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对法律行为产生影响的研究

2017-01-27 08:19王钰泽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6期
关键词:悲观主义乐观主义私法

王钰泽

(350000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 福建 福州)

人格对法律行为产生影响的研究

王钰泽

(350000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 福建 福州)

通过人格特质流派的相关研究证实了人格对法律行为产生影响的事实,这一过程涉及了法律行为中的私法自治、合同行为、意思瑕疵及意定代理等方面理论,由遗传和环境决定的人格因素可以造成个体法律行为在数量、质量、思路、代理及意思瑕疵方面的变化。

法律行为;人格;特质流派;私法自治;合同行为

一、应用于文章的理论基础

人格心理学中特质流派的相关研究是应用与本文的人格理论基础,特质流派拥有两个基本假设,第一个假设是人格特征在时间上相对稳定;第二个假设是人格特征在不同情境中相对稳定。在国外三种权威人格杂志近期所发表的实证研究文章中,88.9%的研究测量了个体差异[1],这表明人格研究已经成为测量和考察特质的同义词,特质流派考察了数量繁多的特质,本文只讨论能说明人格特质流派研究深度和广度的四个问题。

德国法学家维尔纳·弗卢梅的著作《法律行为论》是本文的法律行为理论基础,私法自治是法律行为的指导思想,理论主要涉及到民法,合同行为是法律行为的主要表现方式[2],文章将会涉及到法律行为理论中的私法自治、合同行为、代理及意思瑕疵等方面内容。

二、成就动机差异导致个体法律行为的数量和质量不同

成就动机的差异同个体的归因不同有较大相关性,个体如何解释自己的表现至关重要,这可能导致个体出现不同的法律行为。在这一过程中会出现三个维度,首先是稳定性维度,人们可以把自己的表现归结为稳定的原因,比如智力,也可以归结为不稳定的理由,比如运气。其次,归因可能来自内部,如努力程度,也可能来自外部,如考试难度。最后一个维度是可控性,其关键在于人们能否控制导致成功或失败的原因。

从发生法律行为这一角度来看,如果个体将自己失败的原因归因于智力等稳定原因,那么其可能不会期望下次成功,这一方面的法律行为就可能减少;而如果个体把失败归因于运气问题,那么其将会渴望下一次的成功,成为高成就动机者,这一方面的法律行为就可能增加。高成就动机者的特点在于他们希望成功,同时也有很强的回避失败的动机,这可能增加其债权合同风险的发生,具体表现为合同同实际情境不符,造成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及雇佣合同出现交易基础问题,亦可能导致出现恶意欺诈行为。

三、A型性格的敌意特质易造成法律行为意思瑕疵

在个体差异中拥有较强A型性格的个体较其他个体相比有对挫折情境更易产生敌意反应、更强获取成就的竞争性以及时间紧迫感。敌意是A型性格特质中充满负面因素的特质,拥有较强敌意特质的A型性格个体会对经历的日常挫折和困难作出激烈反应,表现出来便是对抗与不合作,这便会导致其法律行为更易出现意思瑕疵,难以得到社会支持,从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由敌意特质造成的法律行为意思瑕疵主要集中发生在真意保留、虚伪行为和缺乏真意表示。敌意造成的社会支持匮乏会引起进一步的不合作,导致其在发生无法避免的合同行为时,可能会对表示的受领人真意保留,亦可能造成其在明知受领人无法基于表示及其事实情形意识到表示的不严肃性时,仍旧进行缺乏真意表示,造成不符合合同现实情形的交易基础意思瑕疵,产生不法之法律行为。

四、社交焦虑人格特质造成法律行为数量直线下降

社交焦虑的人往往对负面评价很介意,他们非常关注别人怎样看他们,社交焦虑会带来更多的羞怯,羞怯的人比不羞怯的人更抑制和不友好,所以和社交焦虑的人交谈可能使人更不愉快,这种循环导致社交焦虑者错误的假定别人对结识他们不感兴趣。在与人沟通和交往能力下降的同时,往往伴随着个体法律行为数量上的明显下降,为了不得到他人的负面评价,会主动表现的对他人没有兴趣,用冷淡的行为处理事件[3],由于法律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两个或多个个体同时参与合同行为,所以社交焦虑更可能导致个体的法律行为数量直线下降。

社交焦虑背后的原因在于评价恐惧,其缺少对自己给别人留下好印象能力的自信,这同个体所处的社会文化亦有关联。在集体主义文化中的人们更关注怎样做适合于他们的社会与文化,而个体主义文化中的人们则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自己身上,这种差异使得我国个体更为担忧别人怎样看待自己,强调回避批评的重要性,所以在我国社交焦虑可能更为普遍,这导致个体在发生法律行为的过程中更为回避和谨慎,更不易产生法律行为。

五、乐观主义和悲观主义的法律行为思路不同

乐观主义和悲观主义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同,乐观主义者更多地直面问题,他们使用积极的应对策略,通过问题解决、调整认知、表达情绪及社会支持的应对策略来解决问题,这种方式使得乐观主义者更能认清问题本质,其发生法律行为的思路更清晰,那么其私法自治的效果也往往较好。相反,悲观主义者面临困难时更多地采用回避策略,通过回避问题、胡思乱想、自我批评、回避交往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可能会由于回避而不去进行法律行为,由于悲观而排斥合同行为的产生,亦有可能为直面问题私法自治而带来的烦恼去选择让他人代理自己的法律行为。

乐观主义、悲观主义同样与社会文化有关联,来自集体主义文化的测试者比来自个体主义文化背景下的测试者更悲观,这是由于这种乐观与悲观策略同应对方式、幸福感和健康有关,个体的这种差别是为了适应他们的社会与文化。在这一过程中,乐观主义者所处的文化环境相比较下更少的体验到焦虑与抑郁,这使得他们有更多的方式和办法去进行法律行为,更能够接触到问题本身,其有足够多的办法去通过私法自治解决法律行为问题,而悲观主义者所处的文化环境可能要去适应社会本身,使得其更可能出现不愿直面问题、减少与人接触的现象,其基于私法自治所产生的法律行为更多的由意定代理行为来体现。

六、结论

通过人格特质流派的相关研究可以证实,个体差异可以对其法律行为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这种影响集中在法律行为的数量、质量、思路、代理及意思瑕疵。文章的分析是基于个体在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下可以进行私法自治为基础的,人格的形成因素是遗传和环境,在基因遗传因素无法改变的前提下,亦可以通过对个体所处的环境因素来调节人格,从而对个体法律行为进行有一定目的性效果的控制。

[1]Jerry M.Burger.人格心理学[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4:188-221.

[2]维尔纳·弗卢梅.法律行为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717-738.

[3]戴维·迈尔斯.社会心理学[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6:110-117.

王钰泽(1994~),男,山西临汾人,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本科在读生,主要研究领域:内部控制与法律行为,组织行为与社会环境,人格认知与行为法学,组织环境与权力及个体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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