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的个税筹划

2017-03-01 16:49朱丹
商情 2016年49期
关键词:个税

朱丹

【摘要】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为了鼓励纳税人积极投身公益事业,对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作了特殊规定,如果能用好这些税收政策,那么对纳税人而言,一方面为慈善事业献上了自己的爱心,另一方面,也尽可能地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可谓一举两得。那么,应怎样进行公益性捐赠的纳税筹划呢?主要在于解决好三个问题:第一,怎么捐?即捐赠方式的纳税筹划;第二,捐向哪?即捐赠方向和领域的筹划;第三,捐多少?即捐赠数额的筹划。

【关键词】公益性捐赠;个税;捐赠方式;捐赠方向;捐赠数额

1捐赠方式的筹划

为了防止虚假捐赠骗取国家税款的违法行为发生,税法规定,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个人只有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才能享受税前扣除30%,换句话说,直接捐赠不能适用税前扣除,所以,我们在筹划纳税人的捐赠方式时,应尽可能选择间接捐赠,即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进行捐赠,避免直接捐赠。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假设小明是一名大学老师,也是一个充满爱心的公民。他在取得收入的同時,经常也向贫困地区的儿童进行“一对一”的帮扶,同时捐一些钱和物。最近,小明刚领了因8月份暑期在外兼职讲课取得的一次性劳务报酬5000元,打算把其中的3000元通过汇款的方式直接捐赠给贫困地区的儿童。上例中小明所进行的“一对一”的帮扶是直接捐赠,不能适用税前扣除的规定,所以他的应纳税额为5000×(120%)×20%=800元,若变直接捐赠为间接捐赠,即小明通过民政部门进行公益性捐赠,则按照税法规定,扣除限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0%即5000×(120%)×30%=1200元。因小明的实际捐赠额3000元大于扣除限额1200元,所以应纳税额为[5000×(120%)1200]×20%=560元。由此可见,变直接捐赠为间接捐赠,小明可节税640元(1200560)。

当然,间接捐赠只有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进行才能适用税前扣除,如果是企业、电视台等营利机构,同样捐赠额无法税前扣除。另外,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捐赠方向和领域的筹划

假设上述案例中小明选择将3000元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进行捐赠,那么就可以适用税法中全额扣除的规定,那么应纳税额为[5000×(120%)3000]×20%=200元。相比之前的方案,小明又可节税360元(560200)。那么,有哪些项目是可以享受税前全额扣除的呢?税法规定,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的特殊项目有: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以及通过特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通过特定的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符合相关条件的,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因此,当纳税人没有特定的捐赠目标和对象时,应尽量选择可税前全额扣除的方向和领域。

3捐赠数额的筹划

纳税人打算捐赠多少数额,这取决于他的收入和捐赠的意愿,但我们可以在纳税人捐赠数额一定的情况下,通过分期捐赠和分项目捐赠来帮纳税人实现节税。

3.1分期捐赠筹划法

由于大部分情况下,公益性捐赠是限额扣除,即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不能进行扣除,因此,纳税人可考虑将一次性捐赠分解成多次捐赠,在有收入的不同时期来进行捐赠,收入多时多捐,收入少时少捐,这样可以争取最大限度的税前扣除,减少税基,减轻税负。假设上述案例中的小明除了8月份以外,9月份在外兼职给企业进行业务咨询又取得了一次性劳务报酬5000元,他希望通过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3000元,我们应该怎样帮他筹划呢?对于小明该如何进行捐赠,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假设8月份一次性捐赠3000元,则扣除限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0%即5000×(120%)×30%=1200元,8月份应纳税额为[5000×(120%)1200]×20%=560元,9月份应纳税额为5000×(120%)×20%=800元,应纳税额合计为1360元(560+800)。方案二:假设8月份捐赠1200元,9月份捐赠1800元,则8月份应纳税额为[5000×(120%)1200]×20%=560元,9月份应纳税额为[5000×(120%)1200]×20%=560元,应纳税额合计为1120元(560+560)。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240元(13601120)。

3.2分项目捐赠筹划法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制,在计算捐赠扣除时,属于哪个项目所得的捐赠,就应从哪个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捐赠额,然后再按适用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当纳税人同期取得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应税项目的收入时,又该如何筹划呢?假设上例中小明8月在学校取得工资收入10000元,在外讲课取得劳务报酬5000元,同样,他希望通过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3000元,那么他至少面临三种选择:第一,用工资收入捐赠;第二,用劳务报酬捐赠;第三,用工资和劳务报酬收入进行组合捐赠。那么,此时又该如何筹划呢?方案一:用工资捐赠,则限额为(100003500)×30%=1950元,工资应纳税额为(1000035001950)×20%555=355元,劳务报酬应纳税额为5000×(120%)×20%=800元。应纳税额合计为1155元(355+800)。方案二:用劳务报酬捐赠,则工资应纳税额为(100003500)×20%555=745元,劳务报酬应纳税额为5000×(120%)1200]×20%=560元,应纳税额合计为1305元(745+560)。方案三:用工资捐赠1950元,用劳务报酬收入捐赠1050元,则工资应纳税额为(1000035001950)×20%555=355元,劳务报酬应纳税额为[5000×(120%)1050]×20%=590元,应纳税额合计为945元(355+590)。由上可知,选择方案三最节税。因此,当纳税人同时取得不同应税项目的收入时,把捐赠额在不同项目之间适当划分,可扩大税前扣除,起到节税效果。

参考文献:

[1]曾恩德.个人公益性捐赠的个税税前扣除[J].税收征纳,2011(11)

[2]万述永.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法律问题研究[J].华中师范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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