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与反思

2017-02-27 07:24陈俊
关键词:气候变化气候权利

陈俊

(湖北大学哲学学院,湖北武汉430062)

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与反思

陈俊

(湖北大学哲学学院,湖北武汉430062)

当前的全球气候问题本质上是一个伦理和政治问题。气候问题的出现是自由主义和市场经济以及它们所鼓励的人对物质利益的贪婪追求造成的恶果。在价值理念上过于强调个人自由权利,在解决问题的方式上过于倚重市场机制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日益严峻的气候危机。讨论全球气候变化问题首先应该反思自由主义理念和市场逻辑所内含的缺陷,并在此基础上思考如何在共同维护大气环境安全与追求个人权利之间保持一个合理的张力。

气候变化;自由主义;市场逻辑;个人权利

全球气候变暖是当代人类所共同面临的最为严峻的挑战之一。在某种意义上讲,气候问题本质上是一个伦理和政治问题。之所以这样说,从直接原因来看,全球气候变暖是人类在大规模的工业化过程中燃烧化石燃料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在大气层中聚集到一定程度后所产生的气候现象。但从更深层次原因来看,则是人的贪婪本性在自由市场的推动下永无止境地追求物质财富所产生的结果。因此,当代人类应对气候变化的根本途径不是科学技术的革新,而是需要对全球环境变化问题作出深刻的伦理反思。也就是说,需要对人类的价值追求、生活方式以及全球治理制度进行深刻的反思。气候问题的特殊性在于,它给人类的行动和价值选择设置了一个限制性条件。因此,气候问题在当代人类社会引起了一场道德风暴[1]22。在这场风暴中,每个人都应该在普遍的善的指引下反思自己的行为。只有从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上改变人类自身,才有可能建构一个合理的社会制度以便更好地同自然和谐相处。

一、气候问题:从科学到伦理再到政治

气候变化是一个涉及许多学科,包括物理科学、生命科学、政治科学、经济学和心理学在内的复杂的问题,但气候问题首先是一个科学问题。气候变化的科学研究告诉人们这样一个事实:全球气候变暖是人类活动,尤其是大规模工业化过程中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在大气层中聚集的结果。在工业革命开始的时候,大气中的二氧化碳的浓度是280ppm,自那以后,人类开始以史无前例的速度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碳,从而引起大气层中温室气体浓度的持续增加。到本世纪头十年,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已经达到379ppm。而国际社会已形成共识,认为在本世纪末,为了不引发灾难性的后果,人类社会必须把全球气温升高的幅度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的2度以内,也就是说,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必须控制在550ppm以内。

气候变化的科学事实意味着,地球大气环境给人类的二氧化碳排放设定了一个上限。在人类社会短时间内无法根本改变现有生产模式和能源结构的情况下,这种限制就迫使我们对包括气候变化在内的全球环境问题进行伦理和政治思考。如果说基于环境的伦理思考(环境伦理学)侧重于解决人的生存意义问题,那么,基于环境的政治思考(环境正义论)则是侧重于解决人类如何合作以应对环境危机的问题。换言之,全球气候问题的凸显,使得我们认识到,人类再也不能无视环境问题的存在,只强调实现自己理想生活的权利,而必须思考如何与生活在地球上的其他人一起,共同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进而言之,气候问题的出现集中凸显了地球资源稀缺和空间有限性(包括有限数量的不可再生资源、有限的净化生产活动所产生的废弃物的能力,以及有限的容纳温室气体的排放空间)与人的欲望之间的矛盾。正是这对矛盾决定了我们必须冷静思考并处理这样一些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自己后代的关系。在这些关系中,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后代的关系更多体现的是一个伦理道德问题(比如代际伦理、自然权利、责任伦理等),而当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包括国际与国内两个层面)则更多体现的是一个政治问题,即一个如何分配全球稀缺的公共资源的问题。在当下气候变化的背景下,尤其要处理好当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为处理好当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解决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与自己后代关系的前提和基础。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气候问题主要不是一个“科学问题”,而是一个“伦理和政治问题”。

之所以把气候问题看作是一个伦理和政治问题,一方面,是因为我们决不能仅仅把“气候问题”当作一个科学问题。气候问题背后所蕴含的是人类社会应该追求一种什么样的生活方式的问题,以及人与人之间就稀缺资源和环境负担如何分配的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任何有效的科学技术手段都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气候问题。另一方面,是因为气候问题直接将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的矛盾这一根本的哲学问题以一种极端的形式凸显出来。在人类现有技术条件下,燃烧化石燃料以获取能量仍然是人类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不可改变的事实。这意味着,人类只要生存和发展,就必然会排放二氧化碳。一旦人们认识到温室气体不可能无限制地排放,大气层吸收温室气体的能力(排放空间)就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因此,拥有足够多的二氧化碳排放空间就成为关乎每一个人乃至每一个国家根本利益的头等大事,这必然会在国际社会引起激烈的政治博弈。由此,作为伦理和政治问题的气候问题要回答的首要问题是:在大气排放空间有限且各方对应得多少份额有不同诉求的情况下,找出一组合理的道德原则来界定每个人的的权利和义务,并决定每个人应得多少排放空间。

当前,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主要涉及如何“减缓”气候变化和“适应”气候变化这两个方面。“减缓”气候变化指的是国际社会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的浓度控制在一个不至于导致全球大灾难的极限范围(空间)内。这就要求各国必须大幅度地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而减少排放量就意味着减缓自己的经济发展速度,以及为了应对气候变化所带来的影响而投入各种资源,这对于各国来讲都是一个负担。问题在于这个负担应该由谁来承担?毫无疑问,正是当今那些发达国家在历史上排放的二氧化碳导致了今天的气候变化,发达国家应该为他们的“过错”承担历史责任。在这里,利用科技手段减缓气候变化是个科学问题,但如何分担由此所带来的负担则是个政治问题。也就是说,“减缓”涉及的主要问题就是根据各国禀赋的差异,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如何公平地分配各国所应承担的减排义务。“适应”气候变化指的是国际社会必须采取措施(例如加大各种基础设施的建设)适应气候变化所可能给人类带来的影响,以保护人类免受由气候变化所引发的各种灾难。“适应”气候变化当然需要巨额的资金和资源投入,所以它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合理地分配适应成本。发达国家基于历史上的大量排放,已然具有强大的适应能力,而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则主要是由欠发达国家承担,而且他们本身的适应能力就很弱。因此,发达国家是否有基于正义的义务来帮助适应能力弱的国家,就成为当下国际社会讨论的一个核心的政治问题。

无论是“减缓”还是“适应”气候变化,都会涉及到对伦理学和政治哲学中一些基本问题的回答。比如,既然气候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分配正义问题”,那么,我们该诉诸何种正义原则?如果正义原则的一个基本理想是“平等关心每一个人”,那么,我们又该如何分配才算是体现了“平等关心每一个人”?进而,如果我们承认诉诸“公平的正义”是解决气候问题的一个基本原则,那么,我们有什么理由让这种“正义”跨越国界,也就是说,公平分配气候资源必然会导致全球范围内的“再分配”,那么,富国(富人)有什么理由首先承担大部分减排义务而为穷国(穷人)留出发展的空间?再者,气候危机要求我们改变不合理的生活方式,这必然会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人们的个人权利,那么,因为气候变化而限制个人权利是否是对崇尚自由的人提出了过分的要求?我们认为,对于气候变化问题而言,制定有效的减排制度固然重要,但如果在没有回答上述那些伦理和政治问题之前,任何减排的制度安排都不会得到人们的同意。

二、自由权利与气候问题

既然气候问题本质上是一个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和政治问题,那么,气候问题的解决就绝不仅仅只是自然科学和经济学(就自然科学而言,人们更多的是关注低碳技术的研发,甚至包括更为宏大的地球工程;就经济学而言,大多数人试图从成本-效益的角度去建构更具“效率”的减排方案)的任务,它也必须从价值层面反思现代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讲,气候问题的出现是自由主义和市场经济以及它们所鼓励的人对物质利益的贪婪追求造成的恶果。也就是说,自由主义对个人权利的追求与保护地球环境安全之间产生了激烈的矛盾。

自由主义是一种赋予个人权利和自由以极高价值的政治和社会哲学。正如权利至上主义者诺齐克所说:“个人拥有权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否则就会侵犯他们的权利。”[2]1作为一种哲学,自由主义认为,每个人都具有一种理性的能力,即能够对一个值得过的生活形成某种理解,并具有按照那种理解去生活和行动的能力,也就是说,每个人是其自身利益以及知道如何促进这些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个人权利就是要保护个体在追求和实现自己的生活目标上免受干预。在这个意义上,“权利”被认为是一个个体主义的概念,即把权力赋予任何特定个体,并在他那里形成了一个“保护带”。在那个保护带中,他可以自由地选择和行动,而不受到任何来自外界的干预,只要他不妨碍其他人也同样去实现自己的这种权利。自由主义的这种“不伤害”原则,解决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平等问题,可是它却无法保证正确处理人与其生活于其中的自然环境的关系。当每个人试图去实现自己所设想和理解的理想生活时,我们不得不追问的是,我们的自然环境是否有足够的空间能容纳所有人的所有要求?显然,我们生活于其中的地球的资源是有限的,这种环境的生物学限制,决定了对个人权利的无限追求必然导致与环境之间的冲突。

当前,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就向我们展示了地球环境安全与自由权利之间的矛盾关系。国际社会关于如何应对气候变化的多轮商谈,使我们看到了人类社会共同维护全球公共环境安全的希望。然而,对于日益紧迫的气候危机而言,现有目标和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不足是显而易见的。虽然国际社会就到本世纪末把全球气温升高的幅度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的2度以内的气候治理目标形成了共识,但为了各自的利益,谁也不愿主动履行减排的义务。为了适应严重威胁其生存的气候变化,穷国已经背负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和健康负担,然而引发气候变化的发达工业化国家却不愿承担它们应该承担的历史责任,反而不断强调自己国家的利益而使全球气候谈判陷入僵局。美国甚至以减排将会极大影响美国公民的奢侈性生活方式而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正如美国前总统布什所说:“我之所以反对《京都议定书》,是因为它豁免了世界上80%的国家的减排任务,这其中包括像中国和印度这样的主要人口大国。从服从协议的角度看,这将对美国的经济造成严重的伤害。《京都议定书》是不公平的,而且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也是没有效率的。”[3]谈判的政治经济博弈和正在变暖的真实世界之间的鸿沟,反映出自由主义及其所推崇的自由权利与有限的大气环境空间之间的冲突。虽然坚持并捍卫个人权利是人类所追求的一个基本价值,但当前国际社会就应对气候变化的各种争论和方案在双重意义上与个人权利发生了冲突。

首先,对个人权利的捍卫必然导致在气候问题上的所谓“公地悲剧”。气候问题的一个基本特征是,温室气体排放所产生的好处(如经济的发展)由各国排他性地独占,但产生的危害却由地球上所有同代及后代人共同承担。由于温室气体的排放空间属于公共资源,各国都有平等的权利占用这种公共的排放空间,这就好比是一个公共的污水排放池,大家都有权利向其中倾倒污水。所以,在面对公共的温室气体排放空间时,每个国家的最优选择就是排放得“越多越好”,这必将导致加勒特·哈丁称之为的“公地悲剧”[4]。哈丁设想了一个能被许多牧民共同使用的牧场,牧场虽是一个有限的资源,但能够给那些牧民们赖以维持生计的牲畜提供足够的食物。假设某一位牧民想增收,他可以将牧群的数量增加一倍来达到目的。毫无疑问,这是他所拥有的个人权利,并且他并没有直接地攻击任何其他人,他的额外收人是在不伤害原则下努力挣得的。既然这是一个公共牧场,那么其他想增收的人也可以将他们的羊群、牛群增加到两倍或三倍。然而,随着在公共牧场上放牧的动物愈来愈多,牧场内的植被会因为过度放牧而彻底毁坏。结果就是,所有人都赖以为生的牧场这一公共资源将以毁坏而告终。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当每个人只关心自己的个人利益时,就会摧毁了个人利益赖以存在的公共利益的基础。当前的气候问题就是如此,如果每个国家都不顾及温室气体排放空间的有限性而执意无限追求自己的利益时,那么,温室气体的浓度将很快达到排放空间所能容纳的极限,从而引起气候灾难。

其次,当人们面对温室气体排放空间这一“公共物品”时,理性自由的人必然会出现“集体行动的困境”。由于温室气体的产生是个体行为,而一旦产生就会在全球流动。气候问题的这种全球性特征就决定了单个国家的减排成本要由自己独自承担,但由减排所产生的好处(使得大气环境变得更加安全)却为全球共享。这样,为了实现各自成本的最小化,每个国家就都会选择“不减排”或搭便车,全球合作进行减排的协议就难以有效达成。如果减排国能将减排的全部好处排他性地占有,则各国的最优策略就会从“不减排”变为“减排”。然而,在各方的排放权没有界定的情况下,这一点很难做到。所以,国际减排行动就出现了所谓的“集体行动的困境”。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中指出:如果由于某个个人的活动使整个集团状况有所改善,由此我们可以假定个人付出的成本与集团获得的收益是等价的,但付出成本的个人却只能获得其行动收益的一个极小的份额;在一个集团范围内,集团收益是公共性的,即集团中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共同且均等地分享它,而不管他是否为此付出了成本;集团收益的这种性质促使集团中的每个成员想“搭便车”而坐享其成[5]28~30。所以,在严格的理性“经济人”的假定下,每个人都不会为集团的共同利益采取行动。况且,即使我们就全球温室气体的排放达成某种协议,但在义务的履行上也会出现“行动的困境”。因为,对于每一个理性的集体成员而言,承诺并履行协议并不是绝对无条件的。相反,它具有康德“假言命令”的性质,只有当(假如)所有其他人也同样履行义务时,我才会自愿地遵守协议。这就是说,所有其他人同样如此这般行为是我愿意并如此这般行为的前提条件。这也就是为什么在没有建立起有约束力的减排协议之前,国际社会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敢于冒险而自愿带头减排的原因。

现实已经告诉我们,对个人权利的过度坚持必然会导致“公地悲剧”的发生和集体行动(气候合作)的失败。最近几年的全球气候会议之所以无果而终,根本的原因在于冲突各方极力捍卫自身的权利和经济利益,也就是各方在“如何分担温室气体减排的义务才是合理的”这一原则问题上未能达成共识。目前国际社会冲突各方主要诉诸自由功利原则和权利平等原则来为自己辩护。

自由主义的功利原则追求的是功利总量的最大化。依据功利原则的标准,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分配应当这样来安排,即这种分配能够使受到影响的人们获得最大限度的幸福。而实现这种最大限度的幸福的关键在于满足每个人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在目前人类短期内无法根本改变其生产方式的情况下,占用更多的温室气体排放空间是实现每个人“美好”生活的前提条件。但功利主义问题在于,当它只关心个人偏好的满足时,却不反思偏好本身是否合理。如果一个社会仅仅只是致力于对个人无论是否合理的偏好的满足,那么,这种制度安排就很可能蕴含着集体的“恶”。当前人类面临的严峻的生态危机,在某种意义上讲,正是这种集体的“恶”的集中体现。况且,功利主义得以完全满足的前提是我们拥有无限的自然资源,很不幸的是,气候问题的出现再一次告诉我们这样的前提并不存在。

而自由主义的权利平等原则则强调,如果我们认为每个人在道德上都是平等的,那么,每一个人都拥有相同的权利排放同等数量的温室气体,因而,每一个人不能因为其自然禀赋的差异而获得不同数量的排放份额。正如罗尔斯所说“在背景制度允许的范围之内,分配的份额是由自然抓阄的结果所决定的,而这一结果从道德观点上看是任意的。正像没有理由允许由历史和社会的机会来决定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一样,也没有理由让天资的自然分配来决定这种分配”[6]74。其实,诉诸权利平等原则隐含的前提是,认可并追求当下人类现有的工业文明模式和浪费型消费文化。诚然,穷人有正当权利过上现在富人所拥有的“富裕”生活,但有限的排放空间能容纳全世界所有人都过上所谓的“富裕”生活吗?这显然是值得讨论的问题。当然我们在此并不是要剥夺穷国的发展权。我们赞同平等主义的原则,但我们绝不鼓励每个人都有平等地追求所谓“奢华”的现代生活方式从而大面积污染大气的权利。也就是说,所有人都享有一个基本的生存排放的权利,但是,任何人都不可能正当地拥有奢侈排放的权利。我们不能要求人们为源于生存排放所引起的气候变化负责,但是,所有人都必须根据他们奢侈排放的份额按比例承担减排的义务。所以,问题的根本不在于公平分配污染权,而在于首先我们要反思我们追求的目标是否合理。追求奢侈生活的权利显然不是一个在道德上能得到辩护的权利。

可见,气候合作之所以在当下举步维艰,关键在于各国之间价值和利益诉求的冲突。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人类社会仍然在权利至上这种自由主义话语框架下来讨论气候问题,那么必将导致集体行动的失败和“公地悲剧”的发生。因此,在正当与善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是构建应对气候变化的制度的必要前提。或者说,我们必须在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消极自由为保护和捍卫个人自由提供了强有力的道德辩护,它认可并保护个人按照自己的偏好而生活的权利,而不管这种生活是否是合理的。但消极自由的不干涉(不伤害)原则仅仅只为人类的合作提供了最低的道德保障,它只可能为我们提供一个最不坏的制度安排,因为所有的“不良生活嗜好”之间也是可以和平共处的,只要有足够多的资源来满足各自的需求。但在当下气候变化的语境下,人类需要的是最好的制度安排,需要的是每个人过一种更合理的生活。

三、自由市场与气候问题

自由主义者在其固有的思维逻辑下,提出解决气候问题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将温室气体排放空间这一“公共物品”私有化,并以“碳税”或“总量控制与碳贸易”①“碳税”就是通过对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按其碳含量的比例进行征税,以调节和约束人们对化石燃料的使用,以达到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目的;“总量控制与碳贸易”则是指,国际社会首先确定一个总的排放限额,然后向相关国家、企业或个人按一定的原则分配排放配额,规定其二氧化碳排放的上限额度,要求各行为主体对其温室气体排放实行总量管理和减排,并对超出配额的排放进行惩罚,对于多余没用完的配额,允许其通过贸易进行转让。的形式来调控碳排放空间的“消费”。把征收碳税和进行碳贸易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手段在道德上是存在问题的,因为这样做意味着把事关每个人根本利益的环境安全当作“商品”,并为这种商品进行赋值。这在某种意义上讲是把“罚单”变成了“账单”。在当前气候变化的语境中,超出生存排放标准过量排放温室气体的行为本身应该是一个错误的行为,但现在却变成了一种商品,而且还可以从中“获利”。这相当于是说,人们可以自由购买“污染权”。从道德上讲,碳排放并不是一件谁付费了就可以允许做的事。碳排放权是某种具有道德意味的东西,是不能用来与金钱和权力相交换的。这种交换违背了气候伦理的基本理念,是与全球减排目标背道而驰的。

并且,碳排放权的市场交易还会导致新的不平等。虽然贸易本身不一定就存在道德上的缺陷,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会产生正义的结果。通常,任何市场行为都趋向于追逐利益的最大化,它强调的是资源配置的效率。碳市场的一个必然后果是,富人可以购买更多的排放权,从而排放更多的二氧化碳。这必然进一步加剧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平等。因为,在很大程度上讲,社会财富的产生是与二氧化碳的排放成正相关性的。碳排放权的不平等分配不仅使穷人变得更穷,而且,贫困和不平等又反过来进一步加剧了全球生态危机的程度。因为,穷国为了摆脱贫穷,他们的首要目标不是保护环境,而是追求经济的“发展”。他们会被裹挟进全球市场,为出口换取外汇而采取单一的工业化农业模式(比如,大规模的砍伐森林获取土地来种植发达国家所需要的农产品),而这在环境上是破坏性的,而且也会导致本国的粮食短缺,最终损害穷人的利益。正如韦斯顿所说:“实际上,我们在所有环境问题(物质的和社会的)背后发现的是贫困问题……正是财富的积累,以及财富集中到越来越少的人手里,造成了我们星球上这么多人过着贫困生活,并因而使之成为人们体验到的环境问题的一个主要决定因素。正是贫困,迫使人们将他们自己的短期利益置于地球生态的长期利益之上。”[7]4~5自由主义者认为将碳排放权私有化并征收碳税可以有效解决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环境外部性问题,这是唯一能将捍卫个人自由权利与保护环境有效结合起来的途径。且不说在如何分配排放空间这一问题上存在着怎样复杂的公平正义问题,将气候“商品化”并诉诸“产权”的方式实际上是一个以牺牲环境而屈从个人自由权利的做法。这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回应“必须立即有效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这一人类社会的最根本的利益关切。

自由主义者诉诸自由市场来应对气候变化这一思路在《京都议定书》中得到了大部分发达国家的认同。可以说《京都议定书》并不是一个道德的解决气候变化的方案,因为它把人类最为紧迫的利益——生存环境的安全——这一根本的善与当前人类对个人利益的追求作了妥协。这一方案本质上仍然延续了人们固有的市场逻辑。美国以大量减排会严重影响本国经济为由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就充分说明了《京都议定书》在解决二氧化碳排放问题上的失败。进而言之,它也充分说明了市场逻辑的惯性不会因为气候危机而轻易使自己的发展模式发生逆转,不会改变工业文明和资本积累的发展结构,而这种发展模式从长远的角度看对环境将产生灾难性的影响。

自由市场的一个基本特征是遵循一种“制造、使用并扔掉”的经济模式。这种模式的一个预设前提是,我们的自然环境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使用无尽的资源,因此,我们可以通过自然资源这个“载体”来实现资本的增值。可见支撑这种模式背后的动力就在于自由市场所独有的“资本的逻辑”。资本的本性在于无限的增值。在某种意义上讲,当代人类所面临的气候危机正是这种资本增值的逻辑结果,是它驱使人类对有限的地球能源和资源的无度使用。当对地球资源无限制的使用导致气候问题时,资本的逻辑不是思考如何减少对资源的消耗,不是考虑如何赋予“环境保护”本身以价值,而是试图借助于技术开发新的能源以供“制造、使用并扔掉”式的经济模式“可持续”下去。在资本逻辑看来,经济的增长只受可获得的技术的限制,而不受自然因素的限制。正是人们以为自然能为我们提供无限的资源,能承载无限的污染,才导致今天我们不得不去面对如此严峻的环境问题。但是,严峻的气候危机警示我们,“资本的逻辑”所激励的“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生产生活方式是不可持续的,必须改变这种生产生活方式,我们才能安全地生活在地球上。如果地球上的资源和环境容量是无限的,我们真的很难“科学地”驳斥人们对自己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的偏好。你尽可以说这种生活方式是粗鄙的,但权利至上主义者会回敬说:你们愿意追求精神丰富且乐于过物质上简朴的生活,那就请便吧!别来干涉我们追求“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奢华生活的自由!我们有过这种生活的权利!按照“资本的逻辑”建构的现代文明固然把“大量消费—大量废弃”当作人的权利,但大自然没有赋予人这样的权利!如果说哲学伦理学能说明现有的人类生活方式是不合理的,那么生态学则表明,几十亿人按“资本的逻辑”所指引的方向生活是极度危险的。地球生态系统不能支持几十亿人的“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生活方式,个人没有这种权利!

自由市场应对气候危机的另一个思路就是运用所谓的“转移策略”,即把污染从一种形态转化成另一种形态(比如,水污染变为固体废物),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比如,有毒废料和生活垃圾从富国出口到穷国),或从当代向未来世代转移(比如,让后代人承担由气候变化所带来的风险)。因此,与其说这是“问题的解决”,不如说只是“问题的转移”。它不是致力于消除问题的根源,而只是把矛盾无限地往后推移。但问题是危机依然存在,因为转移策略假定存在着一个环境污染物可以输送的“别处”,但在这个小小行星的范围内,从长远观点来看并不存在“别处”。气候危机的发生,证实了我们并不是生活在一种“开放的”经济中,而是生活在一种封闭的或“太空船”经济中。所以,全球气候变暖已经向人类发出了一个信号,它警告我们:自由市场的生态外部性现在已经超出了全球生态系统消化它们的极限能力。因此,不只是像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维持昂贵的生活方式在生态上不可持续,同样,全球人口要想都享受美国人平均享受的生活水平,在物质上也是完全不可能的。所以,用“自然资本化”来回应气候危机最多只能使之“转移”而不能真正克服自由市场的根本缺陷。这表明自由市场以及它背后的自由主义作为一种全球性社会经济体制是注定不可行的。

四、应对气候变化:在善和正当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

当前气候问题谈判的焦点是如何公平地分配碳排放空间,而气候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立即减排。也就是说,我们首先需要讨论的是如何不排放,而不是如何公平的排放。如果公平的排放是一个正当性问题,那么,如何减少排放就是一个人类根本善的问题。因此,应对气候变化所要解决的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就是“正当”和“善”谁先谁后的问题。当前国际社会气候谈判所达成的成果之所以非常有限,就是因为大家更关注的是正当性问题,关注的是自己的权利是否得到合理的保护的问题,而很少把到本世纪末人类社会必须把全球气温升高的幅度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的2度以内这个紧迫的目标给予足够的重视。因此,为了照顾各方的权利(利益),相互的妥协一再突破减排目标的底线,这正如子孙们为了分割遗产而激烈争吵置行将垂死的地球母亲于不顾一样。试问气候问题的紧迫性到底能为我们留下多少时间?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每个人去深刻反思的问题。

因此,气候伦理需要关注两个层面的问题:一个是保持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首要的是维持地球环境的安全,这一要求就对个人权利的运用提出了约束性条件。任何主张说我有权利但有损于地球安全的行为方式都将首先遭到道德上的谴责。另一个是促进大多数人的福利。这就要求我们平等对待每个人的利益,每个人的利益在道德上应该被视为是平等的,如果一项全球气候协议导致了气候资源分配上的严重不平等,那么,这样的协议显然得不到道德上的辩护。在这里,我们的基本主张是,在严峻的气候危机面前,维护人类共同的环境安全这一“共同善”的问题优先于维护个人排放权这一正当性问题。可以想象得到的是,善优先于正当的观点会遭到权利至上主义者的反对。我们在气候问题上主张善优先于正当并不是说个人权利对于人类来说不重要性。我们疑惑的只是,个人权利是否如权力至上主义者所主张的那样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具有绝对的优先性?是否可以诉诸某种“善”的目标而对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也就是说,维护地球安全是否能相容于对个人权利的维护?这里的关键在于在生存排放和奢侈排放之间作出一个合理的区分[8]37~67。我们要保护的是基本的生存排放权,而要限制的是奢侈排放权。

我们首先承认,所有人都享有一个基本的生存排放的权利。我们不能合理地期望人们完全不排放,只要生存,就必定会有一定的二氧化碳的排放。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人能被要求为源于生存排放所引起的气候变化担负道德责任,但是,所有人都必须根据他们奢侈排放的份额按比例限制自己的自由权利(承担减排的成本)。因为大气中有限的排放空间不可能容纳人类无限制地去追求奢侈生活而排放的二氧化碳。通过这个区分,生存排放就清楚地为自己的基本权利的身份进行了辩护,但奢侈排放显然没有这样的资格得到权利所必须的保护。因为,比起生存排放来说,它们所代表的利益不是基本的。为什么生存排放较之奢侈排放具有优先性?根本的原因是,生存排放权是一种基本人权。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每个人拥有安全稳定的气候系统也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基本的人权。主要由发达国家引起的气候变化不仅事实上把主要的危险转嫁给了世界上的穷人,从而影响到他们的生存权,而且,发达国家历史上大量占有的温室气体排放空间也严重压缩了贫穷国家缓解贫困和谋求发展的环境空间。因此,只要基本的生存权能被理解为是保护人们最根本的利益,那么,除非基本权利被首先得以满足,否则没有人能享受其他权利。把生存排放权归于基本权利就产生了一个应用于全球气候协议的基本分配原则:即在道德上能获得优先辩护的分配是那种能确保每个人的基本的最低排放的分配。这样,我们就既可以实现保护地球环境安全这一人类共同的善,又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人类所追求的另一个价值目标,即对基本权利的要求。气候伦理就是要求我们在善和正当之间保持一个合理的张力。

[附注]本文还受到中华文化发展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当代中国主流文化研究”项目资助。

[1]Stephen Gardiner.A Perfect Moral Storm:The Ethical Tragedy of Climate Change[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

[2]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M].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3]George Bush.I oppose the Kyoto Protocol[EB/OL].http://www.cseindia.org/content/george-bush-i-oppose-kyoto-protocol.

[4]Garrett Hardin.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J].Science,1968,(168).

[5]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陈郁,郭宇峰,李崇新,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3.

[6]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7]J Weston.Red and Green:The New Politics of the Environment[M].London:Pluto Press,1986.

[8]Herry Shue.Climate Justice:Vulnerability and Protection[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4.

[责任编辑:黄文红]

B82-05

A

1001-4799(2017)02-0016-07

2016-01-2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资助项目:11CZX060

陈俊(1976-),男,湖北孝感人,湖北大学哲学学院副教授,湖北大学高等人文研究院研究人员,哲学博士,主要从事环境伦理学、政治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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