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分析与讨论

2017-01-28 01:16侯茹玉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期
关键词:犯罪行为惩罚法规

侯茹玉

(51800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 深圳)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分析与讨论

侯茹玉

(51800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 深圳)

针对我国食品方面的安全法规在《刑法修正案(八)》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取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民众急盼用严刑峻法惩治食品阿全事故的民意,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作出了有关刑法法律的积极修改。

食品安全;刑法法规;完善

我国近年来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发生了多起事件、例如当时轰动一时的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染色馒头等,这些事件的出现不断的在拷问我们国内的食品安全到底是怎么了,同时也在挑战我国国民的心理承受底线。食品的危害不仅是对当代人身体产生了严重影响,还很可能通过基因遗传给下一代,造成的危害性会影响到好几代人,食品安全问题给国民带来的心理恐慌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政府和我党的公信力和执政力。因此我国政府在对待食品安全问题上不能照搬发达国家的经验,需要在目前就建立一套完整、立体的、多维的监管监督体系。

一、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现状

1.危害食品安全的基本犯罪

危害食品安全的基本犯罪大致包含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这个罪名主要内在意义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法规,生产和销售一些没有达到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从而能够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感染等疾病的行为。我国将《刑法修正案(八)》中第一百四十三条的罪名由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罪,虽然只有一个词语的区别,将卫生改为了安全,足以表明我国有关法律机构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结果可以将犯罪性分为危险犯和实害犯。这两种犯罪性质的判定根据具体所产生的结果以及性质而定。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主要是指生产以及销售的食品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一些有害有毒的原料,或者明知道销售的食品中存在一些有害有毒的物质但是仍然坚持销售行为。根据修正案的规定,将其中一条法规“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删除,添加了一条“其他严重情节”,在惩罚上取消了最低刑拘役,在财务惩罚上更改为无限额罚金,这一系列的法律变更可以看出我国对于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越来越严密,并且所处的刑法也越来越严重。

2.危害食品安全的延伸犯罪

一系列的食品安全犯罪事实表明,在发生一个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同时,一定会伴随有与之密切相关的前置、后续或同步发生的犯罪行为。这些有关的犯罪行为被称为延伸犯罪。从犯罪表现形态上看,这些延伸犯罪并不直接涉及到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中,但是有与产生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具有某种联系。例如食品具有产品性质,因此生产销售有害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又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而食品安全问题又与社会秩序密不可分,因此同样也属于扰乱社会市场秩序的行为,可被纳入非法经营的犯罪行为范畴之内。而销售食品一般会涉及到利用广告等媒体宣传活动,一旦被发现该食品具有有害性质,那么打出的广告也就具有虚假广告的犯罪行为。这些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有关的一系列行为都属于危害食品安全的延伸犯罪,有相应的法律条例进行处决。

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完善

1.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模式

我国关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由于2011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提出的《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法〉,以严刑峻法惩治食品、药品领域严重犯罪的议案》,因此就出现了需要制定特别刑法的争议。从我国目前法律体系来看,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带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体系,其立法模式也是相对独立、统一的。无论是针对食品安全的有关法规还是其他类似的行政法规都有明确的民事责任之间的划分。

2.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设置

(1)增设新罪名。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中的一些罪名之所以比滞后,主要是由于设置的罪名与已有的法律条文不符合,因此在具体实施中便会出现各种问题,例如在《食品安全法》中制定了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而对系列主体规定的如召回不安全食品等系列义务,但是在刑法中却没有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将不作为制定为犯罪行为,这种相互矛盾的制定条文对犯罪行为的裁定很不利。因此在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上应该建立整套法律制裁体系。

(2)将犯罪预备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目前的刑法在不断的添加和完善,这些行为都反应了我国对于犯罪行为的严惩力度,但是在制定刑法中却忽视了预备犯罪行为,因此对食品安全风险的预防性体现的不够完全。在刑法制定中将预备犯罪行为纳入有关法律法规中,将扩大犯罪行为惩罚范围,但是在制定有关预备犯罪行为条文中如何界定该行为是否属于预备犯罪行为范畴是有关刑法需要探索的问题。例如在食品安全问题中,对于一些生产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材料也应该给予相应的惩罚措施,大量事实证明,不能指望通过现有的刑法的有限约束能力去防止类似事件发生,而是应该将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圈范围扩大化,将危害食品安全的预备行为纳入犯罪行为范围之内。

3.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完善

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包含有行政罚款与罚金刑的匹配、刑法禁止令以及民事赔偿三个方面的内容。对于罚金的惩罚将之前有明确金额限度的制度改变为无限额惩罚,无形中加大了金额惩罚力度。而刑法禁止令中,一些因为食品安全问题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一些企业或者商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不允许从事有关食品的行业工作,但是现阶段对刑法的改善不仅惩罚了高层管理者,对于低下的基层员工也会涉及到一定的连带责任,扩大了受罚人群范围。最后是针对民事赔偿,就是对受害消费者的负责问题。

三、总结

本文主要针对近年来我国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有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并对一些特别的条例的改动突出反映我国对于危害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希望能够对现行的危害食品安全法律条文的进一步完善和健全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从而更加完备的维护国民的食品安全。

[1]王娜.论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刑事规制——以上海“福喜事件”为切入点[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6(01).

[2]张伟.两岸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比较研究[J].当代法学,2015(02).

[3]蒋芷琳.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J].法制与社会,20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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