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与抵制:民国时期国家行局与川省合作金库关系研究

2017-02-16 19:12成功伟
社会科学研究 2017年1期
关键词:农贷自主权

〔摘要〕 民国时期,农本局、中国农民银行、中国银行等国家行局与川省合作金库都是执行国民政府农贷政策的金融机构。在国家行局与川省合作金库这种“国家”与“地方”的关系中,处于同一农贷链上的双方既存在共同利益,也相互博弈。一方面,国家行局不仅是合作金库的控股者和农贷资金的主要供给者,还控制着合作金库的人事任免大权;另一方面,合作金库为了争取自主权,也试图摆脱国家行局的掌控。

〔关键词〕 国家行局;合作金库;自主权;农贷

〔中图分类号〕K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7)01-0156-08

民国时期,为了调剂农村金融,复兴农村经济,国民政府大力推行农村合作运动。在推行农村合作运动的过程中,受国家“资金归农”政策的影响,农本局、中国农民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以及中央信托局等国家行局纷纷以辅设合作金库的方式投资川省农村,逐渐形成了以合作金库为核心的四川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以合作金库为“中转站”,国家行局将农贷资金贷放给农村合作社及社员,从而形成了“国家行局→合作金库→农村合作社→社员”的农贷流程。在整个农贷流程中,作为承转国家农贷的中级金融机构,合作金库起到了农贷资金“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因农村交通条件落后、银行分支机构少而造成的资金“下乡难”的问题。

民国时期,农本局、中国农民银行、中国银行等行局是制定农贷政策和供给农贷资金的国家金融机构,合作金库则是执行农贷政策和承转农贷资金的地方组织,国家农贷有赖于国家行局和合作金库两级金融机构的相互协作才能完成。在国家行局与合作金库这种“国家”与“地方”的关系中,合作金库既是国家行局以农贷形式向地方进行权力渗透的一种工具,也是国民政府推行地方自治运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张则尧认为,中国农民银行与合作金库的关系,一直就是在“错综、冲突、猜疑、争夺的局面中维持下去的”。〔1〕综观现有研究成果,康金莉从制度建设上对民国时期的合作金库进行了探讨,指出:随着国民政府对合作金库控制的加强,合作金库“完全丧失独立性与能动性,变异为国家农贷政策工具”。〔2〕通过对合作金库的资金构成进行分析,李顺毅认为“外源主导”的资金结构是制约民国时期合作金库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3〕魏本权的研究表明,尽管民国时期的合作金库存在着资金来源的依赖性、网络的脆弱性、运转的非独立性等缺陷,但合作金库仍不失为“近代乡村变革中的一注强力剂”和“中国近代农业金融制度建设的一大创新。”〔4〕关永强对农本局合作金库的经济作用进行了积极的评价,认为合作金库对近代农村金融建设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是“近代中国农村金融建设中一次有益的尝试”。〔5〕此外,潘标、成功伟还从合作金库的组织机构、人事制度、金库业务等方面分别对浙江省和四川省合作金库进行了研究。〔6〕

虽然学界对民国时期合作金库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多聚焦于合作金库的建制或业务方面,从“国家”与“地方”的角度探讨国家行局与地方合作金库关系的文章尚不多见。民国时期,国家行局与合作金库两者关系密切,他们之间的利益博弈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控制”与“抵制”的胶着状态。一方面,以控制川省乡村社会为目的,国家行局掌控着合作金庫的资金来源和人事大权,后者丧失了基本的自主权;另一方面,为了获得最大程度的“自治”权,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金融机构,合作金库也努力试图摆脱国家行局的控制,实现其“自有自营自享”的目标。本文拟通过梳理民国时期国家行局与地方合作金库的关系来探析传统乡村借贷向现代农贷转型过程中“国家”与“地方”的互动与博弈,希望能为进一步研究民国农村金融史作一些有价值的补充和参考。

一、 国家行局对合作金库的控制

民国时期,农本局、中国农民银行、中国银行等国家行局认购了绝大部分合作金库股本,是金库的实际控股者;合作社股金在合作金库股本中所占比例极少,金库股本难以实现“自有”。

根据1936年12月18日公布的《合作金库规程》,合作金库的股本由“各该区域内的信用合作社及各种合作社联合社认股组织之,在合作金库试办期间的各级政府、农本局、农民银行、地方银行及办理农贷各银行及其他不以营利为目的之法团得酌认股额提倡之。”〔7〕可见,合作金库股本一般由合作社股金、银行提倡股以及地方股金三部分组成。提倡股是国家行局在金库筹建时投入的一种过渡性的资金,“俟合作金库基础巩固时,得将认缴之股逐渐收回”。中国农民银行指出:“在过渡时期,(合作金库)由农行辅导管理(如乳母式)。以目前县库之不健全,损失之数甚巨,人事(工作不紧张)违反经济经营之原则,故本行以单位关系,必须加强辅导之,一待成绩可以自立时,即行交还合作社。”〔8〕民国时期著名的农村经济学家乔启明在谈及农本局与合作组织的资金关系时曾强调,农本局应该发展农民的自助能力。乔氏指出:“农业金融与运销之改善,非一朝一夕所能解决,政府之提携,只能仰赖于一时,农民必能逐渐使其合作组织强健,自行筹集资金,改进运销,并参加管理,政府与银行渐次收回资金及管理权,卒后农本局乃成为农民之组织,政府仅处于监督地位,如此乃能期农业永久之发展。故农本局在协助农民之计划上,应以农民渐行自助自力为原则,不能越俎代庖。”〔9〕对于合作金库的股金问题,四联总处也曾指出:“凡已辅设之各级合作金库应积极鼓励增加合作社股金,逐渐收回提倡股,以达成其自有自营自享之目的。”〔10〕

由上观之,对于合作金库提倡股问题,国家行局观点基本一致,即在合作金库初创时期,国家行局通过认购提倡股的方式注资合作金库,以保障金库业务的正常开展;待社员经济力量壮大后,合作社即可向国家行局“赎回”金库的全部股本,从而成为合作金库真正的主人和实际控股者。然而,由于合作社社员财力有限,合作社通过认购合作金库股金以实现“控股”的目标遥不可及,合作金库难以成为合作社“自有自营自享”的地方金融机构。

民国时期,农本局、中国农民银行、中国银行是最早参与四川农村合作运动的国家金融机构。在四川农村合作金融系统的构建过程中,农本局、中国农民银行、中国银行等国家行局纷纷以辅设县级合作金库的方式投资四川农村金融市场,并认购了合作金库的大部分股金。1937年,农本局已经在川辅设县级合作金库22处,总股本达220万元。其中,农本局认购提倡股131.877万元,约占总股本的59.94%;四川省合作金库认购提倡股81.615万元,约占37.1%;合作社认购股金1.621万元,仅占合作金库股金总额的0.74%;此外,地方股金4.887万元,占合作金库股本的2.21%。〔11〕农本局在川辅设的县级合作金库中,农本局所认购的提倡股几乎达到六成,而合作社所持股金则微乎其微。就中国农民银行而言,到1940年底,中国农民银行所注资的四川县级合作金库数量达到51处。据统计,51县合作金库的总股本为1060万元,其中,中国农民银行认购提倡股636万元,约占总股本的60%;四川省合作金库认购股金368.464万元,占总股本的34.8%;而地方及合作社股本只有55.536万元,仅占5.2%。〔12〕与农本局和中国农民银行相比,中国银行认购川省县级合作金库提倡股的比例更高。1942年8月,中国银行在川共辅设了万县、云阳、开县、奉节、潼南、铜梁、大足、巫溪、巫山以及永川10处合作金库,金库股本总额161.394万元。其中,中国银行认购提倡股147.411万元,占10县合作金库股本总额的91.34%;合作社股金6.664万元,占股本总额的4.13%;其他地方股金7.319万元,占股本总额的4.53%。〔13〕对于国家金融机构以认购提倡股的形式获得县级合作金库辅设权的问题,伍玉璋曾撰文予以猛烈抨击。伍氏指出:“目前,有若干县合作金库,均统制于办理农贷之金融机关的权威以下,就系统言,实令人有不伦不类之感。然而大言炎炎者乃竟曰:至今既不能为合作社多‘自有,又讳言是辅导机关的‘机关,这辅导与劫持何异?同样,所谓‘提倡股者,直等于‘收买价格也。”〔14〕

合作社股金占合作金库股本份额极少,这是全国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据合作事业管理局及四联总处农业金融处的统计,1938年浙、皖等16省市共有合作社78,671社,社员4,021,968人,股金11,799,325.50元,平均每社股金为149.98元,每社员有股金2.93元;1939年,浙、皖等17省市共有合作社103,664社,社员5,644,788人,股金20,577,705元,平均每社股金为198.50元,每社员有股金3.65元。就农本局在川、桂、黔、湘、鄂、陕六省所辅设的66处县合作金库而言,1938年,66县级合作金库的合作社股金有133,791.50元,占负债总额的1.62%;1939年,66县合作社股金增加到了348,855元,所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增至2.75%。〔15〕虽然合作社股本呈增长趋势,但占农贷资金的比例仍然较小。姚溥荪认为:“形式上合作金库自有资金的地位已略为增高,但实际上要依此速度达成‘自有自营自享的最高理想,恐非七八十年不为功,即退一步说,金库合作社股本照现在速度增加,要完全把最低限度十万元股本金收回,也非短期内的事。”〔16〕顾尧章对合作社的前景也表示担忧,他指出:“合作社对县市库认购股金,既如此微弱,而县市库之认缴省库股金,为数更少。若长此以往,社有之合作金融制度,势必无限延长,将来是否能够达到目的,固属疑问,即维持现状,目前已颇不易。” 〔17〕郑厚博也认为:“合作社信赖微数之股金,作为业务资金,无济于事。”〔18〕

民国时期,四川县级合作金库属于股份制金融机构,理应由最大的股东进行控股管理。在合作金库的股本构成中,农本局、中国农民银行、中国银行等国家行局认购的川省县级合作金库提倡股均超过金库总股金的60%,自然也成为合作金库的实际控股者。四联总处曾这样评价过四川各县合作金库的股金状况:“(四川)各县合作金库之股本及其运用资金,几全部为行局之提倡股及透支款。合作社认缴股金甚微少,存款亦不甚多。”〔19〕寿勉成对合作金库的股本问题十分关注,他认为:“以今日合作社之资力而论,欲求每一合作金库十万元股本之能完全自有,已非一般合作社之能及,若更欲期能自营自享,更非数十年内所能做到。” 〔20〕

在国家行局“控股”的情况下,合作金库丧失了话语权,自主性也受到极大影响,另一方面,国家行局提供的农贷透支款也是合作金库农贷资金的主要来源;合作金库自有资金只占农贷资金的极少部分。作为国家农贷的“中转站”,合作金庫在农贷业务上亦几乎没有自主权。

民国时期,合作金库的首要业务是办理农贷。合作金库农贷资金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合作金库股本、合作金库存款以及国家行局的透支款。就合作金库的股本而言,四川省各县合作金库成立初期的股本均为10万元,1939年以后,由于资金不敷使用,县合作金库的股金一律提高到20-30万。〔21〕合作金库股本在合作贷款中所占比例极小。1945年,四川省县级合作金库有121处,以每库股本20万元计,金库股本约为2420万元,而该年的农贷总额高达85029.79万元。如此看来,即使合作金库的全部股本都用作农贷,也不足农贷总额的3%。〔22〕况且,金库股本中,国家行局认购的提倡股占绝大部分,金库自有资金几乎微乎其微,在农贷中更属“杯水车薪”。就合作金库的存款而言,合作金库的存款业务偏弱,存款数额一直较小。1941年,四川省72县合作金库的存款结余为848.51万元,仅占该年农贷结余总额4596.20万元的18.5%。〔23〕相比股本,虽然合作金库存款所占贷款总额的比例较高,但也不足五分之一。

虽然一部分合作金库的股金和存款可以用于农贷,但毕竟所占比例不大,川省合作金库的农贷资金主要还是依赖于国家行局的透支借款。当金库急需农贷资金时,必须提前与国家金融机关签订相关透支契约,向辅导行局申请透支借款。从合作金库的农贷资金构成看,国家行局提供的透支借款在农贷资金中所占份额最大。四联总处的统计资料显示,1940年,四川117县合作金库的农贷透支额达4063.7523万元,占全国315处合作金库透支总额的42.6%。〔24〕1942年,中国农民银行为四川省合作金库以及90县合作金库提供了农贷透支业务,透支总额达3304.937万元。该年,这90县合作金库的放款总额为6167.5413万元,中国农民银行的农贷透支金额达到了贷款总额的53.6%。〔25〕除中国农民银行外,农本局、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以及中央信托局等国家行局都为川省合作金库提供过大量的农贷透支资金。1940年,中央信托局向巴县、江北县、长寿县、丰都县及涪陵县合作金库提供的农贷透支金额占到了5县农贷总额的70%;同年,交通银行也向泸县、乐山、犍为、富顺、纳溪等10县合作金库提供了贷款总额80%的农贷透支业务。〔26〕

1941年,四联总处对四川省17县合作金库的贷款资金构成进行了统计,结果显示,17县合作金库的贷款总数为1927.0937万元。就资金来源而言,合作社股金为23.1732万元,仅占农贷总数的1.2%;合作金库提倡股金257.22万元,占农贷总数的13.35%;合作金库存款221.3168万元,占农贷总数的11.48%;国家行局透支资金1425.3837万元,在贷款中所占比例最高,约为73.97%。〔27〕郑厚博曾指出:“事实上各省合作金库以中农行及农本局辅设者居多数,故合作金融资金,大部分亦来自各金融机构,所以目前之合作贷款权力,完全操诸金融机关。”〔28〕

在合作金库的人事权力方面,由于合作金库属于国家行局“控股”金融机构,国家行局在掌控金库财权的同时,也操控着合作金库的人事大权。

合作金库的权力机构由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虽然《合作金库规程》明文规定合作金库的理事、监事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但实际上,“合作金库的理事、监事不是由合作社推选出来的,而是被投资机关所操纵;库务、业务之推行非决于合作社的公意,而是受投资机关的命令。”〔29〕罗虔英在《中国合作金融的总检讨:论中国合作金融的一元化》一文中曾就合作金库的人事问题提出过强烈的批评:

目前金库理监事股权分配是最不合理的事,也可以说完全是掩耳盗铃的方式,提倡机关(行局)统治着整个金库,而不愿居其名,假意分配给各理事,理事委托经理会计等代表,凡经理会计不能决定的事,能出席的理监事也不敢决定,而非请示提倡机关(行局)不可。股权分配完全没有标准,并且没有一个(连经理)理事知道所代表的权数。同时以资本数额来决定理事的多寡,是不尽符合合作的原理。此外,金库的其他职员如调查员业务员练习生等,目前也全都由提倡机关的各银行雇用,合作社没有派员参加的权利,这样,合作金库简直是一种官厅,服务的人员就成了官吏,办事人员由提倡机关的合作银行任命,而受其指挥监督,它无视了为合作运动而设立的意义,把自己当作了天上掉下来的经营者,其结果就和合作金库的使命完全矛盾。〔30〕

四川泸县合作金库对此颇有体会。1942年,泸县县长曾致函四川省合作金库,抱怨县合作金库在人事上完全不能自主。他指出:合作金库的用人之权本应操之于合作金库的理事会,但事实上,“提倡股机关对各库职员之任派遣调均不通知理事会,视理事会如赘疣。”〔31〕由于国家行局操纵了合作金库的人事任免权,金库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实际上形同虚设。以农本局为例,其辅设的合作金库的“业务管理及指导事项,由局负责,各库重要职员,亦由局向各库理事推荐。”〔32〕伍玉璋在《金融机关辅导省县合作金库应有之三部曲》一文中曾对中国农民银行掌控川省县级合作金库财权和人事权的现象进行了批判。伍玉璋指出:中国农民银行将四川划分为若干农贷区域,并由农民银行的分支处直接负责各区域的县级合作金库,合作金库的人力财力,均由农民银行“统治”,把四川省合作金库置于“不上不下”与“不生不死”之间。〔33〕四联总处在视察川省农贷后曾指出:“各县合作金库之股本及其运用资金,几全部为行局之提倡股及透支款。合作社认缴股金甚微少,存款亦不甚多。金库主要人员,多由辅导行派充,其性质有类于银行之分支处。”〔34〕

灌县合作金库的人员构成情况就足以说明中国农民银行对合作金库人事的管控。1944年,灌县合作金库的理事会共有5人,监事会3人。在理事会中,除1人由县参会议长朱南轩担任外,其余宁向南、黄贻孙、汪泗益、秦龙生4位理事全部由中国农民银行派员兼任。在监事会中,除监事主席由灌县县长孙实先兼任外,其他两位监事则由中国农民银行工作人员蒋钟炎和詹巍兼任。〔35〕

二、 对国家行局权力的抵制:合作金库争取自主权的努力

合作金库作为一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作社联合社组织,其最终目标是建设成为合作社“自有自营自享”的金融组织。然而,在国家行局的控制下,合作金库资金的 “不自有”和人事的“不自主”已经使其权力几乎丧失殆尽。在合作金库权力被架空的情形下,“自有自营自享”的目标自然是遥不可及。正如李敬民在《我国合作金库之纵横剖及其新任务》中所提及的那样,各县合作金库“因为辅导机关的不同,它的内部机构与业务处理,也就不会一样。有的是一个真正的合作金融的联合机构,有的是有名无实而不以合作组织为其组织成员的上层组织,有的简直成了辅导机关推进其本身业务的工具,它的形态与任务都是唯辅导机关的马首是瞻,完全失去了合作金库的独立精神,把合作金库是一个合作社联合组织的本质也改变了。”〔36〕因此,要争取自主权,树立“独立精神”,合作金库就必须要抵制国家行局对其的控制。

长期以来,川省农贷都是由农本局、中国农民银行等国家行局进行“分区”办理,弊病百出。1940年以后,“统一农贷”渐成趋势。统一川省农贷,首先是統一川省的农贷机构,这势必要对川省合作金库进行统一管理。在这种背景下,1940年,四川省政府率先提出由四川省合作金库统一川省农贷的方案。如果在国家行局与地方机构之间进行选择,四川省政府会毫不犹豫地偏向“听话”的后者。四川省政府提出:“省金库设立已有三年以上,其辅助设立之县金库有七十余县,似宜将全省合作贷款交由省金库统筹办理利用”。〔37〕尽管该提议并未获得四联总处的认可,但四川省合作金库却并没有因此放弃统一川省农贷的想法。在四川省合作金库看来,统一农贷的过程,就是合作金库回收“权力”的过程。为了收回县级合作金库的辅导权,1940年四川省合作金库理事主席甘绩镛向中国农民银行提出了《统一川省农贷建议书》。甘绩镛认为,只有农贷统一,合作金库才能摆脱国家行局在财权和人事权方面的控制,从而树立真正的“独立精神”。

在《统一川省农贷建议书》中,甘绩镛指出:“本省农贷其属于合作社贷款部门者,过去已由本库负责统筹,经营情形颇为顺利,此种自上而下之组织自已具备全省性金融机构之条件,故四联总处于扩大农贷之时似宜采用维持原有地方金融机构及统一农贷系统之原则,俾得推行尽利,否则,不特本省合作金融之制度难以确立,即本省当局苦心经营之四川省合作金库亦为轻予抹杀而功亏一篑。”为此,他提出了由四川合作金库来完成统一川省农贷的建议,并制定了省合作金库统一川省农贷的具体措施:“(一)由四联总处决定办理本省农贷之确切数额,交由省合作金库按照已辅设各县库之需要统筹拨放;(二)省合作金库未辅设县合作金库之各县,由省合作金库进行筹备工作并限于一定时期内将全省各县合作金库普遍设立;(三)中国银行及农本局之贷款区所有贷款事宜一并交由省合作金库统一办理,贷款区之无合作金库者应与前项(第二项)办法同样办理;(四)省合作金库于接受各行局资金时以各县合作金库之贷款为担保;(五)各县合作金库之行政业务账务各项事宜由省合作金库负责督导,但各放款行局得派员分别稽核并督导其设施,倘有认为应行纠正者得通知省合作金库依照手续执行之。”〔38〕

在《统一川省农贷建议书》的基础上,四川省合作金库进一步制定了《统一本省合作农贷实施办法》,提出对全省合作金融系统进行重大改革的建议,其中包括统一管理全省各县级合作金库。这些改革措施包括:由省合作金库由上而下地吸收合作金库股金;收回中国银行及农本局所辖县级合作金库的辅导权;省合作金库担负全省各县合作金库的辅导责任等。〔39〕如果按照上述方案对合作金库进行改革,国家行局将逐渐向四川省合作金库移交县级合作金库的辅导权。县级合作金库全部划归省合作金库统一管理后,其财权和人事权将彻底与国家行局划清界限,不再受其控制。

四川省合作金库的改革方案虽然有利于抵制国家行局对县级合作金库的控制,但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加剧了省合作金库对国家行局的依附性。按照川省合作金库改革思路,国家行局的农贷业务将不再以县合作金库为对象,而以省合作金库为唯一业务对象。《统一本省合作农贷实施办法》在强调省级合作金库对县级合作金库统筹权的同时,也指出“省库贷放各县库资金不敷时,一律得向中国农民银行及农本局等金融机关洽商办理抵押透支”。〔40〕可见,这只是把县库资金的“不自有”转化为省库资金的“不自有”,无法从根本上改变金库资金被各金融机构控制的局面。当农贷资金告急时,省府不得不求诸国有银行,希望他们尽快履行农贷合约,尽快放款。1940年,四川各地农业歉收,农民生产生活急需大量农贷资金进行调剂,但各贷款金融机构的农贷资金迟迟不能发放。国民党四川省执行委员会遂致函四联总处,要求各金融机构尽快履行农贷合约。函中写道:“查本年九月十一日本会召集之农贷联系第一次汇报以农贷之发放迄未见诸实施,当经决议函请省府催促所订农贷合约之贷款金融机构从速履行合约义务等语记录在卷,复据省合作管理处参加汇报代表报告,近来各县以农贷之迟迟未发或询个中情形或申请早日发放者呈电如雪片飞来。盖以本年既遭春旱秋熟,再遇云雨,收获歉丰,农村经济已遭受相当摧残,故农村之急待救济实有必要,相应函请贵府烦为查照,从速转饬四联总处履行合约义务,以资救济而利农村,仍盼见复为荷。”〔41〕川省对于中央金融机构农贷的依赖性于此暴露无遗。很显然,即便上述改革措施得以实现,地方合作金库也无法解决其资金匮乏的难题,国家金融机构仍然控制着合作金库的农贷资金,金库的人事权力也将随之丧失。

然而,四川省合作金库拟定的《统一川省农贷建议书》和《统一本省合作农贷实施办法》,与国民政府的农贷统一方案并非一致。1942年,银行专业化以后,中国农民银行成为唯一办理农贷业务的中央金融机构,四川省、县两级合作金库全部划归中国农民银行统一管理,四川省合作金库试图摆脱国家行局控制的努力失败。

除了通过统一农贷的办法获取合作金库的自主权外,四川省合作金库也试图通过实施合作资金自给计划来扩展权力。如果合作金库的股金都不能“自有”,其“自营”和“自享”则会完全沦为空谈。正如寿勉成所言:“各合作金库皆系由中国农民银行及农本局认购提倡股本,辅导成立,合作社本身所加入之资金与主权均微乎其微,既无所谓自有,亦无所谓自营,更无所谓自享。”〔42〕对此,徐日琨、顾尧章、朱干甫等合作专家纷纷建言,试图解决合作金库的资金自给难题,但均流于理论层面,略显空洞。〔43〕相比之下,绵阳县合作金库的自有资金计划和四川省合作事业管理局所制定的《四川合作事业三年计划草案》更加具体。

1941年,四川绵阳县合作金库率先制定了回收股本计划,希望以此解决金库资金的自给问题。《绵阳县合作金库回收股本计划(1941-1943)》的核心内容包括:“今日二十万元之股本,照本区现有二万二千元,每人增加一股,共四万四千元,储金每人每年平均一元,亦有二万二千社员,三年期满,总计一十九万二千元。”绵阳县合作金库认为,按此计划,三年之后,“收回现有提倡股本,绰有余裕。”〔44〕1943年,四川省合作事业管理局也制定了一份《四川合作事业三年计划草案(1943-1945年)》,提出了全川合作资金自集计划。该计划拟通过扩充社员、增加社股资金、合作社存款以及公积金等方式来达到合作社资金的基本自足,其核心任务是扩充社员,增加社股。按照《四川合作事业三年計划草案》,第一年(1943年),四川全省应扩充各级合作社社员至2,050,920人,新增自集资金达到20,233,280元;第二年(1944年),全省各级合作社应增加社员2,982,090人,新增自集资金40,494,310元;第三年(1945年),新扩充社员2,605,782人,新增自集资金51,750,524元;到三年计划结束时,全川各级合作社社员应达到7,638,792人,合作社自集资金应达到112,478,114元,以满足川省合作事业建设的基本需求。〔45〕

令人遗憾的是,《绵阳县合作金库回收股本计划(1941-1943)》和《四川合作事业三年计划草案(1943-1945年)》并没有得以真正施行,合作资金“自有”的目标并未实现。尽管如此,绵阳县合作金库以及四川合作事业管理局做出的努力并不应该被忽略。

结语

综上所述,民国时期,国家行局与川省合作金库都是国民政府推行农贷事业的金融机构。国家行局是制定农贷政策和供给农贷资金的国家金融机构,合作金库则是执行农贷政策和承转农贷资金的地方组织,国家农贷有赖于国家行局和合作金库两级金融机构的相互协作才能完成。国家行局与合作金库的关系是“国家”与“地方”关系在川省农村金融问题上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在这种“国家”与“地方”关系中,国家行局象征着国家意志,属于强势者;合作金库则是地方金融势力的代表,相对弱势。处于同一农贷链上,双方既存在着共同的利益,也相互博弈,“农贷制度的作用发挥的弊病亦反映中央与地方金融博弈”。〔46〕

一方面,作为合作金库的实际控股者,国家行局不仅是合作金库贷款资金的主要来源,也控制着合作金库的人事大权。正如寿勉成所言:“我国今所有之数百县合作金库,其股本几全由银行负担,所其放款资金亦全由银行供给。因此,各合作金库之人事自理事主席以至经理、会计、亦无不由银行决定。其放款政策更无论矣。”〔47〕通过对金库财权和人事权的控制,国家行局逐渐将国家权力延伸至地方,合作金库实际成为了国民政府控制川省乡村社会的一种工具。另一方面,为了争取自主权,达成“自有自营自享”的目标,四川省合作金库拟定了《统一川省农贷建议书》和《统一本省合作农贷实施办法》,试图以此抵制或削弱国家行局对金库的影响。《统一川省农贷建议书》和《统一本省合作农贷实施办法》不仅突显了地方金融势力的自主意识,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地方与中央在农贷问题上的权力争夺。尽管川省合作金库争取自主权的努力并没有对国家行局的权力造成直接威胁,但却触及了国家农业金融的部分利益,合作金库“自有自营自享”的梦想也随着这种权力之争失败而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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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许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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