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新民主主义时期以来我党婚姻自由立法实践活动

2017-02-01 16:45
山西青年 2017年23期
关键词:婚姻自由新民主主义时期

高 英

天津商业大学,天津 300134

浅述新民主主义时期以来我党婚姻自由立法实践活动

高 英*

天津商业大学,天津 300134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首要原则,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和干涉。新民主主义时期,我党以解放人民,真正使人民当家做主为己任,保障人民群众尤其广大青年男女的婚姻自主方面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进行了大量的立法实践工作。从而使广大群众尤其是女性得到解放,提高了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推动了中华民族解放事业的到来。

新民主主义时期;婚姻自由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国的婚姻现状

中国共产党在没有进行婚姻自由立法改革实践以前,中国社会仍然还延续着受传统封建思想束缚的婚姻状况,“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三纲五常”等封建伦理观念,使男女双方关系成为一种金钱、人身依附关系,男女青年的自由择偶受到限制。

(一)封建婚姻关系是一种金钱买卖关系

新民主主义时期处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当时全中国尤其农村的婚姻状况仍处于封建状态,绝大数婚姻由双方父母做主,以是否适合家庭利益为标准,婚姻当事人根本没有选择权,尤其是未婚女性可以被父母、丈夫甚至族人随便买卖。在婚姻关系中,未婚青年的个人意愿无法体现。在这种情况下彩礼的多寡就成为婚姻缔结最重要的因素,表现在夫妻关系上就是劳力与金钱的关系。

(二)封建婚姻关系束缚了人性自由

封建的婚姻关系男女双方结婚前大多数没有进行过接触,导致没有感情基础,并且双方对对方的脾气秉性在结婚前没有深刻的了解,以至于在婚后有长时间的磨合期,加剧了家庭中的矛盾,甚至如果两人脾气秉性完全无法融合,夫妻关系长期紧张,婚姻生活不幸福,长期处于紧张压抑状态。这样的夫妻,有的相信命运麻木生活,有的发生性乱,也有的妇女“千盘万算没活头,凉凉扑在黄河(里)头”,或者“家搓麻绳二尺五,中梁上上吊死得哭”[1]以死表示她们对强迫婚姻的反抗,酿成了不少婚姻悲剧。它像一把沉重的枷锁束缚着广大青年的自由,因此加强婚姻自由成为新民主时期社会变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新民主主义时期我党在婚姻自由方面的立法实践活动

为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使广大人民获得自由与解放,中国共产党在婚姻立法方面不断探索改革,适应新形势层层推进,使人民能够真正意义上实现婚姻自由。

(一)第一次国内革命时期的婚姻立法工作

在我党成立之初第一次国内革命时期就着手开加强婚姻立法工作,主要以党正式会议文件的方式颁布相关制度。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妇女运动之议案》中最早提出:“结婚离婚自由”,1927年中国共产党第四次全国发表大会《妇女运动之决议案》重申“结婚离婚自由”。此外除大会决议外,全国各地工农运动协会也相继出台一系列涉及婚姻自由方案。1926年湖南省农民代表大会《农村妇女问题决议案》规定:“严禁虐待女孩及买卖婚姻”,1927年江西省农民代表大会《农村妇女问题草案》规定:“婚姻须得女子之同意,反对买卖制度,取消聘金制”

(二)第二次国内革命时期的婚姻立法改革

第二次国内革命时期,我党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时期的实践基础上,继续扛起旗帜,鲜明的反抗封建婚姻制度,反抗国民党反动统治,倡导婚姻自由。这一时期我党以强制力手段在各根据地内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国家大法的形式施行婚姻自由制度。主要有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将上述婚姻自由的原则明确规定在第一条中,并在第四条规定:男女结婚须双方同意,不许任何一方或者第三方强迫。1934年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重申上述原则:第一条,确定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第四条,男女结婚须双方同意,不许任何一方或第三方加以强迫。以上规定,奠定了我国婚姻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各革命根据地贯彻执行,并为以后的婚姻立法所沿袭。

(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婚姻立法改革

抗日战争及解放时期,我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外有敌寇,内有反动势力封锁,形势极其严峻,再加上各种天灾人祸,面对这种情况,我党主动应对挑战,通过实行婚姻改革来发动群众参与到抗日和解放战争中来。1939年,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抗日战争时期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各根据地相继颁布了《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等,这些婚姻法都体现了尊崇近代自由平等、保障个人权利的立法精神。解放战争时期,随着战争的节节胜利,解放区的婚姻法规在抗战时期立法的基础上又根据新的形势加以修订,如1946年修订通过《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晋绥边区关于保障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命令》,同时又有一些发展,比如,《辽北省关于婚姻暂行处理办法》中规定:“娶媳妇与接养老女婿,其姓由本人自己决定,其子女姓亦由子女自己决定”[2]。

三、我党婚姻立法实践活动对婚姻制度的影响(一)旧有的婚姻观念开始逐渐被打破,一些妇女自觉起来反抗不合理婚姻。比如,以前只有丈夫“休妻”而今则是女方如果对婚姻不满意也可以主动提出离婚。据统计,仅1942年,晋察冀根据地所属平山县10个月内就有353件离婚案件发生,其中18-25岁的妇女提出的离婚案占80%[3]。

(二)男女青年反对包办婚姻成为潮流,买卖婚姻减少,童养媳和早婚现象得到控制。政府主动颁布法律从国家强制力上来保证婚姻自由,对青年男女在精神和思想上无疑不是一次启蒙和解放,越来越多的男女开始顺从自己的内心,以自己的感情为引导,通过自由恋爱来选择结婚对象,据统计,仅在晋察冀“自有恋爱之风日盛,结婚离婚者激增。”[4]

(三)婚姻自由的贯彻实施,使更多的妇女得到解放,促使她们更广泛的参加劳动,进一步提升了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通过自由婚姻,大多数妇女改变过去“娶汉嫁汉,穿衣吃饭”的旧思想,明确了自己在家庭中的主人翁地位,从以前的人身依附关系,发展到夫妻双方互利互助,融为一体的新观念。她们主动走出家门参加生产劳动,成为家庭财富不可忽缺的创造者。“据不完全统计,1944年前半年,太行山区参加纺织生产的妇女达到101394人,到同年底,多达20万人以上。”[5]

(四)婚姻自由立法的初步实行,促进了婚姻关系的稳定和严肃化。

旧有的包办婚姻弊端众多,使得双方关系不易于巩固,双方既没有感情基础又无法摆脱的婚姻束缚,同时又容易造成男女性关系紊乱,在社会上形成淫乱之风和性病的传播,败坏社会风气,影响人民团结。而通过婚姻自由立法改革,夫妻双方能够保持和睦友爱的家庭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有益于社会的稳定,调动群众生产的积极性,从而推动中国解放事业的发展。

[1]《中国民间歌曲集成》全国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民间歌曲集成·山西卷》编辑委员会编纂.中国民间歌曲集成.山西卷[M].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90.

[2]巫昌祯,主编,田岚,等撰稿.婚姻与继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3]浦安修.五年来华北抗日民主根据地妇女运动的初步总结.妇女运动史资料,1937-1945:684-689.

[4]河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河北省档案馆,等.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史料选编(下)[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3.

[5]魏宏运.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中国财经经济出版社,1990.

高英(1991-),女,汉族,天津人,天津商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中国共产党与中国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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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7)23-0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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