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紧制度笼子《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严防灯下黑

2017-02-23 19:28
看天下 2017年4期
关键词:函询审理执纪

1月20日,中央纪委研究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由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

《规则》规定了监督执纪工作的原则,首先要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其次,要创新组织制度,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规则》中还单辟一章,强调纪检机关应当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要求开展“一案双查”,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其中,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线索处置: 监督执纪工作的源头

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将同级和下一级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

谈话函詢: 规定如何谈话、怎么函询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谈话函询工作应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

初步核实: 采取技术调查或限制出境应严格审批

· 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

· 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立案审查: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

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将进入立案审查环节。

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组,确定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款物处置等事项。

· 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

·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 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定期核查。

· 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案件审理: 保障案件审理的准确、公正、规范

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 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 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

·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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