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代节镇体制与地方监察

2017-02-26 08:53陈俊达
江西社会科学 2017年11期
关键词:节度使刺史墓志

■陈俊达 杨 军

辽代节镇体制与地方监察

■陈俊达 杨 军

辽代;节镇体制;监察;节度使

前贤关于辽代监察制度的研究相对薄弱,多为通史性著作,论文寥寥几篇,多侧重于整体梳理。对于辽代节镇体制①与地方监察的关系,节镇体制在辽代地方监察中处于何种位置,节镇内部的监察如何运作等问题,学界暂无专文进行研究。探讨辽代节镇体制下的地方监察,不仅可以为研究辽代监察制度提供新的视角,同时也是理解辽代地方监察区、行政区的一把钥匙。故本文不惮弊陋,拟从节度使所带结衔,以及判官、孔目官等具体职官入手,探讨节镇体制下辽代地方监察的运作,节镇体制在辽代地方监察中的地位与作用。需要指出的是,为了克服辽代史料缺乏、记载残缺的问题,本文将辽代节镇监察诸问题置于继承发展唐五代制度的大背景下进行讨论。②辽代节镇体制上承晚唐五代,据《辽史·百官志》记载:“节度、观察、防御、团练、刺史,咸在方州,如唐制也。”[1](卷47《百官志三》,P864)“辽东、西,燕、秦、汉、唐已置郡县,设官职矣。高丽、渤海因之。至辽,五京列峙,包括燕、代,悉为畿甸。二百余年,城郭相望,田野益辟。冠以节度,承以观察、防御、团练等使,分以刺史、县令,大略采用唐制。”[1](卷48《百官志四》,P906)故本文从制度发展的继承性与连续性角度出发,结合唐五代制度对辽代节镇体制与地方监察的诸问题进行说明。权为引玉之砖,以求正史界方家。

一、辽代节镇体制述略

辽朝继承了晚唐五代的节镇体制,以“节镇”为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区划,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辽代节镇向上直接与中央对接。以开州为例,《辽史》卷84《耶律抹只传》载:“统和初,为东京留守。宋将曹彬、米信等侵边,抹只引兵至南京,先缮守御备。及车驾临幸,抹只与耶律休哥逆战于涿之东,克之,迁开远军节度使。故事,州民岁输税,斗粟折钱五,抹只表请折钱六,部民便之。统和末卒。”[1](P1440)卷59《食货志上》亦载:“开远军故事,民岁输税,斗粟折五钱,耶律抹只守郡,表请折六钱,亦皆利民善政也。”[1](P1028-1029)由耶律抹只的政绩可知,其担任的“开远军节度使”应为实职。而辽代军号为“开远”的节镇,只有开州和云内州。据《辽史·地理志》记载,云内州至道宗清宁年间方升节度。[1](卷41《地理志五》,P581)故《耶律抹只传》中记载的开远军,即为开州。耶律抹只作为节度使,可以直接给朝廷上表请求更改赋税,而不用经过东京留守与东京户部使司。

同样,辽朝中央的诏令、赈济等直接下至各节镇。如《辽史》卷11《圣宗纪二》载:统和四年(986)五月,“以军捷,遣使分谕诸路京镇”[1](P130)。卷15《圣宗纪六》载:开泰元年(1012)十二月,“诏诸镇建宣敕楼”[1](P188)。知节镇直接接受中央诏敕,而不用通过京府传达。当遇到自然灾害时,辽朝直接对各节镇进行赈济。如《辽史》卷13《圣宗纪四》载:统和十二年正月,“蠲宜州赋调”[1](P156)。卷16《圣宗纪七》载:开泰七年四月,“振川、饶二州饥”[1](P205)等。同样不经京府、斡鲁朵之手。由此可知,辽代节镇向上直接与中央对接。

其次,节度使对支州有直接的统辖关系。由出土墓志中辽代节度使的结衔可知,节度使通过加观察使衔统领各刺史州,这是节镇体制最核心的体现。③以平州辽兴军为例,其下辖滦、营二刺史州,平州实为辽兴军之本州,而非滦、营的上级行政区划,三州并隶节镇(辽兴军),故太平七年(1027)《耶律遂正墓志》记载耶律遂正的结衔为“辽兴军节度、平、滦、营等州观察、处置、巡检、屯田、劝农等使……使持节平州诸军事、平州刺史”[2](P68)。

节度使对支州有直接的统辖关系,从一些具体的人事安排上也可以看出。如乾亨三年(981)《王裕墓志》载,王裕在任卢龙军节度衙内马步军都指挥使后,“就加顺州刺史,崇禄大夫、检校尚书右仆射、使持节顺州诸军事、行顺州刺史”[3](P63)。顺州为卢龙军节度使下属支州,王裕担任卢龙军节度使衙官的同时,兼任支州刺史,这是节度使统领支州的一个直接证据。与此类似的是,统和十二年《姜承义墓志》记载姜承义去世时,长子、次子、六子皆兼任武定军节度使(治奉圣州)的衙官,然其三子“摄归化州□□衙推”[3](P748-749)。归化州为武定军节度使的属州[1](卷41《地理志五》,P582-583),亦可推论节度使对支州有人事权。

再如重熙十三年(1044)《沈阳无垢净光舍利塔石函记》记载耶律庶几的结衔为“昭德军节度使、沈岩等州管内观察处置等使……使持节沈州诸军事、行岩州事”[3](P237),岩州为昭德军节度使(治沈州)的属州[1](卷38《地理志二》,P528),耶律庶几作为昭德军节度使“行岩州事”,表明辽代节度使在支州刺史出现空缺时,可以暂代支州事务,这是节度使统领支州的又一个证据。

又如寿昌三年(1097)的《贾师训墓志》记载:“(贾师训)改锦州永乐令……又在永乐,尝与严州剌史挑(姚)企回,行视其州银冶之地。”[3](P477、P480)永乐县为锦州属县,严州为临海军节度使(驻锦州)的支州。[1](卷39《地理志三》,P552)贾师训作为一个本州治下的县令,能与支州的刺史一同视察支州银冶之地,当是受命于节度使。余蔚即据此认为,“锦、严在民事方面,应属一体,这是节度使对属州的管治权的一个直接证据”[4](P119)。由此可知,节度使通过加观察使衔统领各支州,各支州与节度使之间有着明确的行政隶属关系,呈现出节镇—州—县、城三级地方行政区划。

最后,节度使通过带本州刺史衔管理本州。这可由出土墓志中辽代节度使的结衔得知。如太平元年(1021)《耶律霞兹墓志》记载耶律霞兹的结衔为“昭德军节度使、沈岩等州观察处置等使,加金紫崇禄大夫、检校司徒、使持节沈州诸军事、沈州刺史,封漆水县开国子,食邑五百户”[2](P60)。耶律霞兹作为昭德军节度使,沈州为其本州,故耶律霞兹带沈州刺史治理本州,同时带观察使衔统领刺史州岩州。需要注意的是结衔中“使持节沈州诸军事”并不代表节度使。辽制与唐制相同,刺史亦带“使持节”衔。宋人赵彦卫《云麓漫抄》云:“唐制:诸州有军,故刺史衔带使持节某州诸军事某州刺史。”④例如唐贞观二十三年(649)《周仲隐墓志》记载志主的结衔即为“大唐故上柱国、通直散骑常侍、使持节唐州诸军事、唐州刺史、平舆县开国公”[5](贞观175,P120)。如前引《王裕墓志》载,王裕在任卢龙军节度衙内马步军都指挥使后,“就加顺州刺史,崇禄大夫、检校尚书右仆射、使持节顺州诸军事、行顺州刺史”,王裕任顺州刺史时,带“使持节顺州诸军事”,可见王裕任刺史,加使持节某州诸军事;而后他“改授崇义军节度使、管内观察处置等使、崇禄大夫、检校太保、使持节宜州诸军事、行宜州刺史、兼御史大夫、上柱国,进封瑯琊郡开国侯,加食邑五佰户”。[3](P63)崇义军为宜州军号,王裕任节度使,带“使持节宜州诸军事、行宜州刺史”。就此来看,辽代节度使与唐代一样,兼任本州刺史,且带刺史整套结衔。

正是由于节度使领本州刺史,使得节度使本州内部亦呈现出节镇—州—县三级管理体制。如寿昌三年的《贾师训墓志》记载:“改锦州永乐令。先是州帅以其家牛羊驼马,配县民畜牧,日恣隶仆视肥瘠,动撼人取钱物,甚为奸扰。公至县,潜讽民使诉之。其始至者一二人,公叱左右逐出之。其次至者十数人,公又叱之不顾。其后得人三百告公,公遽署其状白州。州白其帅,帅惧,促收所俵家畜以还。”[3](P477)州帅指节度使,永乐县为锦州属县。[1](卷39《地理志三》,P552)由贾师训署其状白州、州白其帅的过程,知节度使本州内部亦为镇—州—县三级。

综上所述,辽代实行的是中央—节镇—州—县的管理体制,节镇为辽代最高一级行政区划。节镇除本州(治州)外,亦辖支州(属州)。节度使往往带本州刺史衔以管理本州,并通过加观察使衔统领各支州。

二、节度使的监察职能

以上介绍了辽代节镇体制的主要特点,接下来讨论节镇体制下节度使具体的监察职能。

节度使通过加观察使衔统领各刺史州,这是节镇体制最核心的体现。观察使,全称“观察处置使”,其中“观察”二字的含义即为“监察”,“处置”二字体现出观察使除检举权与考察权外,亦具有发现问题与处理问题的职能。观察处置使的前身为“采访处置使”。《旧唐书》载:“开元二十一年(733),分天下为十五道,每道置采访使,检察非法,如汉刺史之职。”[6](卷38《地理志一》,P1385)采访使是唐朝廷派往道一级的监察官员。然而由于安史之乱后战乱的影响,《唐会要》卷78《采访处置使》记载:“乾元元年(758)四月十一日,诏曰:‘近缘狂寇乱常,每道分置节度。其管内缘征发及文牒,兼使命来往,州县非不艰辛,仍加采访,转益烦扰。其采访使置来日久,并诸道黜陟使便宜且停,待后当有处分。’”[7](P1216)采访使停罢后,被观察使代替,观察使与处置使结合,成为新的地方监察长官。唐朝初置观察使时即规定:“观察处置使,掌察所部善恶,举大纲。”[8](卷49下《百官志四下》,P1310)可见唐朝设置观察使的目的是让其履行监察州县的职能。当时人同样认识到观察使的监察职能,李观认为国家设置观察使的目的是:“观其所以,察其所由,使乱不能长,使理不得渝,犹川之有防,犹户之有枢,其系厚矣,其临高矣。”[9](卷803《厅壁记七·浙西观察判官厅壁记》,P4244)白居易认为:“汉置部刺史,掌奉诏条,纠吏理,盖今观察使职耳。”[10](卷51《中书制诰四·严谟可桂管观察使制》,P1069)颜真卿也认为:“国家设观察使,即古州牧部使之职,代朝廷班导风化,而宣布德意,振举万事,而沙汰百吏者也。民俗之舒惨,兵赋之调发,刑狱之冤滥,政治之得失,皆得以观察而行之,其任可谓重矣。”[11](卷337《送福建观察使高宽仁序》,P3416)这些观点均突出了观察使对属州的监察职能。唐朝自安史之乱后,节度—观察使对地方的控制已是既成事实。据陈志坚研究,大致在懿宗时期,唐朝中央彻底承认了观察使对州县官员拥有上级机构的行政监察权力。[12](P234)辽代亦是如此,节度使通过带观察处置使衔,从而拥有对属州的监察权。

同时,从节度使所兼宪职的角度讲,节度使多兼御史台官,亦是辽朝中央赋予节度使监察权的表现之一。据《资治通鉴》记载,安史之乱后,“是时兵兴,方镇重任必兼台省长官,以至外府僚佐亦带朝衔。迄于五季,遂为永制。其带台衔,自监察御史至御史大夫为宪衔”[13](卷219唐肃宗至德元年冬十月癸未条,P7120)。据笔者统计,目前见于史料记载的辽代节度使兼任御史大夫者有十余人,基本上每一位史料记载其完整结衔的实职节度使皆兼任御史大夫,可见这种兼职现象在当时十分普遍。如:乾亨三年(981)《王裕墓志》记载王裕的结衔为“崇义军节度使、管内观察处置等使、崇禄大夫、检校太保、使持节宜州诸军事、行宜州刺史、兼御史大夫、上柱国、琅琊郡开国侯、食邑五佰户”[3](P62);重熙二年(1033)《萧琳墓志》记载萧琳的结衔为“临海军节度使、锦、严、来等州观察处置使、检校太师、右千牛卫上将军、使持节锦州诸军事、行锦州刺史、加兼御使大夫,阶、勋、爵、邑如故”[2](P71);重熙十三年《沈阳无垢净光舍利塔石函记》记载耶律庶几的结衔为“昭德军节度使、沈岩等州管内观察处置等使、崇禄大夫、检校太师、使持节沈州诸军事、行岩州事、兼御史大夫、上柱国、漆水郡开国侯、食邑一千五百户、实封一百五十户”[3](P237),等等。

柳宗元曾指出:“古者,交政于四方谓之使。今之制,受命临戎,职无所统属者,亦谓之使。凡使之号,盖专焉而行其道者也。开元以来,其制愈重,故取御史之名而加焉。”[14](卷26《记·诸使兼御史中丞壁记》,P701)认为节镇官员兼任御史台官的原因是为了提升其地位,因为节镇官员属于使职,没有品秩,为了表示其身份地位与迁转序列,除了兼宪官外,往往还要带上检校中央某某官的头衔,节镇官员所带的这些官职都属于阶官。张国刚则进一步指出:“宪官寄衔与检校官、试官还稍有不同,即幕职带御史衔者可以受命纠举州县地方官,行使部分御史职能,因此有‘外台’之称。”[15](P170)如统和十八年《刘宇杰墓志》载:“(统和)八年,授彰武军节度副使、银青崇禄大夫、检校左散骑常侍、兼监察御史、武骑尉。道佐元戎,德推上善。观风察俗,克清有截之规;求瘼安民,大致无私之政。襦裤才称于副贰,腹心载委于重难。”[3](P107)“观风察俗,克清有截之规”反映出刘宇杰身为彰武军节度副使具有监察职能。之所以具有监察职能,我们从刘宇杰的结衔来看,其中彰武军节度副使为职,银青崇禄大夫为散阶,检校左散骑常侍为散官,监察御史为阶官,武骑尉为勋,正是由于刘宇杰身为彰武军节度副使,同时兼监察御史,从而拥有监察权,进而“观风察俗”,清除不正之规。与唐代相印证可知,辽代节镇官员所兼任的御史台官虽然属于阶官,但并不是完全没有职能,实际上是中央赋予节镇对州级官员的监察职能。这一特点不仅体现在节度使、节度副使上,各类判官亦是如此。

除了观察处置使外,节度使的其他兼衔有助于增加节度使在地方的权力,同时这些兼衔也具有一定的监察职能。唐后期,“一道兵政属之节度使,民事属之观察使,然节度多兼观察;又各道虽有度支、营田、招讨、经略等使,然亦多以节度使兼之。盖使名虽多,而主其事者,每道一人而已”[16](卷61《职官考十五》,P1843)。唐代节度使除观察处置使外,多兼度支、营田、招讨、经略等使。与唐代类似,辽代节度使多兼巡检、屯田、劝农等使。如太平七年《耶律遂正墓志》记载耶律遂正的结衔为“辽兴军节度、平、滦、营等州观察、处置、巡检、屯田、劝农等使”[2](P68)。清宁八年(1062)《耶律宗政墓志》记载耶律宗政的结衔为“判武定军节度、奉圣、归化、儒、可汗等州观察、处置、巡检、屯田、劝农等使”[3](P305)。由此可见,除观察处置使外,辽代节度使还兼有巡检、屯田、劝农等使。辽代巡检使上承五代,其职掌为维护社会治安,即《宋史·职官志》“巡检司”条记载的“掌训治甲兵、巡逻州邑、擒捕盗贼事”[17](卷167《职官志七》,P3982)。辽代巡检使除了捕盗抓贼之外,还有一定的监察职能。如耶律元宁任巡检使期间,“察俗观风,又显惩奸之理”[2](P65),知巡检使也有对地方的监察职能。而屯田使、劝农使作为督导劝课农业发展的使职,对地方经济的发展亦具有一定的监察职能。[18](P10-16)由此可知,辽代节度使通过带观察处置使、巡检使、屯田使、劝农使等衔,在行政、经济、军事等领域皆具有监察权。

三、节镇内部的监察运作

上文讨论了辽代节度使本身的监察职能,接下来讨论节镇内部的监察运作。根据学界对唐五代监察制度的研究,节镇内部具体负责监察事务的职官有判官、孔目官、录事参军。⑤由此,本节考察的重点集中在判官、孔目官、录事参军在辽代是否同样具有监察职能以及其具体监察运作情况。

据《辽史·百官志》记载,辽代节度使下设“军事判官”,观察使下设“观察判官”。[1](卷48《百官志四》,P906、P911)然而考诸史料,可以发现《百官志》将节度使下设判官称为“军事判官”实际上是错误的。如,乾亨三年《王裕墓志》载:“滦州军事判官、文林郎、试大理评事董□撰”[3](P62);清宁九年《张绩墓志》载:“(重熙)二年夏,改授涿州军事判官、试大理评事”[3](P313);咸雍七年(1071)《弘农杨公墓志》载:“有男二人,……任安德州军事判官,不幸染疾而逝”[2](P139);大安六年(1090)《郑恪墓志》载:“嫔州军事判官、文林郎、试秘书省校书郎李谦贞字贞吉撰”[3](P428)。滦州为平州辽兴军下属刺史州、涿州为南京下属刺史州、嫔州为海州南海军下属刺史州、安德州为兴中府下属刺史州。在目前所能见到的所有辽代史料中,军事判官均系刺史州。[19](P288)

实际上,辽代节镇内部设置的判官分为节度判官、观察判官、军事判官三种类型。唐制:“节度使、副大使知节度事、行军司马、副使、判官、支使、掌书记、推官、巡官、衙推各一人,……(节度使)兼观察使,又有判官、支使、推官、巡官、衙推各一人。”[8](卷49下《百官志四下》,P1309)辽朝亦是如此,在节度使下设节度判官,如重熙二十二年《王泽墓志》载:“(太平)七年,出为武定军节度判官”[3](P260);在观察使下设观察判官,如清宁九年《张绩墓志》载:“(重熙)十年冬,改除白川州观察判官”[3](P314)。同时又在支州中设军事判官,如前引《王裕墓志》载“滦州军事判官”,滦州为平州辽兴军属州。

由于《辽史·百官志》虽有军事判官与观察判官的记载,却未明确记载其职责,这是学界长期以来对此问题没有引起关注的主要原因。幸而各种典籍以及碑刻资料中为我们留下了蛛丝马迹,使我们可以得知其具体职责。

据《辽史·圣宗纪一》记载:统和元年十一月,圣宗“下诏谕三京左右相、左右平章事、副留守判官、诸道节度使判官、诸军事判官、录事参军等,当执公方,毋得阿顺”[1](卷10,P120)。诏书中提到了节度使判官与军事判官,并将二者并举,知二者在职能上应相类似,都具有监督地方政区长官的职能。由于辽代节度判官史料较少,我们只能通过军事判官来推测节度判官的监察职能。

重熙二十二年《王泽墓志》载:“次除营州军事判官。□□伻理,宥地试难……兼权大理少卿,次改除析津判官。时幽蓟民馑,寇盗繁滋。狱就谳详,□蠲极宪。宽恤为念,士人推之。”[3](P260)天庆十年(1120)《杜悆墓志》载:“大康四年(1078),授檀州军事判官,莲幕赞筹,竹符疑绩。”[2](P304)由王泽在担任营州(平州辽兴军属州)军事判官与析津(南京)判官,以及杜悆在担任檀州(南京下属刺史州)军事判官期间,“□□伻理”、“狱就谳详”、“宽恤为念”、“竹符疑绩”等行为可知,监察司法、昭雪冤狱,是判官的主要职责之一。武玉环早已指出:“辽代监察官员不但担负着监察百官的职责,并且还负有处理刑狱案件的权力,处理刑狱案件与监察百官二者兼而任之,体现出辽代监察制度中监、刑合一的特点。”[20](P74)寿昌三年《贾师训墓志》载:“授秘省著作佐郎,调恩州军事判官。既至,有以盗马□□人者,人不之知。后为其主执之,逆官辩验,事连假主,假主惧不服。公乃潜捕其家牧儿,诘问得实,引质之,始伏其罪。京守闻其能,每有疑讼,付之辨析必白。”[3](P477)贾师训担任恩州(中京下属刺史州)军事判官期间,不畏权势,解决疑案,亦证判官的职责为监察司法审判,保障司法公平公正。限于史料记载残缺,我们暂时无法得知辽代节度判官的具体职责,但由上文分析,参照唐五代时,节度判官与观察判官负责藩镇使府内部的监察事务,包括监察吏治、考课下属、监察司法审判、监察财政等方面[21](P98-102),知辽代节度判官、军事判官应皆为负责地方监察的官员。正是由于职责相近,因而圣宗在诏书中一同要求他们要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接下来我们考察观察判官的监察职能。观察判官具有辅佐观察使监察诸州的职能,据大康二年《王敦裕墓志》记载:“平州观察判官、武骑尉、赐绯鱼袋、太原公墓志铭并序……出□□□军观察判官,此盖欲考绩于临民也。”[3](P378-379)录文中缺失的三字应为“辽兴军”(平州军号),观察判官的职责为“考绩临民”,即考课下属之意。具体运作模式《辽史》及相关墓志记载不明晰,但从唐五代制度可以略见端倪。如唐宣宗于大中元年(847)下诏:“其(县令)在第一等,委中书门下及吏曹优与处分;第二等依资改转;第三等量加降黜。其受替后,委刺史、录事参军比验等第,申观察使与观察判官勘验,诣实申奏……其刺史,委观察使判官具考课闻奏。”[9](卷430《赦书十一·大中元年正月十七日赦文》,P2178-2179)其中观察判官负责对刺史的考课,录事参军负责对县令的考课,但是录事参军考课县令后,需上报观察使与观察判官审核。知观察判官不仅仅监察节镇使府内部官员,对下属各州县亦有监察职能。五代时,后唐明宗长兴四年(933)五月,中书奏:“准天成元年(926)五月二十七日敕,诸使府两税征科,详断刑狱,校官吏考课,合是观察判官专判。”[22](卷636《铨选部(八)·考课二》,P7357)知观察判官除考课官吏外,还具有监察税收、监察司法审判的职能。

与观察使一样,辽代观察判官、军事判官等亦兼监察御史、御史大夫等宪官,体现出“受命纠举州县地方官,行使部分御史职能”[15](P170)的特点。如统和二十六年《常遵化墓志》记载,常遵化之父常仁继,“前霸州(彰武军)观察判官、金紫崇禄大夫、检校尚书左仆射、兼御史大夫、上柱国”;常遵化“保宁八年,授霸州观察判官,加试大理司直,兼监察御史”。[3](P127)同时由于节度判官、观察判官、军事判官等属于幕职官,亦带大理寺衔,或是检校衔,或是试官、摄官衔来表示其身份地位与迁转序列。如:田能成“观察判官、儒林郎、试大理司直、云骑尉、赐绯鱼袋”[3](P146);孙允中“承奉郎、守贵德州观察判官、试大理司直、赐绯鱼袋”[3](P156);胡化“辽州观察判官、儒林郎、试大理(司)直、云骑尉胡化”[3](P214);贾佥“观察判官、承奉郎、试大理评事、云骑尉”[2](P352);鲜于氏“迺显州观察判官、试大理评事钧之女子也”[3](P684);董□“滦州军事判官、文林郎、试大理评事”[3](P62);张绩“(重熙)二年夏,改授涿州军事判官、试大理评事”[3](P313),等等。类似记载在墓志中甚多。“大理司直”、“大理评事”皆为唐代大理寺下属职官,据《新唐书·百官志三》“大理寺”条记载:“司直六人,从六品上;评事八人,从八品下。掌出使推按。凡承制推讯长吏,当停务禁锢者,请鱼书以往。”[8](卷48,P1257)“试大理司直”、“试大理评事”等虽是虚衔,但与兼任“监察御史”、“御史大夫”一样,除了表示身份地位与转迁序列外,亦是其行使监察职能的一个重要体现。

此外,由于观察判官带宪官行使外台职能,监察整个节镇内部的所有州县,是制衡节度使的重要力量,故遇到问题时,观察判官可以直接上书中央汇报情况。如《辽史·大公鼎传》记载:“(大公鼎)咸雍十年(1074),登进士第,调沈州观察判官。时辽东雨水伤稼,北枢密院大发濒河丁壮以完堤防。有司承令峻急,公鼎独曰:‘边障甫宁,大兴役事,非利国便农之道。’乃疏奏其事。朝廷从之,罢役,水亦不为灾。”[1](卷105,P1608)此处北枢密院下令修筑堤防,“有司承令峻急”中的“有司”,应指节度使司。大公鼎身为沈州(昭德军)观察判官,可以直接上书朝廷请求停止劳役,而不用经过节度使司和五京,可见观察判官与辽朝中央之间有着独立的信息传递渠道。同时可以直接上书中央,亦是观察判官行使监察权的一个重要保障。

最后,判官之外,从继承唐五代制度的角度考虑,辽代的孔目官和录事参军应同样具有监察职能。唐代孔目官负责经手各种文案,除收发和保管之外,还需要进行勾稽和核查,进而使得其所掌管的文书可以成为检验官员工作情况的凭据,从而达到监察政务的目的。[21](P103-104)正如唐人所撰《孔目判》中所说:“案牍填委,簿领殷繁,剖析是凭,准绳斯在,事资孔目,以备阙遗……众务条流,须施孔目,凭之以提纲纪,藉之以恤机衡。”[9](卷549《判·孔目判》,P2804)辽承唐五代旧制,在节镇内部亦设有孔目官。如重熙十二年《朝阳北塔今聊记石匣内题记》记载辽代在节镇内部设置的孔目官有“节度孔目”、“押勾孔目”、“书表孔目”等。[2](P79)开泰六年(1017)《朝阳东塔经幢记》中还有“勾知孔目官”的记载。[3](P149)推测各州下设的“都孔目”应为各州中形形色色孔目官之长。同时唐五代时,录事参军为州中具体负责县级官员考课的官员,这一职能是由录事参军所具有的监察职掌决定的。[23](P317)辽代亦设有录事参军,如太平四年(1024)《张琪墓志》载其曾任“平州录事参军”。[3](P173)参之前引圣宗诏书可推知,辽代录事参军应同样具有监察职掌。

值得一提的是,从相关史料的记载来看,辽代县令似乎也可有某些监察权。如寿昌三年《贾师训墓志》记载:“(贾师训)改锦州永乐令……又在永乐,尝与严州剌史挑(姚)企回,行视其州银冶之地。”[3](P477、P480)永乐县为锦州属县,严州为临海军节度使(驻锦州)的支州,贾师训作为一个本州治下的县令,能与支州的刺史一同视察支州银冶之地,这一切均非其本身职能所规定,而是其长官节度使出于对其信任,有意委派。

总之,节度使以下,辽代节镇内部由判官、孔目官、录事参军等具体负责监察事务。其中观察判官负责考课下属,节度判官、军事判官负责监察司法审判,孔目官负责勾稽文案等,从而达到监察政务的目的。

四、节镇体制在辽代地方监察中的地位

节镇一级行政建制,自唐代以来一直处在由虚一级地方行政区划向实一级地方行政区划的过渡当中。黄巢之乱后,由于唐中央政权濒于崩溃,节镇在实际上已经成为实一级地方行政区划。五代节镇延续这一特点,基本上作为一级行政区划,只是还没有得到制度层面的承认。[24](P67-70)直到辽朝,最终确立了以节镇作为地方一级行政区划。从上文论述来看,节镇内部节度使集行政、监察、经济、军事等权力于一身,是具有极为浓厚自治色彩的一级政区。为了防止地方出现高度自治,甚至唐末五代地方割据的情况,辽朝采取了诸多措施来对节度使的权力进行抑制和调控。

首先,频繁调动节度使,使其在任时间短,无法形成地方势力,辽代节度使少有任期满三年者。同时严格考课节镇长贰,如寿昌二年《孟有孚墓志》记载:“上方急用之,当涂无有力者推挽,改知卢龙县,锦州节度副使,至磨勘、监临、解由,凡五任。”[3](P470-471)其次,削弱节度使的权力。如高井康典行指出,不仅节镇长贰由中央任命,统和六年辽朝确立科举制度以后,朝廷通过任命新取进士为地方官(尤其是任幕职官),逐渐将节镇的用人权收归中央。⑥其实在此之前,早在世宗天禄五年(951)五月,“诏州县录事参军、主簿,委政事省铨注”[1](卷5《世宗纪》,P74),即已经开始着手从节度使手中收回人事权。同时,削弱节度使的司法权,不定期派遣官员巡察节镇刑狱。如开泰五年(1016)六月,“以政事舍人吴克昌按察霸州(彰武军)刑狱”[1](卷15《圣宗纪六》,P194);重熙十六年三月,“遣使审决双州(保安军)囚”[1](卷20《兴宗纪三》,P271)。再次,辽朝对节镇在军事上进行监控。辽朝在各节镇或节镇周围设有驻军,且多为部族军。[25](P154-157)降宋辽人史愿将辽朝这种军队部署方式,概括为“所在分布,诸番与汉军,咸以爪牙相制”[26](卷21《政宣上帙二十一》,P153)。当节镇发生叛乱时,附近的驻军会在统军使的率领下迅速平叛。如天庆六年(1116)七月,“春州渤海二千余户叛,东北路统军使勒兵追及,尽俘以还”[1](卷28《天祚皇帝纪二》,P375)。最后,在经济上对节镇进行调控,辽代设有八个财政路司负责节镇赋税的征收与转运。⑦据余靖《武溪集》记载:“蕃人司会之官,虽于燕京置三司使,唯掌燕、蓟、涿、易、檀、顺等州钱帛耳;又于平州置钱帛司,荣、滦等州属焉;中京置度支使,宜、霸等州隶焉;东京置户部使,辽西、川、锦等州隶焉;上京置盐铁使,饶、泽等州隶焉;山后置转运使,云、应等州属焉。置使虽殊,其实各分方域,董其出纳也。”[27](卷18《契丹官仪》,P178)所谓“各分方域,董其出纳”,即掌节镇所纳赋税钱帛,并转运中央。《辽史》亦载:“五京及长春、辽西、平州置盐铁、转运、度支、钱帛诸司,以掌出纳。”[1](卷59《食货志上》,P1025)

此外,在节镇之上设置更高一级的监察区。一方面,辽朝沿袭唐代“十道”、“十五道”遣使廉察制度,划定“五京道”作为监察区,不定期派遣官员廉访巡查。包括考察经济发展状况,如统和十年八月,“遣使分阅苗稼”;十二年七月,“遣使视诸道禾稼”。[1](卷13《圣宗纪四》,P155、P157)考察官员是否称职,如邢抱朴“(统和)十年,拜参知政事。以枢密使韩德让荐,按察诸道守令能否而黜陟之,大协人望”[1](卷80《邢抱朴传》,P1409)。审理司法案件,如统和九年闰月,“遣翰林承旨邢抱朴、三司使李嗣、给事中刘京、政事舍人张干、南京副留守吴浩分决诸道滞狱”;三月,“复遣库部员外郎马守琪、仓部员外郎祁正、虞部员外郎崔祐,蓟北县令崔简等分决诸道滞狱”[1](卷13《圣宗纪四》,P153);开泰二年二月,“遣北院枢密副使高正按察诸道狱”[1](卷15《圣宗纪六》,P189)。五京中设置的处置司,亦应是负责地方监察的机构。

另一方面,除设置大的监察区“五京道”外,辽朝亦设置一些小的监察区。如辽末八路中的“兴中府”,即是由监察区发展而来。据《辽史》卷14《圣宗纪五》记载:统和二十七年四月,“废霸州处置司”[1](P178)。同书卷39《地理志三》载:“兴中府。本霸州彰武军……统和中,制置建、霸、宜、锦、白川等五州。寻落制置,隶积庆宫。后属兴圣宫。重熙十年升兴中府。”[1](P550)知早在圣宗统和年间即试图在霸州设置处置司,作为监察霸州、建州、宜州、锦州、白川州等五个节镇的机构。虽然处置司这一机构不久即撤销,但只是将监察五州的官员由固定的职官处置使,改为由彰武军节度使兼任。因为开泰六年《朝阳东塔经幢记》中即出现“建、霸、宜、白川、锦等州制置使、金紫崇禄大夫、检校太尉、守左千牛卫上将军、知彰武军节度使事韩绍基施财”[3](P149)的记载。《辽史》卷16《圣宗纪七》载:开泰七年闰月,“以萧进忠为彰武军节度使兼五州制置”[1](P205)。同书卷48《百官志四》载:“五州制置使司。圣宗开泰九年见霸、建、宜、泉(白川之误)、锦五州制置使。”[1](P922)然而到了开泰末,由重熙六年《韩橁墓志》记载,太平五年以前,韩橁曾担任“乾、显、宜、锦、建、霸、白川七州都巡检”[3](P205)。在之前五个节镇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乾州、显州两个节镇。但是七州都巡检的格局并未维持很久,太平七年《耶律遂正墓志》载:“移彰武军节度五州制置使,同政事门下平章事。”[2](P68)又恢复五个节镇的建置,仍维持彰武军节度使监察五州的规模。乾州、显州两个节镇最终不在霸州的监察之下,推测应与乾、显二州距离霸州较远有关。五州制置使由彰武军节度使兼任,无形之中使得霸州成为这一区域的核心城市。重熙十年霸州升为兴中府后,辽朝又在兴中府设置钱帛司,监察权与经济职能合一,使得兴中府路不仅具有财赋区划的特点,同时亦具有行政区划的特点。这也是为什么《辽史·天祚皇帝纪二》载,天庆八年辽金谈判时,金朝向辽朝索要“上、中京、兴中府三路州县”[1](卷28,P377)。兴中府路州县,即包括兴中府、建州、宜州、锦州、白川州及其下辖州县。

从兴中府路的形成可以明显看出,辽代在节镇之上设置的更高一级的监察区实际上是节镇体制的变体。辽代将多个节镇整合在一起,由于每个节镇都是一个独立的监察区,由此形成的节镇集群随即具有更大范围内的监察职能,同时任命区域核心节镇的节度使兼任长官,从而形成节镇之上更高一级的监察区实际上就是节镇的增强与放大版。

综上所述,辽代节镇体制下的地方监察制度与唐五代一脉相承,同时又有所发展。辽代节镇自成一个独立的监察区,节度使通过带观察处置使等结衔,总揽节镇内部所有的监察权。具体执行上,由观察判官负责考课下属、节度判官与军事判官负责监察司法审判、孔目官负责勾稽文案等,地方监察事务在节镇一级基本可以得到解决。辽朝中央对地方的监察通过节镇完成,节镇是辽代地方监察中最重要的一环。而辽朝在节镇之上设置更高一级的监察区,后由于监察区与军事区、经济区之间存在重叠,使得辽代已经开始逐渐孕育出一种钱粮兵谷合一的大的行政区划,这或许是节镇体制下辽代地方监察的最大特点。然而这种由监察区向行政区的过渡在辽代尚未完成,就随着辽朝的灭亡而暂时停止。辽代的节镇—州—县三级体制与金代的路—节镇—州—县四级体制、宋代的路—州—县三级体制,共同奠定了元代行省制度的基础。元代行省制度的出现,标志着钱粮兵谷合一的大的行政区划的最终形成。

注释:

①晚唐五代时期以节度使统州为核心的地方军政体制,高井康典行称之为“藩镇体制”,张国刚亦将这种制度称为“藩镇”。但是从《新唐书·藩镇传》的记载来看,藩镇强调地方割据,即张国刚所言之“河朔割据型”,其最大的特点在于节度使不由中央派遣,而由本镇拥立,具有极大的地方独立性。故以藩镇来指代辽朝这种地方军政体制不够精确。同时降宋辽人史愿亦将辽朝这种地方建置称为“节镇”,故本文使用“节镇”一词。参见:张国刚《唐代藩镇研究(增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曹流《〈亡辽录〉与〈辽史·地理志〉所载节镇州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编《北大史学》14,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6-162页),(日)高井康典行《渤海と藩镇——辽代地方统治の研究》(汲古书院2016年版)。

②王曾瑜早已指出:“研究辽朝官制,若仅依据《辽史》、《契丹国志》等书,是决难解决问题的,必须以唐、五代、宋、金等官制作参照和比较。辽和宋的官制都有很多承袭唐、五代官制的成分。”以节度使为例,“辽朝和宋朝虽铲除藩镇割据,对唐五代之节度使制仍有因有格”。详见王曾瑜《辽宋金之节度使》、《辽朝官员的实职和虚衔初探》(王曾瑜《点滴编》,河北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60页、222页)。余蔚进一步指出,辽代不仅州的分等制度学自唐、五代,“在实职(节度使)方面,辽制大部分袭用唐制。尤其是,北宋中期以后,不再有实任的节度使、观察使……刺史,这些州的长官,皆已被知州取代。而在辽,州的长官却仍是这些实职。唐制入宋以后被虚化,在辽却得到了很好的继承。并且,辽不仅继承了唐代州的主管官员的名称,与国家行政管理全局更为相关的,是它所继承的唐、五代藩镇—支郡—县的统辖模式”(余蔚《辽代州制研究》,载中国地理学会历史地理专业委员会、《历史地理》编辑委员会编《历史地理》第24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80-81页)。其他如何天明等,亦持类似观点。学界已达成共识,辽朝南面官系统正是在继承唐五代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因此,本文将辽代节镇监察诸问题置于继承发展唐五代制度的大背景下进行讨论,不仅在方法论上是成立的,同时也是研究辽代制度的唯一选择。

③参见:(日)日野开三郎《观察处置使について——主として大历末まで》(日野开三郎《东洋史学论集》第三卷《唐代两税法の研究·前篇》,三一书房1981年版,第179-262页),张国刚《唐代藩镇研究(增订版)》,第19页。

④(宋)赵彦卫《云麓漫钞》(傅根清点校,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38页)。按:据《唐会要》记载,武德元年(618)六月七日,“诸州总管加号使持节,刺史加号持节”(《唐会要》卷69《都督刺史已下杂录》,三秦出版社2012年版,第1035页)。《唐会要》反映的是唐代早期的情况。

⑤参见:夏炎《唐代州级官府与地域社会》(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316-318页);杜文玉《论唐五代藩镇使府内部的监察体制》(《文史哲》2014年第5期)。

⑥(日)高井康典行《辽朝科举与辟召》(程妮娜译,《史学集刊》2009年第1期,第83-91页。后收入氏著《渤海と藩镇——辽代地方统治の研究》,第296-321页)。

⑦辽代八个路级计司分别为:上京盐铁使司、中京度支使司、东京户部使司、南京三司使司、西京都转运司,以及长春路、辽西路、平州路三处钱帛司。详见:向南、杨若薇《辽代经济机构试探》(《文史》第十七辑,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05-121页),关树东《辽朝州县制度中的“道”“路”问题探研》(《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2期,第129-143页),余蔚《中国行政区划通史·辽金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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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立霞】

辽代节镇除本州外,亦下辖支州。节度使通过带本州刺史衔管理本州,同时加观察使衔统领支州。辽代实行的是中央—节镇—州—县的管理体制,节镇为辽代最高一级地方行政区划。辽代节度使所带观察处置使、御史台官等结衔,皆是节度使监察权的体现。节度使以下,节镇内部由判官、孔目官、录事参军等具体负责监察事务。辽代节镇内部设置的判官分为节度判官、观察判官、军事判官三种类型。由观察判官负责考课下属,节度判官、军事判官负责监察司法审判,孔目官负责勾稽文案,从而达到监察政务的目的。地方监察事务在节镇一级基本可以得到解决,节镇是辽代地方监察中最为重要的一环。辽代节度使总揽辖区内行政、监察、经济、军事等权力,为防止出现唐末五代地方割据情况,辽朝中央采取了诸多措施。辽朝在节镇之上设置更高一级的监察区,后由于监察区与军事区、经济区之间存在重叠,使得辽代已经开始逐渐孕育出一种钱粮兵谷合一的大的行政区划。这与金代的路—节镇—州—县四级体制,宋代的路—州—县三级体制,共同奠定了元代行省制度的基础。

K246.1

A

1004-518X(2017)11-0144-11

吉林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辽代节镇体制研究”(2017001)、吉林大学廉政建设专项研究课题“北族王朝廉政与监察制度研究”(2017LZY019)、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古代的‘中国’认同与中华民族形成研究”(15ZDB027)、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古代的‘中国’观与中国疆域形成研究”(15BZS002)

陈俊达,吉林大学文学院中国史系博士生;

杨 军,吉林大学文学院中国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长春 13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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