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建议适用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策略分析

2017-01-28 06:50贾伏谦
法制博览 2017年24期
关键词:民事行政检察院检察

贾伏谦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适用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策略分析

贾伏谦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目前我国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制度还存在一定的问题,终其原因,还是目前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定位中存在误区。本文首先对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在操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然后探讨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法律定位,最后提出完善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有效途径,希望能够给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问题;改进

所谓的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就是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检察过程中,对不宜通过诉讼解决问题,向相关部门提出的有效建议。以往,通常将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当作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形式,对制止犯罪、维护法律尊严具有一定的意义。因此,民事行政检察建议被广泛适用,但现行的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在操作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基于此,加强对民事行政检察建议适用存在问题及改进策略的研究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一、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建议力度、刚度不足

抗诉刚性强,检察机关一旦抗诉,则需要法院从新立案审查。但是由于现行的检察建议刚性不足,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让法院重视。同时,被监督者往往对监督本身存在抗拒性,如果约束不足,则可能影响检察效果。经过近几年的实践,想读与法院决定权来说,检察建议力度不大。

(二)检察建议性质不明

由于在法律层面中,目前还未对检察建议性质做出明确的界定,在很多层面,包括实务层面、理论层面中都存在争论。在具体实践操作过程中,不同法院,对于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存在不同的态度,采取应对措施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尤其是对于新生事物,由于有时候规定不够完善,得出的标准也有所差别。若检察建议落实不到位,则就谈不上具体的监督工作。

(三)各地标准不一,导致效果差异较大

在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推广过程中,各个试点之间也存在差异。很多时候,一些地方检察院、法院之间能够良好的沟通,法院对待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能够重视,还能够出台相应的程序进行应对,两者之间存在良性的互动;但是有些地方,刚开始比较重视,但后来主要以应付为主;甚至有一些地方检察院与法院沟通不畅,法院对检察建议置若罔闻,更谈不上采取应对措施。

二、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法律定位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存在的弊端,原因在于其法律定位不够明确,导致矛盾发生,也不能根据相互矛盾制定解决的制度。目前,在理论层面上,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存在的矛盾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将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定位为法律监督,但是其监督的力度不足;第二,重视民事行政检察发挥的法律监督作用,但是却将建议当作是一种可有可无的程序;第三,认定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具有法定职权,但是强制性不足。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尽管作为事实行为,法定约束力不足,但存在一定的事实执行权。在实践过程中,民事行政检察建议都能够得到不同程度的落实,在事实上还存在较大的约束力。一方面,检察机关本身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构,具有职务犯罪侦查权、侦查监督权、公诉权、抗诉权、狱所监督权等等,在社会各个层面中都具有很强威慑力。很多单位出于对国家法律监督部门的尊重,会接受检察建议;另一方面,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本身实用性很强,能够为具体工作提供建立,有利于各个单位处理问题,为相关单位部门带来实际的益处,当事人愿意接触。

三、推行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必要性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属于非诉讼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手段之一,在行政监督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推行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很有必要:

第一,通过推行民事行政检察建议,能够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进行有效的补充,丰富监督方式,提升民事行政检察的实效性。

第二,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在实现同级监督上也具有重要的意义,能够将监督矛盾在基层进行消化。检察建议具有抗诉权,同时不存在抗诉审级限制,可以向同级或上机检察院提出,有上级院、下级院具体实现。可以说,实行检察建议的监督权,能够有效的将程序简化,减少办案的实践,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第三,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在行驶监督权中方式灵活多变,法院更容易接受。抗诉属于对人民法院判决的一种变相否决,是提出的一种质疑,大多数法院很难接受。特别在错案责任追究制、办案责任制等制定上,由于牵扯到对责任人的追究问题,也会将检察院、法院放到对立面上,给工作造成很大的矛盾。但是通过推行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属于柔性的监督模式,更加容易检察机关与法院的接纳,提升办案的效率。

第四,保证司法资源利用效率。通过大量的司法实践证明,单一抗诉无法保证对司法资源合理使用。在实践中,很多司法资源被社会意义不大、额度小的案件占用,导致抗诉案件超出了法院标额,在诉讼原则以及司法程序中否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再审价值不大。但是在推行检察建议后,能够提升抗诉行使权,同级的检察院可以直接进行办理,能够有效的提升对司法资源的利用,还缩短了办案的流程,减缓了法院、上级检察院的压力。

四、改进我国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措施

(一)明确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法定地位

从法律层面上,尤其是诉讼法方面,应该确保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存在法定的监督权,保证其监督形式能够有法可依,为检察机关合理做出行政检察建议提供法律保障。

(二)对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程序进行不断的完善

现阶段,在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程序上还存在规范性不足的问题,给检察建议实践造成诸多的困难,对民事行政监督效果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必须将其与一般建议书进行本质的区分,不断的完善相关的程序,保证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程序的规范性。具体来说,应该从检察院内部入手,保证检察建议与抗诉书、公诉书具有同等严格的程序,避免检察建议随意性。明确法律责任,能够切实提升民事行政检察建议质量。

(三)提升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理论水平

自身质量是否过硬,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水平。在我国大力推行法治建设过程中,通过法律保护检察机关、民主民权越来越多,通过法律对相关机关的约束限制也逐渐严格,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检察机关的威慑力。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努力培养专家型检察官,提升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理论水平,保证检察建议在实践中能够得到法院、社会的认同,发挥其权威性、威慑性。

(四)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

在检察机关办理中诉案件中,对于法院判决中存在的一些轻微违法问题,由于没有影响到判决结果最终的正确性,往往不能及时进行纠正,甚至忽视。为了弥补这些问题,需要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保证民事行政检察建议能够落到实处。

五、总结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是一种有效的法律监督方式,但是从目前实践效果来说,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必须能够从明确其法律定位、完善检察建议程序、提升理论水平、建立反馈机制等几个方面入手,保证民事行政检察建议适用性、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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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24-0182-02

贾伏谦(1983-),男,汉族,河北宁晋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就职于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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