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的正义论述评※

2017-03-04 21:11唐鹤然王守纪
教育教学论坛 2017年8期

唐鹤然+王守纪

摘要:罗尔斯的《正义论》主要提出了正义原则和差别原则,其基本思想是社会的机会、收入和财富等都应被平等地分配。为了能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在教育过程中,照顾学困生、平等对待学困生等问题是教师职业道德的客观要求。

关键词:《正义论》;正义原则;补偿原则

中图分类号:I2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08-0253-02

一、罗尔斯与《正义论》简介

约翰·罗尔斯(1921-)美国著名哲学家,《正义论》一书是在1971年正式出版发行,这本书是他对以前发表的论文进行的整理,试图用正义的理论代替现行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

《正义论》出版的一个重要贡献是在理论上围绕该书的争论,主要是哈佛大学另一位年轻的哲学教授诺齐克出版了《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他坚持古典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并与罗尔斯进行了正面交锋。后来,罗尔斯的思想发生了一些重要的变化,反映在1993年出版的《政治自由主义》一书当中。90年代,最突出的争论是罗尔斯与德国著名哲学家哈贝马斯就正义问题展开的讨论。

二、正义理论

(一)两个正义原则提出的理论前提

罗尔斯指出,他所提出的正义观从社会契约理论(如洛克、卢梭、康德的契约论)升华到一个更高的抽象层次,即“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

他首先确立的一个“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这一“原初状态”与近代契约论讲的“自然状态”颇有相似,它相较于“自然状态”更为纯粹和抽象。在这种状态下确定的原则是公平的,因为,正义的原则是在一种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后被选择的,即假设事实上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没有人知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也没有人知道他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如何。在原初状态中,人们之间的关系处于“相互冷淡”(mutually disinterested)之中,这种冷淡意味着各方并非利己主义者,而是对他人的利益持以淡漠的态度。

罗尔斯的正义论主要来自以洛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平等观”和卢梭为代表的“契约主义平等观”,崇尚自由,极力捍卫个人的自然权利。卢梭等启蒙主义者渴望平等,要求权力和财富的适当分配,提出了“人人生而平等”的口号,社会契约被一种对最初状态的解释所代替。他还比较了古典功利主义和直觉主义的正义观,目的是确立一种正义论以取代传统理论。古典功利主义主要以18世纪的休谟、边沁、密尔等为代表,主要观点是一切政治、立法、伦理原则是否合理,能否成立,归根到底应当以能否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标准。能够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所有成员的欲望体系,那么这个社會就是正当的,伦理学的两个主要概念就是正当和善。目的论如果把至善定义为快乐,那就是快乐主义。这样的功利主义仅仅关心整体的社会福利的增加,而不关心这些福利或欲望满足是如何实现的,它就可以在更大的社会利益的借口下为奴役制或其他压制自由的事件做辩护,这与正义的要求是不相符合的。而罗尔斯认为“社会”的每一成员都被认为是具有一种基于正义,或者说基于自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此外,罗尔斯还对直觉主义进行了批评,他认为,直觉主义靠直觉来做决定或衡量,而不承认可以经过审慎的反思和程序化的方式来做出选择。在决定正义原则时,不能进行全面考虑,做出符合逻辑的、优先列序的安排,由此,他提出了正义原则的优先排列问题,主要是将原则放入一种类似词典编纂学的顺序当中,即在转到第二个原则前,必须优先满足第一个原则,以此类推。

(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核心是两个正义原则,全书很大篇幅都在论证这两个原则

罗尔斯规定他的正义原则,正义对应着社会的基本结构——均等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分工合作产生的利益和由此而生的制度,然而社会制度的重要价值即正义,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是人人皆可拥有的,在他看来,正义即公平。

1.正义原则。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基本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社会与经济在产生不平等时,可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所有的利益于它们;并且依附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这两个原则不是等同的而是有优先次序的,这种次序是按照词典的编排方法进行的。这也就说明,第一个原则是要优先于第二个原则的,并且第二个原则中的公正原则又是优于差别原则的,仅仅在充分予以满足前一项原则的基础上才可考虑后一项原则。

最基本的思想是一种平等的倾向或者说是一种平等主义的倾向。1.机会公平、平等原则:要求对所有具有类似动机和天赋的人而言,应有接近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那些有着同等能力和愿望的人的期待,不应遭到他们社会背景的影响。即使“机会平等原则”着实是有利于消除社会偶然因素对分配制约的影响,但是天赋和能力等先天因素影响财富和收入的分配是难以忽视的。

2.差别原则,即要求“为了对待所有人平等,提供等同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关心那些处于不利社会地位和天赋低的人们……遵循这一项原则,更多资源可能要花费在智力稍差的人们身上,至少在早期学校教育期间是这样。”罗尔斯认为源自出身和天赋的不平等是不应有的,故需要对此有所补偿。差别原则不等于补偿原则,因为它并不要求社会努力抹杀差别。差别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却能达到补偿原则的某种目的,“那些先天有利的人,不论他们是谁,只能在改善那些不利者的状况的条件下从他们的幸运中得利,”再者需强调的是,互利观念是差别原则所要阐明的。比如,假定两个代表人A与B,设B是最不利者,现在B能接受A的较好状况,源于A的利益是通过修改前景的方式获得的;假使让A有不利的地位,那么B的状况会比现在的状况更糟。如此,怎么解释A没有理由抱怨呢?应该清楚的是:“每个人的福利都依靠社会合作体系,倘若没有它,任何人都不能有满意的生活”。

三、与诺齐克的争论

政治学家区分出程序正义和社会正义这两种正义,其中,社会正义主要强调的是社会体制或环境的正当与否及合理性问题,罗尔斯代表社会正义,诺齐克代表程序正义,两人的分歧焦点是社会平等与个人自由问题。然而,对于古典政治哲学而言,自由和平等是能够达成一致的。但是,自由和平等作为社会理想被付诸实践时,两者之间却存在深刻的矛盾。由此,诺齐克强调“任何模式化的或目的化的正义观念都必然导致对自由的破坏”,所以,他具有明显的无政府主义倾向。

四、启示

从争论中,我们更容易把握《正义论》的主要思想,最突出的就是它的差别原则、补偿原则,极端表现就是卢梭的一个比喻。“如让跛子和正常人在同一起点上赛跑,在公正的口实下,听任常人把跛子越甩越远,其本质是不公正的。”卢梭的公正药方是让跛子先跑,然后常人再起步,让两人同时到达终点而达到结果的平等。

反映在教育领域,尤其是在基础教育阶段,意义更大。其一,是在基础教育阶段,贯彻契约主义平等原则,为出身不利的儿童提供补偿是社会的基本责任,而我国在这方面做得并不好,比如,重点学校问题、精英主义教育问题、择校问题、高校收费的配套措施等在我国都很突出。

但《正义论》确实具有平等主义倾向,也涉及到效率问题和新的不平等问题。比如宁可损失正常儿童的发展而补偿不利儿童,这就会产生新的不平等;再比如一个家庭把用于几个孩子的教育资金主要用来培养他们当中才能最少的一个,结果会使那些天生有才能的孩子失去施展才能的机会。推而广之,到社会领域,则必然会阻碍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1988.

[2]顾肃.正义与自由的探索[D].辽宁出版社,1999.

[3]周浩波.教育哲学[D].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