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环境下互联网金融用户权益法律保障多维构建

2016-12-27 11:07高岚
商业经济研究 2016年22期
关键词:法律保障互联网+互联网

高岚

内容摘要:国务院“‘互联网+行动计划”中提出要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等与互联网金融等产业的结合,这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多的期望。笔者认为,“互联网+”计划中,金融仍然是中心,所以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不仅要开发好互联网金融产品,打造好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更重要的是需要在开发产品和打造平台的同时,保障好互联网金融用户的各项权益。本文从互联网金融用户权益出发,探讨如何构建法律保障的多维体系。

关键词:互联网+ 互联网金融用户权益 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在“互联网+”这个概念被大众争相讨论和解读的同时,互联网行业和传统行业之间的竞争也随之被放大,而移动互联网与互联网金融的结合也被列入其中。如何把传统金融企业的用户吸引到互联网金融领域,如何让已有的互联网金融用户不流失,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就需要为这些互联网金融用户提供一个优质的、安全的环境,构建这一环境,并不是简单的一个程序、一个系统,需要构建完备的法律体系,因此法律保障是对互联网金融用户最有力、最安全的保障。

互联网金融用户的法律地位及权益分析

在对互联网金融用户权益进行分析之前,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就是互联网金融用户的主体身份,同时还要对其所享有的权益进行分析,以此多维构建保障其权益的法律体系。

(一)互联网金融用户的法律地位

互联网金融的形成需要一个强大的网络平台作为支撑,目前在平台上销售的有:余额宝、活期宝、现金宝和各类基金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借助平台提供的各类投融资服务,如人人贷、微理财、陆金所和众筹模式;借助电商、社交平台打造的第三方支付,如支付宝;其它的如在线理财、在线证券交易以及传统银行企业的网络化等。

如此,不难发现这些互联网金融产品、互联网金融服务与用户之间存在着诸多关系,而将这些产品、服务与用户连接起来的就是各类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协议。在法律术语中,可以解读为互联网金融用户与产品、服务的发行方之间存在契约关系。结合对我国现有法律的研究与分析,这一契约关系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最为接近,所以,互联网金融用户的法律地位,可以直接套用“消费者”这一法律身份,准确地讲就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这一论断也直接显示出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消费者这一法律身份的范围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单纯的现实购买者和接受服务者,也不单纯的就是普通商品和服务,而应该延伸至互联网环境,甚至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各类产品和服务的用户,当然也包括互联网金融领域。

(二)互联网金融用户的权益分析

笔者借助课题研究,对互联网金融用户的年龄、职业、金融消费习惯等诸多方面进行了市场调研,从调研结果中不难发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群体具有以下特点:年龄一般在22-36岁之间;职业涵盖包括教师、公务员等较稳定工作群体,还有一些流动性稍大的公司职员;而金融消费习惯方面,相对而言比较善于使用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来处理生活和工作中的一些金融消费。根据分析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用户的权益应该由以下几方面组成:

1.信息沟通权。目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知晓产品、了解产品、购买产品都是由各类互联网信息平台所提供的,具体的服务协议也多为网络版本,并未有纸质证明,而售前和售后的咨询也更多为“400”和“800”类的咨询电话,看似24小时服务很方便,但是很多都会因为接线员一句“权限不够”而影响咨询和服务的效果,信息沟通异常的缓慢和滞后。

2.知情权。目前,互联网金融用户对于所购买和接受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在具体的产品类型和资金流向以及金融知识的专业性说明方面还不够透明,原因在于大部分的用户并不能很直接地从互联网中获取最直观和浅显易懂的产品和服务内容,再加上无法及时与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进行有效沟通,就使得这一问题异常突出,而传统金融企业在这方面却具有优势。

3.资金和信息的安全权。作为整个互联网金融用户权益当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在互联网金融刚刚起步的时候,安全问题就备受关注和质疑,其中对于互联网金融用户的信息安全也是各方关注的焦点,因为在互联网金融用户的形成过程中,需要进行注册登记、产品的购买和使用,这就必不可少的要有身份认证,一般来说互联网金融都是需要实名认证的,可是当用户把自己的真实信息交给互联网金融企业后,如何保障这些信息不被人盗用和窃取,也是很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顾虑。

4.获取知识权。最初,基于电子商务以及网购的需要,相继出现了余额宝、P2P等理财投资类产品和服务,让大众了解了互联网金融并不仅仅只是支付手段,而且还可以存钱、理财和投资理财,但是这个认识的过程是快速的,很多用户都没有掌握相关的知识和产品信息就盲目选择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所以很少去考虑坏的结果,而当资金减少或流失时又无法承受损失。

5.救济权。当互联网金融用户的权益遭到侵犯,造成严重损失后,救济权是最基本的一项内容。当资金权益受到侵犯时,也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面临危险就选择退出,不去计较自身的损失;另一种是想救济但是不知如何救济,缺乏救济的方式和渠道选择。不容否认的事实是,救济权对于切实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如何更好地保障他们的权益,如何完善救济制度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用户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构建

互联网金融用户在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时,其应有的权益内容是多样的,那么权益保障应该也是多维度的,所以,要保障用户权益,不能单纯从民事侵权和契约纠纷这两方面去构建,而应该综合民法、刑法、行政监管和相关诉讼法等多方位去构建法律保障体系,尤其在诉讼领域的证据收集和认定方面也要进一步明确,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和途径。

第一,以民事法律保障为基础,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力争做到自我发现,自我救济,防患于未然。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主体地位决定了他们与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的关系的发生是基于一种契约关系,而这种契约关系又是基于民法的基本原理,所以,在体系构建中首先应该把民事法律中的契约自由、意思自治作为保障的基础。

作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选择这种金融消费的方式就是为了节省时间和精力,同时降低纠纷发生的几率,所以在选择互联网金融消费时应做到防患于未然,这就需要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在订立契约时应本着对自己负责的心态去处理和面对互联网金融消费方式。尤其在发现问题后,要寻求解答,而不应放弃,放弃就等于直接抛弃了民事法律所赋予契约主体的各种权利。这也就要求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不能完全无保留、不怀疑地选择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服务,而应该行使民法所赋予的各种契约权利,尊重自己,及时发现、及时救济,这样才能够避免更大的纠纷,从而防患于未然。

第二,以行政法律及行政部门的监管为中心,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监管,使其做到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自觉维护。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企业毕竟经营的内容是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而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是国家开展行政管理的重要方面,因为金融是现代经济运行的中心,企业和个人都与金融密不可分,而且出于金融安全等方面的考虑,金融管控一直都是国家进行管理的重点和百姓关注的焦点。

当金融产品和服务与“互联网+”结合在一起后,出于对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考虑,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如银监会、央行等应该做好相关的监管工作,从相关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上线开始,做好事前审查,从企业资质、管理者的素质等方面进行具体审查,在经营过程中,也要做好经营项目审查,如从产品和服务的内容及安全性、资金管理和流动的安全性等方面进行监管,定期要求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者进行安全报告,并进行不定期抽查。纵观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做法,也是在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监管方面显得尤为严苛,最主要的原因是以银行为中心的各类金融服务和产品都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而互联网金融企业关乎资金的安全,这又与社会的稳定有着密切关系,所以国家各行政管理部门更是应该以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作为监管的主要方向。而国家的关注、行政部门的严格监管,不仅会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加强他们自身改造,使其注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安全问题,而且有助于维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他们能够在有效的监管下,安全使用互联网资源,接受金融服务、购买金融产品。

第三,以刑事法律的惩罚作为有力补充,强化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使全社会都能认识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入刑,是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最有力的补充,从近段时间暴露出的互联网金融相关案件不难看出,这些案件的负责人从行为上讲,通过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大量敛财,借助互联网金融管理上的许多漏洞和空白,制作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以虚假理财、众筹等产品作为幌子,吸收大量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资金,从而造成这些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大量资金的损失,这一行为性质已经逾越了民事责任的界限,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也是非比寻常的,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也是巨大的,受害人人数也较多,这些都足以认定为刑法范围内的犯罪行为,通过加大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让他们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以此起到震慑作用,规范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行为,强化他们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从而降低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第四,以举证责任倒置作为诉讼解决方式的重要证据制度,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通过诉讼解决互联网金融交易纠纷的有利局面。从民事诉讼角度看互联网金融侵权案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举证责任,因为这关乎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能否救济成功。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就是信息的不对称、信息知晓渠道的狭窄,从而使得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在被侵权后,无法第一时间举出有力的证据,而且互联网金融活动借助于网络平台,很多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操作这些网络也并不熟练,很多规则也不是特别清楚,另外,平台后台的数据是操控在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手上的,消费者无法接触到,更不要说可以获取相关的后台数据,这一点也不利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取得有力的证据去支撑他们的诉求。所以,在举证责任方面,应该参照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来处理,让实施了侵权行为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来举证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以此来体现诉讼解决侵权纠纷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保障。

结论

本文通过四个维度的制度构建,多方位建立了多渠道的赔偿和补偿机制,从而帮助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及时有效地获得实质救济。只有建立更为完善的保障体系,才能让更多的用户自愿加入到互联网金融当中来,并且能让他们长期地通过互联网金融来管理他们的资金,真正发挥互联网在生产生活当中的重要作用。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让互联网金融成为“互联网+”计划中的中心环节。

参考文献:

1.刘媛.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机制的比较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2

2.朱淑娣,万玲.全球化与金融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护[M].时事出版社,2013

3.黄震,邓建鹏.互联网金融法律与风险控制[M].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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