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医疗保障制度研究

2017-01-27 18:26梁红萍
法制博览 2017年33期
关键词:医疗保障罪犯监狱

梁红萍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狱政科,山西 阳泉 045060

罪犯医疗保障制度研究

梁红萍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狱政科,山西 阳泉 045060

随着社会对罪犯人权问题的逐渐关注,罪犯的健康权的问题引发了社会较大的争议。国家对于罪犯有惩罚和羁押的权力,然而,应当尊重每一个独立、个体的人,尊重罪犯个体固有的尊严和价值。基于当前罪犯的医疗保障水平不够完善的现状,国家对罪犯的医疗保障的相关权利进行了规定,并将其纳入到监狱所在地的卫生防疫计划之中,提出适应罪犯的医疗保障制度,以解决罪犯的就医问题。

权利保障;医疗保障;制度研究

在对罪犯实施惩罚和羁押前提下,还应当尊重罪犯的尊严和人格,应当关注罪犯的健康权问题。随着罪犯人数的激增及医疗费用的快速增长,原有的政府财政拨款和监狱补助的全额保障制度无法与实际需求相适应,影响了监狱的正常运行。为此,要完善罪犯医疗保障制度,分析罪犯医疗保障方面的问题和不足,更好地促进罪犯积极改造,为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一、罪犯医疗保障制度概述

罪犯医疗保障制度具有如下特点,具体表现:

首先是对象的特殊性。罪犯在监狱期间无法接触社会的主流文化,与社会呈现出脱节的现象,在长期与外界隔绝的状态下难免增加他们的自卑心理,还会导致罪犯之间疾病的交叉感染。由于患病费用较高难以自理,他们采用拒绝减刑和刑满出监的方式以获取监狱的免费医疗,为此,要拟定与罪犯特殊性相适宜的医疗保障政策。

其次是方式的特殊性。由于罪犯丧失了人身自由,无法享受普通的医疗保障政策,也无法选择医院和医生,这就需要针对监狱的特殊情况,做好相关部门的协商工作。

对于罪犯医疗保障制度实施的意义,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首先是保障罪犯的人权。罪犯因违法犯罪而受到刑罚的惩治,在监狱中进行羁押,然而,他们并未丧失做人的基本权利,还享有人权,而医疗保障制度则可以保障罪犯的基本人权。

其次是预防控制疾病的传播。为了提升全社会的卫生防疫水平,不能忽略罪犯这个特殊群体,这些罪犯可能感染传染性疾病,如果无法得到及时的救治,则会造成交叉感染,降低整个社会的卫生防疫水平。

最后是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对于罪犯医疗保障制度的推行,可以降低罪犯回归社会后的疾病负担,增强罪犯回归社会的信心和社会归属感,减少再犯率。同时,还可以极大地调动罪犯的劳动积极性,使他们通过积极的劳动获取更多的报酬以缴纳保费,不仅提高了监管安全,也减轻了监狱的经济负担,使罪犯的医疗风险社会化,促进罪犯的积极改造[1]。

二、现有罪犯医疗保障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狱的医疗卫生状况不佳

我国羁押罪犯的监狱无论是在医疗设备还是在医疗环境方面相对社会发展水平来说比较落后,这就使罪犯在出现健康问题时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助,还需要带领罪犯到附近的社会医院进行就诊,甚至出现因延误病情而危害罪犯的身体健康。由此可见,监狱的医疗保障水平远低于社会医院的保障水平。

(二)监狱医务人员的诊疗水平有待提高

监狱医务人员的诊疗职业水平与社会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他们缺少培训进修的机会,专业知识相对欠缺,如遇罪犯突发严重病情,则非常影响罪犯的身体健康。这都是监狱医务人员整体的诊疗水平较低所造成的。

(三)罪犯中的疾病交叉感染现象较多

由于监狱羁押的罪犯人数不断增多,罪犯集中在尚未扩建的监狱场所之内,如果有罪犯感染传染病,则难免会在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形成交叉感染,使罪犯的整体健康水平下降。因此必须要保证监狱良好的卫生条件。

(四)罪犯医疗保障标准较低

在对罪犯的医疗保障标准制度之中,相较于社会普通群体而言较低,罪犯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已经极大地超出国家标准,这就导致监狱中的重经济效益、轻教育改造的弊端。

(五)监狱医疗保障经费不足

当前罪犯的医疗费用主要是由国家财政拨款和监狱补助,这就给监狱带来不小的经济压力,显现出监狱医疗保障经费严重不足的问题。

三、完善我国罪犯医疗保障制度的措施

(一)完善罪犯医疗保障立法体系

我国对于罪犯的惩罚和羁押是对其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然而,对于罪犯的医疗保障法规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在制定《罪犯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办法》中,应当进行针对性的规定的说明,如:罪犯的常见病及慢性病的治疗应当设立医疗保障基本线;危急、重病的罪犯要及时开展救治;建立医疗应急预案措施和突发病防治机制等。同时,对于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还要进行身体检查,对于《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条款进行适当修订,对于罪犯有意愿保外就医且家属自愿自费的,则可以适当考虑接受,以缓解监狱紧张的经费问题,并较好地保障罪犯的权益[2]。应当设定罪犯医疗保障的标准。要参照监狱医疗机构或监狱管理部门的具体情况,使罪犯的医疗保障标准与所在地的社会医疗保险标准持平,以保障罪犯在监狱羁押期间的医疗费用,并明确家属享有的医疗方式选择权、治疗费用知晓权、病情知情权等。

另外,还要修改现行法规不完善的地方,要明确不同部门所负有的职责,明确罪犯的医疗保障事项,对监狱医疗事故的赔偿进行专门性的说明,并设立标准的赔偿办法及赔偿执行流程,以确保罪犯的健康权[3]。

(二)成立罪犯个人医疗基金,将其纳入社会医疗保险

为了保障罪犯的健康权及医疗权,要与现行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相联结,将罪犯医疗保障纳入到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之中,参考社会医疗保险相关标准,实现其医疗费用的保障。并将罪犯在监狱期间的劳动改造所获得的实际劳动报酬纳入到医疗保险的账户之中,成立罪犯个人的医疗基金。与社会医保体系相结合,使罪犯的个人医疗基金账户与监狱医疗保障统筹基金相结合,建立健全报销的标准、报销的范围、比例及程序等。

另外还可以借鉴农村医疗合作方式,做好罪犯医疗保障基金的缴纳管理工作。在对罪犯的大病统筹方面,要实施专项管理,采用提留的方式,实施分类双向管理,使符合条件的罪犯在重病、大病时享用。还要加强对罪犯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要对罪犯的专门账户进行单独核算,以“收支两条线”的方式进行专款专用,全面受理罪犯的医疗保险事项。在其回归社会之后,则将其个人医疗基金转入到个人对应的医保账号。这样,不仅可以保障罪犯的个人权益,使罪犯提升劳动改造的积极性,减少和控制罪犯装病的现象,还可以缓解监狱的经费压力。

(三)合理利用社会资源,设立罪犯的社会商业医疗保险

在监狱医疗社会化的改革进程中,要吸引和合理利用社会资源,通过社会救助、合理资源分配等方式,较好地缓解监狱的经费增长和紧张的问题。同时,如果监狱的医疗保障部门有足够的资格和实力与当地的医疗机构合作,则可以更大地利用当地的社会资源,以较好地改善监狱医疗保障的实际水平。具体来说,可以引入不同的社会资源,以弥补罪犯医疗报销差额的缺口。主要包括有以下几点:

第一是城乡医疗救助。它是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的方式筹集基金,以解决城乡特殊群体的生活困境的一种有效措施。将其应用于罪犯医疗保障之中,可以依循“保基本、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方针,加大对罪犯的救助力度。更好地利用社会资源,建立监狱医疗救助协调部门,形成多层次的医疗救助体系,共建救助平台,由监狱、政府、社会三方共同努力,满足罪犯“病有所医、病能所医”的目标。

第二是慈善事业救助。这是在罪犯之中传播慈善文化,建立仁爱基金,鼓励罪犯树立弃恶扬善的思想,重新做人,以“慈心撒博爱、善行换新生”[4]。在执行的过程中要委托第三方监督机构进行审计,建立慈善救助信息反馈制度,做到善款专用,救助到位。

第三是社会捐赠救助。这主要是由社会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向监狱开展的捐赠活动,使罪犯感受到社会上的温暖,更快地走向新生。还可以开展网络公益众筹救助,以“聚沙成塔救穷急”的方式筹集善款,要增加捐赠项目的可信度,并及时与捐赠者互动,了解罪犯在监狱中的成长状况,充分体现出以人为本、公开透明的理念[5]。

(四)完善罪犯医疗预防保健制度

要基于罪犯的身份的特殊性,开展多元化的监狱医疗预防保健制度,要改善监狱的医疗设备的就医环境,形成三级医疗防疫网络,较好地降低罪犯的发病率和交叉感染率,更好地提升监狱的卫生防疫工作,切实保障罪犯的身体健康,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

(五)做好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和管理

在监狱罪犯之中,存在装病以逃避改造或骗取保外就医的情形,这不仅造成了监狱医疗资源的浪费,而且滋生了罪犯的恶习,难以达到有效的教育改造效果。为此,还要加强对罪犯的思想教育,要做好罪犯的心理矫治管理工作,避免因封闭性或惩罚性环境对罪犯造成的心理恶化现象,要配置专门的罪犯心理咨询工作室以及罪犯宣泄室,以多角度、多层次地开展对罪犯的心理矫治,提高罪犯劳动改造的质量。

(六)完善监狱医院基础设施的建设,实现监狱诊疗与社会诊疗的整合

要针对罪犯人数不断增加的状况,加强和完善监狱医院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监狱医疗部门的硬件设施,购买相应的医疗设备,并引入先进的医疗技术,加大资金的投入。与此同时,还要有效促进监狱诊疗与社会诊疗的有效链接和整合,了解社会诊疗的具体诊治情况,并针对罪犯的不同范畴加以明确。

(七)关注罪犯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

由于罪犯没有过多的就医自由选择权,这其中就存在罪犯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问题,这主要是指罪犯医疗保险中存在的非理性的医疗供给和消费行为,它会极大地提高罪犯的医疗价格,导致罪犯医疗费用的激增。为此,要转变医疗机构与罪犯患者信息不对等的现象,规避和减少罪犯医疗保险中的过度医疗现象。另外,还要防止部分医务人员为了避免出现医疗事故,降低医疗风险,而向罪犯患者提供以预防为主的药物或检查,这在无形中又增加了罪犯的医疗成本,加大了罪犯和监狱的经济负担。为此,监狱应当有为罪犯专门开设的卫生所,以实现对罪犯病情的初步诊断,使罪犯患者享受到相对端正的诊疗待遇[6]。

四、结语

为了更好地保障罪犯特殊群体的人权,要关注罪犯的健康权和医疗保障问题,要根据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加大监狱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力度,逐渐完善监狱罪犯的医疗保障标准。并适当引入社会资源,开展城乡医疗救助、慈善事业救助、社会捐赠救助等,以提升罪犯教育改造的效果,从而为建构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1]王占兵.北京市监狱系统罪犯医疗保障机制建设研究[D].天津大学,2015:7-9.

[2]刘永康.我国罪犯的伤病医疗问题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5:12-15.

[3]庞勇.罪犯社会医疗保障中存在问题及对策[D].黑龙江大学,2015:12-14.

[4]陈杰.罪犯医疗权利保障实施问题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5:3-4.

[5]徐伟.试论我国服刑人员的医疗权保障[D].苏州大学,2013:5-6.

[6]贾亦真.我国监狱罪犯身体健康权保障问题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4:7-9.

D926.7

A

2095-4379-(2017)33-0052-02

梁红萍(1971-),女,汉族,山西介休人,本科,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狱政科,政工师,研究方向:罪犯医疗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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