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时期安徽裕繁公司与日本债务问题再研究

2017-02-23 21:08韩剑尘
江汉论坛 2016年11期
关键词:债务

韩剑尘

摘要:安徽裕繁公司的涉日债务问题是北洋时期安徽三大外债之一,亦是影响近代安徽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在中日两国文献资料互证的基础上,我们对北洋时期安徽裕繁公司外债的形成过程及其相关重要史实进行考述。认为安徽裕繁公司与日本三井洋行、八幡制铁所、横滨正金银行之间均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与安徽裕繁公司存在债务关系的日本企业主要是中日实业有限公司以及住友银行、朝鲜银行、台湾银行等日本商业银行。

关键词:北洋时期;裕繁公司;债务

中图分类号:K2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6)11-0120-05

安徽裕繁公司与日本方面“售砂借款”债务问题是北洋时期(1912-1928)安徽三大外债之一,颇受史学界关注。这笔中日民间企业间的债务时间跨度长,形成过程复杂,本息金额巨大,对近代安徽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而日本政府的暗中介入更使得债权债务关系迷雾重重。本文在中日两国文献资料互证的基础上,对北洋时期安徽裕繁公司外债的形成过程重新进行梳理,并对其中重大史实进行考证,以澄清事实,还原真相,揭示日本政府控制与掠夺我国铁矿资源的方式与手段。

一、安徽裕繁公司与日本三井洋行并无债务关系

长期以来两岸史学界普遍认为三井洋行是最早与安徽裕繁公司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日本企业。1913年广东商人霍守华在安徽繁昌创办裕繁铁矿公司后,“由于缺乏技术装备,只能使用土法开采,效益低下。日本三井洋行经理森恪通过考察,认为长龙山铁矿地质条件优良,交通便利,即与霍守华秘密达成协议,预付20万日元开矿资金,控制裕繁矿砂的收购权。1914年10月,双方签订销砂合同”,“而在1914年3月,国民政府颁布的新矿业条例,明确了铁矿国有的政策,非经政府特许,不能领照。上述草约与新法相违,双方遂策划改由中日合办的中日实业有限公司取代三井洋行”。台湾“中央研究院”研究员陈慈玉亦认为“裕繁公司成立之初即向三井借款,约定由日方提供资本及设备,中方出售矿石,与大冶铁矿条件类似”,此后“中日实业接续三井的投资约定后,与裕繁公司签订契约”。

然而,根据中日实业有限公司调查室编撰的《支那裕繁公司借款关系之沿革》一书中所刊载的大正三年(1914年)10月7日《森恪裕繁铁矿公司间矿石买卖契约书》原件内容看,森恪是以个人名义,而非代表三井洋行与裕繁公司签订合同的,这份合同的见证人是日本驻天津总领事松平恒雄。

森恪,日本大阪府人,立宪政友会重要成员,1905年以三井物业商店学徒身份来到中国,之后曾出任三井物产上海、天津等处的支店长,成为三井财阀的“第一流中国通”。作为活跃在中国政坛和财经界的日本极右政治家,森恪拥有不为人知的多重身份。1914年10月森恪与裕繁公司签订“售砂借款”合同时,其最为人所熟悉的公开身份是三井物产支店长。这也就造成了时人多误认为森恪是代表三井与裕繁公司签约的。如1922年《东方杂志》就曾撰文认为,安徽繁昌桃冲铁矿“原系芜湖商人发现,以三万元建熔炉一基,事无结果,遂归三井洋行手”。日后,此说更是在国内广泛流传,屡见于各种史料文献之中。

事实上,森恪此时还有另一个身份——中日实业公司常务董事。中日实业公司的前身是中国兴业会社。1913年2月,孙中山在东京联合中日两国财经界人士发起组建了中国兴业会社,自任该公司总裁,目的是筹集资金发展中国的实业。而孙中山最先联络的日本企业就是三井财团。因此,中国兴业会社创立伊始就与日本三井企业关系密切,其元老涩泽荣一曾自称为“该公司(中国兴业会社)创立之时主要尽力之人”。三井常务董事长山本条太郎则出任中国兴业会社的顾问,其下属森恪出任中国兴业会社的董事。不久中国政局变动,孙中山发动“二次革命”讨袁失败,被迫逃亡日本。为破坏孙中山与日本实业界的合作,袁世凯于1913年10月邀请中国兴业会社副总裁仓知铁吉访华,在北京召开中国兴业会社会议。通过了补选袁世凯亲信杨士琦(安徽泗县人)为中方总裁等决议。在此背景下,中国兴业会社改组总会遂于1914年4月25日在日本东京商工会议所召开,中国兴业会社正式改组为中日实业公司,由杨士琦、仓知铁吉出任正副董事长,孙多森、森恪等四人当选常务董事。由此可知,当1914年10月7日森恪与安徽裕繁公司签订“售砂借款”合同时,他不仅担任着三井物产的支店长,而且亦兼任着中日实业公司常务董事一职。

虽然1914年10月7日森恪是以个人名义与裕繁公司达成“售砂借款”合同,但这份合同实际上是为中日实业公司签订的。这份合同签订后的第九天,即1914年10月16日,中日实业公司副董事长仓知铁吉在给日本外务省政务局长小池张造的信件中明确写明。安徽裕繁公司已经与“敝社在支代表者森恪”之间签订了矿石买卖契约。此外,森恪的身份问题也可以在中日实业公司1915年发表的《第二次营业报告书(1914年4月1日-1915年3月31日)》中得到直接确认。该报告书在回顾公司发展历程时曾指出,“裕繁铁矿公司售砂草约,为森董事(即森恪)与该公司代表霍守华所订。当时铁矿国有之说盛行,合同虽归本公司,几遭驳斥,犹幸裕繁得照在先,免于取消。增区一层,则已无望。中经多少波折,合同方得承认。而安徽绅士反对陡起,声言专拍霍商,决不侵犯本公司之利益。本公司自不能不稍作观望,以期与我无伤。森董事因手订原约,迳付定砂银贰拾万元,此举系履行条约,或尚不至为所借口”。这无疑表明了森恪实际上是代表中日实业公司与安徽裕繁签约合同的。

那么,森恪为何仅以个人名义而非直接以中日实业公司常务董事的身份与裕繁公司签约呢?这首先需要澄清中日实业公司的国籍问题。学界对此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中日实业公司是中国籍企业,另一种观点以张雁深先生为代表,认为中日实业公司等近代“中日合办事业”应具有中日两国双重国籍。对此笔者均不敢苟同。事实上,中日两国在协商成立中日实业有限公司之时就曾达成共识,“公司国籍为日本,在中国政府(工商部)注册,与中国公司享有同等之权利”。因此中日实业有限公司应是在华享有特权的日本企业,时人就已视之为“日商”,此后的国民党政权亦将其作為“日商”对待。

故此,当中日实业公司暴露出妄想控制安徽铁矿资源的意图后,中方各界人士便群起批驳与抵制。众议院陈邦燮等议员就曾为中日实业公司一事质问过北洋政府,认为“该公司成立于项城时代。原为敷衍日人所设”,不应支持其发展。而反对声最为激烈的是与此事有切身利害关系的安徽籍政界要员。安徽寿县籍士绅孙多森“运动政府要路,买言论机关,煽动省民,图设立所谓通惠公司(与中日公司同一目的),以移利权。一时当路者为动,民意激昂,中日实业与裕繁公司之关系几濒绝境”。而值得注意的是,此时的孙多森和森恪一样,正担任着中日实业公司常务董事一职。

不仅如此,“售砂借款”合同的见证人。日本驻天津总领事松平恒雄在1914年12月1日给外务大臣加藤高明的信件中报告。今年四月农商总长张謇频频倡议“铁矿国有论”后,中日实业公司董事长,安徽泗县人杨士琦表面反对“铁矿国有论”,而实际上“于段祺瑞其他安徽出身之有力者,谋求安徽之铁矿采掘全然之于安徽人之手”,并指出杨士琦是孙多森的幕后支持者。

由此可见,在安徽裕繁公司“售砂借款”合同问题上,中日实业公司中的中日双方高层决策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分歧与对立。在这样的背景下,森恪企图以中日实业公司代表身份与安徽裕繁公司签约显然是无法通过公司高层一致的授权与认可的。而森恪以私人身份签订契约。既是日本方面绕过阻力的权宜之计,又是占尽先机的阴谋诡计。1915年中日实业公司进行改组,杨士琦落选董事长,改任公司顾问,原常务董事孙多森职务下调,改任董事。次年,森恪就顺利的将与安徽裕繁公司之间的“售砂借款”合同让渡给了中日实业公司。中日实业公司随即成为了安徽裕繁公司的债权人。

综上所述,以往观点认为三井洋行与安徽裕繁公司存在债务关系,显然是误读了合同当事人森恪的真实身份。事实上,三井与裕繁公司之间既无矿石买卖关系,也无债务纠纷。“售砂借款”合同其实是森恪表面上以个人身份,但实质上是为中日实业公司签订的。从法律层面上讲,安徽裕繁公司涉日债务问题应始于森恪的个人借贷。之后中日实业公司取代森恪,成为安徽裕繁公司的债权人。日本三井洋行则是安徽裕繁公司债务问题的局外人,自始至终并未产生任何关联。

二、日本政府的暗中介入与安徽裕繁公司债务问题的迷雾化

1.日本政府介入安徽裕繁公司债务问题的动因

钢铁工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工业。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之后日本工业迎来“古今未曾有之殷盛”,“铁材需求额之激增令人惊愕”。然而“日本本邦无丰富之铁矿,除蕴藏三百万吨之釜石铁山外,其他仅零星贫矿数处而已”,“即令如万国地质学会所发表,日本本邦含有六千万吨之铁矿,加朝鲜之能采掘量五千万吨,合计一亿一千万吨。依其农商务省调查,全国每年需铁材约百三十万吨,即生铁百五十万吨,改算矿石,则为三百万吨,故约三十七年间即消费殆尽”。为保障本国铁矿石资源供给,日本帝国主义便将侵略的目光瞄准了中国。一方面,日本政府通过“中日合办”的方式成立“中日合办振兴铁矿有限公司”和“中日合办本溪湖煤铁有限公司”,控制了我国东北地区的铁矿资源,另一方面则染指扬子江,与英德等国争夺对湖北大冶和安徽桃冲铁矿的控制权。据日本农商务省临时产业调查局1918年的实地勘察,安徽桃冲铁矿石品位良好。矿石储藏量丰富。在日本政界看来,安徽桃冲铁矿已经事关本国钢铁业发展大局,势在必得。中日实业公司副董事长仓知铁吉曾说:“该矿矿量自山顶至山麓约两千万吨,合之表现在地上者,当在四千万吨以上,即使有年额五十万吨之制铁所出现,亦可供给四十年之久……桃冲铁矿之于日本,实日本制铁事业之福音也”。这就促使日本政府积极介入安徽裕繁公司债务问题,暗中操纵日本企业向裕繁公司的借贷活动,目的是利用债权实现对铁矿的控制权,从而使得安徽裕繁公司债务问题逐渐复杂化,陷入重重迷局。因此有必要梳理日本政府介入安徽裕繁公司債务问题的过程,以纠正错误认识,澄清相关史实。

2.日本政府介入安徽裕繁公司债务问题的契机

1916年1月22日,安徽裕繁公司与中日实业公司重新签订“售砂借款”合同后,中日实业公司完全垄断了安徽桃冲铁矿石的出口销售。中日实业公司副董事长仓知铁吉等人随即在日本发起成立了东洋制铁所。1918年中日实业公司与东洋制铁所签订了《中日实业、东洋制铁之间关于桃冲铁矿石的买卖契约》。此后裕繁公司所产铁矿石“销路供给中日实业公司,转输日本五大制铁所。如八幡每年二三十万吨,釜石制铁所两万吨,日本制钢所数万吨,三菱制铁所五万吨,而东洋制铁所专用本矿之处”。

按照合同,东洋制铁所每年必须购买30万吨桃冲铁矿石。然而,东洋制铁所自成立之后却一直经营不善,无法履行合同。有观点认为,“为了避免丧失桃冲铁矿厂的独占购买权,同时为了开辟新的铁矿石供应地,补充大冶铁矿石供给不足,八幡制铁所于1920年向日本政府提出取代东洋制铁会社,购买桃冲铁矿石,并要求政府资助整理裕繁贷款”。此后“裕繁公司每年运交八幡制铁所20万吨铁矿石,贷款本息由运交的铁矿石抵还”。由此看来,东洋制铁所的经营问题是日本政府介入安徽裕繁公司债务问题的直接原因,结果是安徽裕繁公司与日本八幡制铁所之间形成了债务关系。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虽然东洋制铁会社经营不善的情况属实,但提出解决方案的并不是八幡制铁所,而是日本大藏省。如上文所述,裕繁公司与东洋制铁所之间既无资金借贷关系,又无签订任何矿石买卖合同,因而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东洋制铁会社陷入困境,无法大量购买铁矿石,但这不会对裕繁公司的经营造成直接冲击,更不会影响到裕繁公司与中日实业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的履行,中日实业公司还有其它铁矿石售卖渠道,仍会牢牢控制住安徽的铁矿资源。而安徽裕繁公司如果遇到经营危机,一旦破产解散,与日方合同便会自然终止,这将会直接导致日方铁矿石独占购买权的丧失,进而威胁到日本的铁矿石供给。这显然是急于发展本国钢铁业的日本政府所不愿意看到的。事实上,日本政府介入这起跨国民间企业债务问题的契机。不是东洋制铁会社的经营不善问题,而是安徽裕繁公司紧迫的债务危机。

1916年安徽省议会曾提议撤销安徽裕繁公司矿权,理由之一便是“该奸商既全无资本,所需悉依赖外人”。实际情况也基本如此,安徽裕繁公司自建立之初就负债累累。从日方披露的资料看,1920年安徽裕繁公司总计债务472万日元,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是东洋制铁会社出资给中日实业公司,由中日实业公司出面借贷的224万日元。另一部分是裕繁公司从朝鲜银行、浙江银行(后改称浙江实业银行)、住友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的248万日元。而这其中最棘手的债务是裕繁公司从浙江银行借贷的68万日元高利贷,其中15万日元贷款的还款期限是1920年8月11日,53万日元贷款的还款期限是1920年8月31日。而此时的安徽裕繁公司已无力偿还这两笔马上就要到期的债务了,面临即将破产的窘境。

为了维护本国利益,继续控制安徽桃冲铁矿石的“一手输入权”,日本大藏省提议于1920年8月10日、19日两次召开了“大藏农商务两省关系者会议”。11月4日,日本内阁最终决定介入安徽裕繁公司债务问题,由大藏省预金部提供资金150万日元,其中68万日元被指定用于安徽裕繁公司归还浙江银行债务,另外82万日元用于矿山设备维护。此即日本方面所说的“第一回预金部资金融通(百五十万元贷付)”。

由此可知。正是安徽裕繁公司的债务危机,而非东洋制铁所经营问题为日本政府的介入提供了契机。八幡制铁所与安徽裕繁公司之间也并不存在任何债务关系,安徽裕繁公司运送给八幡制铁所的铁矿石也并非抵债所用,而是安徽裕繁公司出售给中日实业公司,再由中日实业公司依照之前的合同转手出售给八幡制铁所。真正操纵安徽裕繁公司债务问题的幕后黑手其实是日本政府。而日本政府正是利用这次借贷活动,牢牢掌握了对安徽裕繁公司的控制权。

3.日本政府介入安徽裕繁公司债务问题的具体方式

1920年11月4日日本政府决心介入裕繁公司债务问题,但是在这笔借贷资金的幕后具体运作问题上,日本政府可以说是煞费心机。

首先,由中日实业公司出面与安徽裕繁公司在1920年12月3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由前者借给后者150万日元。随后,横滨正金银行与中日实业公司于12月21日签订《正金中日实业间百五十万元贷付契约书》,由正金银行借贷给中日实业公司资金150万日元,期限15年,利息为年七分五厘,资金用途约定为用于中日实业公司借贷给安徽裕繁公司,由后者归还其所欠浙江银行债务以及必要的矿山维护费等。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此份合同的第七条中明确约定,横滨正金银行取得了之前中日实业公司曾借贷给安徽裕繁公司的一笔250万日元债务的代理权。在此合同后附有安徽裕繁公司总经理霍守华与中日实业公司专务取缔役(即常务董事)尾崎敬义联名签署的承诺书,证实双方认可横滨正金银行对这笔债务的委托代理。在完成上述工作之后,日本大藏大臣高桥是清方才于12月27日与横滨正金银行签订《预金部正金间百五十万元贷付契约》,由大藏省预金部提供150万日元给横滨正金银行,利息为年六分五厘,这笔钱将由横滨正金银行借贷给中日实业公司。

这笔借贷资金为何运作过程如此繁琐,这与此时期日本政府对华借款方针密切相关。1916年寺内正毅出任日本首相后,提出“中日亲善”,“中日经济提携”等政策,企图通过财政援助,扩大日本在华的政治,经济权益。时任财政大臣的胜田主计亦提出名噪一时的“菊分根”政策,主张加大对华借款,“以投资手段使中国殖民地化”。日本政府强调“对华借款所需资金,先试由民间筹集。其不足部分在政府预金部(即储蓄部)能力范围内提供”:同时“东亚兴业公司及中日实业公司之类代办机构应尽量利用之。”而东亚兴业公司是日资企业,无法做到同中日合办的中日实业公司一样“与中国公司享有同等之权利”。因此,中日实业公司自成立伊始就成为日本对华借款活动的重要平台,先后参与北洋政府交通部电话借款、山东省借款、汉口造纸厂借款、电灯公司借款等等。中日实业公司对华借贷业务规模的迅速扩张致使日本政府开始考虑投资安全问题。1918年日本大藏省理财局制定《日支亲善经济合作机构概要》,要求改善中日实业会社经营状况。在这样的背景下,横滨正金银行才得以债务代理人的身份介入中日实业公司与安徽裕繁公司的债务关系中来,目的是加强日本政府对中日实业公司的财务监管,防范债务资金风险。

从法律层面上分析,中日实业公司才是安徽裕繁公司真正的债权人,只不过中日实业公司借给安徽裕繁公司的这笔资金事实上是由大藏省预金部提供的,由横滨正金银行具体经办和实施监管。而安徽裕繁公司与横滨正金银行之间并未签订任何借贷合同,自然也就不存在债务关系。

1924年(大正十三年)日本大藏省曾就漢冶萍公司和裕繁公司的债务问题编写《汉冶萍公司及裕繁公司对本国货款一览表》。其中裕繁公司的债务情况请参见表1。

从表1可以清楚看出,虽然日方借贷资金来源复杂。但是只有中日实业公司与安徽裕繁公司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此可以肯定,日本横滨正金银行与安徽裕繁公司并无债务关系。

然而,日本政府这一复杂的暗中操纵却还是严重误导了国人,史学界长期以来误认为横滨正金银行是安徽裕繁公司后期主要的债权人。从学理上讲,这一错误认识根源在于忽视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混淆了债务关系与债务的资金来源这两个概念。不仅如此,另有观点认为横滨正金银行曾三次借款给安徽裕繁公司,分别是1920年12月借贷150万日元,1923年2月借贷40万日元,同年3月借贷285万日元,总计金额为475万日元。国事实上,1920年日本政府主导的“第一回预金部资金融通(百五十万元贷付)”后,安徽裕繁公司的资金紧张状况并未得到有效的改善。于是1923年(大正十二年)1月31日,日本政府内阁决议通过“第二回预金部资金融通(三百二拾五万元贷付)内阁决定书”,决定再由大藏省预金部向安徽裕繁公司融资325万日元。这笔借贷资金的运作流程基本和第一回相似,所不同的是这笔钱是分期交付的,在1923年2月借贷40万日元,同年3月借贷285万日元,合计325万日元。所以,这实质是一笔借贷合同的分期履行。从史实上看,日本政府前后共两次而非三次介入到安徽裕繁公司的债务问题中来。

三、结语

通过利用中日两国文献资料相互考证,我们基本可以明晰北洋时期安徽裕繁公司的涉日债务形成过程以及日本政府控制安徽铁矿资源的具体方式。中日实业有限公司始终是安徽裕繁公司的主要债权人,也是日本政府介入这起中日民间企业债务纠纷的主要操作平台,是日本政府操纵并控制中国矿业资源的重要前台代理人。除此之外,与安徽裕繁公司存在债务关系的日本企业还有住友银行、朝鲜银行、台湾银行等日本商业银行。1920年(大正九年)安徽裕繁公司欠日本朝鲜银行15万日元债务、台湾银行20万日元、山口银行20万日元、住友银行45万日元。而到1922年(大正十一年)安徽裕繁公司已经偿还大部分债务,仅欠日本住友银行38万日元。相对于中日实业有限公司的贷款而言,这些债务不仅数额较小,而且并无政府资金背景,只是民间企业间的普通借贷活动。而安徽裕繁公司与日本三井洋行、八幡制铁所、横滨正金银行之间其实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对学术界在此历史史实上的认识有必要重新进行探讨与澄清,以期引起学术界的争鸣。推动有关学术问题进一步深入发展。

(责任编辑 张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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