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主审法官责任制的构建

2017-01-27 04:10羊裕川
法制博览 2017年15期
关键词:审判权责任制裁判

羊裕川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论主审法官责任制的构建

羊裕川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司法体质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相继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通过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权运行机制,解决我国审判权与裁判权分离以及法官主体地位缺失的问题。主要从三个方面研究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一是法官的选评、二是审判权运行机制、三是主审法官的责任制度。并将借鉴国内外的相关参考文献,总结和分析我国的法官责任制度。

主审法官;责任制;司法行政化

一、主审法官责任制度的概述

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度,是指主审法官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因不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审判职责而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的制度。主审法官,指由人民法院挑选出优秀的审判人员作为主审法官,并由主审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于承办的刑事、民事等案件全面负责审理和审判。

在这个制度中,要求主审法官获得有效的权力授予并能够独立审判,其裁判的权力不受法院司法行政管理权的限制,让审判权不再被主审法官之外的人“分享”。“主审法官”实质上是把权力还给了法官,让法官独立享有审理权和审判权,把夹杂在司法权中的行政权抽离出来,这是一种放权。“放权就需要责任来限制,因为权责分离容易滋生腐败。”①因此在主审法官制上考虑了法官的责任。从“责任”字面上理解,有两种意思,一种是有权必有责,权力的运行必须要有责任的同行,另一种是义务,要求必须行使和承担的义务。

二、主审法官责任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如何选任主审法官的问题。应司法改革要求,把“审判权集中于优秀的法官手中,构建以主审法官为中心的审判团队。”这一理念要求法官的能力强、法律素养高,并且强调对主审法官这个职位的“胜任”。而不是说所有的优秀法官都能当主审法官。第二,如何实现主审法官职责的问题。如果改革仅仅是把主审法官推到“二庭长”的位置,那么司法就失去了改革的意义。主审法官的职责主要是真正做到“让审判者审理,裁判者负责”,把权力还给法官,这个才是改革的关键。同时,要明确法官的责任。第三,如何对主审法官进行能力考核的问题。一批优秀的审判团队该如何来打造?主审法官个人的考核该从哪方面来考虑?因此,要重视主审法官个人的考核,法官什么样的行为是符合主审法官行为,要调查法官以往的办案质量如何。

三、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完善

(一)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的构思

第一,主审法官的选任要严格。法官是法治国家最好的宣传者,在法律知识上,要以学历作为基本,因为法律和其他学科不同,在没有法律理论知识的前提下,是做不到熟能生巧。以法官的业务能力为重,要求具有一定的审判经历,并且法官实务性强,办案质量

高。第二,要保障主审法官的审判权。审判权要归还于法官,做到“让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打破长期以来的审判分离局面。主审法官要握有实权。第三,设计科学的主审法官考核。在考核中我们强调胜任,尤其是办案质量和效率。所以我们从注重了解法官的职业道德、业务能力、法律工作等方面,或者从法官的德、能、勤、绩方面进行考核。第四,规范主审法官与法院内外的关系。当主审法官享有独立的审判权时,会打破现有的庭室设置。司法权与法院内部的行政权由各自的专门人员管理,原有的业务有所变化,甚至这一变化牵动整个法院系统的改变。

(二)如何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

第一,建立主审法官选任和考评制度。主审法官是审判权行使的直接主体,也是未来司法审判的主力军。因此,主审法官的门槛必须严格。首先,要规范司法考试。分为笔试和法庭模拟审判形式。而考评的内容主要是法官行为、法官的职业操守、法官的办案效果等。第二,建立违法审判责任制度。这个制度的注重的是法官的行为,从“违法”入手。要考虑程序性违法还是实体性违法及法官的主观因素等。在出现判决有错时,不能把责任全部归责到法官,因为法律是个抽象的概念,每个人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是不同的。第三,建立主审法官责任的保障制度。薪酬方面,要有所提高,建议主审法官采用高薪制。同时,主审法官在行使权力时,需要得到一定的保护空间,在法官在审判时,依照内心的良知和法律,做出自己认为正确的法律行为时,法官应该免责。通过这样的保护制度让法官独立思考,敢于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公正。第四,建立主审法官责任办案制的监督制度。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实施以后,法官掌握实权,也就是独立的审判权,同时法官还享有很多独立的权力,而权力又是一块很容易滋生腐败的面包,如果没有合理的规范和监督,权力很容易偏向,因此要建立相应的监督制度,可以在某些程度上,可以避免法官滥用权力或者法外用权。

[ 注 释 ]①张柏峰.中国的司法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8:32-33.

[1]汪习根.司法论权——当代中国司法权运行的目标模式、方法与技巧[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5.

[2]雷钧.黄陵模式——中国法官制改革初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12.

[3]张柏峰.中国的司法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8.

羊裕川(1993-),女,汉族,海南人,甘肃政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D

A

2095-4379-(2017)15-0239-01

猜你喜欢
审判权责任制裁判
党建责任制要算好“两本账”——优化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体系研究
法律裁判中的比较推理
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顺利“首考”
清代刑事裁判中的“从重”
探寻审判权与执行权实质分离的现实路径——基干S省H市10个县区法院的实证考察
法官分类的行政化与司法化:从助理审判员的“审判权”说起
主审法官责任制论析
杜润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幕后推手
责任政治原理在立宪主义中的定位——政治部门的原理与所谓的审判权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