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异化的社会危害分析*

2017-01-26 18:46李林容
中国出版 2017年21期
关键词:谣言社交微信

□文│李林容 李 琛

从一定意义上而言,媒介的不断世俗化过程,也是媒介失信于受众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媒介活动就走向了反面。可以说,只要有媒介活动存在,就有伴随而生的媒介异化现象。微信在给大众带来诸多自由、平等、快乐之时,也催生了相应的异化现象,带来了一些社会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微信导致用户交往行为的异化

由于当下网民对微信社交形成的过度依赖,以及微信网络交往自身呈现出的与现实交往脱节性、工具性、模式化、人性化缺失等特征,不可避免让用户交往产生一些异化行为,带来不良社会影响。

1.微信“圈子文化”干扰了身体在场的用户交往行为

如果说,社交网络微博等更注重以传者为中心,而微信则是以用户为核心的社交式传播。因此,用户的微信朋友圈,是建立在“熟人为主”的社会关系网络上,在强关系为主导的与弱关系网呈交织状态下,形成的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交圈。在这个“圈子”里,用户长期的一系列活动如朋友圈转发的信息、互相点赞、评论等内容、行为一起构成了微信独有的一种文化形态——圈子文化,它是指一种开放度不高、参与者寡、参与主体之间黏性大的小众文化。

一方面,微信这种圈子文化的存在及发展,有利于用户交往行为的开展,因为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建立起的好友关系,微信用户好友之间多具有地缘相近性、兴趣爱好相近性、时空接近性等特点,除此之外,人们之间的互动频率高、情感强度强,沟通障碍较小,有利于双方达成相互理解与一致;然而,另一面,微信圈子文化作为一种熟人之间的小众文化,由于其相对于外界的封闭性较高、范围较窄、成员流通性小、充满“自恋式文化”等特点,对于微信用户与外界的沟通与交流、拓展其他人际交往关系存在一定局限性。从人的本性上来说,人人都愿意与自己志趣相投、熟识的人打交道,而微信好友之间恰好具备这种关系,因此,有了微信这一熟人之间的圈子文化,微信用户与圈子以外的人打交道的意愿与动机就会减弱,用户更愿意在这个圈子范围内活动,而忽略甚至主动逃避与圈子外的世界进行沟通与交往。并且,看似亲密的朋友圈从广泛意义上而言是一个“松散”的网络,充斥着大量的“点头之交”和“似曾相识的面孔”。另外,由于微信圈子不再变得像当初那样有趣和纯粹了,朋友圈就成了各种负能量、毒鸡汤,甚而八卦的集散地,听一些无图无真相的言论大放厥词,在朋友圈里,陌生人越来越多,朋友却越来越少,尤其是缺乏真正的朋友。于是不少人想要逃离,这些都无疑弱化了微信用户对外交往的机会。

而且,从理论上看,微信朋友圈的圈子文化是与现实生活中的人际交往圈子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耦合,但是现实中人际社交更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实际联系,也就是需要主客体双方的身体都在场,需要双方在一定场合一定时间投入一定的情感与尊重才能达到相互交流的目的。而微信社交往往以用户的“自我”为主,或者说他们享受在以自我为中心的社群文化中把握主导权,所有被纳入他朋友圈的人都处于被支配的地位,这不仅脱离了社群文化的本质,也远离了民主协商精神。

再有,沉溺于微信圈子里的人容易导致现实自我的社交焦虑,微信迷沉浸于自己在网络上构建的虚拟世界当中,在此,“我微信,故我在”,以至于网民常调侃:“世界上最遥远的距离就是:我明明就在你身边,而你却在刷微信。”确实,微信成瘾者们都具有多面的“属性”,只有保持微信在线他们才能确定自己是谁,一旦微信下线,他们便会发现自己几乎没有可以交心的朋友,于是便变本加厉地沉溺于微信当中,形成“越微信,越疏远”的恶性循环。

2.微信垂直功能的丰富性降低了用户面对面的交往能力

随着微信钱包等线上支付功能的开通,用户通过微信可以实现一系列在线支付:电影演出赛事、微信红包、手机充值、生活缴费(水费、电费、宽带费、油卡、有线电视费等)、火车票机票等垂直领域的相关功能一应俱全。微信集诸多功能于一身,极大地满足了用户多样性需求。因此,在微信已成为智能机标配的大语境下,一方面,以前需要人们去电影院现场购票、需要去实体店交费的时代将一去不复返,微信为大众释放了生产力,带来了极大便利,为人们节省下大量的时间空间,投入真正需要精力与时间的事情中去。另一方面,这种在线操作方式已经对用户过去的交往方式产生了颠覆式变革。在“微信时代”以前,人们需要通过各种各样面对面的社会交往活动,才能实现相应社交目的,而在此过程中,能增加陌生人与陌生人之间相结识的机会,此时社交活动显得更有黏性、更富有人情味,然而微信的普及却在某种程度上抹灭了人与人面对面交往的机会与场景。与面对面的交往行为相比,微信用户之间通过冰冷的移动终端建立联系,由于微信垂直功能的丰富性使得微信用户与人打交道的需求、与现实生活中的人进行交往的频率都大为下降,用户可以足不出户便完成相关操作,习惯了线上垂直功能的操作且不需复杂的程序便能完成,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用户面对面的社交能力。

3.“点赞”式的浅层次快速社交

微信朋友圈“点赞”的勃兴,使社交网站中的人际传播摆脱了以往以评论为主导的方式。由于点赞的动机多样、表达的含义丰富,因此,点赞行为风靡朋友圈,文字评论越来越少,用户也习惯于用点赞来表达自己的态度。

点赞参与构建了微信朋友圈中的人际关系。朋友圈因其构成多来源于现实社交中的熟人,因此朋友圈既相对封闭,又深刻地影响着现实中的人际交往,共同的朋友可以在朋友圈中看到彼此的言论及动态,能通过评论和点赞进行跨越时空的沟通和交流,从而建立起自己的网络与现实相结合的人际关系网络。点赞以其省时省力的特性,成为朋友圈里一个便捷快速的社交手段,既能轻松地表现关注、表达态度,又可作为言语交流的补充,更能在某些特定情境下避免彼此的尴尬。可见,在朋友圈时常点赞既可以获得存在感,又可以轻松联络感情,它开创了一种新型快速的网络社交方式。

点赞是快捷而又显得“蜻蜓点水”式的交流方式,美国加州州立大学的心理学教授涂克勒(Turkle)研究发现,点赞行为其实对人与人之间的真实了解起不了作用,它并不一定可以转为现实中的人际联接,点赞所维系的只是浅层次的交流。[1]点赞的便利性迅速催生了微信领域的“快餐式社交”,这种流于表面的只有简单寒暄而无实际感情交流的社交形式,造成微信好友之间缺乏稳固的情感基础和长期的交往互动。究其原因,则更多地是在社会转型期的大环境下,用户长期处于心理压力超载的状态,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心理问题,诸如焦虑、紧张、压抑、空虚等,在这些不良心理状态下,微信顺应了此类用户的交友心理,为滋生这种“快餐式”社交提供了温床,成为其社交利器。同时,与这种社交形式共生的隐患也令人担忧,浮浅的交往语境下,安全危机、道德危机,微信诈骗、微信网恋欺诈等事件屡见不鲜。

二、微信成瘾症

也许,还有人记得当初微信的启动界面图像:一个小人站在黑暗的地面上独自面对着一颗星球,由此可见人类本质上的孤独状态。微信在增强了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帮助人们解决孤独问题之时,也让人与人之间变得更冷漠、孤独。无论是一个人独处还是与他人聚会时,无论是在路上、在车上还是睡觉前、醒来后,人们无时无刻不在刷着朋友圈,混淆了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真实身份与虚假身份、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显然,我国的“微信依赖症”或“微信成瘾症”正在形成。

1.微信“绑架”了人们的情感与生活

在一定意义上,微信已经“绑架”了人们的情感与生活,极大地改变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方式。“朋友圈里大家情意绵绵,现实生活中却很少相见”的情况早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在“微信时代”,对微信上瘾所产生的精神孤独感似乎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首先,人们的生活已被微信“绑架”,人们的日常状态就是:微信见。微信好友之间不少成为了“最熟悉的陌生人”。微信让网友变成了朋友的同时,也让朋友变成了网友。人们对微信的态度是复杂的,既严重依赖,又不堪其扰;既有错过的焦虑感,又有病态的强迫症。这是“微信时代”的迷幻剂,人们早已上瘾,欲罢不能。但随着陌生人和“点头之交”之人不断增多,各种不确定性因素也随之增加。再有,网民将微信当作一种逃避问题的港湾或缓解不良情绪的途径。“当我们哭泣时,需要的是一个肩膀,而不是一条信息”。患有“微信孤独症”的人减少甚至放弃了其他的兴趣、娱乐与社交活动,仅满足于屏幕的方寸之间带给自己的满足与虚荣感。微信成瘾症不仅消磨了时间,更吸走了人们大部分注意力资源和消耗了精气神。不少人深有体会:微信群里大家七嘴八舌之时觉得热闹非凡,渐渐说话的人少了,孤独感便慢慢侵蚀了人的身心。

2.微信成瘾症导致自我迷失

当前,用“早上不起床,起床就微信;微信到天黑,天黑又微信”这句网络流行语来描述有些网民的“微信成瘾”症状丝毫不为过,带来的社会危害不小。

微信朋友圈虽然也是在现实生活中的朋友圈基础上建立的,但过度依赖和使用微信不仅会在动机上大幅度降低现实交往的频率,也会使用户毫无节制甚至上瘾地陷入虚拟的社交行为,从而不断地淡化社交主体的价值与作用,出现“我微信,我茫然”的社交焦虑与恐慌,最终导致自我的迷失。并且,微信成瘾者沉醉于圈子消费而导致自我“缺位”。由于微信成瘾者多是过度关注自我的“自拍党”“秀恩爱党”等,微信成为了他们自我表演的舞台,或炫耀自己、或发泄自我、或取悦他人。他们不放过任何一个将自己公之于众的机会,将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赤裸裸地展现给朋友看。然而在费尽心机得到朋友的点赞与评论使虚荣心得到满足后,却沦入更深的孤独与空虚,从而把自己陷入“越表演、越寂寞、越焦虑”的迷失状态中。

朋友圈中的一个话题、一张图片都会被他们当作一种生活仪式去观看,在“不转发,就会死”的心理机制驱使下,他们太过频繁的转发不仅没有通过此行为提升自身在朋友圈的影响力,也使朋友圈中他人的阅读质量受到损害。网民慢慢被淹没在思维垃圾中,没有获得真正有营养有价值的东西,逐渐也丧失了自我思考和选择的能力。

3.微信成瘾是对社交价值的一种消解

交往是人性的本质,也是作为社会个体的必然需求,对于正常存在的社会人,只要不想被孤立,就需要朋友来获得社会归属感或精神慰藉。但微信成瘾者的社交需求明显高于常人,不管需要与否,经常寻找交流对象,但由于每个人的交往心理与生活节奏的不同,情感与思想交流方面的深度互动很难进行,次数多了,对方在不堪其扰之下,也只好用“呵呵”来应付交流了。对微信的过度依赖让人们逐渐丧失了最基本的人际交往这一社会正常运行的桥梁与纽带,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交流都只依赖手机屏幕方寸之间,原本心与心、面对面的社会交往变成了无线电波之间的相互传送,社会交往价值由此大打折扣。

三、微信谣言的滋生

在这个“人人都有麦克风”的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能够成为信息的生产者、传播者和接收者,微信在让网民充分体验自己话语权的同时,由于其自身“点对点”强人际关系的传播方式,也使其成为谣言传播的媒介和土壤,并且使谣言较以往更难以消解。

1.微信谣言传播速度快,渠道多,易囤积

与微博、论坛等的网络谣言不同的是,微信上传播的谣言是相对封闭和私密的,其强社交关系网络强化了谣言信息的可信度与公众的传谣心理,其“点对点”传播方式不仅增加了谣言传播的可能性,也增强了谣言所产生的负面效应。同时,在“六度分割理论”的传播机制下“一传十、十传百”,谣言信息很快就会在整个朋友圈蔓延。

在“全民皆记者”的自媒体时代,人人都可以扮演信息的生产者和传播者,这就导致在用户之间、朋友圈和公众平台上都遍布着谣言,其传播渠道也比传统谣言更加多样化。并且许多微信谣言针对公众的围观、猎奇、同情心等心理,编织出符合他们口味和心理诉求的不同类型的谣言以吸引关注。

微信谣言具有重复性和针对性,易囤积。熟人之间特别是在朋友圈中传播谣言,如果没有官方消息的及时辟谣,容易出现朋友圈被某则消息“刷屏”。此时谣言便会完成由增速增量再到存量的过程,形成囤积之态势,产生一种叠加效应。在从众心理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人会加入到谣言传播中,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愈显“真实”。

2.微信谣言阻碍政治话语权的建构

从传播主体来看,微信谣言的传播基于点对点的人际关系传播网,使之以一种“病毒式”裂变方式在人际网络中迅速传播开来,促使微信谣言的危害性更大。因而,如果不能够从源头上加以遏制微信谣言,“群体极化”现象便容易出现,群体决策导致大量情绪化民众舆论会以一边倒的方式加速谣言在线上肆意繁殖扩大,经过不断的夸大之后转向现实社会的线下扩散引起民众的不安与恐慌,随之产生的群体性极端行为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甚而引发社会动荡不安,这对一个国家政权的政治话语权的建构带来阻力与威胁,致使“上令下达”之路阻塞不通,突发事件与群体效应产生共振。就像当年的日本大地震引发海啸,在沿海地区因谣言引发的“抢盐”风潮,虽然政府出面进行了辟谣,但民众仍然置若罔闻,不少不良商家趁机抬高盐价,最后还是靠行政力量的干预才平息了这场风波。

3.微信谣言损害政府公信力和形象,不利于政府舆情引导

我国改革开放经过几十年发展已步入深水区,某些社会冲突与矛盾日趋复杂与多变,伴随着微信的普及和网民话语权的不断强化,大量的非理性情绪充斥其中,冲击着社会秩序和价值理念,尤其是在社交媒体“意见领袖”的推波助澜、社交网络辐射效应、人际关系圈的集群效应影响下,扭曲民众对舆情的理性认知,不仅加大了谣言的治理难度,干扰舆情走向,更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

比如一些微信谣言的攻击对象直指个人(一般指社会名人),这不仅会对被攻击者本身造成名誉上的损害,还会对其家人带来巨大的精神与心理上的伤害。另外,微信中还有许多包含吸费电话在内的谣言,一些风险意识较差的网民如果拨打,其财产必然遭受损失。大部分受害者的第一反应是向政府部门进行求助,但如果其求助并未得到满意的处理结果,于是他们便会将自身的怨气、怒气发泄到微信中,并对自己的遭遇添油加醋进行描述,让不明真相的网民口耳相传,信息积累到一定程度便成为负面社会舆论,带来不良舆论波的扩散及影响,阻碍政府有效地研判和引导舆情。

四、微信传播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由于目前我国针对移动互联网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够完善和成熟,加之微信圈对个人名誉权、隐私权的忽视、微信红包存在的金融风险等因素,使得微信成为诸种法律问题易滋生之地。

1.微信公众平台成为侵权行为多发地

微信公众平台作为互联网自媒体中的成功典范,为人们的日常社会生活带来诸多便捷。但凡事都具有两面性,微信公众平台在光鲜亮丽的背后也是网络侵权行为的多发之地,且这种侵权行为正呈发酵之势,尚未有良好的相关法律保障。

目前,微信公众平台中的侵权行为大致分为两类:侵犯他人著作权、署名权和侵犯名誉权。

侵犯他人著作权、署名权主要有如下表现:转载不注明原作者、来源,未经媒体与作者授权;转载注明原作者、来源,但未经媒体与作者授权同意;未经同意就摘录、整合媒体报道。比如《人民日报》的微信公众号“侠客岛”,在前一阵闹得沸沸扬扬的“南海仲裁案”发布了原创文章《这就是中国,一点都不能少》,在不到一天时间之内,许多微信时政性与非时政性公众号都充当起了“搬运工”角色,将“侠客岛”的原创文章偷走,还有众多公众号把原文章中的“岛叔”“岛君”等称谓偷梁换柱成了“小编”,再重新配几张图或直接在原图上加几个文字,一篇“崭新”的文章便粉墨登场。

侵犯名誉权是指“文学作品、通告文字、行为语言或其他形式对当事人产生了名誉上的消极影响所构成的一种违背人权的行为。行为人要负法律责任”。[2]一些公众号为了吸引眼球博取人气往往是“语不惊人死不休”,各种转载的“心灵鸡汤”、未经证实的“内部传言”和依据及效果均存疑的“养生秘方”等内容已经充斥其中,媒体的理性与文明日渐式微。如在2014年2月4日名为“自然医学与养生”(微信ID:ziran178)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名为《微波炉厂家打死都不说的惊人秘密》的文章,其中写到“微波炉烹饪会极大破坏食物营养,其辐射会危害人体健康而致癌”。加之微信公众平台与搜狗合作推出的“微信搜索”功能,该信息的影响规模在社会上呈几何级扩散,虽然很快央视《焦点访谈》栏目在进行科学检验并代表官方发声对该事件进行辟谣报道,但作为法人代表的微波炉厂家其名誉权已受到实实在在的伤害。

“侠客岛”及“微波炉”事件仅仅是微信公众平台侵权行为的冰山一角。总体而言,微信公众平台中的侵权行为有如下特点:第一,侵权主体具有多元性。由于微信公众平台的自媒体属性,任何政府、组织和个人都具备运营资格,故其运营主体多元性特点彰显出来。每个运营者都未经允许转发原创内容,侵权主体便也具有了多元化特性。第二,侵权范围具有“病毒式”的扩散性。基于“六度分割理论”,具有侵权性质的信息被大量推送给用户之后,用户将之转发给亲朋好友,转瞬之间这些信息就会以“病毒式”速度被传播开来。第三,侵害与补救具有两极性。对著作权侵害的两极性体现在:备受大众青睐的文章被侵权的数量多、范围广、影响大,而一些“小众”文章甚至不存在被侵权现象;补救行为的两极性则是:形成社会影响的侵权行为有关部门会紧急制定措施与政策进行补救,但不少未被发觉的侵权行为却维权无门,默默承受着被侵害之困苦。

2.微信朋友圈中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私人事务不被他人侵扰、知悉、利用和公开以及对私人资料自由支配与控制的一种人格权”。微信朋友圈中侵犯个人隐私权的主体主要分为朋友圈内人员和圈外人员两种。

朋友圈内人员侵犯个人隐私权是指故意或意外泄露朋友圈好友的个人隐私和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利用圈内人员隐私侵权的主要行为。如转发及二次转发好友及其家人子女的照片、视频等个人隐私信息到自己的朋友圈或分发给其他微信好友、即时通信(QQ)好友甚至微博;又如未经好友同意擅自将好友拍摄并发布在朋友圈当中的照片、视频等用于商业用途以谋取利益;另外,朋友圈中的代购、广告信息的刷屏对用户个人生活空间造成了打扰,也是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表现。

侵犯个人隐私的微信朋友圈外人员主要有政府部门、企业商家、网络服务商和个体网民。其中,大多隐私侵权行为发生在企业商家与个体网民之中。企业商家通常通过诸如“测试你的前世今生”之类的小游戏将微信用户的真实姓名、好友姓名及微信号等信息未经许可储存在后台中,存在较大泄露风险。而个人网民侵犯他人隐私的侵权主体主要有普通网民与黑客两种,黑客通过技术侵入微信用户的手机获取权限之后,便可以盗取个人信息进行非法贩卖或诈骗活动;普通网民利用“附近的人”、查找微信号码和微信里“允许陌生人查看10张照片”等功能可以轻松获取微信用户的姓名、照片、居住地等个人信息,让个人隐私和名誉无处躲藏,这些行为都是对个人隐私权的一种侵害。

3.微信红包存在法律风险

微信红包在本质上与其他的金融产品存在共性,即资金从一方流动到另一方,主要涉及用户、钱款以及转款服务商三个要素。作为新兴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微信红包一经推出便深受广大用户喜爱,现已深深融入人们的日常消费生活中,人们在享受着其带来的巨大便利之时,也应注意“微信红包具有一般互联网金融产品所具有的法律风险,如资金流动所引发的沉淀资金利息归属问题、由于缺乏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及先进互联网金融设备支撑而潜在的技术安全风险问题”。[3]

首先,微信红包中,用户的隐私存在泄露风险。微信运营商后台服务器中保存着用户微信红包的收发以及红包提现绑定的银行卡、真实姓名及手机号等敏感性个人信息,而目前微信红包并没有针对用户手机中的第三方软件恶意盗取信息的防范机制,一旦信息被复制、盗用,用户就存在个人信息泄露和财产损失的风险。

其次,微信红包中沉淀资金的法律监管不到位,易催生非法集资、洗钱和恐怖融资,甚至贿赂等犯罪活动。对于未实名绑定银行卡的用户,红包中的钱款无法提现从而沉淀在支付通平台内,久而久之,平台内会积累巨额的资金,而微信不具备商业银行的储蓄资质,也缺乏相应的牌照,这种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有非法集资嫌疑。同时,微信红包虽然需要实名认证,但落实并没完全到位,虚假的认证也有可能,这就使得“微信可能成为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中中转非法资金的互联网支付平台”。此外,微信红包作为电子红包,自然具有“送礼”的功能,并且它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且发红包之人与收红包之人无须直接的接触,与传统红包相比更具隐蔽性,一旦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便有可能产生行贿受贿行为。

再有,微信红包易诱发诈骗犯罪行为。微信红包诞生之初是为增进亲朋好友之间的情感,但有些不法之徒却利用它来进行诈骗,且花样翻新。诈骗手段主要有:一是诱导信息和诱导加群。如在朋友圈中常出现的“靠谱互助配对微信群,投资500元即回1000元,交50元注册费即可待匹配收米”。很多人经不住诱惑在缴费进群后,便按照先后顺序等待拿回款,可许多人眼看着就要轮到自己,群主却突然间把微信群解散了。二是诱导链接和诱导中毒。此类诈骗主要是在链接中放置“木马”病毒,一旦受害人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在链接中输入,“木马”便会将其上传到诈骗者手中,诈骗者再利用所获取的受害人的信息将其卡内的钱转走。2015年2月,南通市民陈小姐收到了好友发来的微信链接,上面写着“最高抢500元代金券”。陈小姐在诱惑之下点击后发现自己竟然中了“大奖”,欣喜之余她没来得及多想便按照“兑奖要求”填写了自己的身份证号、手机号、微信账户等个人信息,随后,陈小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中便少了1万元。[4]总之,微信红包诈骗主要是基于诈骗者对网络技术的应用和对受害人“贪便宜”心理的利用,我们应对微信红包诈骗行为提高警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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