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窗

2017-02-26 11:42
益寿宝典 2017年10期
关键词:薛某监护人受害人

法律之窗

老人被打伤医疗费谁来支付?

【案例】

李某是一名退休多年的老教师,退休后就在家照顾孙子,每天陪着老伴上街买菜。

和平日一样,李某和老伴早早地起床来到居住小区附近的早市购买一天的蔬菜和水果。正当老伴挑选蔬菜时,李某发现对面摊位前一个年轻人将手伸到了一位老太太的口兜里,李某几步走到年轻人的跟前捉住他的手并大声地呵斥。年轻人一下子吓坏了,挥手就朝李某的头部打去,李某当即晕倒,此时年轻人撒腿就跑。在众人的帮助下年轻人被抓住了,李某也被送到了医院,经检查李某头部被诊断为轻微的脑震荡,需住院几天。出院后李某向保险部门报销费用,但是遭到了保险部门的拒绝,李某对此不解。

【律师说法】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30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李某所花费的医药费用是因他人致伤所导致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应由造成其受伤的年轻人支付。如果年轻人拒绝支付,可由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后,再向年轻人追偿。寿

祖辈可否要求优先抚养孙辈?

【案例】

两年前,我刚过而立之年的儿子因公去世,撇下他的妻子和刚满3岁的女儿。现在,儿媳有了意中人,准备再婚。由于对方不同意当我孙女的继父,于是儿媳准备把女儿送养他人。我和老伴儿知道后,考虑到自己现在身体尚好,有抚养孙女的能力,就提出由我们抚养孙女。可是儿媳不同意,说孩子是她亲生的,她有权决定将孩子送给她认为合适的人。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和老伴儿是否有权把孙女领过来抚养?

【律师说法】

你儿媳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你和你老伴儿有权要求抚养孙女。

我国《收养法》虽然规定,在配偶一方死亡后,如果另一方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可以将子女送养他人。但适用这一规定是有条件限制的,即须按《收养法》第18条的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这就是说,丧偶一方在无力抚养未成年子女、准备将孩子送养他人的情况下,如果死亡一方的父母不主张抚养权,那么就可以把孩子送给他人抚养;如果死亡一方的父母主张抚养权,那么就必须予以优先满足。这种优先权不能随意剥夺。这一规定也与《婚姻法》第28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相对应,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这些规定,不仅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对老年人的精神抚慰权的保护。

你们可以向儿媳讲清以上道理和法律规定,使其自愿把孩子交给你们抚养。如果她仍不同意,你们可以到法院起诉。寿

子女可否变卖痴呆老父的房产用于护理老人?

【案例】

胡老汉今年84岁,患阿尔茨海默病多年,生活不能自理,由其子女出钱雇保姆照顾。除了用药、吃喝等生活费用外,雇保姆的费用每月就高达4000元。胡老汉有一子一女,均在打工并有家室,生活不富裕,支付这笔费用实在困难,但又不能辞职专门侍候老父。他们想了一个法子:给老父另行租房,然后变卖老父现住的价值40万元的楼房,做护理、租房等费用。不知是否可以?

【律师说法】

胡老汉应为无行为能力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包括:(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为此,胡老汉的子女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89条,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患病的胡老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认定胡老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还要审核监护人的资质,如果他的子女符合监护条件,便可认定其子女为监护人。

而后,胡老汉的子女们便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为被监护人胡老汉的利益处理年其财产。寿

【案例】

谢大妈今年60岁,丈夫薛某63岁。1980年,她和薛某登记结婚,后育有两子。谢大妈说,因为婚前缺乏深入交往和了解,婚后不久,薛某的暴躁脾气暴露无遗,动不动就对她辱骂、动粗。受传统思想影响,她一直忍气吞声过日子,委曲求全。三十多年过去了,薛某的脾气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2014年5月,薛某拿起铁凳、电风扇击打陈大妈头部。这次,谢大妈报了警,后去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老人胸、背部多处软组织挫伤。“民警离开后,他又打我,还操起刀威胁说要杀我。”谢大妈觉得自己已经走投无路。想起两个儿子都已经成家,谢大妈鼓起勇气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请求法院判决她和薛某离婚。起诉之后,谢大妈担心在诉讼期间还会遭到被告的家暴,在律师的提醒下,她向法院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申请书,并提供了派出所接警回执、居委会证明、病历及伤情照片等相关证据。法院审查认为,原告屡次遭受被告家庭暴力,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即日起3个月内禁止被告殴打、威胁、辱骂原告。与此同时,法院向原、被告居住地的派出所、居委会、妇联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就是说,公安派出所一旦接到谢大妈的报案,就会及时出警,对她采取保护措施,并将薛某行为通知法院。居委会、妇联也会担负起监督职责,接到原告的投诉后第一时间报警,保护她的人身安全。

遭遇家暴,莫忘申请人身保护令

【律师说法】

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上称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指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裁定。现实生活中,由于涉及家暴的案件审理过程普遍存在受害人人身安全受威胁、精神受控制等情形,便催生了当事人对人身安全进行保护的需求。对此,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在原有的财产保全之外,增加了“行为保全”(即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这是我国法律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首次明确,为人民法院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扩大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范围。

那么,当事人怎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呢?根据有关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诉前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签发人身保护裁定之后15日之内提出离婚诉讼。逾期没有提出离婚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人民法院收到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应当迅速对申请的形式要件及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进行审查。人民法院经审查或听证确信存在家庭暴力危险,如果不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裁定生效期间,继续骚扰受害人、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属、威逼受害人撤诉或放弃正当权益,或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相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寿

这套房子是否还算遗产?

【案例】

我共姐弟三人,我下面有一个弟弟、一个妹妹。多年来我一直和父母共同生活,由我负责养老送终。父母分别于1995年、1996年去世,父母去世后我继续居住在以父亲名义承租的一套公房内。1998年房改时我出资买下了这套房子,于2007年通过公证,弟弟、妹妹都在公证书上签了名,将房子过于我名下,但我的弟弟、妹妹还是认为这套房子是父母的遗产,时常向我发难。请问:这套房子还算遗产吗?

【律师说法】

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你父母在世时居住的公房,只有租住权,没有所有权,谈不上是遗产。你父母去世后,你继续承租该住房,是房屋的租住人,出于这个考虑,房改时有关单位才能把房子卖给你。所以说,你买的不是你父母的房子,而是“有关单位”的。

当然,你是从你父母手里接过承租的权利,所以,你的弟、妹总觉得是父母的财产,他们的想法可以理解,做法是错误的。这种感情,不能取代法律规定,这一点你可以向他们讲清楚。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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