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金融的认知经济学评析

2017-01-04 08:44高彦彬
中国集体经济 2017年1期
关键词:小额信贷普惠金融

高彦彬

摘要:普惠金融是一种理念、创新和责任,通过“普之于众,惠之于民”,实现社会各群体广泛的金融权。普惠金融的基本框架包括目标客户、金融服务提供者、金融基础设施与金融法律法规。无论国际还是国内,普惠金融的演化都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从小额信贷到微型金融再到普惠金融。

关键词:普惠金融;小额信贷;微型金融

一、普惠金融的内涵

“普惠金融”又称为“包容性金融”,指能够高效率、低成本、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群体(特别是农村贫困人口、城市低收入人群以及小微企业等)提供包括信贷、储蓄、保险、转账支付等在内的基本金融产品与服务的金融体系。普惠金融的内涵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普惠金融是一种理念。强调“普之于众,惠之于民”,即金融服务的对象范围应该是普遍的全面的,所有对金融服务有所需求的群体都应该拥有享受金融服务的平等的机会,体现了“金融权也是一种人权”的思想。第二普惠金融是一种创新。作为一种新的金融理念和形式,政府层面需要在制度设计、监督管理、政策支持方面进行大胆创新,以适应新时期普惠金融的发展,而金融机构则需要在理念、渠道、产品、服务方式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创新。第三普惠金融是一种责任。政府需要创造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履行好监管责任;金融机构要为那些被传统金融所排斥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金融服务,在强调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履行好社会责任;而金融需求者则要主动提升自身的金融素养,履行个体责任。普惠金融具有五个特点,即服务对象的广泛性、服务渠道的便捷性、服务产品的全面性、参与的广泛性、发展的可持续性。

二、普惠金融的框架

(一)目标客户

普惠金融的目标客户应该是具有金融服务需要的全社会各个阶层和各个群体,尤其包括城市贫困人口、农村偏远地区居民、残疾人等。这些群体的共同特点是处于社会的弱势地位、收入水平低且居住在偏远地区,正是由于这些特征,才被传统金融市场排除在外,无法享受灵活、便捷、低成本的金融服务,从而阻碍了他们的发展。

(二)金融服务提供者

金融服务的提供者是从非正规的民间借贷到正规的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中间环节所有的金融主体。具体来说,普惠金融服务的提供者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农村金融机构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租赁公司;合作性金融机构,包括合作社、信贷联盟、资金互助组织等以及非政府组织。目前一些互联网企业也进入金融领域,推出各式各样的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

(三)金融基础设施

普惠金融的基础设施既是宏观层面政府政策的一定体现,又是微观层面金融机构正常运行所依赖的基础。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和完善的金融服务可以降低贫困群体获取金融服务的成本,提高使用效率,从而促进普惠金融的发展。该层面涉及“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包括信用、评级、支付结算系统、网络设施、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披露体系和专业的技术培训与咨询服务等。

(四)金融法律法规

政府通过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出台完善的法律法规,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制定有效的监管框架以及促进具有竞争活力的普惠金融市场等手段可以在普惠金融体系的建设中发挥良性作用,而类似设置利率上限、直接提供信贷服务等则可能造成普惠金融市场的扭曲,阻碍普惠金融体系的建设。

三、普惠金融的演化历程

(一)国际普惠金融发展历程

1. 小额信贷的演进。早在几个世纪前,一些小型的、非正式的储蓄和信贷组织已经在世界各地出现并运营了,例如加纳的“Susus”、印度的“Chit funds”、墨西哥的“Tandas”、印度尼西亚的“Arisan”、斯里兰卡的“Cheetu”、西非的“Tontines”以及玻利维亚的“Pasanaku”等等。正式的信贷储蓄组织出现在18世纪初期,一些合作发展金融协会去帮助那些被传统的商业银行所忽视的顾客获得金融服务,其中产生最早、最为典型、运行时间最长的小额信贷机构就是爱尔兰贷款基金系统(Irish Loan Fund System),它是由民族主义者乔纳森·斯威夫特(Jonathan Swift)创办的,核心目标是提供短期有息的无抵押小额贷款。

到了19世纪,各种类型的规模更大、更加正规的储蓄信贷组织开始在欧洲出现,它们的关注对象为农村和城市的贫困人口,例如人民银行(Peoples Banks)、信用社(Credit Unions)以及储蓄信贷合作社(Savings and Credit Co-operatives)等。其中,信用社是由弗里德里希·威廉·赖夫艾森(Friedrich Wilhelm Raiffeisen)以及他的支持者们提出并建立的,主要是为了帮助农村人口摆脱对放贷者的依赖并改善其生活。从18世纪70年代开始,信用社逐渐扩展到法国等欧洲其他国家以及北美地区。

在20世纪初期,小额信贷的一些创新形式出现在拉丁美洲的农村地区,这些新型的农村小额信贷机构通常有两个目标:一是通过调动农村地区的闲置资金以及增加信贷投资来促进农业部门的现代化、商业化发展;二是减少由于债务问题产生的封建压迫。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在孟加拉国、巴西等国家出现了帮助贫穷妇女开办微型企业的贷款试验项目,例如拉美的行动国际(ACCION International),孟加拉国的格莱珉银行(Grameen Bank)以及印度的妇女自主雇佣协会银行(Self-Employed Womens Association Bank)等,这种微型企业贷款以借款团体内部每个成员间相互的还款保证为基础,提高了还款率,从而保证了机构自身的盈利。这些机构至今运营良好,而这种成功的模式也不断被世界各地政府所模仿,也意味着现代意义上的小额信贷的正式诞生。

到了20世纪80年代,世界各地把小额信贷作为一种扶贫战略进行推广,小额信贷得到繁荣发展。大多数成功的项目实践显示,穷人尤其是女性,他们偿还贷款的可靠性甚至要高于富人,而且,穷人是愿意并且有能力向小额信贷机构支付利率的,高还款率和高回报帮助小额信贷机构能够覆盖其成本实现持续性的发展,从而吸引了更多的客户和存款。该时期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印尼人民银行(BRI)的乡村银行分支系统,这是由印度尼西亚的国有农业银行转型而来,实行村行自治的原则,目前共为超过2200万的低收入群体提供服务。

2. 小额信贷到微型金融的转变。20世纪90年代,随着小额信贷的发展与成熟,广大贫困群体的储蓄和贷款需求基本上得到了满足,但社会经济的发展使人们逐渐意识到,仅有简单的存贷服务是不够的,贫困群体与富人一样,也需要转账支付、结算、保险、理财等全面多样的金融服务。同时,小额信贷机构开始追求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化战略,单一的存贷业务已不能满足其持续发展的要求,需要开展多样业务才能与其他金融机构展开竞争。在这种认识的推动下,小额信贷脱离了传统意义上的“小额贷款”的涵义,逐步扩展到为贫困群体提供全面金融服务的“微型金融”阶段,90年代中期,理论界开始用“微型金融”的概念来取代“小额信贷”。

微型金融与小额信贷相比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变化:一是金融服务提供者扩大。微型金融服务的提供者既包括非正规金融机构,同时也包括正规性的金融机构。二是金融服务对象的扩大。传统小额信贷主要是为农村贫困人口服务,而微型金融则将服务对象的范围扩展到城市低收入群体、残疾人以及中小企业。三是金融服务产品的扩大。微型金融机构已不仅仅提供单一的信贷业务,还同时开展储蓄、转账、结算等全方位的金融业务。

3. 普惠金融的确立。微型金融的进一步发展使其制约因素也不断显现,一些专家对微型金融的商业可持续性产生了怀疑,Hermes和Lensink调研的数据显示,全球微型金融机构中仅有1%能够实现自我盈利,且规模很小。另外,扶贫融资面临的挑战仍然严峻,如何为大众提供更多的优质服务,如何将金融服务向更加贫困、更加偏远的地区普及以及如何降低客户和金融机构的服务成本成为全球各国政府考虑的重点。为解决以上问题,就需要将微型金融纳入到更加广泛的金融体制中,成为国家金融体制的一部分,因此,有关提倡用普惠金融取代微型金融概念的呼声越来越高。最终在2005年的国际小额信贷年的活动中,联合国正式提出“建立普惠金融体系”,将被边缘化的微型金融纳入广泛的金融系统中,普惠金融的概念也正式产生。

(二)我国普惠金融的实践历程

1. 小额信贷初始阶段(1993~2005)。1993年10月,中国社科院农业发展研究所借鉴引入孟加拉乡村银行的信贷模式,在河北易县建立了我国第一家小额信贷组织——扶贫经济合作社,此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银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澳援局等国际机构陆续在中国开展小额信贷试验项目,这标志着我国开始了在小额信贷领域的尝试。1996年9月,在北京召开的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提出,要把一切工作的重点放在解决贫困家庭的温饱问题上,为完成“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任务,党和政府将小额信贷作为一种重要的扶贫工具进行不断推广,并为其提供财政资金与贴息贷款等有力支持,有效促进了小额信贷的发展。2000年,农信社开始全面试行并推广小额信贷项目,在农村地区开展农户小额信贷和农户联保贷款试点,在城市地区则针对下岗职工开展再就业小额贷款。中国人民银行也提出建立农户贷款档案,开展基于农户信誉而无需抵押品的贷款项目。

2. 微型金融发展阶段(2005~2013)。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选择性探索小额信贷机构。同年,中国人民银行准备选择山西、陕西、四川、贵州、内蒙古五个省份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省份,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创建,主要为“三农”、中小企业以及个体经营户提供短期的信贷业务。2006年政府放宽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条件,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也相继出现,为农村居民提供储蓄、信贷、转账、理财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3. 普惠金融建设阶段(2013年至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发展普惠金融。2016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这一规划的出台对我国未来五年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具有全面的指导意义。该阶段最为引人瞩目的当属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给传统金融带来了一场革命,也给我国普惠金融体系的建设提供了巨大的机遇。互联网金融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在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拓展市场交易边界、节约劳动时间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可以使更多的人享受到便利的金融服务。2013年6月13日,支付宝联手天弘基金上线“余额宝”。互联网企业也看到了农村巨大的金融供给缺口,纷纷推出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宜信公司推出“宜农贷”,京东公司与格莱珉中国合作在农村地区提供小额信贷服务。

目前是综合性普惠金融建设阶段,金融服务的对象包括社会所有群体,而在服务提供方面,国家开始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迅速,互联网金融爆发式增长,同时开始提供包括存贷款、转账、保险、结算、代收代付、投资理财等多样化金融服务,而且金融服务渠道逐步网络化、移动化。

参考文献:

[1]黄颂文.普惠金融与贫困减缓[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4.

[2]李巧莎,田原.农村普惠金融框架分析[J].银行家,2015(07).

[3]Hermes,Niels,Lensink,Robert.The Empirics of Microfinance:What Do We Know?[J].The Economic Journal,2007(02).

[4]孙世艳.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10.

*基金项目:河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17A790023)。

(作者单位:河南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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