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涉罪未成年人的刑罚完善

2017-01-27 01:36
法制博览 2017年27期
关键词:监禁量刑刑罚

夏 雨

西藏大学,西藏 拉萨 850000

论涉罪未成年人的刑罚完善

夏 雨

西藏大学,西藏 拉萨 850000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问题日渐突出,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一直居高不下。由于我国没有单独的未成年人刑法,对涉罪未成年人如何适用刑罚,如何量刑无疑是一个亟需探索的问题。为实现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社会安定有序的双重目的,应当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增加中间性措施,注重量刑平衡,避免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两极化。本文用对比研究法、调查问卷法、综合分析法,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情况进行分析,以期能为涉罪未成年人的刑罚配置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借鉴。

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量刑梯度;非监禁

一、引言

未成年人因其身心尚未成熟,因而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有着较大的特殊性。道尔戈娃曾说过:在早期的年龄阶段实施过违法行为的人,如果处理不当,后来一般是很难改正的,并且会变成成年犯罪和惯犯的主要后备力量。[1]因此,在对未成年人罪犯量刑时,应当根据其身心特点和案件具体情况,灵活地把法律法规运用到未成年人的司法领域中去,注重案件地量刑平衡,社会利益的保护与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之间平衡问题,以实现刑罚的预防和惩罚的目的。

二、中国内地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现状

(一)刑种适用幅度过宽

我国刑法规定,除死刑外,其它刑罚一律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但是,我们认为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对涉罪未成年人不适用无期徒刑。因为无期徒刑的适用使得未成年人收到的刑事处罚时间过长,不利于他们回归社会,容易造成与社会的脱轨,对其今后的发展更为不利。

(二)刑法规定过于概括,量刑梯度不易掌握

我国刑法虽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八种暴力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缺乏规范性的指导意见和细致的量刑规则,导致量刑不规范,影响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公平的实现。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出现两极化

我国法律目前面临这样一种现象:就是两极化情况严重。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或者用刑罚的方式惩罚,可能是刑罚中偏重的一种,却并不见得有效;或者一放了之,简单的教育批评就放手,也可能毫无作用。对低年龄的犯罪缺乏中间性的措施,这的确是一个障碍或者漏洞,应当予以弥补。

三、影响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因素

(一)相关立法的缺陷

1.政策性量刑情节的深远影响

“政策性量刑情节”虽无法律的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是客观存在。[2]由于我国没有独立的未成年法,而刑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又过于原则、笼统,因此,长期以来,在未成年人的量刑问题上,政策性情节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量刑原则不统一

未成年刑事案件适用刑罚的不科学性,在量刑原则上表现为机械地照搬成年人犯罪的量刑规则,再酌情减轻。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多种约定俗成的规则,例如,量刑减半规则、中线以下规则,就是参照成年人的刑期减半,能减则减,没有减的余地则从轻处罚;还有以缓代减,就是用缓刑的方式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减刑。

3.量刑情节众多,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由于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规定过于笼统,缺少细致的指导条例,法官在面对未成年人的量刑时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当裁量对未成年人适用监禁刑还是非监禁刑时,酌定量刑情节就显得极其重要,因为法律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因而法官的主观意志在裁判中显得举足轻重,直接影响未成年人的最后宣判。

(二)司法实践中对刑罚的非严格适用

法官在对未成年人适用4个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3个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减刑、缓刑、假释时,为了体现对未成年人的挽救方针,缓刑的使用率较高,但在实践中缓刑的适用尚不规范。法院一般对有监管能力的未成年人适用缓刑,这就需要未成年人的家属具备监管能力;同时,在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上存在着“户籍”歧视现象[3]。

(三)区域差异严重

我国地域辽阔,但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东西部经济和城乡间经济差距大。在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出现了相当数量的新类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其犯罪的动机、性质、手段与以往相比发生了显著地变化;的经济发展和刑事政策存在必然联系。由于各地情况不一,就自然导致刑事政策和量刑的不一。

(四)对未成年人的非监禁化措施单一

国际社会对未成年罪犯的非刑化、轻刑化、非监禁化处置已成为主流趋势。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的非监禁刑适用率较低,人民法院在选择非监禁刑时,以适用缓刑为主,在免于刑事处罚、管制和单处罚金上适用较少,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财产的附加刑上几乎没有适用。这种普遍处理方法是对未成年人非监禁化处置的狭隘理解。

四、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建议

(一)立法上,依据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原则,合理确定起刑点及量刑基准

我国目前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属于附属立法模式,没有单独的未成年人法典,也没有在刑法中设置专门章节对未成年人犯罪加以规定,立法机关应当依据司法实践经验制定出符合未成年人犯罪特点的刑罚体系,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法定刑及量刑基准进行合理设置。例如,有期徒刑的起刑点及最高刑期应该重新设置,且中间的幅度也应合理划分。从管制到无期徒刑之间,应增加中间性措施,防止刑罚两极化。减刑、假释的条件也应放宽,以便未成年人罪犯早日回归社会等。

(二)司法上,建立专门地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实行未成年人犯罪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制度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绝大多数是伙同成年人一起共同作案的团伙犯罪。由于未成年人犯罪不同于成年人,因此,司法机关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建立专门地未成年人审判制度。

1.建立专门地未成年人审判组织。该审判组织成员应找有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经验的审判员组成,陪审员也应有了解未成年人心理并擅长未成年人教育的教师、妇联工作人员及相关心理学家参与。

2.实行未成年人犯罪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制度。对于伙同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遵循教育与惩罚相统一,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及时处理与保障案件审理相统一的原则,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审理,这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避免他们再次犯罪有着重要意义。

3.对未成年人采取“圆桌审理”的特殊方式。“圆桌”审理方式可减小未成年人的心理压力,给未成年人矫正、教育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有利于刑罚的目的实现。审理中,适时对未成年人开展教育,使未成年人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予以改正。

4.借鉴美国非正式的未成年人司法程序和正式的青少年司法程序。非正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司法程序,是指运行在司法机构以外、由民间人士采取的用以应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具体措施。[4]当未成年人出现不良行为时,首先是由邻居、教师或其他热心人士对其教育,责令其具结悔过、从新开始。正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司法程序的启动是从警察的介入开始的。根据查明的事实,警方对未成年人自行处理后释放或向少年法庭起诉抑或交给普通刑事法庭审理。

(三)执法上,刑事执刑非机构化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趋势之一

任何机构执行刑罚都不可避免的会带来很多负面影响,而未成年人作为最易受消极影响侵染的人群,将其送入刑罚执行机构执行刑罚更应慎之又慎。即使进入执行机构执行监禁刑,也应当作出特殊安排与管理,适时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的发展,像普通的未成年人一样对待他们,学习知识,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使其在他日回归社会的时候能够很好地融入社会。切实做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隐私,尽可能地降低对他们日后升学、就业的影响。加大力度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让未成年人知法、懂法,更好的遵法守法。

(四)借鉴其他地区的良好的非监禁措施,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刑罚制度

非监禁刑的适用既是避免未成年人罪犯交叉感染的有力手段,也是保障犯罪的未成年人重新适应社会的有效途径,以及缩小对未成年人刑罚两极化差距的良好措施。虽然我国国内法和批准加入的国际公约,如《北京规则》,都有关于非刑罚化的措施的规定,但适用条件模糊,并没有形成一个系统化的规定。

1.台湾的“少年法庭”[5],依照少年事件处理法,少年法院为独立于普通法院外,处理少年案件的特设机构,与地方法院同级。管辖事件包括:儿童保护事件、少年保护事件、少年刑事案件。主要业务分为审判、调查保护两大类。审判包括少年保护事件与刑事案件,分别由保护庭及刑事庭庭长及法官审理,调查保护处配置少年调查官及少年保护官办理审理前调查、极速辅导、转介处分、交付观察、假日生活辅导、保护管束、安置辅导以及亲职教育辅导,并有心理辅导员、心理测验员、尿液采验员及佐理员等协助相关事务。

香港的“社会服务令”,是法庭判处被告人从事有益于社会的无报酬的工作,以代替其他判决的命令,或者是除了其他处罚外,还要从事有益于社会的无报酬工作的命令。“入劳役中心”,适用的是年龄在14-25岁的被告人,判处他们入劳役中心,主要是想威慑他们不再参加犯罪活动。

2.美国的非监禁措施有数十种,其中比较有特色的是:家中监禁(软禁)、中途训练所、连续报告中心[6];在前联邦德国,对未成年人的非监禁措施有:让被告到社区服务、安排训练项目、向慈善机构支付罚金;在日本,对少年犯罪案件,是给予保护处分还是给予刑事处罚,家庭法院有优先决定权。家庭法院通常考虑采取口头警告或保护措施或训练学校等措施释放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印度,对未成年人犯罪,优先考虑以家庭、社会教育为基础……在训诫、缓刑或罚金之后,把青少年释放交给其监护人[7]。

3.其他地区值得借鉴的良好的非监禁措施:(1)家庭教育:通过对未成年犯的家庭情况的调查,家庭氛围良好且父母和孩子经常居住地相同的,危害行为没有严重到足以实施刑罚的,可交由父母对其实施管教,由社区每周一次或每月一次定期向法院汇报改正情况,若父母没有尽到教育义务导致孩子的错误行为、思想没有得到及时纠正的,由父母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2)劳动赔偿;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但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的,可要求未成年犯直接向被害人或通过有偿劳动进行赔偿。[8]而这些有偿劳动的岗位则由社区或者政府机关专门机关来提供。(3)帮教管理;对于符合家庭教育,而家庭又没有管教条件的,则可交由未成年犯居住地周围有条件帮助教导的邻居、亲戚、教师等社会人士进行管教。若能成功帮助未成年人纠正不良行为,则司法机关可给予一定物质和精神的表彰;反之,确实是由于自身原因没有尽到应尽义务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4)野外探险;由于很多未成年犯是出于好奇,为寻求刺激而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针对这种未成年犯,可要求其参加由探险志愿者、社会公益机构或政府机关主办的探险活动,满足其好奇,充分体会刺激,从而减少生活中犯错的可能。费用由公共基金承担一部分,另一部分由未成人通过劳动赚取。

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规定来看,刑罚的非监禁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类:(1)监督类,主要包括社会服务、家庭教育、帮教管理、劳动赔偿、罚金等;(2)寄宿类,主要包括寄养之家和生活训练营、野外探险等;(3)释放类,主要包括中途之家、观护处分、监外就业和探视制度等[9]。

五、结语

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相较而言,无论是在指导思想上抑或是在实践操作中都有着明显区别。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时,往往是比照成年人的标准,再酌情减轻,这显然是行不通的。因此,应该制定一套完善地涉罪未成年人刑罚体系。在预防阶段,学校可以专门开设一门法制教育科目来开展普法教育;家庭里可以通过父母对于孩子价值观、人生观的引导来帮助未成年人明辨善恶是非;社区里可以通过开展普法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提高整个社区的法律认识。在审判阶段,法官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种量刑因素,既注重罪刑相适应,又充分注重未成年人具体因素及个别情况和教育、感化、挽救需要,同时防止从宽原则走向极端。应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充分把握未成年犯罪人的智力、成长经历、一贯表现、家庭环境;犯罪时的年龄、动机、手段、环境条件、损害结果;犯罪后的态度等事实因素加以综合考量。在处罚执行阶段,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完善刑罚执行方式,增加非监禁刑的方式等。

[1]阿·伊·道尔戈娃.犯罪学[M].赵可译.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650.

[2]臧德胜.关于缓刑适用现状的统计与分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2):100.

[3]蒋明.量刑情节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162.

[4]蔡国芹.美国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的起源与发展[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7(5):60-65.

[5]车炜坚.美国与台湾少年法庭的演进与特质的比较研究[J].当代青年研究,1989(5):58-61.

[6]刘强.美国刑事执行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05-242.

[7]阎敏才.我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未成年人犯罪之刑事责任比较研究[J].刑法论丛,2002(6):549.

[8]赵月莲.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处罚对策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2009,17(6):202.

[9]陈晓明.西方国家的社区处遇及对我们的借鉴意义[J].犯罪与改造研究,2002(10):54.

D924.1

:A

:2095-4379-(2017)27-0036-03

夏雨(1993-),女,四川安岳人,西藏大学,民族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法学。

猜你喜欢
监禁量刑刑罚
刑事程序法向度的量刑规范化研究
刑罚威慑力的刑法学分析
代运为名行诈骗 构成犯罪获刑罚
有一种监禁叫“书刑”
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规定妥当性反思
刑罚的证明标准
论自首在量刑中的适用
清末女犯监禁情况考述
论配偶暴力中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
拿破仑的流放、监禁及其死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