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动物防疫支持政策调整后的思考

2017-01-16 14:18冉元智
中国畜牧兽医文摘 2017年6期
关键词:病种畜禽疫病

冉元智

(重庆市巴南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重庆 401320)

对动物防疫支持政策调整后的思考

冉元智

(重庆市巴南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重庆 401320)

动物疫病防控事关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近年来,由于世界经济贸易全球化,物流、人流频繁,导致动物疫病发生及传播的风险加大,特别是一些新疫病的发生,给畜牧业发展带来了新的风险。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动物防疫支持政策,有效保障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以相对较低的经济成本取得了较好的防控成效,使一些病种得到较好控制,甚至一些病种达到净化、消灭。国家决定从今年开始调整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对此,结合基层工作实际,笔者有一些思考。

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国家建立了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调整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是我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动物防疫新政策。国家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及强制捕杀病种实行动态管理是我国动物防疫工作及动物防疫政策的一大进步,既体现了某种动物疫病发生、发展、消灭的客观规律,也体现了国家对某种动物疫病实施防控措施及净化工作所取得的巨大成效。但是,对动物强制免疫病种和强制捕杀病种不能同时一刀切,对强制免疫病种不宜过多增加,应根据生产实际及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等级严格控制;而对强制捕杀病种可以适当放宽,一旦发现传播速度快、给畜牧生产或者人类带来较大危害的新动物疫病,应立即启动风险评估,尽早列入强制捕杀病种,把动物疫病消灭在早期,尽量减少给经济社会带来损失;同时,对一些老动物疫病,虽然已将其划为非强制免疫病种,但是,考虑到它在非免疫状态下,可能在一定时期内还会发生并给畜牧生产造成灾害,应该继续保留其为强制捕杀病种,待净化之后再取消其为强制捕杀病种。总之,强制免疫病种及强制捕杀病种进入退出机制要充分体现科学性和时效性。

我国依法适时将国家优先防治的重大动物疫病、影响重大的新发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纳入国家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财政支持范围,充分体现政府对动物疫病防控的重视。财政支持就是财政补助,如何直接补助到养殖者或者切实弥补养殖者的损失,既有补助政策的因素,也有补助方式的因素。对强制免疫病种,国家采取“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经营者的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的强制免疫实行‘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养殖场户可根据疫苗使用和效果监测情况,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相关动物疫病疫苗。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养殖场户的畜禽统计数量、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和产地检疫等情况,发放补助资金。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继续实施省级疫苗集中招标采购,并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进一步提高强制免疫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方式支持补助养殖者,这是一个过度方式,比较适宜现阶段我国畜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但是,我国畜牧业发展水平总体还低,规模化、标准化程度不高,兽医社会化服务能力差,而且我国信息化程度较低,绝大部分养殖者难以准确掌握强制免疫病种疫苗的合法性以及购买渠道,国家应向全社会滚动公告合法生产的疫苗及其生产厂家的信息,方便养殖者选择性购买。同时,国家应大力支持动物防疫社会服务机构或团体,改善兽医社会服务条件,提高兽医社会服务能力。对强制捕杀病种,目前国家执行的补助标准是:猪维持800元/头不变;奶牛为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禽15元/羽,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扑杀补助标准参照执行。各地执行这个标准还是成年畜禽的捕杀标准,幼畜禽的捕杀标准更低。而现实是各类畜禽市场价格远远高于这个标准,一旦发生疫情需要捕杀时,处置难度很大,导致一些地方疫情处置不彻底。为了达到彻底消灭动物疫病的目的,国家应该按照市场规律建立动物疫病强制捕杀补助机制,每次处置动物疫情按照当时当地当畜(禽)进行评估,尽量减少养殖者的损失,使养殖者积极配合动物疫情处置,达到干净彻底处置动物疫情的效果。因此,国家强制免疫病种及强制捕杀病种补助政策要充分体现可操作性和对养殖者的补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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