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协同构建分析

2017-01-28 00:01时羽嘉
法制博览 2017年16期
关键词:实体法诉讼法民法

时羽嘉

重庆大学,重庆 400044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协同构建分析

时羽嘉

重庆大学,重庆 400044

2015年12月,民法典的编纂就已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划内。在当前司法形式下,民法典的编纂又一次开启。民法与民事诉讼的联系不可拆割。民法典的编纂不仅有实体内容,民事诉讼法的内容也有涉及。尤其是对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剥离,其中很多问题的规定都不是特别清晰,以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协同为基础,这样编纂出来的民法典才是更加严谨、科学、适合我国发展的。

民法典;民事诉讼;协同构建

民法典的制定方向,民法典中各种学理、概念和制度的设计,对冲突问题怎样解决,都是我们在编纂民法典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一环就是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协同构建。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现在已践行多年,比较适合我国国情,在民法典的编纂时,应避免与民事诉讼法的重复,更重要的不能产生冲突,两者要相辅相成,协同合作。

一、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当事人

民事主体制度的基本问题为“什么是人”,而民事诉讼主体制度的基本问题被起诉人的身份。民事主体是能参与法律诉讼,可享受民事权利,但也有能力对民事义务进行承担的实体。民法在发展上实现了民事主体的二元演变。“法人”在古罗马时期是并不存在的概念,直到1900年,德国在《德国民法典》编纂时,第一次确立了自然人和法人的概念,从此,民事主体的结构也发生了改变。大陆法和苏联民法对我国的民法有较深的影响,我国的民法也是以二元民事主体的结构进行编纂的。虽然后来也有一些争议,但其民事主体地位还是没有变的。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当事人本身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要求,以期司法保护,接受法院裁判制约的人。因民事纠纷而进入民事诉讼的人就是民事诉讼人。两者的逻辑关系是对应的,但其定义是完全不同的。在我国的《民事通则》中,只承认了二元民事主体地位,不承认“非法人组织”的地位。可在社会生活中,非法人组织参与了很多的民事相关活动。所以,在民事诉讼法中赋予非法人组织一定的民事地位,是现在迫切需要的。

二、民法典对民事诉讼法的协同构建

(一)民法典编写对民事诉讼法的引导

作为与许多民事诉讼有关的规范体系,民法典的许多规定都要以民事诉讼法为准。基于民事诉讼法,民典法的许多规定都要参考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所以在民法典的编纂时,一定要深入了解民事诉讼法,对于一些新的规定,一定要详细查阅民事诉讼法,同时对于民事诉讼法的一些比较陈旧的观念也要摒弃,对于民事诉讼法不明确的地方,加以完善。

(二)民法典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对接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内在联系,使其相互制约,又相互关联。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虽然是各自独立的,但在某些方面,与对方都有一定的对接,这种对接使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协同解决一些民事诉讼。接口的缺失,可能会导致彼此运行连接的障碍。所以,在民法典编纂时,一定要注意接口的设置,合理的接口设置,可以促进彼此更好的运行。

(三)民法与民事诉讼的统一

民典法的编纂不仅是对民事法的规范,也是一次民法清理。在编纂民法典时,应从全局考虑与民事诉讼法的制度、概念等问题的统一。在民法典的编纂中,因避免实体法与规范法相分离,不可出现自我表述不与其他相互联系、统一等现象。一些概念是解释高度抽象的理论知识的,其概念的统一,更能表达其理论的统一。

(四)民法典编写中的布局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布局分工要明确,分工不是分离,而是各司其职,是为了防止司法混乱,规范法律的编纂。虽然民法典是实体法,但在民法典中很多的规范也是程序化的。而民事诉讼法虽是程序法,但在内容上也有许多的实体性规定。现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单纯的实体法,其他国家基本也都一样。虽然其属性不同,但在内容都上都是有衔接的。在编纂民法典时,要考虑哪些程序性内容是必须要在其中规定的,对于其编写一定要有一个合理的解释。

三、结论

民法与民事诉讼的紧密联系,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看民典法的编撰,对民典法与民事诉讼相联系,民法典和民事诉讼也要考虑自身的条件,法律不适宜等情况的发生。民法典是实体法,所以在一些诉讼的规定上,一定要上升到其本质,彻底的解决问题。

[1]张卫平.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连接与统合——从民事诉讼法视角看民法典的编纂[J].法学研究,2016,11(01):22-36.

[2]王德新.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协同构建[J].河南社会科学,2016,12(01):5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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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A

2095-4379-(2017)16-0276-01

时羽嘉(1993-),女,天津人,重庆大学,法律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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