化庭审辩论。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两部分中,侧重性地倾向于事实认定在法庭审理中保留更多的平台,弱化当事人表达情绪和法律适用意见的庭审辩论部分。这不仅有利于留存当事人基于亲缘关系而维系的情感要素,同时有利于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将前置的庭审导向单纯的查明事实的程序。

五、结语

尽管各国各地区之间对于家事审判机制的探索逐步趋于同化,但仍然应当遵循司法土壤的特殊性。基于我国当前的家事审判情况及亲缘关系特征,适当将庭审提到调解程序之前,运行调解后置机制,有利于提高审判质效,更好地实现处理家事纠纷的实际要义。

注释:

李浩.当下法院调解中一个值得警惕的现象.法学.2012(1).139.

汤鸣.家事纠纷法院调解实证研究.当代法学.2016(1).140.

陈爱武.人事诉讼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