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9,重庆历史上第一次建市

2017-02-14 13:53
红岩春秋 2017年1期
关键词:刘湘公署国民政府

重庆是一座古老的城市,但在长达2000余年的封建社会里,重庆的地位并不重要,仅就四川而言,也远远逊色于成都。直到19世纪末重庆开埠之后,其经济、军事、政治的重要性才日益显现并为各方所重视。在日后四川地区的“辛亥革命”“二次革命”“护法战争”“护国战争”中,重庆一直是这些运动的中心和活动的主要舞台。

长时期的军阀混战中,重庆因其交通的便利、工商金融业的发达以及军事战略地位的重要,成了各路军阀争夺的焦点。恰逢此时,重庆市政的胚胎开始萌芽。

刘湘结束重庆长时期动荡不定的政局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城市”虽有其名,但都市与乡村并没有什么明显的分别,均受地方政府的管辖。到了清朝末年,实行警察制度,于各都市设立警察局,专门管理都市的行政事项,其职权虽然只限于保安、风俗、卫生方面,没有建设方面的职责,但仍可称之为中国市政之嚆矢。

重庆的警察,萌芽于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由四川通省警察总局总办按察使司黄承宜、候补道周善培,联合致函川东道,请求改重庆保甲为警察,获得批准。清宣统二年(1910年),警察制度于全国各厅州县普遍推行,重庆设立警察局,设总办1人,内设总务、行政、司法、卫生四股以及文案、稽查等职,外部改正局为总区,各局为分区。

1923年以前的重庆,已废府留县,县城即古代巴县治所,隶属于东川道。当时的重庆,仅为商埠名称而已,并没有什么实质内容。

1921年11月,占据重庆的四川各军总司令兼四川省省长刘湘设重庆商埠督办处,由川军第2军军长、四川广安人杨森兼任督办。此举,乃标志着重庆市政组织雏形的诞生。

1922年8月,杨森在军阀混战中败离重庆。四川另一军阀、川军第3师师长邓锡候率部进驻重庆,并于次年2月改重庆商埠督办处为重庆市政公所并自兼督办,办理重庆市政。之后,重庆于各路军阀的混战中,不时出现“城头变换大王旗”的局面,川军第7师师长陈国栋、第7师第14旅旅长朱宗悫等,都相继兼任过重庆市政公所督办。但他们“率皆五日京兆,既无从容规划之时间,以致对外事业毫无表现,对内组织复欠完整。经费子虚,精神涣散”。时局的动荡不安,不仅影响了重庆市政组织的成立,更影响了重庆市政的建设和发展。

1925年2月,四川善后督办刘湘向北京政府转呈了重庆江北(今重庆市渝北区)、巴县(今重庆市巴南区)各法团要求改重庆市政公所为重庆商埠的呈文。7月24日,北京政府中央政务会议决定设置重庆商埠督办公署。

1926年6月,刘湘驱逐驻扎在重庆的黔军袁祖铭之后,率部再次进驻重庆,同时也将其控制的四川善后督办公署和川康边务督办公署迁到重庆,从而结束了民国以来各路军阀对重庆的争夺以及重庆政局长时期动荡不安的局面。从此以后,直到1935年7月刘湘任省长的四川省政府由重庆迁往成都,重庆一直在刘湘的控制之下,其时间长达10年之久。

潘文华从商埠督办到重庆市市长

刘湘进驻重庆之后,即下令改“重庆市政公所”为“重庆商埠督办公署”,先委所部第32师师长唐式遵任督办。一个月后,唐式遵辞督办职,又委所部第33师师长潘文华接任。潘文华于1926年7月19日正式任职,8月1日开始办公。

重庆商埠督办公署设督办1人,会办2人,另设有秘书长、秘书,办理机要文件及译述事项;设技正、工程师若干人,办理技术工务事;督办公署之下,设有总务处、财政处、公安处、工务处以及收支局、新市场管理局、江北办事处。督办公署的主要职责为:商埠内各项规则的订定、修正、公布;公共财产的维持、取缔与处分;房屋土地的调查、登记与使用;街道、桥梁的建设;新市场的开拓及其土木工程等;交通、电力、电话、自来水、车船、肩舆及其他公用事业的经营管理;航务、码头及保险、堆栈事项;征收各项税捐及国家或地方税费的收支;水陆警察及保安团的监督指挥及其他保安事项;教育及自治事项等。为了表示尊重民意,还设有重庆市参事会。

从机构设置与职责内容看,重庆商埠督办公署已脱离了过去“城乡合一”的传统管理模式,而成了专门负责管理城市的新型的一级行政组织,已经具备了“市”建制的基本要素和初步规模。

将一个地方以“市”的形式进行建设与管理,在中国渊源于20世纪初。民国成立后,各省地方实力派打着“地方自治”的招牌,仿效西方国家“市”的行政建制,曾掀起了一股建“市”的热潮。1918年,广州在全国率先成立市政公所,1920年又改组为“市政厅”,从而揭开了中国城市实行“市”制及市行政设局管理之帷幕。1921年7月,北京政府公布《市自治制》之后,更促进了中国各地建市的兴起。1926年广东国民革命军北伐后,刘湘受命为国民革命军第21军军长,重庆纳入广东国民政府的控制范畴,重庆商埠督办公署也开始酝酿设市。

1927年9月,重庆商埠督办公署呈文川康边务督办公署,要求改商埠督办公署为市政厅。此举正合已改隶国民政府的刘湘之愿望,刘湘乃“以商埠督办名义定自北洋政府,遂改重庆商埠督办公署为市政厅”。11月,重庆市政厅正式成立,重庆商埠督办潘文华,也随之改称“重庆市市长”。

至此,重庆历史上第一次有了“市长”这一官衔和称呼。

重庆当局请愿设立“重庆特别市”

早在重庆市政组织初创时期,主政者就以重庆地位重要,有将重庆建成“特别市”的打算。只因当时市政组织尚属初创,一切均无基础也无秩序,所以重庆地方当局建“重庆特别市”的愿望,也只能是当政者的一厢情愿。

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于次年7月颁布《特别市组织法》和《市组织法》,分全国之市为普通市、特别市两种。其中《市组织法》规定:市直隶省政府不入县行政范围,凡人口满20万的都市,得依所隶省政府之呈请暨国民政府之特许,建立为市。《特别市组织法》规定:“特别市”经国民政府特许,直隶国民政府行政院,其基本条件是:一、中华民国首都;二、人口在100万以上者;三、在政治、经济上具有特殊情形者。

由此可见,重庆当时显然不符合设立“特别市”的条件。为此,市长潘文华召集各局处和参事会举行联席会议,决定派代表携呈文赴南京向国民党中央政府请愿,并进行各种游说活动。呈文列举了重庆应成为“特别市”的6条理由:一、地域上的重要性;二、外交上的重要地位;三、商业上的重要地位;四、孙中山对重庆的重视;五、天津为特别市,而重庆在商务和人口上超过天津;六、重庆情形符合《特别市组织法》中“有特殊情形之都市”的规定。请愿代表还称,重庆“若仅为普通市,在财力不宏,敷设有限,似必定为特别市,而后能以国家及地方之尽量经营”。

面对重庆地方当局的请愿,国民政府行政院认为:“重庆自开辟商埠以来,所有筹办市政之经过情形、现时状况以及将来建设计划等,无案可稽,遂难核拟。兹查四川省政府尚无组织成立,关于市政调查事项,无正式核转机关,即对于省市事权之划分、区域之勘划,亦系无从会商。此案暂从缓议。”以此婉拒了重庆市政当局请求设立“重庆特别市”的要求。

在得到国民政府的明确答复后,此时已依附国民政府的刘湘,认为未得到南京国民政府批准就设立“特别市”是不妥的,遂下令取消“特别市”的称谓,同时又致函重庆市政厅,希望“力图政事之振兴,毋为名义之争执,俟将来有改为特别市之必要时,再行呈请可也”。

潘文华奉刘湘指示后,随即召集市政会议,讨论修改组织条例,并呈请刘湘批准建立普通市。1929年2月15日,经刘湘所部国民革命军第21军军部批准:重庆市政厅正式更名为“重庆市政府”,定为省辖之“普通市”。1934年10月15日,国民政府正式核准重庆市为四川省辖的“乙种市”。

因此,重庆市正式建立,时间是1929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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