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区内丢车,物业公司是否需担责?

2017-02-10 07:49程文华
家庭百事通 2017年2期
关键词:物业公司王先生委托人

程文华

王先生的家庭轿车一直停放在小区内,按时向物业公司交纳出入费。前不久,王先生的车在小区内丢失。他要求物业公司予以赔偿,物业公司却拒绝赔偿。请问,在小区内丢失轿车,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王先生所介绍的情况来看,他的车辆虽然在小区内丢失,但物业公司应不用负赔偿责任。

尽管王先生向物业公司缴纳了一定的费用,却并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保管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是委托人和保管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还必须具备委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保管人这一必备要件。而物业公司收取的王先生的车辆出入费并不是车辆保管费,双方并没有成立车辆保管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也就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所以,即使车辆丢失,物业公司也无需负赔偿责任。

但是,王先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破案线索,争取早日破案,追回车辆。同时,他还要向保险公司及时报备,请求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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