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监管体系建设现状和对策研究

2017-02-02 17:4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信息中心金志刚王玮健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复旦大学
食品安全导刊 2017年30期
关键词:监管食品体系

□ 王 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信息中心 金志刚 王玮健 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刘 毅 复旦大学

我国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监管体系建设现状和对策研究

□ 王 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信息中心 金志刚 王玮健 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刘 毅 复旦大学

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和公众食品安全意识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的频发引起政府、企业和公众的极大重视,食品安全已成为关系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本文通过对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监管体系现状和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对策与建议。

背景介绍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三聚氰胺、染色馒头、塑化剂、地沟油屡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削弱人民对食品安全状况的信心,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消极影响。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保障食品安全,2015年10月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目前,各地均积极着手建立本地的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包括国家、地方、第三方(行业协会)和企业四个形式,但是追溯系统之间的联通、部门之间的监管职责分工协作机制、追溯数据共享和开放等都有待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的明确和完善。要使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的建设服务于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通过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科学、客观和合理的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监管体系是现阶段研究的重点方向。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通过运用信息化手段建设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食品追溯品种逐步扩展,参与企业逐年增加,追溯链条不断延伸,覆盖区域逐步扩大,全国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建设不断加强。但我国食品追溯体系建设仍存在覆盖率偏低、追溯网络完整性不足、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属地管理责任与企业主体责任边界不清晰、系统间数据互通共享程度低、体系运作依赖政策强制要求、企业参与积极性低、无法形成长效机制等诸多情况或问题。

政策法规与标准规范亟需完善

在新《食品安全法》里已经明确提出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但在实际建设中,仍处于探索试验阶段,在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存在不足,追溯制度尚未形成合理体系,与原有法律法规的融合与兼容还需完善,参与方的权利和责任有待明确。同时,各地方制定的追溯管理办法缺乏统筹,追溯体系的全国推广建设法制化程度仍需提高。此外,在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等新兴业态的追溯体系建设缺乏针对性的指导意见。

在标准规范方面,我国食品的追溯标准制定缺乏统筹规划,食品供应链模式、环节流程各异,同时由于涉及的监管部门包括农业部、商务部等多个政府机构,不同部门根据职责覆盖食品供应链的不同区段。因此,在追溯体系建设时,所参照的标准也不尽相同,在追溯信息元、编码规则、追溯单元、追溯精度、追溯模式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差异。由此导致标识不能互认、信息不能互通、追溯内容规定不一致,限制了追溯系统的互联互通。

保障建设和推进机制有待加强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检验检测的技术水平和能力与欧美等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距离,这为食品安全问题的提前预防和及时定位带来了难度。在互联网背景下,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危机处理方面缺乏针对性经验,在确保公众知情权的前提下,对网络舆情的引导和控制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防止虚假信息和恶意言论对监管部门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事后的产品召回和责任追究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依托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明确产品召回的范围和责任追究的企业,提高监管部门处理问题的能力和效率。

政府监管部门需要依托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在事前、事中、事后逐步建立各项监管制度,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检测体系,提高检测装备水平和检测人员的素质;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网络舆情监控和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监管人员危机事件处理能力;建立企业主体责任追究制度和信用体系,提高企业主体责任意识。

数据格式不统一,共享交换困难

由于现有食品电子追溯系统开发目标和原则各异,导致追溯信息内容不规范、信息流程不一致、系统软件不兼容,造成追溯信息不能共享和交换。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我国政府部门主导建设的追溯平台隶属于不同管理部门,基于不同的标准和追溯模式进行建设,连通性差,信息共享程度弱,较难实现食品全链条的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出现系统壁垒和信息孤岛的现象;二是企业自建的内部追溯系统,只满足本企业的需求,不易实现追溯信息共享,使得追溯链条断裂,无法实现上下游企业之间追溯信息的传递。缺乏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当前我国食品追溯系统建设主要由政府主导和推动建设,企业和协会等第三方机构的积极性不够,已建成的系统推广应用程度低,运行难持久。这不仅与现阶段我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整体信息化水平弱、规模化程度较低、从业者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和消费者认知程度不高有关,同时也与部分行业企业平均净利润较低,而追溯系统建设效益短期不明显且运维成本高,未能形成有效的市场化运作机制有关。

健全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监管体系的对策

完善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促进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能力提升

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建立食品追溯体系的成功经验,尽快完善适应我国国情的食品质量安全法律体系。一方面,通过对现有相关部门的法规、条例、技术标准等进行清理和规范,将内容分散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系统化,针对不同法律法规相互交叉、抵触甚至冲突的现象,对现行的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审查,及时修改、废止或重新立法。另一方面,依据新《食品安全法》中建立追溯体系的要求,尽快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实施细则,为指导各级监管部门与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与完善追溯体系提供指导方向与规范要求。

健全食品安全电子追溯标准体系,确保企业追溯系统数据可管可控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电子追溯标准体系。分析提炼电子追溯的核心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明确不同层级、不同类别标准的定位和功能,建成覆盖全面、重点突出、结构合理的食品安全电子追溯标准体系。通过研制形成一批追溯数据采集指标、编码规则、传输格式、接口规范等方面的共性基础标准,实现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全过程的互联互通与通查通识。发挥标准体系系统协同效用,形成可复制与可推广的经验。推进食品安全电子追溯标准与国际接轨,携手打造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食品追溯通用规则,增强中国标准的国际规则话语权。

深度挖掘食品安全电子追溯数据价值,加强食品安全智慧监管体系能力建设

整合食药、农业、林业、畜牧、渔业、商务、卫生与公安等部门的监管与追溯数据信息,结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互联网交易以及网络舆情与第三方机构排名、评价等大数据,形成对监管对象全生命周期、全环节的立体式、多维度数据感知。构建大数据分析模型,开展关联分析,预警研判风险,加强食品安全智慧监管体系能力建设。

优化食品安全监管流程,实现科学有效监管

将食品安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环节融入各级监管部门电子追溯系统中,借助追溯数据实现对食品风险模型的构建,为食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分级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参照国际通用的强制体系认证对重点品类进行监管,例如婴幼儿配方奶粉、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保健食品等高风险重点领域,确保本国食品的质量与安全,同时提高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建立“共建、共管、共享”的多部门联动协调机制,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率

食品追溯体系逐步建立政府统筹、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由于不同部门承担食品安全追溯的不同职责,可以进一步划清各方管理范围,针对不同追溯环节明确各自所需的信息和构建标准,统一企业食品安全追溯数据,消除信息壁垒。可通过试点方式,实现跨部门食品追溯信息的共享和对接,建立“共建、共管、共享”机制,形成了各尽其责、合力推动的工作格局。汇聚各方力量,形成“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共治格局

建立全国统一、覆盖全程的食品追溯体系,需要政府、企业、消费者和第三方机构协同参与,仅靠政府部门监管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政府应出台相应的政策,鼓励公众、媒体以及各类组织参与监督食品安全,同时应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体系鼓励企业自我监督。通过引入有效运作模式,将建设电子追溯系统转政府主导为市场主导,寻求追溯系统建设带来的商业价值,带动产业链伙伴的协调持续发展,凝聚更多力量参与追溯系统建设。

总结

依托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实现企业生产、经营各环节数据自动采集、上传,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环节的透明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起到加强约束企业行为的作用。同时通过追溯链条,监管部门可以第一时间锁定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并强制退市,追根溯源、截流召回,以最快的速度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依托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可进一步增强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公众等共治主体间的互动交流,形成协同共治的良好氛围。因此,在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的不断普及下,可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电子监管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质量,提升公众对我国食品安全的信心。

王超(1985—),男,山西晋城人,硕士研究生,工程师。研究方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化、计算机应用。

金志刚(1977—),男,江苏南京人,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信息化。

王玮健(1984—),男,江苏南京人,本科,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信息化。

刘毅(1977—),男,上海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物联网、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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