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报酬税”别误征

2017-02-22 00:30洪乐风
人民周刊 2016年22期
关键词:起征点薪金税收政策

洪乐风

对治理者来说,既要坚持“税收法定”的严肃性,该收的收到位,也要坚持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反复掂量、慎重实施。

日前,一则“‘劳务报酬税36年未改,800元起征点挤压千万实习生群体”的消息在网上流传,直指实习生的收入只能算作“劳务报酬所得”,在4000元以内适用个税起征点是800元,税率是20%,而不能适用“工资、薪金”3500元的高扣除、低税率,引起舆论热议。对此,国税总局及时出面澄清,指出这属于企业误用税收政策,实习生工资应當按“工资、薪金报酬”处理,与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税制。道理与法理,再简单不过。实习生虽然不见得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也属于企业的合法用工,建立的是有法律依据的雇佣关系,他们的收入不仅受法律保护,所缴纳的税负也应与正式职工一样。而所谓“劳务报酬”指的往往是临时性的稿酬、咨询类,两者的区别本来就很明显,不该造成错误征收。与此同时,社会各界的反映值得关注,对税收政策也不该错误地解读。误读的焦点在于,税负结构的差别化本意在于“均贫富”,可是实习生的月工资一般只有区区两三千元,难道还要“劫贫济富”吗?这个问题本不复杂,只要将实习生工资视为职工薪金,那么大多数的月收入都处于扣除额以下,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更进一步,又到目前3500元的扣除额是否合理的问题了。目前来看,相应扣除额的配套政策也在不断完善中,减税的大趋势不会有变化。

西谚有云:税收与死亡,是人生绕不开的两道考题。上学时,找实习不容易,微薄的收入需要避开误征的尴尬;工作后,在大都市里打拼更是艰难,勉强涨点儿薪水还要算计会不会过了“加税的线”。财政,财政,有财方可行政。一边依法征税、“取财”,一边取之于民、造福于民,老百姓才能交得甘心、放心,获得感、幸福感才会日渐丰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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