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体育俱乐部服务社区的法律义务

2017-01-12 16:56闫成栋
山东体育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社区

闫成栋

摘要:山西中宇篮球俱乐部转让纠纷引发了对职业体育俱乐部与社区关系的思考。俱乐部与社区有合作关系。社区为支持俱乐部发展投入了专用性资产,俱乐部应该以其行为的正外部性服务于主场社区。以行政手段干预俱乐部主场变更来维护社区利益的作法不具有合法性。日本经验和美国法案为我国俱乐部如何践行服务社区义务带来了启示。提出依法规范俱乐部设立行为,在俱乐部准入条件中增加服务社区的相关内容,通过地方立法授予社区对俱乐部特定资产的控制权等建议。

关键词:体育法;职业体育俱乐部;社区;法律义务

[JP2]中图分类号:G80-051;G8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2076(2016)06-0007-05[JP]

Abstract:The reflection abou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rofessional sports club and the community springs from the Shanxi JOYOU basketball club transfer disputes. Clubs and communities have cooperative relations. Communities put specialized assets into clubs, the club must service the home community by positive externalities of behavior. It is not legitimate to intervene in the club home change for maintaining the interests of the community by the administrative means. Japan's experience and the United States bill Inspire our country club How to fulfill the obligation of service community. Suggestions are presented in this paper that to regulate the establishment of clubs in accordance with law, to increase the relevant content of the service community in the club access conditions, and to grant the community to control the club's specific assets through local legislation.

Key words: sports law;professional sports club;community;legal obligation

职业体育俱乐部参加联赛,都会在一定地域内指定一个属于自己的运营中心作为“主场”与其他球队进行比赛。通常一家俱乐部有且只有一个主场城市。“主场”所在社区对俱乐部的支持水平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俱乐部的规模和发展机会。作为回报,俱乐部也会积极作为,实现对社区的正外部性,如提升城市知名度,促进社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增强所在社区居民的文化认同感和自豪感等。社区与俱乐部的这种合作关系具有自发性,权利义务内容并不清晰,易受偶发因素影响,亟待法律规范。

[HTH]1山西中宇篮球俱乐部转让纠纷事件经过及各方观点[HTSS]

山西中宇篮球俱乐部是一支主场城市在山西太原的CBA球队。2013年4月,俱乐部唯一股东王兴江因资金问题决定将持有的股权以1.5亿元转让给北京北控文化体育公司。这意味着,中宇俱乐部将迁往北京。

山西省体育局认为,俱乐部股权转让,不是简单的两个企业之间的私下行为。CBA篮球俱乐部具有社会属性、公益属性乃至地域属性,因此,希望俱乐部继续留在山西。体育局强调,按照《中国篮球协会俱乐部股权转让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凡有意转让股权的俱乐部,应在当年联赛赛季结束后一个月内,分别向CBA联赛委员会办公室或中国篮协训练科研部提交包括当地省级体育部门批准性文件在内的申请材料。申请股权转让的俱乐部必须在获得中国篮协的批准后,方可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中宇俱乐部只有获得体育局批准性文件并经中国篮协批准后,才可以签订有关的股权转让合同。目前,这两项“前置性条件”均不具备 [1]。

[JP2]中宇俱乐部则认为,《管理办法》中对俱乐部股权转让的界定,“仅指直接涉及对CBA或NBL或WCBA联赛参赛权(含参赛资格)及其他相关权利(简称‘参赛权)转让的俱乐部控股权利的转让。因此,俱乐部向山西省体育局提出申请而山西省体育局拖延不批的是由太原到北京参加CBA的参赛权,与股权是两码事[1]”。股权受让方北控集团则多次发表声明,称希望山西体育局放行俱乐部,勿用行政干涉球队转让。[JP]

[JP2]针对上述纠纷,国家体育总局篮球运动管理中心竞赛部主任张雄在中国篮协联赛委员会会议中表示,球队能否将主场迁到北京,还要看双方最终能否按照股权转让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并满足中国篮协的准入制度等。张雄代表中国篮协对CBA俱乐部转让相关规定做出了解释:俱乐部必须获得所属体育局批准才能完成股权转让和主场迁移,这一规定设置的初衷是要地方体育局参与联赛和俱乐部的管理,让俱乐部拥有地域归属感,并在当地体育局的领导下参与联赛。[2][JP]

几经周折,本土企业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最终以1.8亿元回购了北控集团购买的俱乐部股份,成为中宇俱乐部唯一股东,中宇俱乐部更名为山西汾酒集团篮球俱乐部,最终仍归属于山西。

本案中,各方观点不一。表面上争论的是股权转让,实际的焦点却是职业体育俱乐部变更比赛主场,是否必须经当地体育行政部门许可。而这场纠纷背后隐藏的更深层问题则是职业体育俱乐部是否有服务主场社区的法律义务。

[HTH]2职业体育俱乐部承担服务社区义务的正当性[HTSS]

[JP2]地方政府希望和信赖职业体育俱乐部能给社区带来有形和无形利益,为吸引俱乐部将主场设在本地,往往会对俱乐部履行或承诺履行一定的义务。如根据俱乐部具体发展计划,给予相应的税费减免、财政扶持或提供基础设施、体育场馆、安保服务等保障措施。地方政府实施这些资助行为,本质上是向俱乐部“购买”城市和社区所需要的俱乐部正外部性这一特殊的公共产品。社区对俱乐部的专用性投资和从俱乐部获得相应正外部性的合理信赖是俱乐部对其承担服务义务的内在原因。正如Harald Dollesh和Sten soderman所言:“俱乐部根植于本地社区并且在社区文化和社会结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社区为职业俱乐部提供资助和其他资源,以此可持续要求俱乐部处于稳定经营之中。”[3][JP]

我们认为,在职业体育俱乐部与代表社区利益的地方政府之间,虽然大多没有书面合同,但二者在稳定的交往过程中已经形成了合理信赖,达成了某种默契,产生了具有行政契约性质的合作关系,基于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应该向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首先,这种合作关系是“行政裁量权与公民利益合致的结果” [4]。地方政府合作目的在于实现社区的特定公共利益,俱乐部则在于私人利益的满足。双方合作的基础是自愿和互利。这种合作,是政府职能完善和公共服务供给方式转变的产物,表明“契约已经不再是传统私法上的专有概念,它已跨越私法范畴而进入到公法领域。契约的观念、合作的精神、协议的方式、讨价还价的过程,已经深深地渗入到公法特别是行政法之中。[5]”在合作中,俱乐部获得了一般行政相对人无法获得的利益,作为对价,俱乐部应该履行生产公共产品的义务,帮助地方政府实现行政目标。

其次,这种合作关系的本质是行政法律关系。与一般民事契约不同,合作中的地方政府不是普通的民事主体,而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主体,它和俱乐部之间的关系并不平等,这种合作本质上仍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执行公务的一种方式。为了更好地行使职权,地方政府往往会取得一定的行政优益权。相应的,为防止地方政府凭借这个优势地位损害俱乐部利益,贯彻现代行政的民主化、伙伴化理念,也应该强调比例原则,使俱乐部和地方政府在给付和对待给付之间处于某种均衡,避免俱乐部在所谓公共利益目标的重压下承担不相当的法律义务。

最后,这种合作关系尚不具备契约成立的条件。契约成立是对契约进行效力判断的前提,解决的是契约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在地方政府与俱乐部合作过程中,俱乐部“落户”城市和社区,以其正外部性服务于城市和社区的公共利益;市政当局则以多种方式为俱乐部提供资助,将其外部收益内部化。这种合作内容还仅仅是框架性的,并不具备正式契约所要求的内容具体明确的基本要求,双方也就不因此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以上分析表明,基于行为的正外部性,职业体育俱乐部与代表社区利益的地方政府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交易关系。但因为法律没有或难以对这种正外部性利益加以界定,双方也就不能用契约形式表达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这使社区与俱乐部之间难以形成稳定的合作预期,各自优势不能充分发挥,影响了资源配置效率。同时,由于社区对俱乐部投入了场馆设施等专用性资产,俱乐部一旦变更主场或退出联赛,这些资产很难重新配置或安排其他替代用途。因此,在俱乐部参赛资格数量因协会或联盟限制而成为相对稀缺资源的条件下,依法保障俱乐部履行服务社区的义务是稳定俱乐部与社区合作关系的关键。

[HTH]3纠纷事件中篮球协会和地方体育局的干预方式不具有合法性[HTSS]

尽管理论上俱乐部有服务主场社区的义务,俱乐部主场变更也确实会对社区的信赖利益和专用性投资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但山西省体育局和中国篮协的干预方式却不具有合法性。

[JP2]首先,股权转让是俱乐部投资者的市场行为,该行为遵循市场规律,服从公司法、合同法以及相关市场管理法的一般规制,非经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不受限制。《中国篮球协会俱乐部股权转让暂行管理办法》作为行业自律性规则,无权为股权转让设置“前置性条件”。篮球协会配置俱乐部参赛权(资格)的目的不应以限制股权转让的方式实施。篮球协会以行业规则的形式作出俱乐部必须获得所属体育局批准才能完成股权转让和主场迁移的规定违反了《行政许可法》。行业协会是民间社会团体,无权为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设定任何职责和权限,这有悖职权法定等行政法治原则。[JP]

其次,职业体育俱乐部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理性的俱乐部投资者有权选择和决定更有利于自身发展的环境和主场社区,并在此基础上妥善处理与社区关系,回馈社区。社区及代表其利益的地方政府对俱乐部主场迁移的限制应该主要从契约关系角度考量,也就是在社区与俱乐部就双方合作事宜有明示或默示的合意,社区基于此合意履行了专用性投资等履行行为,而俱乐部的迁移行为违反了这种合意并给社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社区才可以主张俱乐部“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社区也可以推动立法,以界定产权的方式保护自身专用性投资等合法权益。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行政手段直接干预俱乐部经营活动的作法缺少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

最后,作为行业管理者的篮球协会,对俱乐部主场迁移的限制应该以维护行业秩序、联赛秩序以及体育比赛特殊性所必需为限度。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准入条款,为俱乐部设定服务社区等具体内容,如俱乐部达不到准入条件,则禁止其参加特定级别和特定区域的比赛。这种准入条件属于行业协会或职业联盟维护自身整体利益的合法权限,不应转交给地方行政部门行使。当然,准入条件的设立也应服从反垄断法等国内法律法规的统一规制,接受其审查和调整。

综上,中宇篮球俱乐部在股权转让和主场迁移过程中面临的行政干预、行业干预,正反映出我国调整俱乐部和社区关系的制度规范的缺失。这不利于职业体育俱乐部践行服务社区的法律义务,制约了俱乐部与社区合作关系的发展。

在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从成立之初就受到较多的行政干预,地方政府习惯于把俱乐部的稳定存续和比赛成绩作为其城市名片和政绩内容,而往往忽视俱乐部与社区应有的内在联系。地方政府作为社区利益的代表,应该站在社区立场,从有利于社区发展的角度理性对待职业体育俱乐部的留存和迁移问题。并且,在处理社区与俱乐部关系问题的具体方式上,也要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有效沟通,平等相待,不宜采用强制性的行政手段。

[HTH]4[JP3]俱乐部应该如何服务社区:日本的经验和美国的探索[JP][HTSS]

欧洲国家职业俱乐部与社区关系密切,有长期合作的历史传统,足球深深根植于英、德等国的文化与社会之中。欧洲俱乐部对社区的服务义务主要通过道德传统和风俗习惯自发调整,这与日本等职业体育的新兴国家以及对职业体育采用商业化运作的美国不同,日美等国主要依赖法律手段保障社区利益。不过,随着欧洲职业体育的“美国化”倾向,以法律手段保护社区利益的需求已开始出现 [6]。

在日本和美国,从法律层面保障职业俱乐部服务社区目前出现了两种可能的方式可资借鉴:一是日本的做法,通过行业自律性规范和联盟章程要求俱乐部积极承担服务社区的义务;二是美国的立法探索,试图以国家立法的形式限制俱乐部迁移行为进而达到保护社区利益的目的。

4.1积极承担服务社区义务的日本模式

[JP3]日本在1993年成立了日本足球联盟(Japan Soccer League,即JSL,以下简称J联盟)。J联盟成立之初就明确规定,联盟不仅为对其提供支持和赞助的大企业提供一个市场平台,也要反映社会重整(re-integrate with society)的需要,并且,还应该通过发展社区体育环境实现“生涯体育”(lifelong partnerships in sports)的政府政策。[6][JP]

日本J联盟各俱乐部对所在城市和社区再造(redevelopment)担负着重要职责。根据J联盟章程,服务社会是J联盟各俱乐部的整体义务。章程要求俱乐部融入和积极参加城市再造,俱乐部被期望“与社区联合,使群众对体育生活方式家喻户晓,为本地社会贡献身体、精神健康和快乐”。J联盟参照德国经验对“社区体育”(community sports)观念进行模式化,目标是建立深深扎根于社区的职业体育俱乐部。俱乐部名称必须归属于主场城市,由此迅速获得全国范围的声誉并且吸引更多经济利益。[6]

J联盟采用类似美国职业体育联盟的俱乐部特许制度(franchise system),这有利于保证俱乐部贯彻服务社区的宗旨。J联盟的创立者日本足球协会(The Japanese FA)为申请加入J联盟的俱乐部设立了多项准入条件,其中的第1条和第2条是关于职业俱乐部服务社区的规定 [7]:

[JP3]第一,俱乐部应注册为以足球为主要经营内容的企业,确保俱乐部的职业化管理。俱乐部不能附属于或受制于其他利益集团。俱乐部不能简单的采用其主赞助的名称,也不应该仅仅是代表企业广告的一种形式,而是应该有一个平衡市政当局和赞助商利益的所有权模式。[JP]

第二,为确保分布均衡,俱乐部最初不应成立于东京。促进社区发展是联盟的重要目标,俱乐部应该与本地社区和地方政府保持密切联系。

上述规定意味着,服务社区是职业俱乐部参加联赛的基本条件,这是J联盟的强制性条款,俱乐部必须接受而不能违背。在这一规定下,俱乐部通过将比赛作为社区生活再造的有机组成部分以及与城市社团、支持者群体、媒体建立相互联系,使足球活动成为实现公共目标的一种媒介。这可以从日本最成功的俱乐部之一浦和红宝石(Urawa Red Diamonds)俱乐部的经营宗旨上得到进一步的体现[6]:

1)浦和红宝石俱乐部的目标是对青年健康成长做出贡献以及培育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和道德感;

2)努力为本地社区提供健康的休闲娱乐场所;

3)成为琦玉县(Saitama)(浦和红宝石俱乐部主场城市)向世界开放的窗口。

通过贯彻服务社区的宗旨,浦和红宝石俱乐部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和成功。在比赛日,“到处是红色的海洋”,良好的社会氛围推动了体育消费,带动了俱乐部特许纪念品和其他商品的销售。红宝石俱乐部通过体育提升了城市形象,为社区经济发展进行了服务,“成为琦玉县向世界开放的窗口”。

4.2美国保护社区利益的立法探索

俱乐部与主场社区的利益冲突集中表现在俱乐部迁移问题上。社区是职业俱乐部正外部性的主要“购买者”,并为此付出了场馆、基础设施等专用性投资。而俱乐部往往会从自身利益考虑,置社区已经进行的专用性投资而不顾,自由做出变更主场的行为。对此,一些有识之士认为,“在社区为职业体育俱乐部提供了体育场馆等固定投入,社区球迷已对职业体育俱乐部形成了依赖关系情况下,职业体育俱乐部仅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做出主场迁徙行为本身是不道德的……长远的应对措施是职业体育俱乐部所有者践行对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职业体育俱乐部与社区利益共存、共同发展。”[8]

目前对俱乐部迁移行为的限制主要从美国各职业联盟保护自身整体利益的需要或欧洲体育管理组织维护金字塔式垂直管理结构方面来考虑,很少有专门性的尊重、保护社区利益的做法。不过这一问题在迁移行为比较普遍的美国已经受到关注,并出现了以立法方式要求俱乐部保护社区利益的发展动态:

[JP2]自1985年小马队从巴尔的摩迁到印第安纳波利斯之后,国会就不断收到各种有关职业俱乐部迁移的立法议案。包括但不限于:《职业橄榄球稳定法案》(The Professional Football Stabilization Act),《职业运动队迁移法案》(The Professional Sports Franchise Relocation Act),《体育社团保护与稳定法》(The Sports Community Protection and Stability Act)和《职业运动队社团保护法案》(The Professional Sports Team Community Protection),《球迷自由与社区保护法案》(The Fan Freedom and Community Protection Act),《球迷自由与球队保护法案》(The Fan Freedom and Community Protection Act)等。这些议案中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赋予社区对俱乐部特定无形资产的控制权以保护社区利益。具体操作中,又集中表现为两种典型方式:第一种是无条件的规定球队迁移前所属城市拥有迁移球队的特定无形资产。如《球迷自由与社区保护法案》提出:“迁移的俱乐部必须向联盟上交其已注册为商标的队名与颜色,由该俱乐部‘放弃的城市专属所有。”这样,如果该城市在三年内拥有了一支新球队,则新球队就可以继续使用原球队名称。第二种是附条件的规定球队迁移前所属城市拥有迁移球队的特定无形资产。如《球迷自由与球队保护法案》建议,“如果计划迁移的俱乐部在原城市已呆了10年以上,那么它将不能保留其球队的名称、颜色和标识,上述权利均归属于原城市。” [9][JP]

比较以上两种方案,我们认为令城市或社区附条件的拥有俱乐部特定无形资产的立法建议更为可取:城市或社区与俱乐部之间利益交换与依赖关系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一定的调试与合作的时间过程。在这个动态过程中,城市或社区为俱乐部付出的专用性投资和信赖利益应予保护。同时,在具体保护方式的采用上也要尊重俱乐部自主经营与自由流动的权利,合理平衡迁移俱乐部与原所属城市或社区的利益关系。因此,将特定的合作时间作为城市或社区取得迁移俱乐部某些无形资产的必要条件既排除了偶然合作、短期合作对俱乐部后续发展的束缚,又有效协调了双方利益关系,更具有合理性。

以上有关保护社区利益的法案在美国还处于讨论阶段,至今仍没有一项被国会通过。尽管如此,法案所揭示的问题和提供的法律解决方式为实现俱乐部对社区的服务义务做出了有启发意义的探索。

[HTH]5结论与建议[HTSS]

[JP2]职业体育俱乐部在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上与所在社区紧密相连,其发展和成长离不开社区。社区也希望俱乐部“落户”本地为其带来“正外部性产品”。在双方合作过程中,俱乐部数量相对稀缺,而社区则投入较多专用性资产,俱乐部一旦迁移或不来“落户”,社区的信赖利益很容易受到损害。因此,明确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对社区的服务义务确有必要。为此,有如下建议:[JP]

5.1依法规范职业体育俱乐部设立行为

职业体育俱乐部的设立应综合考虑社会和市场需求以及对主场社区的外部性,避免超越城市和社区发展实际盲目设立。俱乐部落户主场社区,必然要有体育场馆、基础设施等一系列配套建设,这需要使用纳税人的公共资金。俱乐部开展联赛活动,也需要动用公共资源,做好比赛前后的安保、交通等工作。这些都是涉及主场社区居民、球迷或者其他相关主体权益的重大事项,应采取合理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在必要时引入俱乐部行为正负外部性评估制度,以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保障社区利益。

5.2在俱乐部准入条件中增加服务社区的相关内容

我国目前还没有规定职业体育俱乐部服务社区义务方面的法律规范,有关行业自律性规则也数量不多且缺乏操作性。如中国篮球协会制定的《2011年全国男子篮球联赛俱乐部准入实施方案》中规定,“俱乐部必须和当地社区和球迷建立长期有实质内容的良好关系,在当地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和良好的社会形象。”该规定过于抽象,不能作为判断和指引俱乐部履行服务社区义务的有效规则。建议体育行业协会参照日本有关规定,在准入条件中规定俱乐部对社区具体的积极作为义务。

5.3通过地方立法授予社区对俱乐部特定资产的控制权

社区是俱乐部正外部性的主要受益者,同时也为“购买”该外部性付出了场馆、基础设施等专用性投资,并在长期合作中拥有相应的无形资产。社区与俱乐部之间的合作契约总有不完备性,为防止俱乐部从事主场迁移等事后“敲竹杠”的行为,保障社区合理的投资回报,社区有获得俱乐部特定控制权的内在需求。在俱乐部频繁迁移的美国,保护社区利益的立法建议不断出现,可提示我们通过地方立法授予社区在具备一定合作时间等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俱乐部特定资产拥有控制权以保护社区利益。

[HTH]参考文献:[HT5"SS]

[1]山西中宇去留两难间,CBA改革需要完成顶层设计[EB/OL].[2013-08-29].http://www.16838.com/html/basketball/1/1/2013/08/29/254617.htm.

[2]王洋.中宇男篮变脸处处尴尬 缺文件股权转让无法完成[N]. 北京日报, 2013-09-18.

[3]Harald Dollesh, Sten soderman. Implementing a Professional Football League in Japan—Challenges to Research in International Bussiness[G].The Euro—Asia Management Studies Association,2005 annual meeting in FrankfurtOder(Germany).

[4]杨欣.论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标准[J]. 行政法学研究,2004(3):121-127.

[5]施建辉.论行政契约的生效要件[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53-59.

[6]Tim Breitbarth, Phil Harris. The Role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 the Football Business[J].European Sport Manegment Quarterly,2008(6):179-206.

[7]Mahfoud Amaraa,Ian Henrya, Jin Liangb,Kazuo Uchiumi. The governance of professional soccer: Five case studies – Algeria,China,England, France and Japan[J]. European Journal of Sport Science,2005(5)4:189-206.

[8]Daniel S. Mason,Trevor Slack.Appropriate Opportunism or Bad Business Practice? Stakeholder Theory, Ethics, and the Franchise Relocation Issue[J].Marquette University Marquette Sports Law Journal,1997.

[9]裴洋.反垄断法视野下的体育产业[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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