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业的“包身工”:印度和中国的新劳动制度的形成*

2017-02-23 20:23Suresh
关键词:包身工劳动力工人

[印]T.G.Suresh(著) 余 婷(译)

(1.尼赫鲁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政治学研究中心;2.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200237)

城市建筑业的“包身工”:印度和中国的新劳动制度的形成*

[印]T.G.Suresh(著)1余 婷(译)2

(1.尼赫鲁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政治学研究中心;2.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200237)

本文分析了印度和中国经济改革后建筑行业的劳动制度。在这两个国家,城市部门的扩张导致大量劳动力从最低的农业阶层流动为拿工资的工人。基于对劳动合同中的灵活性、与工资有关的问题以及工作场所封闭性的考察,笔者认为印度和中国在劳动制度的形成以及该制度对建筑行业的工人产生的结果方面有惊人的相似。

城市建筑业包身工新劳工制度中印比较

本世纪的前十年可以被称为印度和中国的城市转型时期。两国不仅城市人口数量急剧增加,而且城市的物理结构在规模和密度方面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对于中国而言,城市建设成为一个集中了国家发展干预的领域,注入大量公共资本流。结果是双重的: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迁移到城市,并推动经济增长;增长极城市成为全球资本、技术、劳动和服务流动的关键空间,并演变成各种奇观,提供了新的城市经验。在印度,一个新的全球化中产阶级的兴起刺激了城市转型,这表明了一个以城市为基础的消费的倾向。集体消费的需求刺激了房地产行业的新资本主义的动力。结合这些,改革开放后,有了稳定且充裕的税收的印度政府侧重于将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公共投资的一个领域。

反过来,城市部门的扩张又在印度和中国创造了庞大的劳动力市场且进入的壁垒较低。建筑公司需要一个新的无产阶级:无技术但数量庞大,可以以相对较低的成本引入。这从最低的农业阶层招来大量的劳动力,转变成工资劳动者。这些过程使我们对建筑公司、中介机构和移民劳工之间的交流提出一些相关问题。为什么这些交流的结果对于建筑公司和工人来说是非常不对称的?工人被纳入印度和中国建筑行业的模式是什么?在城市建设中,影响劳动灵活性的过程是什么?它们是来自于移民工人的集体脆弱性还是监管中的制度性缺陷或者这些因素的综合?我们如何从比较的视角来理解脆弱性的社会生产?这些问题是通过对民族志材料和报告数据的经验性基础分析来研究的。

本文试图解释农村危机产生的大量剩余劳动力如何动态地融合了公共消费需求的激增和制度不足,从而对建筑行业的工人产生了极其限制性的结果。这里采用的是比较政治经济学方法,在这两个案例中得以强调,经济动机的趋同产生了灵活的劳动制度。①这项研究部分来自作者在2007年12月至2008年11月期间在北京、成都和上海的建筑工地的实地考察。本文用五个部分来分析。总的来说,这些部分将解释农民工一旦进入城市建设后,是如何处于一个灵活的、惩罚纪律和以工资为中心的积累的劳动制度之下的。本文首先对中国和印度的农村劳动力移民进行了简单讨论,重点讨论了迫使农业阶层在城市成为求职者的因素。它旨在解释在城市建设的劳动力市场中歧视移民工人的脆弱性的起源。第二部分将讨论在这两国的法律案例中如何理解劳动合同的概念,并在其功能的基础上区分它们。第三部分分析了在这两种情况下形成劳动合同灵活性的模式。第四部分探讨了以工资为中心的积累的过程。第五部分将简要描述工作场所是如何通过非自愿地约束劳动者,从而形成一个稳定劳动制度的封闭体。

一、劳动力迁移和脆弱性的经济根源

中国和印度的建筑行业引入的移民工人的数量不可比。②Migrant workers在中国通常被翻译成“农民工”,译者在这里采用这一约定俗成的说法;但在印度,情景并不同,所以还是直译为“迁移工人”或“移民工人”。——译者注这是历史上最大的劳动力调动过程之一。由于劳动力流动性很高,很难确定建筑行业的实际工人人数,但是重要的是要注意到,农村危机形成了一个大规模的、在农业外寻找生计机会的人口而催生了移徙,这些群体集聚到发达的城市地区,创造了大量的劳动力储备。在这里,我们看到历史进程的明显趋同,为印度和中国的大规模劳动力动员创造了条件。虽然在这两种情况下导致农村劳动力剩余的直接原因是不同的,但它们产生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是可比的。

中国的移民是由一系列复杂的因素和动机驱动的。迁移的空间模式主要是来自中国西部和中部省份,如四川、广西、安徽和河南等省(自治区)的农民迁移到广东、浙江和江苏等东南部沿海省份以及上海、北京和天津等直辖市。西部到东部的流动强调了这一事实,即农民工主要是从低收入农业县迁移到农村工业化成功的地区,如珠江三角洲的东莞。这些地区的高速城市化产生了大规模的非农就业,对于来自贫困县的农民工,这是他们外移的主要动机。由于化肥成本较高,农业价格下降,农民收入停滞不前,家庭面临着严重的经济压力需要通过其他方式提高生活水平,避免贫困。对大多数移民来说,城市就业提供了现金收入来补充家庭收入。中国农村经济以汇款的形式从向外迁移中获得了红利,有助于减少绝对贫困。但这些进程远远没有很好地传播。Bramall认为,虽然农村工业化在减贫方面的积极影响在沿海省份显而易见,但内陆的农村贫困人口没有经历类似的结果。这是因为向农村汇款主要惠及的是非贫困家庭而不是贫困线以下的家庭。

这带给我们另一个问题,即农民工是谁?他们的社会概况是什么?他们在改革后中国农业关系的位置在哪里?他们的人力资源和技能是什么?Bramall指出,迁移的农村地区有更好的教育水平。贫困在最贫困家庭中顽固存在着,正因为他们家里没有受过教育的、可以在城市就业的年轻工人。由于农民工比一般农村劳动者技术熟练,Bramall说,中国农村的技能流失限制了当地的工业化。然而,技能外流似乎并不是迁移所带来的劳动力市场更大的趋势。大多数农民工进入的行业,如建筑和餐饮等服务行业,进入的壁垒较低。但是,问题出在如何补偿技能。在这里,Knight等人关于城市企业里的农民工的研究结果可以提供一个导向。他们在四个城市的移民调查显示农民工的人力资本回报相对较低,尤其是正规教育几乎没有回报。

为了衡量印度和中国移民的相对脆弱性,需要考虑诸如对土地资源的获得权等因素。Ching Kwan Lee在关于辽宁和深圳劳动问题的比较中,探讨了集体骚动的演变,提供了有用的证据。在阳光地带深圳,她遇到了在企业关闭或裁员等情况下农民工返回出生地农村老家的例子。当在城市面临严峻的经济问题时,许多农民工选择回到他们出生的农村,那里仍然可以维持生计。Ching Kwan Lee指出,农村居民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制让农民返乡生活成为可能。持有农村户口的移民在其出生村庄拥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制起源于1970年代末开始的农村改革。随着家庭责任制的引入,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代的生产大队和公社被解散。然后村集体通过固定期限基础上的合同将土地分配给农户。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延长到30年。由于这些制度转型,大多数农民工普遍拥有土地使用权,虽然农田的规模和质量不同。1997年全国人均分配耕地为1.2亩。尽管当时回报率低,农业成本高,税收负担高,但大多数农民工认为土地是起非正式社会保险功能的资产。这里要说的是,对于中国农民工来说,脆弱性是暂时的和有背景原因的,并且这是脱离脆弱的替代方案,不论这个方案范围多有限。

关于中国农村向城市移民的几个主要特点可以解释他们在城市劳动力市场遭受的脆弱性。首先,迁移到城市的农村工作人口的比例表明,迁移是无限劳动力供应的来源。他们的规模从1980年代初期的2500万人逐渐扩大到2004年的1.44亿人,表明城市部门中低工资和非技术工人的供应显然是不竭的。不同来源对农民工的规模作了不同的估计,没有一个机构提供任何确切的数字。但这些估计是有用的。有两个原因使得任何精确估计几乎不可能。首先,由于每个来源用于识别农民工的标准不同,导致了定义的模糊性。还应指出,长期以来,因为他们没有(城市)户口,所以他们没有在国家统计局的城市人口普查中体现。其次,市场改革大大增加了县、地级市和省的劳动力流动性,使得任何有用的人口统计都存在有漏洞的行政边界。这种迁移有效地破坏了1980年代初之前基于户籍的人口秩序。由于农民工在城市部门的灵活就业,那里需要更短的周期,因此他们和任何部门、公司甚至城市都只建立了短暂的空间联结。这使得任何本地人口统计都很困难。

工作迁移是印度农村的长期趋势。对于较低的农业阶层,获得工资是一个多方面谈判和无休止的搜寻过程。他们被迫移动,穿越村庄和城镇,随着季节的转变,在农业工作和城市部门工作之间转变。Breman关于“无拘束劳动”的观念很好地捕捉了农村生活的这个方面。根据南部古吉拉特邦农村Halpatis种姓农业雇工的经验,他注意到劳动力流动的主要模式不是移徙,而是“循环”。无地农民组成的工作通勤者每天前往城镇的常规工作地点,在黄昏前返回农村家园。还有一些旅行者以及一些出于经济原因经常改变居住地的无地者。此外,还有一些农村劳动力形成的季节性迁移,由于当地维持生计的资源稀缺,他们在其他地方寻求临时工作。Breman通过他敏锐的民族志记录勾勒了印度西部劳动力流动的模式,很好地描述了农村劳动力的变化。然而,后改革时代的经济动力所产生的联合压力远比前几十年计划时代的更加严重。

德里国家首都地区的人口转变可以为印度从农村地区大规模向外迁移到大都市的现象作出例证。在1990年代,移民到德里的人数急剧增加。印度2001年人口普查显示,在1991年至2001年期间222万移民登记注册迁入国家首都。与1981~1991年期间进入该地区的164万人相比,这一数字大大增加。这里值得注意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大量移民在印度北部的贫困农业地区有自己的住所,尤其是北方邦和比哈尔邦。1991~2001年期间,大约46%的移民来自北方邦和北安恰尔邦。来自比哈尔邦的移民流入大大增加,从1980年代的11%上升到1990年代的23%。移民到德里标志着印度全国农村地区存在普遍和定期的人口流出模式。这种现象大部分主要是劳动力迁移,即那些受农村就业和生计稀缺而困扰的社会阶层,为了在城市中心的半技术和非技术部门寻找工资性工作而进行短期或永久性的外出移民。

与中国案例相似,印度农村在整个改革后的几十年里越来越多地产生剩余劳动力。在中央政府的发展政策彻底转向城市工业部门的背景下,土地危机深深地加剧了不幸的状况。甚至更早以前,印度农村地区的大部分地区正在经历着普遍缺乏的情况,显著可见的形式包括农业部门就业收缩、工资下降和粮食安全系统脆弱。作为一般规则,稀缺的因素是沿着种姓等级分配的,其中诸如贱民等从属社区在农村危机中首当其冲,因为他们遭受社会排斥,这实际上是被剥夺了经济权利。具有中小型土地的农民在很大程度上不会经受稀缺之苦。但是,1990年代发生的农业危机极大地改变了这种农村模式,将中等阶层的农民拉入更深的危机,剥夺了他们从下层雇佣农业工人的经济手段。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在这里看到的危机与计划时代的农村稀缺有很大的不同。

改革后的农业危机在印度农村生活中引入了一个全新的经济因素,许多农民不再有机会获得农田作为摆脱贫困的保障。像中国农村贫困人口去打工一样,临时就业的移民已成为印度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方式。在21世纪,这保证了一个从农村地区人口流动的常规模式,即农民到城市寻找非技术和半熟练部门的工资性工作,如制造业、建筑业、采矿业和采石业,还有服务业。数以百万计的农业劳动者和贫困农民成为装卸工、凿石匠、泥瓦匠、缝衣工、清洁工、女佣和零售销售员等。这几乎类似于殖民时代的无产阶级化的历史过程,这些历史过程将工匠、贫穷的农民和流动的耕作者变成种植园和铁路建设中的工人。季节性人口流动使得农村村庄和城市相联,这使得移民工人和各类各种规模的地方资本主义公司之间形成了供求关系。

从历史上看,印度和中国有着惊人的相似:在上个世纪的最后几十年,农村地区为城市工业和服务业供应了大量的移民工人。这两种情况下涉及的具体过程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它们产生的结果大体上是相当的。在中印两国,农业制度普遍受到严重的破坏性压力,在农村地区产生大量的剩余劳动力。我们可以将这个过程描述为农村农民从农业制度中的大规模地脱离。一旦他们对农村生产过程的空间依赖性被切断,他们就可以作为劳动力被大规模地调动到城市部门。

在中国,迁移的驱动力和变化亦是如此。像四川等省份,移民是普遍性的,有规律的并且规模都很大,适龄的工作人口通过人口迁移的方式不断搬出农村。那么,如何解释这种爆炸性的城乡互动的数量呢?中国与印度有相似之处,但在改革后中国在人口流动的流量方面来看,印度与中国并不相同。即使在经济严重困难的条件下,印度农村的剩余劳动力也没有像中国一样大规模迁移。虽然这个过程是可比的,但印度的人口流量仍然很小,并且印度不像在中国发现的那样,有着结构良好、极具流动性、规模巨大的人口流动,符合了城市以及工业城市暂时的劳动力需求。印度的农村移民在有限的劳动力市场内流通,通常从事一些非技术和半熟练的工作。由于他们的人力资本资源水平低,他们在不同部门之间流动的可能性有限,这是影响劳动制度形成及其解体的关键点。更好的教育水平和技能帮助中国农民工摆脱了印度后社会主义转型中形成的低工资和准惩罚性劳动制度。例如,在广东省自2004年以来,劳动力短缺和增加工资修订的要求正在改变着省内的大多数行业。

从数量上看,中国和印度农村地区的外出移民规模和数量以及城市地区劳动力市场吸收水平存在显著差异。解释这一差异的原因是城市部门的发展不均衡。这一方面使我们看到了另一个历史趋同,我们现在将把它作为印度和中国政治经济中的长期进程之一。可以认为,中国和印度的农村贫困地区劳动力的大规模迁移主要由城市部门扩张带动的劳动力需求决定。在这里,城市部门广泛地涵盖了那些驱动集体消费的部门,如城市住房、交通基础设施、服务、贸易和制造业。这些部门的增长和扩张是由全球性嵌入的增加和它们的要求驱动的。这些过程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各个城市空间吸引全球流动资本的能力。这些过程在印度和中国的发展速度大不相同。这里的主要观点是,城市部门的活力对农村移民产生了强大的拉动作用。因此,大规模劳动力迁移需要两个历史条件,一方面是农业制度的危机和收缩,另一方面是城市部门的扩张。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中国农民工作为城市中的“打工仔”的角色。首先,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农民工作为转换行业的人口存在于其所在城市,因此他们不隶属于任何空间,制度或文化单位。这使他们与当地流入地人口的关系非常易变。第二,他们由于生计挑战而离开家乡,他们需要在较快的时间内在流入地城市找到工作,这减少了他们的选择范围。此外,他们的亲属分布在不同省份、城镇和内地村庄。在这个意义上,农民工在有需要的时候,没有任何可依靠的社会资本,这和移入城市的居民以及其他农民工间的疏离再次剥夺了他们形成可为团结提供条件的社会资源的可能性。缺乏个人熟悉或共同的亲属关系(除了那些找到同省老乡的人)或任何共享的归属感,使得农民工难以形成建立集体意识所必需的社会纽带。恰恰相反,他们所共有的是竞争性的集团利益,这些利益是个别谋求的,受严酷生计挑战的驱使。这种情况迫使每个农民工努力工作,争取早日赢得赚取收入的机会。因此,即使在农民工进入建筑工人队伍之前,也有一些利益和动机会大大离心他们的社会凝聚力。第三,作为城市中的移民,他们受到极其严格的制度控制和排斥。他们不符合并且不拥有当地居民登记(户口)的资格。国家要求,任何公民权利及相应权利都只有具有相应的户籍资格才可享有。除非他拥有居留许可,否则地方政府不承认其相关权利。

印度的建筑工人主要来自结构上从属的社会群体和社区,如贱民和其他边缘农民种姓。他们在家乡和邦内都受到社会排斥和劳动力市场歧视。作为农村劳动阶层,这些情况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工资收入,迫使他们迁徙到遥远的城市获取可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工作。这是印度农村几十年来经历的长期趋势。但是,最近的农村往城市移民的趋势与其早期移民的起源、规模和结果大不相同。最近的移民从根本上是无依无靠的劳动力的迁移。除了基于身份的排斥之外,严重的生计危机和任何赚取收入的机会的完全耗尽,迫使数以百万计的人逃离农村地区,文献上一般称之为“贫困移民”。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一种经济现象,而不是一种社会现象。第二,这阶段的印度人口运动规模是空前的。外移已成为印度几乎所有遭受农业危机袭击的农业邦的特征。第三,这种大规模由贫困引起的人口流动在发展的城市中创造了大量的劳动力储备,远远超过了任何部门的需求。第四,这个庞大的劳动力储备的典型的人力资本特征是教育有限的、没有技术的体力劳动者。第五,有大量急需寻找工作的人,他们没有足够的社会资源来达成阶级团结,以便采取有目的的行动。在城市中,这种不幸的失控劳力和风险资本之间可能出现的劳动力市场交换是什么?它最终处于这样一种情况,即分包公司很容易对移民工人施加就业“霸王”条款和条件。在印度形成移民劳动力的过程中,迫使移民工人在资本的纪律制度下成为一个温顺的社会阶层。

在印度劳工统计中,建筑工人被记录在无组织部门的劳动力类别下。该部门的无组织性质由企业的规模决定,以其雇用的工人人数来衡量。印度统计中定义经济部门和就业的“无组织的”和“有组织的”术语,在国际上被称为“非正式的”和“正式的”。因此,非正式劳动在很大程度上被理解为参与非正规经济的劳动。有一个假设认为在某种意义上劳动与部门是相关的,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两者之间的对应关系是非常脆弱的。行业定义不足以识别非正规劳动,因为它没有把经济部门内部企业之间在工人实力、资本资产、市场份额、技术密度等方面的极端差异化水平考虑在内。因此,经常使用的术语“非正规部门工人”其实并不包括非正规劳动力的实际范围。很大一部分的非正规劳动力是在正规部门就业的。城市建设是一个有组织、正规的部门,公司控制的资本资产和他们雇用的工人数量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很大份额。然而,城市建设中的劳动被视为非正式的,因为它是一种合同就业形式,没有资格获得法定保护和福利。这只能说明契约化过程是如何使大型建筑公司把劳动力非正规化的。由于非正规劳动贯穿各部门,因此,将其概念化为一种从本质上不稳定的、被制度化社会保障制度排斥的就业形式更为有用。任何可操作的、有用的定义都必须体现这些复杂性。这里有必要指出,国家无组织部门企业委员会(NCEUS)提出的定义是一个更具包容性的统计概念,因为它结合了企业定义、就业的不规则性和排斥等三个方面。①NCEUS的定义是:无组织的工人包括在无组织的企业或家庭中工作的人,不包括有社会保障福利的正规工人,以及没有雇主提供的任何就业/社会保障福利的正规部门的工人。

作为统计以及社会分析中使用的一个类别,印度所理解的“非正式劳动”充满了概念上的问题。围绕正式或非正式二元划分的假设产生了一个严重的缺陷,而这种划分贯穿了所有分类方案。最初,非正规劳动被认为是城市劳动的一部分,涉及非正规部门的活动,如街头小贩、卖小吃的商贩、家庭佣工、搬运工和擦鞋匠。Bremen对这种二元论的批判是值得考虑的。他的论点是,非正规部门的概念分析不足,它不能被划分为一个单独的经济部门或劳动部门。此外,使用二元框架来解释正式和非正式部门之间的关系,如同它们是相互排斥的一样,不能捕获到生产系统的统一性和整体性。Bramall指出,城市和农村劳动力市场的较低阶层逐渐沿着一种区域模式融合到一起。这个现象可以放在“循环劳动”的概念中来理解。

二、法律上和实践上的“包身工”

我们现在将研究劳动法如何调解移民-资本交换以及法律提出的用以管理的参数。本节分析印度和中国关于契约劳工的相关法律制度设置。自从两国开始进行经济改革以来,劳动改革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在两国都引起了激烈的争论。然而,对于劳动问题的演变在制度性回应上两国是截然不同的。

经济改革后的中国,劳动力问题遭受了一个话语的逆转,官方的规划使其从属于必须进行的经济改革。通过20世纪80年代的一系列政策变革,基于单位的社会主义工业劳动制度在其基础上被打破,转向合同化。从那时起,就所有实际目的而言,合同制劳动已成为中国工业就业的规范。1994年,中国颁布了第一个国家《劳动法》,取代了以前社会主义时代管理劳动关系的、分散的行政法规。新法律的本质是使合同劳动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并将其制度化为工业就业规范。可以说,法律的目的和公司的竞争冲动产生了共鸣,并且表现出给予投资资本特权的倾向。这种特权主要表现在赋予公司和企业的管理层在决定就业、任职期和终止合同方面极大的权力。此外,这项立法留下了一系列未受监管的重点领域,它们为企业和公司滥用劳动规定提供了充足的余地。法律中的一个重大失误是没有明确的规定,谁来使雇用条款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也没明确对违反该规定应施加何种刑事责任。为了避免这些法律歧义,大多数企业采用减少成本的政策,通过短期雇用工人来完成他们的生产要求。最终的结果是在出口导向的制造单位以及中国的公司和企业中形成了极其灵活的劳动制度。现在通过实证研究证明,在这种劳动制度下,工人受到一系列极度限制和强制性条件的制约,这些条件通常包括长工作时间,远远超出每天法定的八小时,低工资或低于当地劳动部门设定的最低工资,无薪加班,车间暴力和管理任意性,以及宿舍的生活条件差。这些情况引发了中国工业城市的劳动抗议,尽管只是断断续续的,这导致工人和当地政府之间的关系紧张。这些抗议活动的政治和历史要旨都充分地包含在Ching Kwan Lee使用的“劳动抗争”这一词中,她用这个词指在改革后中国形成了好斗的工人阶级主体性。

刚刚概述的过程的重要性在于,它们完成了中国劳动力市场向灵活性时代的转型。有两个要素定义了中国的劳动灵活性道路。在功能方面,劳动法中的含糊不清对公司和工人产生的结果不同。它们加剧了工人在与公司和企业的谈判中的脆弱性,因为它们借工人的能力来实现将劳动纳入生产过程的模式。此外,由于某些地方政府强烈倾向于吸引投资资本,劳动监管制度的缺乏使得法律模糊性更加严重。实现全球竞争力是首要目标,这似乎是中国向劳动灵活性转型的更大背景。

当面临不断紧张的劳资关系和来自工人家庭和城市居民的社会压力时,政府于2007年颁布了新的劳动法。它称为《劳动合同法》,它从本质上扩大了监管的范围,但不影响外国公司和企业享受以前的法律赋予的权利。新劳动法的主要目标似乎是缩小存在的不公平的范围。这方面的一个关键规定是,劳动合同是工人和公司之间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并明确规定了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它规定,公司和工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劳动关系。该法律试图消除非正式就业的普遍做法,即工人被雇用却没有登记他们的名字或记录他们的工作或报酬。新法律明确规定,就业需要一份书面合同,其中必须包含有关工人的报酬、工作内容描述、工作时间和社会保险的细节。

新法律确实为农民工承诺了一系列扶持性条款,但是确保这些条款需要一个有效的制度体系,然而,个别地方政府有选择性地削弱了劳动监管领域的能力。从“单位”劳动制度解体到引入劳动合同法的大约三十年间,中国的工业就业基本上基于灵活的合同。农民工没有获得任何保护性条例,仍然受到以短期就业、低工资、工作时间长和被车间纪律惩罚为特点的劳动制度规训。这一点已经通过一系列实证研究得到了充分的证明。2008年1月生效的新法律是否对中国工业就业的性质产生了重大变化?法律中表达的规定意图是否已经由地方政府实施?在后立法年代,移民劳动在城市部门中的脆弱性会更小吗?对这些问题的明确答案只能通过进一步的实证调查来确定。然而,最近在一些行业比如汽配行业发生的工业抗争,以及在中国最大的电子制造商富士康发生的农民工在生产设施中的自杀事件,都说明,新法律在规定中国劳动的标准方面有待加强。

在印度的案例中,劳动合同的灵活性是正常的模式,通过这种模式聘用和雇用建筑工人。在非组织部门中,非正式合同是全国普遍的标准工业实践。这种合同通常持续到公司完成所有复杂施工之后。通常,公司对例如砖石、焊接、装配和木工这样需要技能的职业的需求也是相对稳定的。在这个意义上,劳工与雇主拥有更好的谈判能力。大多数情况下,被雇用到工地进行运砖、水泥搅拌和其他建筑任务的工人谈判力量是最脆弱的。

在印度,契约劳动的意义与中国在形式法律意义以及经验功能意义上的理解不同。例如在中国,没有规定合同是工人和公司之间正式签订的协议。这里的合同是工人和承包商之间的合同,他们被分配执行一个特定的生产任务。主要雇主不直接负责工人的雇用条件。劳动合同本身并不直接属于该法的范围。这是因为该法案只规定了就业合同的宽泛条件,一旦出现争议交由劳动监察机构来确定。合同工被雇佣,他们的工资由企业分包商或承包商支付。由于合同工人没有直接从企业那里收到工资,法规并不要求企业对他们的工作条件负责,因此建筑企业很大程度上免除了由此产生的责任。

劳动合同制度通过两种承包商的功能来维持。一种是包工头或jamadar,①Jamadar:在印度的语境中是指小官员或初级干部。——译者注。他们主要雇用来自农村地区的非熟练工人,并将他们提供给建筑公司,让他们在现场监管下工作。第二种是工作承包商或thekedar,②Thekedar:在印度的语境中是承包商的意思:承诺提供劳动或材料来做工作的人。——译者注。公司将特定任务转包给他们。然后thekedar再雇用在这一领域拥有一定技能的工人来工作。在这两种情况下,非经济因素如种姓、语言和区域身份都起到动员作用。在印度的文化环境中,这些身份常常提供了团体凝聚力,通常通过这些团体可以动员一大批工业劳动力。此外,种姓和地区或村庄之间的亲密关系形成了强大的社会资本,并提供了信任和可靠性的基础。对于移民工人来说,他们可以在外来的城市环境中工作,这些都是强有力的集体资源。某些形式的经济义务也推动农村劳动力进入合同就业。如Suryanarayanan所示,合同制度通过jamadars、mistry①Mistry:印度的一个种姓。——译者注。、mukaddam②Mukaddam:印度的一个种姓。——译者注。或其他形式的承包商使用一个预付或者借款系统来迫使移民工人“随传随到”。

在形式上,通常要断定工人与雇主关系的性质时,会援引合同的理念,它为由工人的权利和权利引起的索赔提供规范范围。在印度和中国,劳动合同一直是劳动立法的重点。在不同程度上,两国在理论上都有要求执行相关监管规定的制度性机构。然而,大部分实证数据表明,合同的法律定义并不真正影响建筑行业的劳动力市场交易。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城市建设工人的权利和生活,使得基础设施、房地产行业的资本能实现战略杠杆。这种交换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劳动受到一系列限制性条件影响的方式,并且这种方式制度化了,成为长期的安排。

三、劳动合同的灵活性:理解城市建设中的工作

中国城市建设中的劳动制度的形成始于劳动力作为雇佣劳动者被大量调动的时候。这是决定他们的社会阶层的关键阶段。理解这个阶段的关键是看大量要挣工资的劳动力被引导进入建筑项目的具体模式。在过程层面,它首先涉及到农民工自愿聚集在非正式劳动力市场点,这些点通常靠近大众运输中心,如主要火车站或郊区公共汽车站。这个由20岁~30岁组成的相对年轻的人群通过口头协议被各种建筑项目的招聘中介当场雇用。在施工现场通过一系列程序将他们引入某个工程,成为其中的一员劳力。这些程序是围绕着合同的思想而制定的:被雇用的工人正在按照国家劳动法的要求与参与工程的公司签订正式的雇佣合同。作为一般做法,工人要签订正式的雇佣合同才被录用。在发给他们制服、安全帽,以及被带到临时住所之前,他们的个人详细资料、工资和其他就业权利和义务就被记下来并签署了。这个过程对工人和建筑公司有什么影响呢?这是否意味着来自遥远省份的求职者和国有房地产公司之间已经缔结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协议?它是否通过法律为工人创造了一系列有效的权利,包括工资、工作时间、加班费、社会保障网和事故补偿?它是否确保或使该公司对在此过程中做出的承诺承担责任?

当我们研究劳动过程中的合同发生了什么时,对于工人来说,却是产生了显著不同的结果。本节讨论这种由国家创造的条件以及其后的所有法律上的正式力量,如何在劳动资本交换中沦落为无关紧要的法律规定。建筑公司采用了各种手段,通过这些手段使国家劳动法的重要规定失效,对工人毫无意义。他们的一般做法似乎是在一开始就抵制、防止劳动合同生效。由于书面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为产生的任何索赔提供了专属理由,因此不签订完整的合同会剥夺工人获得其权利的唯一机会。从学术研究、权利团体调查、中国媒体甚至官方报告中记录的农民工建筑工人的投诉案例中,笔者获得了关于建筑公司是如何破坏劳动合同这个过程的深刻描述。

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的房地产开发商,似乎主要采用三种做法来防止合同关系的存在。首先,一种广泛使用的方法是直接拒绝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一种将非法和强制结合的方法。移民工人没有任何记录就被雇用,他们的雇用条件仅仅基于口头保证。2005年,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和劳动经济研究所在“中国城市就业和社会保障调查”中发现,只有29.52%的移民工人与其雇主签订劳动合同。中国社科院在2007年7月对移民建筑工人的调查发现,53%的工人没有劳动合同。大多数建筑工人被剥夺了这种使他们能够与他们工作的公司建立雇佣关系的基本的正式记录。这已成为近年来中国劳资关系的一个普遍现象,并且普遍适用于执行大量基础设施工程的国有企业和积极进军这一领域的私营企业。2008年7月至12月,大学师生监察无良企业行动(SACOM)对香港股票上市公司-“新世界中国地产”在成都、武汉、贵阳、长沙、沈阳和广州的六个城市、九个住宅建筑工地开展了一项调查,报告显示95%的移民工人没有劳动合同。这份报告提出了有关建筑业是否有豁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特权的问题。通过实地调查,SACOM研究人员得出结论,建筑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比率接近零。

在三维竖井模型中,使用MIDAS/GTS NX提供的实体单元来模拟地质围岩,使用板单元来模拟混凝土衬砌,使用植入式桁架来模拟锚杆。岩体本构模型为弹塑性模型,采用莫尔-库仑理论[2-4]。岩体及材料的物理力学参数如表1所示。

建筑公司使劳动合同几乎不起作用的另一种方法是使签合同成为一种表演的形式,实际上劳动合同起不了什么作用。在这里,农民工表演一下签约合同就被接受了,目的是看起来像一个有效的法律交易。地面监管人员管理一系列程序性技术,涉及为此目的特别选择的工人,例如在规定的表格上填写一些细节并将工人和公司主管的姓名签上去。农民工往往因受教育水平较低没有办法确定这种合同是否符合劳动法或是否是按照法律的要求执行。只有在工人到劳动局或人民法院寻求赔偿,例如起诉公司欠薪时,签字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标准才会被提及。但是,他们已经失去了法律索赔的权利,因为他们拥有证明合同关系的文件将会是不全面的,或不符合法律标准的。这种表演程序通常旨在使合同签订的正式法律交易不完整,以使工人不能将其用作与建筑公司建立合同关系的有效文件。与此同时,这种表演给了农民工一个假象,即参与表演者将保证他们获得合同、经济和法律保险,从而确保口头陈述支付的工资和保护其免受违反。在这个意义上,公司有意编排合同签署,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否定合同,使之存在一系列遗漏,使大部分有关的合同信息没有说明,如工资、工作内容说明等。人力资源调查还发现了另一种方法,即合同上盖的不是承包建筑公司的公章,而是主管的签名。这种有组织地欺骗农民工,目的就是让其不出差错。

第三种使劳动合同失效的方法是对签字文件的实际接管。建筑公司的管理层坚持认为,工人必须将文件上交,以便“安全保存”。这种做法直接违反了经修订的劳工法条款,条款中特别禁止雇主接收工人的法律文件。然而,建筑公司仍然这么做,这意味着实际没收劳动工人的法律文件。工人与他们自己的合同文件的实际分离剥夺了他们被有关公司聘用的重要依据。

在印度,劳动合同的灵活性是城市建设中根深蒂固、广泛存在的条件。如前所述,建筑工人被雇用的方式称为“包身工”。作为劳动力市场类别,“包身工”是指通过承包商进行的、非正式的、无组织的有薪工作。这个术语是对这种劳动的危险性质进行的一个松散定义。它可以被定义为一种条件,其中建筑工人被引入生产过程而没有任何正式记录。通常,大多数工人没有被提供工作证明,例如工人身份证或工资单。建筑公司不需要维护包含劳动者相关细节的工作登记簿。工资通常是由thekedar发放的现金。因此,工人在建筑公司或当地劳动部门的正式档案中是隐形的。这种灵活的就业形式剥夺了劳动者劳动的基本证明,这种状态可以被称为法律剥夺。这些条件使建筑公司能够通过jamadars和thekedars吸引大量的农村移民,并以最小的风险或责任随意分配他们。法律剥夺在积累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随着劳动-工资交换转移到非正规领域,建筑公司通过降低成本获得了显著的盈利。

印度劳工合同案例中的无束缚的灵活性来自于在建筑行业广泛传播的分包制度。将工业生产分割成专门的任务、活动并将其分包给小公司和代理人,是被全球化进程强化的一种模式。Theo van der Loop认为,分包有助于大公司将劳动管理的负担转移给其他人,因为劳动过程会处于分包商的控制之下。这种模式的输入已经将印度建筑行业转变为典型的生产网络。德里的联邦运动村(CWGV)的例子就说明了印度的分包制度。根据人民民主联盟关于CWGV工地上建筑工人情况的报告,德里发展局(DDA)向Emaar-MGF(一家跨国建筑公司)授予了开发住宅设施的合同。Emaar-MGF然后将该设施的实际建设分包给各个当地公司。这些公司直接雇佣的仅限于核心业务的工人,如焊接工、起重机操作工等。其他工作,如模板、抹灰、铺地板和铺管道都转包给承包商或工厂。CWGV站点的大多数建筑工人由承包商通过亲属关系和同省老乡的关系雇佣而来。在这里,我们看到这样的模式形成一个有趣的悖论,这将对印度的劳工标准产生严重不利的影响。

四、建筑工地上的灵活工资和积累

正如本文试图证明的,一旦中国和印度的建筑工人被纳入劳动力队伍,他们的议价能力就逐渐被削弱。他们进入建筑工地只是标志着一系列限制性条件的开始,这些限制性条件将被他们工作的公司强加于他们身上。作为来自贫困农村地区的工资寻求者,移民工人意识到他们在选择上可能的损失,以及将在工作场所受到的约束。然而,工资的希望和承诺迫使他们去面对施工现场的恶劣工作条件。

本节研究了以工资为中心的问题如何为建筑行业的移民工人带来新的脆弱性。在过去十年中,工人关于工资的投诉越来越多。这表明存在一种相当熟悉的、在中印广泛存在模式,即建筑公司既将工资用于积累,也用于强制性的结果。所有主要城市的劳动局都收到了大量与工资有关的投诉,涉及直接形式的拨款和强制性干预,造成农民工的集体脆弱性。它们包括不支付工资、工资过低和强制加班三种投诉。

通过包括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各种报纸和维权机构在内的不同机构开展的一系列研究发现,建筑业中大多数农民工没有被及时支付工资。在大多数情况下,延迟时间为三至七个月,还有一些工人未付工资达一年以上,还有一些极端情况,建筑公司根本不支付工人工资。这里,我们所指的工资是由地方政府确定的以小时计算的最低工资。例如,在北京,灵活就业的最低工资,通常也是建筑业的最低工资,从2004年起修订为每小时6.8元。建筑行业和餐饮服务行业拖欠工资的问题最为严重,其中建筑业占70%。在北京,到2002年年底,这一数字达到22亿元。根据2003年在八个省进行的一项调查,大约48%的工人没有被支付工资。拖欠工资的数额体现了中国农民工工资被暂时侵吞的现状。报告称,在30.6%的案件中,拖欠款额为100元~1000元;15.7%的案例中,为1000元~5000元;1.6%的工人各有5000元以上的被拖欠工资未收到。这些数字似乎只反映了大多数城市未付工资被暂时侵占这一广泛问题的小部分。中华全国总工会2003年发布的数字显示,农民工的欠款累计工资达到1000亿元。

如上文所述,进入建筑工地只是标志着农民工遭受的一系列被克扣的开始。通过承包商的临时雇佣,使大型建筑公司及其中介机构能够牢固地控制农民工的社会劳动,他们极其危险的雇佣关系也影响了他们的工资。就业模式决定了工资水平,换句话说,劳动合同的灵活性也意味着工资的灵活性。建筑公司要产生基于工资的积累,他们必须削弱合同的法律效力。尽管程度不同,但这些过程在中国和印度一般都适用。

在德里国家首都地区,工人的工资一直是房地产公司、中间商、承包商甚至地方行政部门过剩积累的对象。这些代理人都通过在行业中实践的特定模式和交换工具来保护他们自己。分包是灵活生产的首选形式和主要的积累来源。承包商的资本基础较低,经常面临严峻的经济压力。一般来说,为了获得分配的任务,承包商需支付特定的费用才能拿到工作合同。由于承包商位于分包链的最后一端,许多降低成本的压力由大公司通过一个所谓的价格挤压过程转移给他们。他们反过来试图通过任意创造工资灵活性来抵消这一点。

由研究人员、维权团体、政府机构和法院指定的委员会进行的实地调查发现,在德里国家首都地区的建筑部门,工资灵活性是有系统的。不同中介人侵占工资部分的方式包括:不支付法定最低工资、延迟工资支付、任意扣除工资和转移地方政府社会保障的缴款。在印度,多个行为者参与了侵占工人工资进行积累。人民民主联盟对CWGV现场的调查报告说,承包商雇用的工人都没有被支付法定的最低工资或加班费。8小时工作,非技术工人只得到85卢比到100卢比。2009年德里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是142卢比。加班工资是正常工资的两倍,但工作12小时的工人却只被支付了150卢比。此外,从CWGV网站报告得知,工资拖欠加剧了工人已经脆弱的生计水平以及生活条件。最重要的是,移民工人生活在不断的恐惧中,害怕工程完成后永远都收不到应得的工资。由于他们没有被提供工资单,所以他们没有办法证明承包商扣留的金额。

五、封闭的工作场所:城市建设中被约束的劳工

如上文所述,工地劳动的行为准则中充满了强制,对劳动者施加一系列限制性条件,特别是对他们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这个制度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加强了工人对施工现场的依赖,迫使他们不得不进行24小时的工作。这主要是通过强制加班制度来实现的。中国社科院的研究显示农民工建筑工人平均每天工作10小时,每月工作27天。国务院的研究证实了这一点,该研究指出,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平均每周工作50.5小时。北京的建筑农民工向研究人员报告说,建筑工地常常有长达17小时或更长劳动时间的工作日,几班倒,没有加班工资。建筑农民工的日常生活及有限的休息时间都被过度工作打扰或者中断。建筑公司或者承包商通过为工人提供临时住所来实现这种控制。工人必须住在工地的住所并且随时汇报工作,即使在他们的日常工时结束后也如此。而他们的日常工时肯定远远超过法定规定的8小时。在这里,劳动是被社会性地整合进建设工程,并被迫进入积极的动员模式。

建筑工人的临时宿舍是中国城市建筑工地的常见情景。它们在设计、颜色、形状和尺寸上几乎都具有相同的特征。它们靠近工地的外围,是由硬板、锡板和铁板制成的。通常宿舍有两层,很狭窄。对于正在建设的灰暗的灰色建筑物来说,涂满蓝色和白色油漆的宿舍可以很容易被发现。宿舍主要由下班工人使用,他们在那里做饭、洗衣、休息等。通常,这些临时宿舍只能容纳一部分工地的工人。换班制度即通过创建工人的分段上工制度部分地缓解了这个问题,工人在不同时间段交替施工,然后返回工地休息。而且临时宿舍之所以能发挥作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中国工人的智慧以及他们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集体生活方式——空间一直是共享的。

临时宿舍或居所完全被整合进施工现场的组织安排中,完全是为了让其能发挥作用,临时宿舍是生产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工人涌入建筑区,并定期涌回临时宿舍,形成一个不间断的劳动力链投入到生产系统中。这些工人的周期性运动将他们限制在封闭的、纤薄的硬质板结构的宿舍里,或者开放在建的房梁、脚手架、升降机和水泥地板上,这将工人牢牢地束缚在工地上。即使在完成换班后,工人实际上并没有离开生产现场。在一年或更长时间内,工人的生活世界被这个狭窄的物理空间包围着。用于建造临时住所的材料如硬板、锡板、铁板和杆,主要由建筑公司提供。然而,公司通过从工资中扣除住房相关费用,从工人那里收回的费用远远高于它们的成本。这种做法的严重程度和从工资中扣除金额的多少,只能通过广泛的实地调查来确定。

利用封闭住宅将工人圈进生产场所,是印度和中国都在使用的一种工业模式。然而,实现劳动中这种空间束缚的具体模式,在形式上是变化的。在中国城市,我们已经看到,临时宿舍是工地安排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们被物理地嵌入生产系统。住宅效用结构的想法被嵌入在中国城市建设的生产系统中。

住宅效用结构并不总是印度城市建设中生产系统的一部分。显然它没有成为为移民工人建造临时住宅区的标准规范。在德里国家首都地区的建筑工地,建筑住宅效用结构只能偶然看到。但同时,工人生活在不同种类的封闭空间内,有些是在场地内,有些是在外面的棚户区内。近年来在诺伊达、古尔冈和法里达巴德的郊区地区,公寓建筑疯狂扩张,工人被封闭在这些工地内的棚户区内。他们使用红砖作为墙壁,锡板为门,锡或篷布作为屋顶,建成某片住宿区以供居住。在这些看起来像迷你贫民窟的临时安置点,数以百计的工人及其家庭生活极不稳定。

和中国工地上细长、垂直结构的工棚相比,印度工人的住宿区是横向分布的,覆盖大片面积。这主要是因为这些是新的城市化区域,房地产公司利用城市化的早期阶段能够获得大片土地,并且在初始阶段,相对开阔的地区仍然可用于建设这种定居点。在近十年,中国城市已经进入了密集城市化的高级阶段,之前开放的平面场地缩小。然而,获得开阔的场地并不能为印度工人带来安慰。印度城市的临时工人宿舍还是无法获得安全饮用水和电源等基本设施。

相比之下,中国和印度建筑工人住宅区之间最重要的区别是居住在那里的劳动力的构成。在中国,建筑劳动力完全由年龄在20-45岁之间的男性工人组成。偶尔才能看见女性工人在道路建设中——她们从事清扫和清洁以及诸如移动花盆等施工后期工作。许多与建筑相关的核心任务都分配给男性工人。临时宿舍只由单身成年男子居住。相比之下,印度城市的建筑劳动,特别是德里的国家首都地区,是由农村家庭组成的,男性工人带着他们的妻子和孩子。印度城市的劳动制度不仅包括个体工人,也包括他们的整个家庭,在许多情况下还包括他们大家庭的成员。这对工人产生了不同的社会后果,他们付出比中国劳动力相对更高的社会成本。

因此,印度城市的建筑劳动者是由农村家庭组成的,而中国的情况则主要由成年男性劳动者组成。在印度许多城市,农村家庭和社区仿佛被连根拔起并迁移到建筑工地。农村家庭及其亲属团体通过劳动承包商网络被调动到城市建设中,在这些网络中,迁移成为家庭事务或村民社区的集体选择。因此,居住在建筑工地的贫民窟式住宅区的人口具有显著不同的人口特征和社会特征——成年男性工人与妇女和儿童共享生活空间。但是,一旦进入建筑工地,家庭、亲属和社区就被分配给具体劳动任务,变成了积极劳动力。在许多地方,女工形成了核心生产劳动力,特别是在搬运水泥混合料和其他建筑材料方面。近年来,随着传送水泥混合物、砖块和其他物品的输送带和起重机的引入,女工的作用已经减少。在重金属破碎机出现之前,女工被分配做金属破碎任务。随着技术密度的增加,在城市建设部门的新的工业结构调整中,女性劳动力被重新分配,投入到不同的劳动中。

大多数的建筑工地都有物理围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们不仅被标记为建筑工地的专门场地,而且被视为需要注意安全的地方。然而,在这里我们更关心的是通过工地主管制度强制执行的那种劳动纪律,这些主管拥有极大的、由上而下的个人权力。强制加班要求工人住在工地-住宿空间一体化的临时住所中,这给了工人极大的、要好好表现的压力。除了这种劳动制度不允许他们由于工作压力而离开工作地点,以长期拖欠工资为形式的工资侵占也迫使他们不得不住在工地。

六、结束语

可以在三个层面上理解建筑部门中劳动制度形成的起源。首先,它与空间极化有关,空间极化使得经济改革时期的中印两国的城市和农村人口都产生了极端矛盾的社会后果。虽然导致印度和中国的农村地区外迁的因素不同,但是他们都产生了大量剩余劳动力,他们涌入发达的城市地区寻求工资收入,并被迫接受维持生计水平的工资和微薄的回报。第二,农村移民与大量的劳动力储备和城市公共消费需求的上升有关,公共消费需求是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城市转型的焦点,特别是在中国。住房、道路建设和商场这些高价值基础设施的建设需要一个快速的执行者,这些行业通常喜欢在农村贫困阶层招工。第三,这些过程正好遇到地方政府转变职能,成为一个促进工程快速完成的准经济管理职能体。这一进程的制度成本是地方政府的瘦身,这严重削弱了监管框架,特别是在劳动保护领域。本文认为,在印度和中国,形成劳动制度的过程以及该过程对建筑部门工人所产生的影响,都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这里的三个变量:劳动合同中的灵活性,工资与胁迫方面以及建筑工地的封闭性,在中国和印度都是相似的。

劳动力动员的具体模式在中国和印度是不同的,虽然这一过程本质上产生了极端的就业灵活性,还有将法律交易沦为仅由口头保证支持的非正式协议。在中国,某些建筑公司在一开始就禁止劳动合同生效,从而使工人无权要求其产生的权利。在这里,证明必要的合同关系的责任被强加在工人身上。与此同时,在印度,工人也被引入了建筑工程,但没有他们参与劳动的记录。非技术工人的雇佣关系是由承包商决定的。承包商在劳动力调动和确定就业条件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承包商和工人之间的关系是基于个人社会网络和基于身份的忠诚。让这种互相口头承认权利、义务和奖励的方式更加正式些是困难的,因为似乎大多数工人并没有认为这样的方式不正式。在这两种情况下,工资灵活性的范围都非常大,从而将工人的生活水平大幅度地减少仅仅达到基本生存水平线。在中国和印度,建筑公司施加这些灵活性的模式都非常相似。中国和印度的建筑行业的劳动制度的特点主要是它是灵活的、限制性的、强制性的和封闭的。在这里,认为建筑工地具有特定空间配置是有用的,在这个空间中,工人居于封闭的工地,被严格的纪律规则所限制。这些因素为这种劳动制度的再生产创造了必要的物质条件。

(责任编辑:徐澍)

Contract Labor in Urban Constructions:The Making of New Labor Regimes in India and China

T.G.Suresh1,YU Ting2(trans.)
(1.Centre for Political Studies,School of Social Sciences,Jawaharlal Nehru University;2.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hanghai 200237,China)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labor regime that has taken shape in the construction sector in post-reform India and China.In both countries,expansion of the urban sector has entailed large-scale labor mobilization of wage workers from the lowest agrarian strata.Based on an examination of flexibilities in labor contracts,wage-related issues and the enclosures built into the worksites,it argues that there is a striking parallel in India and China,both in the process involved in the formation of labor regimes as well as in the outcome it has produced for the workers in the construction sector.

urban constructions;contract labor;new labor regimes;Sino-Indian comparison

T.G.Suresh,印度尼赫鲁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政治学研究中心助理教授(Assistant Professor,Centre for Political Studies,School of Social Sciences,Jawaharlal Nehru University);余婷(1992-),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工作系,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在读。

D922.5;C913.2

A

1008-7672(2017)04-0022-13

*本文译自T.G.Suresh,“Contract Labour in Urban Constructions: The Making of New Labour Regimes in India and China”,China Report,2010,46(4):431-454.译者联系China Report期刊商谈翻译权问题未果,请文章翻译权所有者与本文译者联系。译稿简化了原文参考文献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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