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募捐涉及的法律问题

2017-01-09 22:48
农村百事通 2016年23期
关键词:捐赠人民政部门财产

近年来,人们越来越关注慈善捐款活动,有相当一部分人确实从这些活动中得到了救助,然而也有一些捐款最终因为捐款款项不明确甚至诈捐等问题,让很多人对慈善募捐产生了怀疑。2016年9月1日,我国首部《慈善法》正式实施,有了慈善法,相信慈善活动也会越来越规范。

案例:某公司员工王某称,前不久单位有个同事的孩子患了重病,很多同事得知后都自发地到医院看望孩子并给孩子捐款。然而公司领导在一周前开会时通知全体员工单位会直接从每个员工的工资里扣除100元作为对该同事孩子的捐赠款。虽然公司的做法也是在帮助这位同事,但直接扣大家的工资还是让很多员工感到心里不能接受。

质疑:“硬性”要求捐款或扣工资的做法合法吗?

解答: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等索捐行为违背了开展慈善活动必须遵循的自愿原则,根据《慈善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典型的摊派、变相摊派、索捐、劝捐行为包括地方政府、企业等以文件、内部通知的形式向所属单位和员工下达捐款指标,或按照行政职级硬性规定捐款数额,甚至直接从工资中划扣等,这些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案例:中秋节前夕,杨某在自己的朋友圈看到了别人转发的一则捐款信息:前不久朋友的一个亲戚因为经济困难无法承受高额医药费,因此希望借助朋友圈得到好心人的慈善捐助。事情被证实后杨某立即给募捐发起人转了200元钱,然而几天后他得知这个募捐发起人并没有及时将捐款送到当事人(病人)手中。

质疑:个人能不能发起募捐?

解答:《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由此可见,个人不可以公开向社会募捐。募捐就意味着使用别人的钱做慈善,这个过程有可能出现侵占善款等问题。慈善组织由于处于民政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管理之下,募捐及资金的使用会比较规范和透明,而其他个人或组织由于难以受到有效监管,因此为了保证募捐资金不被侵占,法律将可以开展募捐的对象仅限定于慈善组织范围内。如果个人确实需要开展公开募捐,可以与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集的款物,用于符合条件的受益对象。

《慈善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杨某从朋友圈看到的求助信息,如果在信息真实的前提下,网友寻求捐赠救助自己的家人,属于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因此不受《慈善法》约束。

什么财产可用于慈善捐赠?

根据《慈善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比如捡到的手表属于失主,拾到者无权处分,因此不能由拾到者捐赠。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如果对于捐赠对象没有使用价值,则也是不宜捐赠的。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且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企业应当对产品质量负责。如果临近过期食品由于还处于保质期内,是可以进行捐赠的。此外,根据《慈善法》规定,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捐赠人不履行捐赠义务咋办?

根据《慈善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1)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2)捐赠财产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以及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广西 黎淑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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