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艺节目模式保护的法律规制

2017-01-28 16:02文/邓
传媒 2017年4期
关键词:商标法著作权法规制

文/邓 薇

综艺节目模式保护的法律规制

文/邓 薇

全媒体时代,有关综艺节目模式法律保护的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但国内在这方面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给相关案件的审理带来了许多阻碍,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综艺节目的可持续发展。对此,本文在简要概述综艺节目模式保护的现实需求基础上,分析了综艺节目模式保护法律规制的困境,并重点探讨了综艺节目模式保护的法律规制路径,以期为相关主体提供有益思考和启示。

综艺节目 模式保护 法律规制

全媒体时代,无论是在电视媒体上,还是在门户视频网站上,综艺节目都已经成为主流节目类型。如浙江卫视《奔跑吧兄弟》、湖南卫视《我是歌手》、江苏卫视《最强大脑》、北京卫视《跨界歌王》,再如视频网站激烈的“综艺大战”让受众应接不暇,精品化内容生产也让人耳目一新。而综艺节目火爆的背后是“海外版权”的争夺和原创模式抄袭的纷争不断,从《中国达人秀》《中国好声音》等第一批国外引入节目的火爆开始,综艺节目模式引入逐渐成为国内主流制播模式,据不完全统计,国内有知名度的综艺节目近九成都有国外痕迹。而各大卫视为了抢占收视市场,几乎只要有新型综艺节目出现,“山寨”版本便纷纷涌现,对综艺节目模式保护带来挑战。

综艺节目模式的模仿、抄袭,对于新的生产方来讲几乎没有成本,但却对版权购买者或原创者带来了利益损害,会挫败版权引入和自我原创的积极性,久而久之势必会对我国电视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严重制约。所以,有关综艺节目模式法律保护的问题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但国内在这方面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给相关案件的审理带来了许多阻碍。对此,加强综艺节目模式法律规制的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综艺节目模式保护的现实需求

综艺节目模式保护的法律规制,既有载体确定、价值衡量和侵权责任认定等相关理论基础,也有来自综艺节目市场规范和创作主体的利益诉求,而现实层面的需求更能体现其必要性。

1.市场发展的规范需求。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电视节目模式进行权威界定,由于其处于创意和节目之间,很难划定明确范围,一个优秀的综艺节目模式源于创作主体的创意,然后逐步延伸到舞美、主持、传播、互动等元素的融合而形成的固定框架。它能够无限制地添加不同情节以产生不同的节目效果,基于综艺节目模式的商业性有着非常强的社会影响力。而综艺节目模式的原创是国家文化软实力建设的重要途径,对国家创新发展来讲是不可或缺的。若是不对综艺节目市场加以法律规制,基于综艺节目巨大的社会影响力,模式抄袭问题必然会对整个综艺节目市场和社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2.原创主体的利益诉求。综艺节目模式的制作属于一种高风险和高利润并存的投资行为,而这也客观诱使了其他节目制作者“投机倒把”,选择低成本、低风险地模仿成功节目的创意,最终造成综艺节目同质化严重,对原节目的品牌吸引力和影响力带来负面效应,给节目模式创作者带来巨大利益损害,所以综艺节目模式保护具有较强的必要性,这也是保障节目模式引进市场秩序的根本前提。

从英国制作方要起诉《超级女声》,到湖南卫视起诉《非诚勿扰》,在越来越多的版权纠纷中可以看出国内对综艺节目模式的概念认可,以及寻求综艺节目保护法律规制的强烈诉求。

二、综艺节目模式保护法律规制的困境

目前,国内综艺节目模式保护法律规制的迫切性与法律规制建设的滞后性存在矛盾,造成了版权纠纷多但走法律诉讼程序少的尴尬局面,无论是著作权法,还是商标法,或者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无法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作支撑,这也是当前综艺节目模式法律规制的最大困境。

1.著作权法保护的规制困境。综艺节目模式著作权法保护的规制困境,主要体现独创性难以保护和版权意识薄弱两方面。

一方面,就独创性难以保护来讲,综艺节目的公开性决定了其独创性元素必然会全面呈现于受众面前,抄袭方会利用这些创新元素以全新形式融入新的节目中,这种结构性抄袭完全不同于全面照搬,而一旦纠纷产生,加之举证困难,对于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的司法判断来讲无疑是挑战。

另一方面,就版权意识薄弱来讲,无论是2013年音乐市场版权化引发公众广泛争议,还是近年来国外电视剧版权化带来的下架风潮,都表明我国知识版权保护在国际上处于落后境地,社会公众版权意识普遍淡漠。而在公众版权意识薄弱的时代语境下,无论是内容制作方还是受众,都习惯于无偿获取综艺类社会资源,而对于综艺节目模式保护的法律规制要想取得公众的理解与认可,显然需要一定的过渡时间。

2.商标法保护的规制困境。近年来,江西电视台将《传奇故事》《杂志天下》名称注册成商标,湖北楚天广播电台对《事事关心》进行了版权登记,这些都表明国内综艺节目制作方充分意识到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并作出了及时应对。但单是将节目名称进行商标注册显然是不够的,因为节目名称仅仅是综艺节目模式很小的构成部分,若是想要通过商标法对综艺节目模式保护进行有效规制,显然是不够全面的,因为商标法对模式中的主持风格、节目定位、情节设计、角色配置等关键构成完全起不到保护作用,它对节目名称的保护对于整个模式来讲是微不足道的。通过国内综艺节目制作方对节目名称商标注册的重视,不难发现综艺节目模式创作主体寻求法律保护的迫切,但遗憾的是由于法律规制建设滞后造成他们无法有效维护自身利益。

3.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规制困境。不正当竞争法在综艺节目模式保护的法律规制上,经常会遇到跨国纠纷的问题,但国内综艺节目就算在涉嫌抄袭的背景下并未与国外综艺节目产生竞争关系,并未对国外综艺节目相关利益主体造成利益损害,因此这种情况很难通过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解决。而针对国内纠纷,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也存在较大漏洞,保护效果并不理想。客观来讲,综艺节目模式不属于商业机密,尽管许多学者认为应该以“保护商业机密”为法律依据实现对综艺节目模式的保护,但综艺节目模式的公开性决定了其一旦播出就将全面暴露,而商业机密保护的是不为公众所知的核心业务信息和技术信息,显然综艺节目模式中活动规则、游戏设计、情节设计等部分是不符合商业机密保护条件的。例如《出彩中国人》播出后,受众对三位评委在点评后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选手是否进入下一关的设计留下了深刻印象,但随着节目的播出,这一设计就会暴露在外,那么就不存在所谓的商业机密一说,对抄袭该设计的行为也就不适用相关法律条款加以保护。

三、综艺节目模式保护的法律规制

面对我国法律在综艺节目模式保护方面的规制困境,本文结合现状,试图构建一个以著作权法为核心,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补充,以其他法律为协助的规制方案和保护系统,以期为今后的法律建设提供一定参考。

1.明确著作权法的主导地位。所谓的著作权就是人们常说的版权,是文学、艺术、科技作品创作主体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广义上讲,著作权包含了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而狭义上讲,著作权就是作品原创者所拥有的合法权利,著作权邻接权就是创作主体在作品传播中因付出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权利。但若想实现著作权或著作邻接权的法律保护必须要满足相应条件:首先要能判断作品是否具备一定表达形式,并通过客观表达让受众充分体验到作品内涵;其次要证明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这里的独创性并不是说一定要前所未有的,只要创作主体能证明是通过独立思考而创造的就行,就算与其他的作品有着共通之处,也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内。所以综艺节目模式的概念和影视剧有较强的相似性,使用著作权法对其加以保护有着较强的公众基础,便于接受和理解。在全球范围内,对综艺节目模式的著作权法保护已经得到广泛认同,并被视为当前最便捷的一种法律规制手段,因此国内综艺节目模式保护的法律规制前提就是要明确著作权法的主导地位,具体做法包括:将电视综艺节目模式纳入著作权法保护客体范围内;构建侵权责任认定机制;承认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载体;对综艺节目模式进行版权登记。

2.确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地位。在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下,灵活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综艺节目模式进行保护,具有兜底补充的作用,能够有效解决商业行为的纠纷问题。由于著作权法对综艺节目模式保护存在较大漏洞,即那些未被知识产权法直接确认的作品不具备使用条件。于是人们将视角转向反不正当竞争法,如果说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是三座冰山,那么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托起冰山的海水。并非是说综艺节目模式保护更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而是该法与知识产权法有着不一样的立法角度,后者的目的是要确保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后者强调的是对经济市场秩序的法律维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综艺节目模式保护方面存在较大局限,但令人欣慰的是,国外许多国家都有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综艺节目模式纠纷的先例,我们只希望在著作权法综艺节目模式保护规制成熟之前,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充分发挥补充性作用。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先确立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综艺节目模式保护法律规制上的补充地位。

3.构建其他相关法律的协助保护机制。一方面要充分利用专利法进行协助保护,与商标法相同,专利法的保护也只能是针对综艺节目模式的部分构成要素,主要包括技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如新西兰的《当幸福来敲门》中出现的“掌声测量仪”就属于技术发明,可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加以保护。但需要明确的是,专利法无法对综艺节目模式进行整体性保护。

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侵权法进行协助保护,某种意义上讲,综艺节目模式属于创作者的“私有财产”,如果上述所提法律无法起到有效保护作用,可以利用侵权法对利益主体的“财产权”加以保护。侵权法旨在保护公民合法民事权利免遭侵害,综艺节目模式尽管还没有被著作权法认可,但只需将模式抄袭行为视为侵犯“财产权”行为就可起到协助保护作用。

综上所述,在知识产权法无法对综艺节目模式起到有效保护的背景下,综艺节目模式创作主体要学会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合法权益的保护,并灵活利用商标法、专利法进行版权登记或专利保护,尽量将自身合法权利发挥到极致,待著作权法将综艺节目模式纳入客体保护范围内后,这几个法律的协助保护手段的适用性和针对性就不会那么明显了,因此在过渡期内,综艺节目模式保护的法律规制必须明确方向,正确发挥相关法律的应有作用。

作者单位 大理大学

[1]吕云鹏.基于法律保护的电视综艺节目模板构建分析[J].传播与版权,20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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