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视域下的人权保障核心探索

2016-12-30 17:42刘立杰李璠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16年10期
关键词:人权保障视域依法治国

刘立杰+李璠

[摘要]人权保障与人权之间并非简单的等同关系,人权保障源自于人权理论。此两者在法律领域当中的重心已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即为将人作为人权的主体,转变为了国家对于人权保障的实施主体。视域是一类同主体存在关联性的能力,是人类世界一种精神层面的观念。受到我国人权发展历程的影响,从而造成了我国人权保障视域的特殊性。目前,其所具备的时代内涵为:人权保障为国家的发展目标之一,借助于指引与规范的方式来使法治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依法治国;视域;人权保障;指引与规范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保障与本质要求,依法治国,实现我国治理能力与体系现代化的必然趋势,这关乎我党的执政兴国,人民群众的幸福安康,以及社会发展的持续增长。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于人权保障具有重要的作用与价值,开展相关的研究工作意义非凡。据此下文之中将首要针对人权视域问题进行简要的探析,而后深入分析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人权保障,并最终就加强依法治国对人权保障的指引与规范,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举措。

一、人权视域问题

对于人权问题的起源,起码是当代社会所指出的起源,可能还需要追寻到在文艺复兴运动带动之下的启蒙运动时期。尽管我们能够在人类早期文明,当中发现人权理念的踪迹,但是对于其起源的追溯意义不能过分夸张。在一定的思想层面当中,对于人权理念的起源研究仅仅对于历史学科具有实际的价值意义,而在其他学科领域当中,更应当注重其背后的真理价值。更深层次的来说,目前国际上所普遍主张的人权思想、理论与制度各内容均起源自西方社会,表现出了更具文明性的演变过程,然而这也无法抹除掉我们所区别于西方社会的人权演变。

在全面了解与掌握我们自身的人群理论之时,具备自身的视域是极为必要的。“视域”,一般而言意指人借助于眼睛所能观察到的实际范围,因此视域同时也是一类同主体相关的能力。在哲学界,对于精神现象已有明确的论述,这一现象来源于人的直接性意识行为,是一种针对绝对性知识体系的明确,是人类精神世界所观察到的范围。并且视域也具备有一定的限制性与无限性,其限制性主要体现在“纵然视域不受物体的阻碍”,其所能够观察到的范围也不过是天地之间,而视域的无限性在主要体现在“‘伴随着主体的活动,视域也会发生拓展;因而从主体层面的角度而言,‘视域本身无边无界”,与此同时人的各类意识行为其自身也具备独立的视域。因而人权视域,即为任意主体由任意立场,在人权观的角度下来看待权利的对象,同时对于该权利对象的认知是有限与无线的有机统一体。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人权保障

视域同主体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性,针对依法治国视域之下的人群保障开展分析与探究活动,其首要的理论基础应当明确全面推行依法治国,与人权保障之间的主体地位。并且在主体地位明确之前首要应当针对人权与其保障之间,所存在的差异性给予准确的解读。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产生出一套能够被各种制度的国家、社会、群体所接受的人权理论,然而能够确定的是,并不是每一种人权理论均经过了群体大众的认可,也并非每一种人权主张都受到法律的庇护。这主要是受到人权所具备的开放性质所决定的。因而对于人权的开放性质可将其作为一种“外视域”加以理解。外视域的明显特性就是其自身所具备的变化性。然而不论外视域具备怎样的变化性,它都应当是一类长期存在的可能性。伴随着从人权到人权保障的转变,则标志着新视域将持续增加,同时也就会产生了人权观念,由外视域逐步向内视域的调整。促使外视域能够更深刻的得到确认,伴随着对权利对象认知的持续加深能够使得外视域得到更加广泛的社会认可,并受到法律制度的保护,以促使其加入到实证法权利的范围当中。

与此相伴且同时发生的视域转变,更直观的体现在主体的转换过程当中,人权的主体必须是独立的个人;但是针对某一国家当中的所有公民来说,其人员保障的承担主体则往往是具体的国家。人权将个人作为主体,因此也便决定相应的人权理论内容,自始至终都应当将个人作为出发点与归属点,是位于个人的一己利益当中去评述国家的人权问题。但是,在人权保障当中,特别是对全体公民的人权保障,往往个体依据自身的利益诉求来对国家主体所指出的各类需求,是评述国家在人权方面的行为内容。因而对于保障人权来说,便能够自然地产生出国家层面的视域,即国家位于某一立场之中,将保障人权作为最终的目的来对待权力对象,同时此种结论与个体所处于个人与集体的立场,将利益保障作为目的来对待权力对象在本质上应当是一致的。但是因为受到视域的限制性与无限性的影响,个人与国家层面的视域也会出现一定的差异性,然而这种差异性并非对立而应当是一类从属关系。在个人权力层面,国家不具备有特殊、专门的权利,这是由权利的个人主体所决定的,国家不应当损害与剥夺个人权利;作为处理日常政务、人权保障的实体组织,国家的主要任务应当为个人达成自我的权利来创造条件,这同时也是国家所存在的根本依据。简而言之,如若因国家视域同个人视域之间所存在的差异性,而去否定个人视域之下的人权要求,主张国家视域下的固有己见,便如同《皇帝的新装》一样可笑,没有衣服何谈衣服的魅力;否定个人的人权又何来人权保障。

实际上,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当中,依法治国的主体与实施主体也不能够等同理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其主体是人民,同时人民的主体地位是必须要予以坚持的。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关键内容,依法治国会伴随着人们认识程度的持续深入,将逐步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础方针政策,并得到更深一层次的落实。此时对于依法治国也将达到新的视域环境之下,即为依法治国方针政策不但是被人们所广泛认可,同时也得到了全面的贯彻落实。由于依法治国的实施主体是国家与党,因此也便产生了视域的转变。国家作为依法治国实施过程当中的主体地位,已得到广泛的认可。

三、加强依法治国对人权保障的指引与规范

(一)立良善法

在法律制定的过程当中,可以遵从科学定义予以立法活动的开展,第一,依据相应的原则构建出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第二,为取得真实性的法律知识而实行的系统,并且所实行的系统应当同时具备历时性的整体立法过程;第三,促使立法者能够在立法机构当中开展立法活动的制度体系。国家在推行依法治国视域之下的人权保障过程当中,表现在立法领域当中的内容,同时也要从以上三个方面起到引导的作用,同时产生出以人权原则所构建出来的相对较为完整的体系制度。人权是法律的最终价值体现,法律的价值在于对人权的保障,只有实现对人权的保障,才能够称之为良善法。与此同时,还应当引起注意的是人权理论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必定是逐步纠正、更新的过程。

(二)执权威法

严格执法在实际的落实过程当中,通常会被错误的理解,极易导致将个别的刑讯逼供、城管过度执法等情况视作为严格执法的表面现象。但是此类侵犯人权的行为正好佐证了不严格执法的危害性极高。要做到严格执法首先便要做到严格守法,意即为相关的法律执行单位,在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之时,应当严格恪守法律要求,处于法律框架之中开展执法活动,因而严格执法是在确保法律规定的要求之中,实现对于人权的基本保障。相关的国家行政等权力机关、单位不得在法律约束之外设置相应的法外权利,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款内容不得对公民、组织等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侵犯。

而由严格执法转变为执权威法,则重点突出了政府在实行严格执法的过程当中,对于人权更为广泛的保障。一方面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法律确实存在边界不清晰的问题;另一方面法律往往也仅仅是针对执法行为进行边界划定,而并未对执法行为与方式作出更为明确的要求。因而执权威法便要求相关的执法人员,必须要对人权保障予以充分的考量,促使严格执法内涵得到扩充。

(三)司公信法

公正司法是落实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且具备十分重要的意义价值。培根曾经说过:“一次有失公允的判决,其所带来的恶性影响甚至会大于十次犯罪”,违反法律就像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像是污染了水源。在我国目前的司法理论领域之中,普遍存在有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区分。同时因为实体公正具备有一定的相对性和不确定性,因而在全面落实推行依法治国的过程当中,则必须要借助于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此两者的互相作用,而最终达到司法公正的目的。实现司法的公正性其本质是希望借助于实体司法的公正,来达到对于社会公正的目标,而程序公正则发挥着对于实体公正的保障与促进意义。

司公信法是一种卢梭式的理想,即为实现法律当中最为重要的法律。这种法律是一种根植于社会公民内心深处的法律,是一个国家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其每一天都在更新之中,在其他法律出现问题之时,它能够对那些法律起到替代或补充的作用,维持民族的创制精神,同时也能够借助于习惯的力量来取代权威力量。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不但需要司法判决对个人权利进行保障,同时还要对司法实践当中的权利予以保障,其中包含有参与人员的隐私权、当事人员的知情权、申诉权、抗辩权等。程序公正能够佐证实体公正,并给予人权以相应的保障,并且要确保是一体性的,不论任何一方遭受侵害均会致使对个人权利的侵害。要确保实体公正的整体性,就必须要保证程序公正的整体性。应用程序公正的功能界定,就必须要满足公正的三要素需求,即对于程序所采取的适当应用,并应用于适当的环境之中,保障程序本身的公正性。在进行司法程序对于人权保障效果的评价之时,对于公正的三样要素应当同等性的予以完整含义的赋予。

(四)基层法律服务

从历史演变的趋势来看,政府既能够实现对人权的保障,同时也可能会成为侵犯人权的主体。若个人主体因国家机关侵犯其人权而请求国家保障时,应当给予个人亦相应的法律服务。相关的法律服务主要包括了律师、公正员、调解员等,均具备有一定的非官方性。因而,如若说国家在其他领域当中对于人权的保障,重点突出的是一种立场与态度,在法律服务领域当中即体现了对于保障人权的实际行动。

基层的法律服务能够实现对于基层执法、司法的空缺填补。当今我国的法制建设尽管取得了一些成绩,相关的法律机构设置与人员安排也相对较为合理,然而伴随着惩处腐败问题的力度加大也从另一个方面反应出了腐败同低效率情况,未能够在政府部门当中得到杜绝,致使国家权力与一部分个人权益遭受损失。而基层法律服务则强化了最为广泛的基层党政组织的反腐力度,起到了监督与威慑的作用。它使得相关的执法与司法人员必须要承担相关的责任,借助于对权利与责任的对等要求,来确保执法人员的行事方式能够回归到正常的途径当中,由本质上确保基本人权的落实。

(五)法学创新教育

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其主旨目标,是要培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并储备相应的人才力量,不断的加强对熟知国际法,善于处置涉外法律问题的专业人才队伍。这一目标价值同人员保障在大方向上是趋同的,针对法学教育实现职业化与国际化,则正是凸显出了人权保障的适用性与规律性。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并非抹杀学生的个性,而正是促使学生的个性得到发展。深化落实于创新法学教育应当是同步进行的,对法治人才的培养,不能够脱离于创新教育。人权的开放能够为法学教育的创新予以必要的基础保障,而在实物视域之下人权保障,则更多凸显法学理念的创新。

结束语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视域之下,本文主要就人权保障的核心展开了相关的探究工作,在人权视域之下,我国的法律体系制度依然存在有诸多的问题,伴随着我国整体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等各方面的持续发展,相关的法律体系制度在新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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