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措施

2017-02-01 16:45陈思远
山西青年 2017年23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法合法权益权益

陈思远

湖南师大附中梅溪湖中学,湖南 长沙 410000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措施

陈思远

湖南师大附中梅溪湖中学,湖南 长沙 410000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实施金融改革,截止到目前为止,金融创新取得了突出的成就,诞生了种类多样的金融产品,虽然为消费者带来了收益,同时给他们带来了风险。本文从法律角度,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措施进行分析。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完善

目前,随着移动电子支付、各种理财产品以及融资模式的出现,单纯银行存取款的金融消费方式已经不再是金融消费的主体。而随着金融消费的增长,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地位不平等矛盾日益突出。一旦产生金融纠纷或者爆发金融危机,金融消费者无法通过正常的法制渠道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金融消费者的弱势群体地位就会凸显出来。这种畸形的发展模式不仅会危害到金融消费者自身的经济利益,而且长此以往也会对金融机构自身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危害金融秩序的正常运行,甚至影响社会生活的稳定。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该采取措施,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经济利益,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一)现有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法规不健全

金融消费渠道的拓展让金融消费群体日益扩大,随之而来的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大量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和法规,然而并没有相关的细则明确规定金融消费者被侵权后的投诉、调查取证以及权益维护等问题的解决办法。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市场调研的力度,针对实际问题出台更为细致的、针对性较强的法律细则,完善现有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另外,凡是已经给出一定适用范围的相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或者法规,对金融消费者的认定以及涉及保护的权限是有一定程度限制的,不仅具有偏袒金融机构的倾向,而且不利于金融消费者自身经济利益的获取。

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保险法》,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做出了这样的规定,一旦存款人或者被保险人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依法获得保护。把金融消费者的范围局限在了“存款人”和“被保险人”这一范围内,把契约保护和法律保护混为一谈,而且其立法的初衷并不是为了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是为了消除金融机构所承担的相应风险,有失公允。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弱势地位凸显

大多数金融消费者并不具备完善的金融和财会方面的专业知识,无法依靠自身的力量来应对金融机构的博弈。在选择相关理财产品的时候,金融消费者并不参与合同条款的制定,也无法识别金融理财产品当中隐含的利益陷阱,因此无法掌握合同签署的主动权,在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方面具有鲜明的弱势特征。大量金融衍生品的推广虽然拓宽了金融消费者的选择范围,但是,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金融机构并没有担负其相应的信息披露责任,往往会把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时间后延,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导致金融消费者因信息不畅而遭受损失。

二、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措施

(一)营造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环境

为了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完善和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设金融消费者相关权益保护的条款,明确规定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彼此之间应该承担的义务享有的权利。提高与金融消费有关法律法规的适用度和可操作性,营造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环境。

(二)搭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平台

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加强金融市场的管理和调研活动,搭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平台,制定相关细则,明晰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后的投诉、调查取证以及审判等流程的操作方式,让金融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受到侵犯的时候有法可依。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信息化管理,对投诉案件进行建档立库,分析金融消费者投诉的数据,识别金融市场潜在的金融风险和侵权漏洞,并进行提前预防,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经济利益不受侵害。

(三)完善金融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制度

完善金融市场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还需要保证金融市场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杜绝金融产品投资收益的夸大行为以及对金融消费者信息的误导行为,一旦发现要严加惩处。理财产品的销售人员应该提前警示并告知金融消费者相关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诚信。

(四)构建独立高级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对于金融业的发展而言,金融消费者处于核心地位,在未来阶段立法条件成熟之后,需要联合各个部门,在央行内部构建出机构精简、权限集中、人员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从现有的分业保护转化为混业保护。虽然我国已经开始设置全新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但是还缺乏协调核心,尚未针对金融消费者的需求制定管理制度,能否顺利实现政策目标,还需要较长的时间。在中国行政体制下,协调执行力度通常取决于部门级别,“一行三会”应设计统一的金融消费者宏观保护原则。央行在履行其法定职责同时,未来角色应定位于协调“三会”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从宏观角度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避免“三会”在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与倾斜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间的角色冲突。

三、结语

综上所述,为了改变金融消费者的弱势群体地位,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国家相关部门应该采取措施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让金融消费者可以享受到应有的权益。

[1]孟庆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基于沈阳地区[J].现代商业,20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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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32.51;D

A

1006-0049-(2017)23-01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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