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中客体研究

2017-01-10 22:16江珞伊何金璞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6年28期
关键词:客体资金

江珞伊 何金璞

摘 要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是资金已无争议,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代替货币行使交换功能的等价物越来越多、货币已不再等价于实实在在的物,债权、股权、票据、甚至虚拟货币都可以兑换现金,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而挪用债权是否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理论上有很多争议,笔者从挪用资金罪的客体出发,对挪用债权的行为应分情况进行划分。

关键词 挪用资金罪 资金 挪用债权 客体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1挪用资金罪的客体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客体,理论界存在一定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另外还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经管理制度;第二种观点认为,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权,具体侵犯的是单位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第三种观点认为,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具体指占有、支配和使用的权利;第四种观点认为,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第五种观点认为,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使用权;第六种观点认为,客体是资金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以及作为选择客体的占有权。以上六种观点的争议主要在两个问题上:

1.1挪用资金罪的客体具体是资金所有权中的哪种权能

笔者认为,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资金的占有和使用。所有权包括四种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第一,处分权能:虽然货币的性质是占有即所有,使用即处分,但此处可以将单位对资金的所有权抽象出来,挪用资金罪要求行为人不以占有为目的,只是暂时挪用本单位资金,故不侵犯资金的处分权能;第二,使用权能:行为人之所以挪用单位资金,就是为了利用单位资金另作他用,故必然侵犯了资金的使用权能。这两点几乎不存在争议,争议主要在于收益和占有;第三,收益权能:挪用资金行为不一定会侵犯资金的收益权能,如以现金形态存在的单位资金,本身并没有为单位带来收益,行为人将之挪用并没有侵犯资金的收益权能,故即便不侵犯收益权能,也可构成本罪;第四,占有权能:有的学者认为不应包含在挪用资金罪的客体中,因为资金的价值体现在交换时,单纯的占有资金并不能为物权人带来价值,这是资金和其他物的不同之处。但笔者认为,资金的占有并不是毫无价值的,虽然资金的价值体现在交换,但占有是交换的前提,占有权能保证了物权人在需要时可以随时获取资金,试想,如果一个单位的资金被挪走了部分,一旦单位需要大量资金时,剩余部分不足,则会损害到公司的经营,故占有权能虽本身不能带来利益,但其确实实现其他权能的基础,挪用资金罪的客体应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资金的占有和使用。

1.2财经管理制度是否为挪用资金罪的客体

从客观上看,挪用行为必然会侵犯到单位的财经管理制度,这是否表明财经管理制度也是挪用资金罪的客体呢?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第一,挪用资金罪规定在刑法条文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可见挪用资金的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主要是因为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权利;第二,对于挪用行为来说,暂时的挪用对单位财经管理秩序的侵害程度较小,不足以构成犯罪的程度;第三,挪用物品的行为也会侵害到财经管理制度,且与挪用资金对财经管理制度的侵害程度相当,而挪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物品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可见挪用行为对单位财经管理制度的侵犯与其被规定为犯罪,并无必然联系。故笔者认为,单位的财经管理制度并不是挪用资金罪的客体。

1.3为什么挪用物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在划定了挪用资金的客体后,还需理清为什么挪用物品的行为没有被规定为犯罪,这涉及到立法者透过挪用资金罪想保护的利益所在。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都将犯罪对象限定在了资金,而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都不仅包括资金,还包括物品,此种立法的用意何在呢?

挪用行为和侵占行为的差别在于是否以占有为目的,侵占资金或是物品都会造成公司财产的损失,故都认定为犯罪较易理解。而挪用行为则不然,行为人有归还的目的,并不侵犯财产的处分权能,虽然物品可以抵押或变卖转换成资金,但是此转换需要一定时间,需要与其他人达成合意,立法者认为挪用物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原因,在于物品并不能像资金一样,在单位需要的时刻立即行使其交换职能。

综上,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资金的占有权能和使用权能。而挪用资金罪的立法原意实际上保护的是能够立即行使交换职能的单位资产。

2“资金”的含义

2.1货币意义上“资金”

货币意义上的“资金”是资金最核心和最原始的含义,体现了立法者对挪用资金罪犯罪对象最本质的要求。货币包括纸质货币、金属货币、存款货币和电子货币。纸质货币与金属货币的流通较为广泛,不需进一步解释。而存款货币是指能够发挥货币交易媒介和资产职能的银行存款,包括可以直接进行转账支付的活期存款和企业定期存款、居民储蓄存款等。电子货币是指以金融电子化网络为基础,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以传输电子信息的方式实现支付功能的电子数据,通常是利用卡基支付工具、网上支付和移动支付等电子支付工具来发挥货币的功能。卡基支付工具包括借记卡、贷记卡和储值卡;网上支付是指人民通过互联网完成支付的行为和过程,如在现今生活中非常普遍的网银支付;移动支付是指利用移动电话采取编发短信和拨打电话的方式实现支付。

总的来说,纸质货币和金属货币本身就是通过交换实现其货币职能,是最基本的货币形态;活期存款货币可以随时提现;定期存款可以通过提前取款的方式随时提现;电子货币由于涵盖很广,一部分可以随时和现金进行转换,如借记卡、微信支付等,另一些虽不能和现金进行转换,但是却可以随时通过支付实现其货币功能,如储值卡等。可以看出,被法律所承认为“资金”的要么可以随时变现,要么可以随时支付,都可以随时行使其交换功能。

2.2司法解释意义上“资金”

现在司法解释中的“资金”涵盖了金融凭证、有价证券、国库券。刑法第194条规定了金融凭证诈骗罪,此罪中的金融凭证是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而挪用资金罪中的金融凭证应特指能够代表一定权利的银行存单、本票、汇票、支票等。有价证券指具有一定的票面金额,代表资金所有权或债权的证明书。它既能给持有者提供定期收入,又能当做商品进行买卖转让,但它本身只是一种没有价值的虚拟资本。有价证券包括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商品证券如提货单,货币证券如汇票和本票,资本证券主要指股票和债权,这也是有价证券的主要表现形式。国库券是指政府的授权部门,尤以财政部为主,发行的债券,是一种短期国债,是债券的一种,分为凭记式和记账式。记账式可以通过交易所买卖,凭证式不能买卖,但和定期存款一样,可以提前取款。

凭证式国债和定期存款可以通过提前取款的方式随时提现;股票和除了国债之外的其他债券虽然不能像现金一样在市场上流通,但按照国家规定可以随时在市场上进行买卖,自由兑换为货币,从而实现其货币职能,是以特殊形式表现的货币形态;司法解释所承认为“资金”也都可以随时行使其交换功能。这种随时交换功能实现的基础在于政府或银行强大的信用保证或是已经市场化、具有公认的市场价格,可以随时变卖。此处的变卖虽然也许达成合意,但由于这部分“资金”已经市场化,如股票,在某一时间具有固定的价格,不需对价格达成合意,而网络交易的方式也使得这种合意达成的用时非常短暂。总而言之,资金的特点在于“随时交换”。

基于此,笔者认为,有价证券中的商品证券并不属于资金范围。商品证券是记载着物权的权利凭证,类似于物,并不具备“随时交换”的能力,可见,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有价证券概念也需要进一步的解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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