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知识产权审判模式的发展与未来

2017-01-26 20:57史君如
法制博览 2017年19期
关键词:三审审理合一

史君如 唐 姣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上海 201424



浅谈知识产权审判模式的发展与未来

史君如 唐 姣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上海 201424

由于知识产权法院在北京、上海、广州相继成立,知识产权审判模式的变化与发展成为了本文主要的研究对象。本文通过查找参考文献的途径,首先总结了我国知识产权审判模式的三个阶段,然后通过对比分析的方法,阐述了“三审合一”审判模式和知识产权法院模式的优越性与弊端,最后通过与国外法律机制进行对比,得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审判模式发展建议。

知识产权审判模式;“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知识产权法院

一、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人们对于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越来越强,包含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重要权利的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重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中。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经历了“三审分立”模式、“三审合一”模式,再到现在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在这过程中,知识产权审判制度根据法治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进行调整。

二、知识产权审判制度发展

“三审分立”模式下,知识产权各类案件根据民事、行政和刑事区分,交由法院内不同的审判庭进行审理。直到上世纪90年代,出现了“三审合一”审判模式,是指将法院内部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集中由知识产权庭审理的审判模式。1996年1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首次尝试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由此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模式在全国各地法院相继试点,又先后出现了武汉模式、西安模式和珠海模式等较为典型的“三审合一”审判模式。2008年6月5日,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了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两步走的战略构想,即先“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再“研究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案件的审理管辖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在一定程度上明晰了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制的改革方向,也就是要在成立知识产权庭的基础上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实质是指建立一个独立的知识产权法院,独立处理知识产权相关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对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及审级关系,包括一审管辖、跨区域管辖、专属管辖、二审管辖、上诉管辖及未结案件处理等实际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①2014年11月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挂牌履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2014年12月16日挂牌成立,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也在2014年12月28日挂牌成立。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相继成立是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从“三审合一”的机制改革升级为专门法院建设的体制改革的重要标志。②

三、“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的优越性

相较于“三审分立”审判模式,“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的优越性可以说是显而易见的。“三审分立”模式下,由于不同审判庭的审判标准和认定方法不同,对同一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往往会产生不小的差异,而且同一案件反复审理大大浪费了司法资源,同时也不利于培养审判人员的知识产权专业化素质。“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的出现对这些问题都进行了很大的改善。

(一)统一审判的标准,维护司法权威

“三审合一”审判模式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集中审理,统一了审判的标准。在对同一案件的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和审判结果上不会出现太大的差异,不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从而维护了司法的权威性。统一的判决也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协调各种救济方法之间的关系使得法律救济可以有效衔接起来,使当事人得到最大的经济补偿,避免导致因刑事、行政处罚而无法承担民事责任,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缩短审判流程,节约司法资源

“三审合一”审判模式合并了民事、行政和刑事的分别审理,提高了审判效率,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集中审理避免了对同一案件的事实反复查明认定。在当前各类案件都大量增长,司法资源普遍缺乏的情况下,在同一案件上耗费大量精力进行重复的事实认定是毫无意义的浪费行为。并且,例如有些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需要先经有关行政部门对案件涉及的权利进行确认,也就是必须先经行政确权和诉讼才能继续民事审判,这就大大延长了审判的时间,容易导致大量案件堆积。“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的出现去除了大量庞杂的重复工作,使司法资源能够集中用在“刀刃”上。

(三)培养审判人员专业素质,提高综合审判水平

“三审合一”审判模式对于培养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有很大帮助。首先,知识产权案件有极强的专业性,对审判人员的相关知识专业性有很高的要求,“三审合一”审判模式集中这些专业素质强的审判人员,使审判结果更科学合理。同时它又让审判人员可以专注于知识产权案件,更有利于专业性的提高。“三审分立”模式下,各审判庭的审判人员只专注于各自的专业范围,而“三审合一”审判模式让审判人员接触具有民事、行政和刑事交叉性质的案件,也能培养审判人员的综合素质,得到整体的提高。

四、“三审合一”模式的弊端

(一)模式启动较随机且地域化

从1996年开始,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我国部分省、市开始探索实施“三审合一”审判模式。上海市浦东法院在全国范围内首先尝试“三审合一”审判模式。因此,可以说此模式是法院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自身摸索出来的一套审判模式,存在任意任意性。根据现实审判的需要,自“浦东模式”之后,其他法院也积极进行探索,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尝试进行知识产权“三审合一”,逐渐形成了“武汉模式”、“西安模式”和“重庆模式”等。这些举措不可避免的使得此模式带有地域化的色彩。③

(二)相关法律法规缺失

不管是知识产权案件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我国法律规制还存在空白,即没有基本法律来予以规范。其一,虽然《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了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的要求,但是其并不能代替法律的权威性和效力性,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在三大实体法和三大程序法中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只有这样,当审判人员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时候,才会有明确的法律根据来援引审理案件。其二,专业性强和数量的日渐增多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突出明显,且多为民刑交叉、民行交叉案件,这就使得在证据的收集、证明力大小等实体和程序方面相对于一般案件较繁琐复杂,那么在证据收集、证据认定、证明标准等问题上适用三大诉讼法时,不同的司法部门进行法律解释时会有不同理解,产生分歧和冲突,不利于保护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也有相关专家建议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典,的确有其需求之处。④

(三)诉讼制度存在差异与冲突

1.管辖权冲突

“三审合一”模式下,司法实践中对涉知案件的管辖权进行着不断地探索,然而仍然很难做到管辖权有效衔接和统一。

在级别管辖上,首先侵犯商标权的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且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的市确定1至2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侵犯商标权的第一审案件。其次在涉及专利纠纷的第一审案件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侵犯著作权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负责管辖,同时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一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侵犯著作权案件。由此可知,中级人民法院一般集中管辖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也可指定基层人民法院集中审理少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然而在涉知刑事案件中,在案件的侦查起诉等环节,实践中仍按照《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由刑事法院审判庭审理,与知识产权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存在矛盾。

在地域管辖上,当事人一般会按照三大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来确定地域管辖。具体来说,在涉知民事案件中,原告一般会在被告住所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没有住所地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选择在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涉知刑事案件中,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当多个法院都存在管辖权时,以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理为辅。而关于涉知行政诉讼中,除涉及到专利权确权机关的行政案件由确权机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主要是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外,其他一审行政案件的受理,与大多数刑事案件一样,仍然受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

综上所述,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若案件情况复杂,则会有二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导致管辖权冲突。

2.证据规则冲突

首先关于举证责任,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也常适用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这是因为在一些相对复杂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诸如商业秘密以及专利中,当权利人与侵权人的地位不平等,审判人员大多数情况下从保护权利人利益以及诉讼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适当的减轻或者免除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在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中,举证责任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即又行政机关对自己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当然,原告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知识产权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实践中主要是检方承担了举证责任。被告人主要针对自己的辩解行为承担了大部分的举证责任。当知识产权案件既涉及民事问题又涉及刑事问题时,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证明标准存在困难。⑤

(四)相关技术问题的查明机制存在不足

知识产权案件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较一般案件而言较强,多数案件涉及跨学科问题,特别是专利案件、商标案件。而大多数法官对这些技术方面的知识未接受过系统教育,欠缺识别和裁判能力,因此,其查明技术事实及在技术等同的认定方面往往难以令当事人信服。那么在审判实务中,就需要鉴定机构对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然而在选择鉴定机构的过程中当事人可能存在争议。实际中缺乏统一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甚至有的鉴定机构不具备资格,这会导致案件技术问题得不到充分鉴定,或者证明力小,导致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缺乏技术支撑。⑥

(五)人才缺乏且分布不均

一开始我国对知识产权不予重视,保护意识非常薄弱,整体发展也较为缓慢。随着中国市场不断繁荣与开放,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不断发生,因此予以重视起来。但是仍然和西方发达国家有明显的差距,并且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审判人员难以满足案件多发情况的需求。知识产权案件对审判人员要求也比较高,不仅要求掌握法学基础,也需要了解一些技术问题,事实证明,同时满足这些需要是较为困难的。因此需要专门的鉴定机构对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相应的,这些鉴定机构也需要了解部分法学知识。另外的问题就是审判人员在全国范围内分布极为不均匀。在北京、上海和广州贸易发达的城市,审判人员较多,但是二三线城市审判人员所占比例较一线城市所占比例是不均衡的。应当合理分配专业人员,最终达到在全国范围内分配均匀,从而推进“三审合一”模式更广范围的实施。

五、知识产权法院模式的优越性

在“三审合一”审判模式下产生的知识产权法院解决了一部分管辖矛盾。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将其管辖区域内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统一受理和审理,实现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二审合一”,使同一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能够由同一合议庭在相对同一的时间、空间下全面认定事实、统一适用法律,确保法律适用和法律救济标准的一致,避免了案件分属管辖区域内不同法院、不同法庭审理时对同一案件或类似案件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差异。知识产权法院弥补了“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的弊端,完善了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了审判资源配置,并简化了救济程序。⑦

六、知识产权法院模式的弊端

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合一”制度在实践中存在很多弊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一审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知产庭审理。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中院取消知产庭。因此,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上诉至中院时,会由非知识产权专业的合议庭审理,难以满足案件的技术性较强的要求,对案件定性的确定性也会大大减低。针对此现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率先采取变通办法,即由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和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合署办公,因此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会由三中院刑事审判庭和知识产权法院业务审判庭共同组成合议庭来审理。但是措举实属权宜之计,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涉知刑事案件二审诉讼由中院非知识产权专业的合议庭审理带来的缺陷。另外,在案件的管辖上还是存在冲突,例如专利等刑事案件最高刑期为七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仅受理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行为。因此专利等刑事案件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专利等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管理,这就带来了管辖方面的不对等。不管在审理难度还是在证明标准上,刑事案件都比民事、行政案件强,那么基层法院审理专利等刑事案件显然不合理。正因为管辖的不对等,会带来同一案件审理结果的相互矛盾。例如当同一知识产权案件既涉及民事诉讼又涉及刑事诉讼时,刑事诉讼部分会由基层法院审理,民事诉讼会由专门法院审理,很有可能出现刑事部分构成犯罪,而民事方面不侵权的结果。

七、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借鉴与完善

与国外知识产权审判机制进行比较我们不难发现,许多国家采取的便是一种由独立或特定机构负责专门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我国试图改革的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模式与其具有相似之处,具有借鉴意义。下面就几个发达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和知识产权审判机制的建设情况进行分析和比较。

(一)国外与台湾知识产权审判机制

1.德国

1962年,德国设立联邦专利法院。联邦专利法院地位相当于州高级法院,其具有独立的地位和进行审判的权利。同我国上诉法院相似,德国联邦专利法院主要负责审理上诉案件的法律问题。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其判决或裁定具有终局性。专利法院内设上诉庭与无效庭两类,分别审理上诉案件和对宣告专利无效异议请求案件。目前,该法院共设有29个审判庭,其中无效庭4个,上诉庭25个。25个上诉庭中有1个实用新型上诉庭、13个技术上诉庭、9个商标上诉庭、1个植物品种上诉庭和1个法律上诉庭。审判人员包括技术法官和法律法官。

2.美国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属于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是美国13个巡回上诉法院之一。若对地区法院的专利诉讼案提出上诉,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具有排他性的管辖权。其主要职能是作为对专利确权、侵权诉讼的专属上诉法院。它统一受理包括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关于专利审查案件、美国联邦地区法院专利侵权案件、和来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337调查”案件的上诉。在设立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之前,专利和商标局提起的上诉案件均有美国海关和专利上诉法院审理,经过地方法院的专利上诉案件则由各巡回区上诉法院审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设立,使得专利上诉案件得到集中审理,将司法机关和负责专利授权、确权的行政机关以及负责行政执法的机关直接衔接在一起,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专利法解释和专利理论运用的不统一,使各机关对专利法的解释与实施趋于标准化和确定化,从而有利于稳定美国专利法律并且提高案件审理效率。⑧

3.日本

日本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改革呈现了集中化和专业化的趋势。日本最新的民事诉讼法在区分技术型案件与非技术型案件的前提下,重点强化了法院专属管辖、集中一审处理体制,具体而言技术型案件由东京地方法院和大阪地方法院实行专属管辖。可见,日本也趋向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对非技术型案件的诉讼管辖,纠纷涉及的数额小,发生的频率高,发生地域密集。可以普通管辖也可由东京或大阪地方法院可实施竞合管辖。

4.台湾

台湾地区在知识产权方面进行很大的改革,特别是加入WTO后,进一步强化了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建设,于2007年颁布了《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并根据该法于2008年正式成立台湾智慧财产法院,统一受理台湾地区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智慧财产法院定位为于高等法院层级。不服智慧财产法院民事、刑事二审裁判可以向台湾最高法院上诉,不服智慧财产法院的行政裁判,可以向台湾最高行政法院上诉。于此同时台湾还在知识产权审判过程中设立了技术审查官机制、秘密保持令机制和行政授权确权和侵权判定合一机制等。台湾地区加强知识产权实务的训练,普遍采取了有效措施,例如在高等院校内设立专业型学院,并且与加强与法学院、工科学院等学院的紧密合作,开设跨学科领域课程,培养综合性人才。除在学院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外,台湾智慧财产局也着力于知识产权研究,突出的是计划培训智慧财产专业人员并规划设立“智慧财产培训学院”。

从以上了解到,德国、美国、日本、台湾地区都通过知识产权案件专业化审理的渠道,结合国家国情等因素,建立了一套各具特色却有共性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机制。其共性则是将知识产权案件与普通案件区别开来,设立专门的机构来审理。⑨

(二)我国知识产权审判模式完善措施

1.合理配置资源

我国是一个地域广阔,人口分布不均的大国。若每个地区都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话,显然不合实际。对于知识产权案件较多的地方,例如北京、上海和广州并无大碍。在那些偏远地区,相对一线城市来说知识产权案件相数量较少,而且专业性程度和案件标的也偏低,那么则属浪费司法资源,没有必要。既然如此,可以尝试将全国划分为几个区域,每个区域建立相当于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审理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大大提高了审判质量和效率,有效解决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模式启动的随机性和地域性,统一审理涉知案件。

2.在知识产权法院内部也采用“三审合一”模式

目前的知识产权法院审判模式还只是“二审合一”,刑事案件由于其证据要求和证据标准的特殊性未被合并,而是仍交由刑事审判庭单独审理。这又会导致刑事判决与民、行判决产生冲突,发生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因此,在知识产权法院内部也应采用“三审合一”模式,不仅能统一判决结果,更重要的是,普通刑事审判人员在知识产权专业方面显然不及知识产权法院挑选出的优秀的具有专业知识的审判人员,“三审合一”后则能加快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理,缓解了刑事审判的压力。

3.审判人员技术要求方面

知识产权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对相关知识有很高的专业要求,因此知识产权法院需要更多专业知识与审判素质兼具的优秀人才。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知识产权的专业知识也在不断更新换代,这就要求审判人员的知识产权专业素质必须紧跟技术的发展,及时更新知识储备以应对各种复杂疑难案件。

[ 注 释 ]

①邹晴.论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J].韶关学院学报,2015,7(7).

②许春明.浅谈知识产权法院体系框架的构建[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5(1).

③张晓薇.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改革的审视与反思[J].知识产权,2013(6).

④李春红.浅析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模式的现状与问题[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5(10).

⑤周平平.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机制研究[D].中南大学,2014.

⑥王超.三审合一模式下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分析[D].黑龙江大学,2014.

⑦朱妙春.浅议知识产权法院也应采取三审合一审判模式[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6(1).

⑧SeeEstablishmentofFederalCircuit.FEDENALJUDICIALCENTER,http://www.fjc.gov/history/home.nsf/page/landmark_22_txt.html(lastvisitedDec.19,2013.

⑨黄天一.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模式研究[D].中南大学,2013.

[1]刘伟明.论我国知识产权“三审合一”的审判制度及其构想[J].法制博览,2015(10下).

[2]许春明.浅谈知识产权法院体系框架的构建[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5(1).

[3]王超.‘三审合一’模式下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分析[D].黑龙江大学,2014.

[4]张晓薇.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改革的审视与反思[J].知识产权,2013(6).

[5]李春红.浅析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模式的现状与问题[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5(10).

[6]周平平.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机制研究[D].中南大学,2014.

[7]王超.三审合一模式下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分析[D].黑龙江大学,2014.

[8]朱妙春.浅议知识产权法院也应采取三审合一审判模式[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6(1).

[9]秦建英.论我国的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体制[D].重庆邮电大学,2013.

[10]傅利英,张晓东.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机制及运作状况述评[J].科技与法律,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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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刘银良.从美国知识产权案件之统计分析看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角色与功能[J].知识产权,2014(12).

[21]邹晴.论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J].韶关学院学报,2015,7(7).

Due to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s in Beijing,Shanghai and Guangzhou have been established,the main research is the change and development of judgment mode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First,three stages of judgment mode via comparison and analysis.In the end,by comparing with foreign judicial system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making suggestions for judgment mod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line with national conditions.

Intellectual property judgment mode;“three in one” judgment code;Specialized cour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

A

2095-4379-(2017)19-0001-05

史君如(1995-),女,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本科生,主要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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