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少年法庭到少年法院

2017-02-20 19:38黄梓霖曾惠君林畅陈妍妍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2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黄梓霖++曾惠君++林畅++陈妍妍++黄钰雯

摘 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愈来愈严重,现存几种模式的少年法庭的固有缺陷也逐渐显露,少年审判制度越来越不能满足当前少年审判工作的特殊现实需要,因此,我国的少年审判制度亟待触其根本、行之有效的革新发展。

本文欲从少年审判制度中少年审判机构的改革创新为切入点,通过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地区的少年审判制度,尤其是域外国家地区少年法院设立的成功经验和相关的先进制度,结合我国的现实发展状况及国内大量的理论研究,探讨以广州作为试点的少年法院创设的具体方案,从少年法庭到少年法院,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少年审判制度、促进我国少年司法体制的革新发展提供实例参考,同时为有效预防、处理与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借鉴。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少年法院;少年审判机构

经过三十余年的工作开展,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在探索创新方面取得了许多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少年犯罪问题越来越复杂、越来越严重,同时少年司法审判体制自身存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显露出来,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成了社会重点与难题,在少年司法审判制度的体制内要有所创新已然十分困难。因此,本文从少年司法制度的核心——少年审判机构的改革创新入手,以广州为例,研究探讨少年法院的创设。

一、少年法院的性质与级别建制

少年法院的性质是专门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和各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国家的审判权,审理专门性质的案件。而设立少年法院的目的,正是为了建立一种以少年审判工作为主,包括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相对独立于成人司法的新的司法体制。

考虑到涉少案件数量大且分布广泛、专门法院审理案件具有跨区域性及诉讼效率原则等多方面因素,少年法院的级别应定位为中级建制,集中审理涉少案件和在普通法院内设少年综合庭审理的上诉与抗诉案件,以及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区域的未成年人的案件。当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少年法院的二审法院及终审法院。此外,在普通基层人民法院内设置与中级少年法院相对应的少年综合审判庭,审理涉少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

基于经济发达、交通便利、涉少案件多发、辖区人口众多、审判资源充足、审判经验丰富与少年司法基础好等优势条件,在东部发达地区的大城市和有条件的较大的城市可设立少年法院。以广州为例,设立专门的、中院级别建制的少年法院,由广东省高院作为涉少案件的终审法院,同时在广州市各区其他基层法院设立巡回少年法庭,由少年法院统筹管辖,这种少年审判组织体系应先在广州这类典型的较大城市试点,待条件成熟时再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相反,其余城市可以保持当前少年审判体制的设置,在少年司法实践中不断发展与完善自我,设立与当地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少年审判机构。

二、少年法院的受案范围

少年法院的受案范围是设立少年法院的核心关键所在,是当前理论界研究最为集中、亟需解决的最关键性的问题。如果少年审判机构的受案范围确定不科学,必将最终妨碍该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①。为贯彻我国少年司法理念,加强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治理与帮教矫治和对受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研究分析域外国家和台湾地区少年法院的受案范围,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我们认为我国未来少年法院的受案范围宜确定为四类:

(1)少年刑事犯罪案件。具体包括四种: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已满18周岁,不满22周岁在校学生的轻微刑事案件;有以上两类未成年被告人的共同犯罪案件;受害人是或者有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少年保护刑事案件。有以上四种未成年被告人的共同犯罪案件,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案起诉。

(2)少年民事案件。涉少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不宜过大,应该以保障未成年人切身合法特殊利益的案件为主,而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以婚姻家庭纠纷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主。因此,应主要受理家庭类民事权益案件,主要包括收养、抚养权纠纷及监护权变更等,以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与其他民事合法利益的案件。

(3)少年行政案件。同民事案件相同,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也不宜过大,应以少年的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为主。未成年人行政案件多以基层政府为被告,案件类型以村民待遇案件为主。因此,应主要受理未成年人不服行政处罚的案件如行政机关对未成年人行政拘留和暴力执法等,及其他涉及未成年行政合法利益的案件。

(4)少年预防观护案件。包括两种:一是因为不满16周岁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触法少年儿童案件;二是虽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行为的社會危害性尚未严重到承担刑事责任程度的案件。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尚不成熟的身心特点与社会权益保护的需要性出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4条中规定的八类“严重不良行为”②应当介入少年司法程序,以帮教与挽救失足未成年人,避免其走向犯罪的深渊。

三、少年法院的内部机构设置

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综合审判庭的发展基础上,少年法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应该与少年法院的审判业务和其他相应业务相对应,根据上述少年法院的受案范围的设置,少年法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应分为两部分,即核心业务庭和行政业务庭,核心业务庭进行审判和帮教保护工作,主要包括“四庭三处”。

“四庭”包括:(1)刑事审判庭,审判少年刑事案件。(2)民事审判庭,审判少年民事案件。(3)行政审判庭,审判少年行政案件。(4)预防观护审判庭,审判少年观护案件。

“三处”包括:(1)调查帮教处,负责少年案件的庭前社会调查及对于涉案少年的回访帮教,内设调查员、监督员、观护员各若干名。(2)心理辅导处,负责涉案少年的心理咨询、心理测试和心理辅导。内设心理咨询师、心理测试师和心理辅导师各若干名。(3)公设辩护人处,负责为需要法律援助的少年刑事案件的少年被告人提供辩护及相应的法律帮助,内设公设辩护人若干名。

行政业务庭主要包括立案庭,法警大队,人事处,政工科,执行局,后勤办公室及财务处等,机构内部的人员编制参照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确定。

四、少年法院的运作程序

(一)庭前社会调查程序

庭前社会调查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及人民法院委托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庭前对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而司法行政机关可自行展开调查,也可委托当地共青团组织、未成年保护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对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

一般而言,应有两位社会调查员通过对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学校、社区、工作单位等地方实地走访,对其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在调查中,社会调查员应当正确行使权利与积极履行义务,制作社会调查报告,并当庭宣读,从而为法院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法庭教育、实施帮教等提供参考。同时,有问题的地方接受控、辩、审三方的质询。若社会调查员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可追究其相关行政或刑事责任。

(二)心理评估程序

法院在开庭审理少年案件之前,通过少年法院内设的心理辅导处的心理测评专家对涉案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个别化的心理疏导和测评,帮助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认识其自身的犯罪,助于其悔改。通过心理访谈、心理测验等方式对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综合分析而形成心理评估报告,帮助少年法院分析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的大小,以此作为审判工作的重要参考。

以广州为试点创设的少年法院可多加参考借鉴广州市中院有关未成年人司法程序和相关制度的先进经验与成功案例,可借鉴并适当引入广州市中院成功实践的心理评估与测评制度,在庭前、庭中、庭后适当引入心理干预机制,保障涉案未成年人的特殊合法权益与促进未成年人司法程序的发展与完善。

(三)庭审程序

鉴于未成年人身心的特殊性,在未成年人案件审理过程中应遵守不公开审理原则、寓教于审原则、圆桌审判原则③、及时处理原则④、处罚宽宥原则⑤以及和缓原则⑥,在庭审程序中最小限度且尽量不损害未成年人特殊的合法权益。

在少年法院的创设中,少年刑事犯罪案件的审理流程应该和当前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少年法庭的审理流程总体上保持一致,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合议庭评议及宣判五个阶段。但基于少年法院“预防、保护”的少年保护理念,根据少年司法的特殊需要应增设一些内容。如在法庭调查阶段,增加庭前社会调查报告宣讀,调查员向法庭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并接受控辩审三方的质询;在庭审阶段落实全面调查制度;在案件的审理中落实寓教于审原则;在审理判决时,增设法庭教育与法官寄语等。

对于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预防观护案件,应由预防观护庭进行审理,其审理流程可部分参照少年刑事案件的审理流程,在庭审中着重强化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庭教育。在教育顺序上,可按照社会调查员→公诉人→法官→心理咨询员→父母→心理咨询员的顺序进行;在内容上,对未成年人应以引导、劝告为主,使其认识到错误,进而真诚悔罪,减小其再次犯罪可能性并重塑其信心,帮助其回归社会。在庭审后强化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帮教矫治,以矫治其严重不良心理与行为,避免其在错误道路上越走越远,以最大程度上挽救失足未成年人。

对于涉少民事和行政诉讼等案件,可以从目前我国法院内设的少年审判综合庭所积累的经验中进行吸收和借鉴,适当引用广州市中院少年综合庭中涉少民事与行政案件的相关审判经验。在未成年人民事与行政案件的审判程序当中,要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从实体和程序上最大限度地维护民事与行政案件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涉少民事案件,要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将调解作为首选办案方法,尽量多调少判,将庭前调解与庭中调解、庭后调节有机结合起来,最大限度维护家庭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涉少民事、行政案件在庭审模式、审理方式等多方面的问题上都与涉少刑事案件与预防观护案件保持一致,如坚持不公开审理原则,采用和缓方式,适用圆桌审判模式,及时审理,同时,适用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心理咨询与测评等多个少年审判相关成熟的理念与制度。

五、庭后处置体系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近年来对未成年罪犯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虽然较低,但从总体上看有不断升高的趋势。非监禁刑在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罪犯与帮助其回归社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从更宏观的层面上看,更是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因而在此我们主要谈论非监禁刑的适用。

非监禁刑,是指以不剥夺触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为原则的刑罚,包括罚金、没收财产、缓刑、假释、社区矫正和暂予监外执行等非监禁措施。对未成年触法行为人使用非监禁刑,目的是通过适用非监禁刑来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使其最终能够顺利复归社会,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身心保护和社会秩序保护的双重目的。

我国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的适用除现行的刑事法律规定的管制、单处罚金与缓刑外,可以考虑借鉴并引用以下几种方式:(1)监管令⑦;(2)社会服务令⑧;(3)帮教矫治基地。为使判处了非监禁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切实得到人性化、社会化的矫正,同时并为非本地户籍的未成年被告人提供生存环境与谋生手段,我们认为应当尝试推进特殊青少年群体管理,设立矫治帮教基地,可吸收借鉴广州市中院设立矫治帮教基地的成熟经验与实践,如直入式帮教基地⑨与分流式帮教基地⑩等多种矫治帮教基地模式。

建立多种帮教基地可以通过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案件审判、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心理疏导、就业培训及上岗、劳动权益维护及救济等一条龙服务,发动社会各方面参与的力量,以实现“社会一条龙”体系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帮教矫治。此外,对未成年罪犯适用非监禁刑应当构建与完善“司法保护一条龙”工作体系,加强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相互配合、衔接顺畅的工作联动机制,由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于其他司法机关对其进行考察、帮教与监管,构建从立法阶段到判后监管、矫正阶段的对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的“司法保护一条龙”工作体系,以切实并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人的特殊合法利益。

少年法院的创设除了需要构建与完善“司法一条龙”、“社会一条龙”体系外,还应吸收适用少年司法审判相关的理念与制度,如合适成年人到场原则、暂缓判决制度、社会调查制度、心理咨询与测评制度、分别处理制度?、前科封存制度、社会观护制度?等,从庭前、庭审、庭后多方面多角度多层次规范少年司法审判程序,以减少少年司法审判程序对未成年人特殊合法权益的侵犯,同时有效预防、处理与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和最大程度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本文所阐述的少年法院是一种以少年审判工作为中心、包括对犯罪未成年的预防与矫治和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的综合性司法体制。少年法院的创设以广州市为例,即以典型的具备条件的大中城市为试点,待实践经验等条件成熟后再逐渐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顺应了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规律,将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两者相结合起来,带动全国范围内少年司法的改革与完善,最终实现少年法制统一的格局。

综合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严重性及当下少年审判制度的发展遇到的瓶颈期,在我国设立少年法院以在根源上革新发展我国的少年司法审判体制是必要的,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内大量的理论研究的先行以及结合我国部分大中城市的具体情况如广州市经济基础、社会条件、审判经验、法制环境等各方面条件的具备,少年法院的创设是可行的。创设少年法院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少年审判制度发展到瓶颈的现实困境,同时带动与少年审判相配套的少年侦察、少年检察、少年矫治、少年法律援助等一系列配套设施与制度,完善“司法一条龙”体系。同时构建与完善少年法院与社会各方力量的联动机制,以完善“社会一条龙”体系,以实现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大程度上的保障,实现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矫治、转化的目标。从宏观上讲,以少年法院的创设为突破口,将带动整个少年司法审判体制的变革,推动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

注释:

①姚建龙:《少年法院的学理论证与方案设计》,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4年。

②(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擾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6)多次偷窃;(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③圆桌审判模式,即审判台采为圆桌的设置,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围坐在椭圆形的审判桌周围,对未成年被告案件进行审理。

④及时处理原则是指在诉讼进行的每个阶段,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都应当及时对案件做出处理,不拖拉、不延误,以尽可能减少诉讼程序对未成年人带来的种种不利影响。

⑤处罚宽宥原则,体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及第49条的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⑥《北京规则》第14条规定:“诉讼程序应按照最有利于少年的方式和在谅解的气氛下进行。”

⑦监管令也可称为保护观察制度,即少年触法行为人放置在社会中,由专门保护帮教员对其行为是否符合监管令的要求进行考察,确保触法行为人在正常社会生活中能够切实转化。

⑧社会服务令是指少年法院在对少年触法行为人判处非监禁刑、免刑或者适用暂缓判决时,制作社会服务令,要求其按设定的期限、地点及设定的方式向社会提供无偿的公益劳动服务,并接受相应的教育矫治。

⑨即人民法院将帮教基地在爱心企业内设立,判处了缓刑的非本地户籍的未成年人直接进入帮教矫正基地工作。

⑩即对法院适用非监禁刑且失学、失业的未成年犯,法院在交付其进行社区矫正的同时,引导其向人社部门提出就业救助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人社部门根据申请人的个人学识水平和兴趣特点等因素为其推荐合适的企业岗位。

?广州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共同制定了《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分别羁押、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分别矫正的若干规定》,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在刑事司法的各个环节,都有专门的机构、专门的人员在专门的场所对其进行特殊保护,减少进入司法程序对未成年人产生的不良影响,以降低其再次犯罪的比例。

?社会观护制度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综合审判庭在涉少民事案件审理中首创的制度,它是指在涉及到未成年人抚养权、监护权、人身健康等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中,由社会观护员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调查、关心以及保护,及时与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社会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乃至交涉,给全社会热心人士提供一个全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平台和切入点的一项工作制度。

基金项目: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项目,项目编号:pdjh2016b0360,指导老师:刑事诉讼法马婷婷(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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