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时代法制精神

2017-01-26 19:05汪锦志
法制博览 2017年9期
关键词:三纲帝制法制

汪锦志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0



浅论时代法制精神

汪锦志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0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法制现代化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近代中国法制变革是由浅入深的过程,其中蕴含着中国传统封建帝制精神向近现代法制精神的转变。本文首先阐述了传统法制精神和近代法制精神,然后对近代中国法制精神的转变进行了分析,最后总结了传统法制精神近代转型的历史价值及启示。

传统法制精神;近代法制精神;启示

一、法制精神概述

(一)传统法制精神

我国传统法制精神最鲜明特征就是礼法结合,法制脱胎于礼制,并且与礼制相辅相成,法制精神在发展过程中保持着天理和国法的沟通,维持着国法和人情的结合[1]。虽然我国传统法制精神主张公平原则,但是由于当时形势,权利等差是我国传统法律体系的重要特点。在我国传统法制精神中,皇权凌驾于法制之上,法制服从于权力,法律体系具有很强的保守性,君主权力不受法律制约,所以容易产生很多弊端,桎梏着社会的发展。另外,家法族规也是我国传统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往往通过法律来确认尊卑关系。

(二)近现代社会的法制精神

我国法制精神在近现代从封建帝制中解脱出来,形成了近现代法律体系,由于西方法制思想的传入,我国特有的传统法制精神发生了转变。建国之后,我国法律精神实现了较大发展,法律意识越来越受到基层民众的欢迎,建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提出了很多有代表性的法律观点,并提出依法治国的口号。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法制观念逐渐成为社会主流,在国家治理方面越来越体现出法制精神的存在,为现代化的法治提供了思想基础,也奠定了法制发展的基础[2]。

二、近代中国法制精神的转变

(一)价值观的转变

我国法制精神在近代实现了从维护三纲到批判三纲的转变。在封建帝制下,我国是以儒家文化为主的法制精神,在宋朝理学影响下,三纲成为维护帝制的准则,在封建帝制下,纲常伦理束缚了国人,成为阻碍社会进步的重要原因。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改变,基层民众开始对三纲进行批判。另外一方面,我国传统法制精神在近代另外一个表现就是从盲目排外向中体西用转变,近代诞生的洋务派就主张利用西法来弥补中法的不足,公法学也成为洋务运动的重要内容,在打破束缚方面有一定作用。

(二)统治观的转变

我国法制精神在近代变革中实现了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人治一直是我国封建时期的统治形式,是决定国家稳定的重要因素。法治是西方法律体系的主体,强调自由、平等和人权,在近代传入我国,受到开明人士的肯定。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主张外儒内法,并没有摆脱人治的价值,对社会促进作用也极为有限,随着西方法学传入我国,法制精神开始逐渐取代传统人治,在新的法制精神下,人们开始法制合理化追寻。

(三)司法体系的转变

我国传统法制精神在近代转变过程中的重大转变之一就是司法体系,从司法行政不分向司法独立转变。在我国传统法制中,司法体系与行政体系是合二为一的,司法和行政长官集于一人,所以经常出现了以权谋私的行为。在近代,西方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传入我国,主张政府行政、立法和司法相互独立,各自保持着一定的权限,并且相互制约平衡,避免出现严重的人祸,康有为在戊戌变法中提出了“三权鼎立之制”,避免了传统司法和行政于一体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孙中山后来在资产阶级革命后提出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并以宪法的形式进行明确规定,保障了法制精神的传承。

三、对我国传统法制精神转变的思考

我国近代法制精神发展受到了很多阻碍,对推动我国法制进程有着重要的历史价值,也为我国现代化法制建设提供了参考意见。面对历史,我们应该看到法制精神转变过程给我改现代化法制建设带来的相关启示:

第一,虽然我国传统法制精神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并不能全盘否认其价值所在,应该认识到传统法制精神在近代转变过程中保留了合理成分,所以法制本土化是其发展过程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并不能全盘西化,必须保持扬弃精神,全面审视法律精神,满足法制精神转变本土化需求,从而能够确保法制建设与我国国情相适应。

第二,我国法制建设应该注重刑法和民法的平衡、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在现代化经济体制中,生产关系的稳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而加强各要素平衡建设则是协调生产关系稳定的重要基础工作。以史为鉴强调法治平衡是国人多年摸索的成果,在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中应该注重法制思想的传承。

我国尊重历史、重视历史,法制在历史演变中不断发生着变化,并且处于不断发展状态。法制是我国现当代社会的重要调控手段,并且经常长期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精神能够发挥着核心作用,所以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应该注重法制精神的延续和发展,将法制精神深入人心,不断总结我国历史中的法制演变,为我国现代化法制建设提供更多的养料。

[1]范忠信.法制(治)中国化:历史法学的中国使命(论纲)[J].理论月刊,2011(01):5-13.

[2]刘艺工.中国传统法制精神初探[J].文化学刊,2009(06):96-101.

G

A

2095-4379-(2017)09-0155-01

汪锦志(1994-),男,汉族,浙江温州人,浙江警察学院,本科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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