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监理制度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2017-01-20 21:40郑惠淑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7年2期
关键词:建筑工程

郑惠淑

摘 要:我国政策明确提出要提高建筑项目的严格监管,建筑项目监理是对建筑项目顺利完成的有力保证,本文站在工程建设方向的角度,首先明确建筑工程监理的意义,然后浅析监理行业目前存在的问题,以此为建设方针提出相应的解决方向,站在监理行业的角度对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出监管的加强对策和期许。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监理成本

中图分类号:U415 文献标识码:A

1.绪论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迅猛发展,建筑工程行业也在飞速成长。建筑项目的多样化投入建设,使得建筑工程监理行业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也被众人熟知并广泛推广。制度的应用促进了建筑工程项目的健康发展,保障了建筑工程项目的高质高量。但是,随着21世纪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壮大,施工技术也在飞速进步,从而工程监理工种面临的挑战与日俱增。

在2016年2月,我国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提出了工程监理单位担负重要的质量安全责任,并要求加强监管施工质量,特别要求提高工程监管的严格性。根据党的号召,建筑监理工作人员需秉承公正、严谨、科学的原则,对建筑工程项目科学管理,实现建筑工程质量的完美达标。

2.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意义

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工程建设管理模式伴随着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引入而土崩瓦解,而其意义表现如下:

(1)制度的实施促使了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能转变。在没有建立制度之前,政府不但要参与工程建设的各个具体环节,还要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比如建筑工程竣工前的实体监督、隐蔽验收和竣工验收都是由政府部门负责。换而言之,政府担任着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对立角色,必然是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体制的要求的。随着制度的引入,政府部门的职能转变成了单一的对建筑市场的行为监管和行政立法,对建设工程的实体监督则划归到市场化运作的监理企业负责。

(2)监理企业发挥着独立第三方的监管作用,是潜在的另一种约束机制。政府主管部门的行为监督和行政立法只是对建设工程参与方建设行为的一种最基本的约束,它要求各参与方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市场准则的要求,但要促使该约束产生效应仅仅只靠参与方的内部自律是不够的,而制度的引入,可以合理有效地规范承建单位施工过程的建设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不合规的建设行为的产生,为建筑工程的高质高量保驾护航。

3.建筑工程监理中的问题

我国建筑工程行业主要分为三大主体: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大主体是相互独立却又互相平等的,彼此之间不受约束。监理方的服务对象为建设方,以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为主要工作原则,最大限度维护业主方的权益。然而,我国建筑工程监理还处在起步阶段,2016年4月,在全国政协第48次双周协商座谈会上,俞正声发言,认为工程监理负责的对象涵盖了建设单位和政府两个方面。这个指导性的思想,彻底打破工程监理“只仆一主”的幻象。建筑工程监理行业被党紧抓,要求逐渐提高。

从近年来看,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如下4点:

(1)我国工程监理的资质是采取“双重管理”的形式的,即个人资质和企业资质并行,对监理企业资质分成不同等级,同时要求监理人员拥有专业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才能从业。但是由于地方政府存在着的地域保护主义,导致建筑工程监理行业中存在很大一部分不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以致监理人员的专业素养难以满足监理行业的行业需求。

(2)现有的建筑工程监理的从业人员虽然大多数都是科班毕业,专业知识扎实,但是难免会缺乏相应的从业经验,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并不能深入理解法律法规并合理运用,使得监理目的可实现性难。

(3)工程监理成本价格不符合实际,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工程监理成本价格不断调整,但是每年的成本价格没有及时更新,成本价格不明确,导致工程监理价格混乱,市场无序,价格的虚高造成工程监理成本过高。

(4)工程监督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目前就我国的建筑工程现状而言,大部分的工程监督机制并不完善,也没有得到落实,保证不了监督质量。

对建筑工程施行监理,是保证工期不延误、保证项目质量的度量衡。建筑工程监理早已提上法律文件中,为加强建筑工程监理,除了普通的防范措施以外,一定要解决现阶段出现的问题。

4.建筑工程监理的监管加强对策

伴随着全国经济水平的稳健发展,各省市区域的建筑工程项目是与日俱增,同时也不同于以往简单的钢筋混凝土施工,现代建筑工程正在往智能化、高新化、科学化、全能化的方向发展,对施工技术也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以及更严的管理需求。于是,建筑工程监理单位的作用越发凸显,是工程项目顺利完成的有利保障。

4.1 工程监理委托模式变更

工程监理单位的委托模式向来单一,只有建设单位一方。目前,政府作为新的委托人,加入了工程监管的行列。工程监理单位的上级,形成了制约模式。一旦工程现场出现差池,存在安全和质量隐患,即可以跳过建设单位,直接投诉到政府部门。此举削弱了建设单位一手遮天的权利,当其有违法乱纪的行为时,工程监理单位便能不再沉闷,进行叫屈呐喊。这种方式,牵制了建设单位,又保存了建设单位的部分权益。

工程监理虽然面临了委托模式的转型,但是地方政府的权益也只是体现在一定的范围,政府无需参与选择工程监理的单位。而是通过“信用评价”来监督工程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的实时性能够保证工程监理的最新动态,并且,政府具有权威性的“信用评价”也变成了工程监理行业招标的主要依据。曾在2008年,以山西和山东两省作为定点实验,已成功推行过“实时性信用评价”。为了让政府方面和建设单位两方面同事负责,落实工程质量安全,制定相应的规则来强化监管职能,是最能体现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的新方式。

4.2 废除不规范法律,加强规范管理

强化工程监理监管,需要有相应的措施,处理任何事件需要有法可循。因此,我国纷乱的工程监理行业制度是阻碍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最大问题之一。如何整合资源,将全国和行业的工程监理单位集聚一堂,统一管理企业,并且统一管理各地方的工程师,完善我国的工程监理行业制度,构建一个强大正规的工程监理市场成为重要的研究方向。

在我国,有关工程监理的制度还不够完善,其中陈旧的制度已经不符合我国现在的国情,当务之急,是梳理出制度中的条条框框,明确和统一全国各单位和建立工程师的职能和义务,从而要求监理行业走向正规化,走出盲区。为工程监理制度更加完善,应当废除各地不同的相关法规条例,和我国的法律相统一。工程监理行业的法规,必须符合这个行业的真实情况,不能片面地要求不切实际的工作职能。

4.3 工程监理成本价格的明确

物价控制是当下要考虑的因素之一。物价成本对工程监理的发展影响巨大。为了令工程监理行业得以健康发展,在党的号召下,达到强化工程监管的目标,尽快落实俞正声主席的建言,我国应早日确定统一工程监理的成本价格。在我国未出台相应的条例之前,各地方政府应当加以健康引导,灵活运用法律,可以把2007年我国的旧计费标准降低20%,作为目前的成本最低价。

4.4 在试点实施专项监督

把“政府”或者政府管理的“安监站”变成一些工程监理单位所要服务的目标。目前,我国的各项工程在施工时会经常出现不同的问题,所以既可以处罚又可以起到监督作用的服务单位是必不可少的,这些服务单位可以和工程监理在积极的合作下,有效地提高我国建设工程的安全与稳定。

在实施专项监督的过程中,需要思考的第一点就是怎么样收取监督服务的各项费用。在进行专项监督时,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收取相应的费用是必然的,怎么确定费用的收取标准能够满足各项支出的同时,又可以满足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要求,是值得思考的问题;第二点是,要让相关的建设单位必需使用专项服务来保证工程的安全性。

现在,我国的各项建设都发展迅速,而且项目也越来越多,将“安全生产管理专项监督服务”落实,可以有效地改善我国目前建设项目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还可以借此机会培养出一批专业的监理人才,实施专项监督服务,可以使我国的工程监理更好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结语

中共中央以及国务院对建立制度的建设十分重视,其强化工程监理的指导思想深入人心。工程监理被纳入正规法律的雨一直下,相关法律法规推动着工程监理的改革。在我国各区级政府及各产业的领导带领下,工程监理单位必定不负众望,以实际行动为工程监理的改革不断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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