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企业“走出去”战略背景下的跨境融资途径

2017-01-18 20:38周一轩
水运管理 2016年12期
关键词:港口企业自贸区走出去

周一轩

【摘 要】 在“一带一路”战略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下,当前投融资体系难以满足港口国际化运营的融资需求。为引导港口企业运用创新模式解决资金制约问题,结合国家对于企业跨境融资的有关政策,分析跨境人民币贷款、跨境债券、跨境融资租赁等港口企业可利用的跨境融资途径,指出港口企业获得融资须具备的条件和经办流程,港口企业可利用跨境融资拓展融资渠道,降低综合融资成本,解决资金制约的问题。港口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业务,有助于推进港口的结构调整和产能输出,实现海上丝绸之路互联互通。

【关键词】 港口企业;走出去;跨境融资;自贸区;跨境人民币贷款;跨境债券;跨境融资租赁

1 港口企业“走出去”战略背景

随着我国政府致力构建亚洲命运共同体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国内经济发展方式转型需求日益迫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成为新常态,“一带一路”和自贸区建设成为新一轮对外开放和“走出去”战略的支点,经济建设正形成以海陆内外联动、东西双向开放的全面开放新格局。

十八大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快“走出去”步伐,增强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培育一批世界水平的跨国公司。《“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一带一路”是我国未来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主要战略,为我国企业提供了广阔的海外市场和投资机遇,企业迎来了转型升级的重要契机,成为了“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主体。

2 港口企业跨境融资途径

2.1 跨境人民币贷款

跨境人民币贷款是指境外银行向境内企业的人民币单向跨境贷款。央行于2014年2月发布的《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规定:自贸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以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用于与国家宏观调控方向相符的领域。这项规定扩大了企业资本运作的空间。上港集团在政策支持下,完成了4笔境外融资,融资成本远低于境内贷款成本。2015年2月,央行在上海自贸区全面放开了本外币境外融资,取消了境外融资的前置审批。2016年1月,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面向27家金融机构和注册在上海、天津、广州、福建4个自贸区的企业进行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并自2016年5月起将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的金融机构和企业,通过逆周期调节管控跨境融资中的风险。

港口企业可以借助政策优势,综合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进行融资,通过本外币利差和汇率差降低成本,增加收益,提高跨境融资的自主性和境外资金利用效率。虽然近期人民币汇率的持续走低升高了境内企业融资成本,但《通知》的出台对港口企业境外融资仍是利好,体现为以下几点:

(1)《通知》改变了现行跨境融资逐笔审批、核准额度的前置管理模式,规定企业的杠杆率为1,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净资产 €?跨境融资杠杆率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在港口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净利率偏低、资产周转率低的现状之下可以提升其融资额度;

(2)《通知》规定,将企业型融资主体的备案改为事前签约备案,只需在合同签约后且不晚于提款前3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进行签约备案,相比之前的备案时间明显缩短;

(3)《通知》对作为境外资金提供方的“非居民”主体资格未作限制,港口企业可以快速从境外关联金融机构或其他资金提供方获取资金,扩大了融资招标的范围,增加了议价空间,提高企业在项目投资额巨大、回收期长的情况下的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2.2 跨境债券

跨境债券是指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债券。

《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取消了企业发行外债的额度审批,实行备案登记制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提高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程度,放宽境内机构境外发行债券条件。当前,境内企业只要在国家发改委备案,就可在境外发行美元债和人民币债券。在美元持续升值、境内外利率倒挂的影响下,汇率和利率风险制约了美元债的发行,港口企业主要通过发行境外人民币债券融资。

境外人民币债券融资是指企业借助离岸人民币市场上较低的人民币利率,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并在额度允许范围内汇入境内使用,较常见的是在香港市场发行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企业发行人民币债券可以规避汇率波动的影响,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截至2016年3月,各类境外发债主体已累计发行人民币债券185亿元。

港口企业要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必须具备较高的信用等级。Wind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3月,共有42家港口企业发行债券,大部分主体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偿债风险较低,市场认可度较高,容易被配置型机构投资者认购。

地方政策要为企业境外发债提供便利,如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在鼓励企业到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融资时,对企业借款额度不超过所有者权益2倍的,出台了借款资金可流回国内使用的便利政策。

2016年5月9日,上海清算所正式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债券业务登记托管、清算结算实施细则》及相关业务指南,标志着上海自贸区发行人民币跨境债券的条件已经成熟。自贸区跨境人民币债券业务以跨境人民币计价,面向自贸区内或境外的国际机构投资者,可以扩大投资者范围,增加债券的流动性,在满足港口企业项目和流动资金需求的同时,帮助企业在国际金融市场树立市场形象,助力企业持续发展。

2.3 跨境融资租赁

跨境融资租赁指企业以售后回租或直接租赁的模式通过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融入境外金融机构低成本资金,然后定期返还租金的业务模式。融资租赁已成为仅次于传统信贷和资本市场的第三大融资渠道。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债额度为净资产的10倍减去上年度末风险资产总额,高于大多数境内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的外债额度。在《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出台后其他企业境外融资资金回流受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外债额度将境外资金融入境内,它具有融资期限较长、资金用途灵活的特点。同时,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购入资产可以加速折旧,合法降低所得税支出,在残值处理时获得较大利润。

自贸区特有的优惠政策、金融创新、区位优势为港口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奠定了基础。上港集团、青岛港、天津临港等大型港口企业均已成立融资租赁公司。为获取廉价跨境资金,港口企业可通过建立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进行跨境融资租赁,流程如下:(1)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收到港口企业的资金申请后,通过境内提供保证金等方式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境外融资性保函,以境外金融机构为受益人,融资租赁公司为被担保人;(2)港口企业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相关售后回租或直租合同,直租资金用途用于项目建设或购买设备,售后回租资金用途则是港口企业将租赁标的资产销售给融资租赁公司的转让款,用途较为灵活;(3)境外金融机构凭融资性保函向融资租赁公司发放贷款后,租赁公司向港口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款。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要求,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当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企业如不追加资本金,则须加速盘活存量租赁资产。港口企业可以通过证券化把一部分租赁资产打包出售,实现会计出表,避免触碰10倍杠杆的“红线”。

2.4 离岸资产证券化

离岸资产证券化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设立在境外的特殊目的实体(SPV)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向国际投资者融资的模式。

在“一带一路”战略指引和海外布局港口盈利的驱动下,招商局集团、中远海运集团等央企以及青岛港、北部湾港、上海港等区域码头经营商均已进行海外投资布局,通过参股、参建、控股收购、委托经营、租借、缔结友好港等多种形式,从参与海外的码头、港口建设发展到涉入港口的长期特许经营权和港口股权。在港口企业以资本为纽带进行海外布局时,将码头或临港园区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离岸发行证券化产品,可解决参建或收购时融资困难及资本流动性不足等问题。

从法律角度看,离岸港口资产证券化只适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国的法律和有关规章制度,可以规避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不确定性;从信用角度看,穆迪公司将中国信用评级降至AAA级负面后,在岸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中国主权等级,而通过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离岸资产支持证券可以获得高于我国的主权评级AAA级的信用级别;从投资角度看,离岸港口资产证券化面对的市场容量和投资者数量均较大,且以海外港口收益权为证券化资产发行的证券受当地机构、投资者认可,容易在市场上流通和销售;从融资角度看,离岸港口资产证券化筹集的是外资,可以直接应用在海外码头的建设上,规避了境内融资支持海外港口建设下人民币兑换外资时的外汇管制和汇率波动;从会计角度看,同等条件下,在美国会计准则下更容易实现全部资产的终止确认,选择将SPV注册在加勒比等地,发行的证券更可能实现全部出表。

3 结 语

企业“走出去”,既是抢抓“一带一路”战略机遇、拓宽经营发展空间的前进方向,也是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去产能、去杠杆、调结构的必经之路。港口企业要创新投融资模式,通过境外融资支持企业“走出去”,从而进入国际资本市场,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降低综合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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