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减刑与假释中的“权钱交易”

2017-01-27 18:26陈佳钰
法制博览 2017年33期
关键词:权钱交易服刑人员张某

陈佳钰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000

浅析减刑与假释中的“权钱交易”

陈佳钰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000

减刑和假释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鼓励罪犯改过自新的作用,但同时其执行当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例如我国的减刑假释程序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理,这样并不利于对服刑人员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进行审查等问题。而在相关程序中最普遍、最严重的问题则是徇私舞弊,权钱交易问题。本文从实例入手,分析在减刑过程中产生权钱交易问题的原因,并结合相关司法解释试提出针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

减刑;假释;“权钱交易”

一、从实例看问题——减刑案件中的权钱交易

某前董事长张某违法减刑案是有关减刑中权钱交易的典型案例。2007年张某被A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二审前,张某女朋友黄某及秘书康某,通过A市看守所副所长罗某某、民警陈某某将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材料提供给给张某,由张某进行检举揭发,后其中一项事实作为立功表现,被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采纳,将张某改判为有期徒刑10年。2010年9月,张某在服刑期间获得另一份假立功材料,看守所为其提供减刑,B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2年。后张某又在服刑期间指使他人为其虚假申报实用新型专利,据此申报重大立功。2011年张某因重大立功被B市中院裁定减刑2年1个月28天,次日刑满释放。后因罗某某职务犯罪案案发,张某向其行贿的事情也被发现,相关部门开始对张某减刑的过程进行审查。

张某通过行贿,使得负责减刑假释工作的人员为其立功造假,使得其在减刑道路上畅通无阻。张某的违法减刑假释案涉及有关司法人员、律师等共24人,是一起极其恶劣的司法腐败案件。

二、从问题思原因——权钱交易缘何产生

张某案中涉及到实体规范、程序规范以及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问题。下面本文就从这三个方面阐述一下产生该问题的具体原因。

(一)实体标准不够具体

刑法中关于减刑假释的条文设置得十分笼统,即使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还有很多具体要求仍需办案人员自行判断。很明显的一个例子就是“确有悔改表现”,《规定》对“确有悔改表现”的首要要求是“认罪伏法”,这一要求仍然具有很强的主观色彩,考察困难,也无法具体予以量化。司法机关在执行时,会产生宽严不一的结果。其中,监狱机关对服刑人员的表现有很大程度的评定权利,且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服刑人员会利用这一点与监狱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权钱交易,以此获得减刑假释机会。

除了“确有悔改表现”这一点,在有关减刑假释的实体规范还存在着其他不完善的地方。例如监狱中是通过考核项目得分作为减刑假释的基础标准,而从实践中看,经济类犯罪,职务犯罪会比其他类犯罪更容易得分,也更容易通过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提供虚假立功材料获取加分,最终获取减刑,对于这些情况,应在不断的司法实践中应予以制约。

(二)程序规定不够全面

1.信息不公开

在《意见》还未出台之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52、453条对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信息公开问题作了简要规定,内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予以公示的内容,包括罪犯的姓名、年龄等个人基本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和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可以面向社会公示。二是应当开庭审理的几种情况,包括因重大立功提请减刑的,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案件共六种。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减刑假释在确定后才会公布出相关信息,在其确定以前公布出的信息少之又少,而开庭审理的情形则是少数。这一情形就给了权钱交易可乘之机,服刑人员通过权钱交易获得申报减刑的机会,在减刑确定以前,即使有不合理之处也是无法被人知晓,这就大大增加了权钱交易获得减刑的成功率。

2.监督不全面

监督不全面主要是指检察院对于法院的减刑假释监督手段不全面,对于纠正减刑驾驶中可能出现的权钱交易现象力度不够。《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通过这一条文可以看出:检察院对于减刑假释案件,只能在事后提出纠正意见,而对整个审查裁定过程则无权参与,这对于检察院了解服刑人员究竟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标准是非常不利的。可见,检察机关所能获取到的信息都是十分有限的。这都会导致在实践过程中,检察院的监督难以产生预计的效力,而使很多权钱交易获取减刑的行为最终取得成功。

3.审查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减刑假释制度只需要有刑罚的执行机关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由法院审理裁定是否予以减刑,除去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外,几乎没有任何的其他审查程序。另一方面,法院只是进行书面审理,对于监狱所申报的相关材料,检察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几乎不能够起到任何作用,甚至于不能对相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所以在实际操作中,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法院作出裁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是否可靠,基本上都无从查明,整个过程都处于一种暗箱操作的状态,极易滋生司法腐败。

(三)案件承办人责任力度不够

我国现行法律已经对政法干警的违法违纪行为做出了相关规定,包括《检察官法》、《法官法》等,对于违法违纪的司法工作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但笔者认为,仅有这些还是不够具体。对于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违法违纪情况,其惩治力度并不足以杜绝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现象的发生;也不利于保障更多服刑人员正当的减刑假释的权利。

三、从原因找对策——试结合《意见》提出解决方案

想要解决减刑和假释程序中的权钱交易问题,无疑是要从实体规范,程序规范和责任问题三方面入手。在这三方面中,程序规范与责任问题更为重要。因为实体规范规定的再严谨,只要服刑人员想要达到规定标准,通过贿赂手段,在监督不到位,责任力度不够的程序不严谨情况下,他最终能通过权钱交易获得减刑和假释。因此,结合政法委最新出台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对如何完善相关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程序规定

1.信息公开

《意见》对于公开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主要内容是“三个一律”,即对于意见所针对的三类罪犯拟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一律提前予以公示;减刑、假释裁定书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一律上网公开;对三类罪犯中符合某些要求的案件,一律开庭审理。

2.全面监督

《意见》也对于检察院的监督问题做出了规定,简而言之是两方面内容:第一,事后监督变为事前监督——审判机关在作出裁定之前要争求的意见;值得关注的是第一次对减刑假释提出了事前监督。第二,相关机关共同建立网上平台,实行网上录入,确保监督到位。

3.完善审查

《意见》中对于审查方面是要求建立备案审查制度,这是一项新的措施。但对于审查方面,应当增加的是审查人员,其中必需要增加的就是被害人。如果对服刑人员适用减刑假释完全不顾及被害人的利益,就会使被害人因服刑人员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无法得到有效弥补,更有可能引起新的社会冲突。被害人应在减刑假释程序中得到有效参与,尽可能的保护服刑人员和被害人的利益平衡。

(二)加大办案人员责任力度

《意见》在减刑假释的案件中办案人员的责任方面也有所突破,一是终身责任制,终身责任制是效仿冤假错案的终身责任制,对于案件各个环节的承办人实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二是违法违纪行为的从重追究,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从重追究是打击此种司法腐败问题的必然要求,收受服刑人员的贿赂并帮助其逃避刑罚,使得罪犯已经进入刑罚执行阶段仍不能得到有效惩治,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对于这种行为应该从重处罚。同时,这也是在为执法司法人员设置高压线,避免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

[1]但未丽.刑罚执行制度专题整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2]王娜.论我国假释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D].长春:吉林大学,2010.

D924.1

A

2095-4379-(2017)33-0130-02

陈佳钰(1993-),女,汉族,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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